維基文庫:版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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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2023年
編輯9月
編輯- 2022年5月2日北京市公園管理中心關於關閉室內展廳的通告,作者是「北京市公園管理中心」,為市園林綠化局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1]。———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4日 (一) 03:53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致「蟻力神」養殖戶的一封信,需要確認作者「遼寧省處理「蟻力神」問題臨時辦公室」性質。———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5日 (二) 05:31 (UTC)
- 這顯然是行政文件(為了處理蟻力神的問題)。但是我想看到來源,否則無法核對文件。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15:52 (UTC)
- 不要想當然,也許這個辦公室的組成部門是黨的機構呢?就比如上面那個「2022年盧氏縣醫療衛生系統引進專業人才公告」一樣。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2日 (日) 02:15 (UTC)
- (×)刪除雖然起到決定性作用,但奈何該辦公室不屬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頂多算省級機關。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05:36 (UTC)
- 這顯然是行政文件(為了處理蟻力神的問題)。但是我想看到來源,否則無法核對文件。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15:52 (UTC)
- 既然無法確認或者說無人確認性質,那麼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地方中共組織文件,超出{{PD-PRC-CPC}}豁免範圍。
一併提刪:
- 索引: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
- Pag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1
- Pag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2
- Pag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3
同時需要@曾晉哲閣下,能夠協助去維基共享資源那邊幫忙提刪Fil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提前表示感謝!———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5日 (二) 05:31 (UTC)
- @Njzjz, 紅渡廚:在zh:w: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政策下,此文標題署名「中共貴陽市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即是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該單位既是中共組織,也屬於政府部門序列,與沒有獨立行政地位的中共內部組織不同。從內容看,此文件也屬具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系該單位行使其行政職能。我認為應該屬於{{PD-PRC-exempt}}--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1:55 (UTC)
- 我不太認可將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判斷版權的依據。但即使將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依據,參照國務院《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 (2018年)》: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網信辦也是同樣屬於黨的機構。查閱貴陽政府官網[2],網信辦同樣未列入「市政府工作機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02:19 (UTC)- @紅渡廚:此鏈接下指向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頁面。我不清楚為什麼沒有列入,可能事務沒有多到要公開,又或者忘記列出或有意不想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又或者此單位其實歸屬黨委管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屬於黨的機構」是模糊的說法。例如,省委編委、市委編辦自然屬於省委、市委,卻能管理「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又比如說,下級政府職能部門的公文甚至條例中,時常會出現「根據市委宣傳部」、「根據市委政法委」的「要求」、「部署」、「安排」、「決策」這樣的說法,因為這些黨組織同時承擔政府行政職能。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這塊牌子屬於政府序列,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這塊牌子屬於黨組織。這個機構有時通稱為「市委網信辦」或「網信辦」。正是因為作為黨組織的網信辦沒有政府行政職能,所以才會同時是「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由此獲得政府行政職能。由此產生的具行政效力的文書不該受到版權限制。--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3:13 (UTC)
- 我支持閣下就此觀點對{{PD-PRC-CPC}}的適用範圍進行討論,但在社群共識認可這一觀點以前,地方中共組織的文件,社群不認可他們屬於公有領域。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03:25 (UTC)
- 我沒有計劃參與對一般性原則的討論。現行的共識的不能覆蓋這個情形。我認為上述討論已能明確相關文件屬於行政文書。--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9 (UTC)
- 是有的。具體請閣下參看模板討論:PD-PRC-CPC#中共地方委員會的其它文件。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
- @虹易: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是事業單位,不屬於行政單位,見[3]:
中共貴陽市委宣傳部預算單位包括:行政單位1個(中共貴陽市委宣傳部機關)和2個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貴陽孔學堂文化傳播中心)
。 曾晉哲(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23:52 (UTC)- @Njzjz:《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二條 網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信部門,是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2018年中共貴陽市委宣傳部部門預算及「三公」經費預算公開說明:...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關於它為什麼可以是事業單位: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公務員制度的範圍包括哪些?:具有部分行政職能或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某些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行政類事業單位。即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並以自身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承擔的職能屬於政府職能範疇,不能由市場配置資源,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由財政全額保障。此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只能來源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僅限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文件)的明確授權。行政類事業單位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後,不再批准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
。--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02:26 (UTC)- 上面《2018年預算》的鏈接裡面明確指出該單位
在職實有人數24人(事業編制)
,因此不可能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不然得是行政編制。如果該單位只是依法被授予某項行政職能,那麼與該職能無關的其它職能也不會因此而具有行政效力。 曾晉哲(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03:16 (UTC)
- 上面《2018年預算》的鏈接裡面明確指出該單位
- @Njzjz:《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 @虹易: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是事業單位,不屬於行政單位,見[3]:
- 是有的。具體請閣下參看模板討論:PD-PRC-CPC#中共地方委員會的其它文件。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
- 我沒有計劃參與對一般性原則的討論。現行的共識的不能覆蓋這個情形。我認為上述討論已能明確相關文件屬於行政文書。--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9 (UTC)
- 我支持閣下就此觀點對{{PD-PRC-CPC}}的適用範圍進行討論,但在社群共識認可這一觀點以前,地方中共組織的文件,社群不認可他們屬於公有領域。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03:25 (UTC)
- @紅渡廚:此鏈接下指向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頁面。我不清楚為什麼沒有列入,可能事務沒有多到要公開,又或者忘記列出或有意不想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又或者此單位其實歸屬黨委管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屬於黨的機構」是模糊的說法。例如,省委編委、市委編辦自然屬於省委、市委,卻能管理「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又比如說,下級政府職能部門的公文甚至條例中,時常會出現「根據市委宣傳部」、「根據市委政法委」的「要求」、「部署」、「安排」、「決策」這樣的說法,因為這些黨組織同時承擔政府行政職能。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這塊牌子屬於政府序列,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這塊牌子屬於黨組織。這個機構有時通稱為「市委網信辦」或「網信辦」。正是因為作為黨組織的網信辦沒有政府行政職能,所以才會同時是「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由此獲得政府行政職能。由此產生的具行政效力的文書不該受到版權限制。--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3:13 (UTC)
- 我不太認可將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判斷版權的依據。但即使將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依據,參照國務院《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 (2018年)》:
- 根據寫字間討論【關於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否應作為版權判斷的依據】得出來的結論,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不應作為版權判斷的依據。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有關於本案的寫字間討論早已存檔,那麼本案理應按照寫字間討論得出的共識刪除相關文獻,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刪除。這條早就有討論結果,不明白為何仍然沒有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C區那邊把源文件刪除了。按實務和共識應該先(×)刪除吧?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36 (UTC)
- 李克強向澳大利亞新任總理阿爾巴尼斯致賀電(2022-05-23),實為
人日新華社作品[4]。———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6:06 (UTC)改錯。———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可不可以是,新華社全文轉載外交部新聞稿呢? RZuo(留言) 2023年9月14日 (四) 07:18 (UTC)
看時間就知道了,[5]新華社18點52分發的;[6]外交部22點20分發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4日 (四) 08:49 (UTC)- 而且新華社長期作為這類官方消息的官方指定報道媒體,很難想象是新華社copy別人家的報道。後面一大串提刪文獻同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4日 (四) 08:58 (UTC)
- 我原來認為,很難想象政府部門新聞稿抄新聞社的。難道新華社的人比外交部更清楚外交部嗎?不過兩個時間證明中國如此滑稽。 RZuo(留言) 2023年9月15日 (五) 13:28 (UTC)
- 剛發現這類提刪中,也存在部分內容,外交部發布時間早於新華社,所以我撤回之前通過時間來判斷的言論。不過由於外交部和新華社都分別對他們的報道聲明了版權(外交部網站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版權所有」;「新華社某地某月某日電」)將本條提刪以及下方同類提刪的提刪理由更換為:版權歸屬不明。———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5日 (五) 14:08 (UTC)
- 而且新華社長期作為這類官方消息的官方指定報道媒體,很難想象是新華社copy別人家的報道。後面一大串提刪文獻同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4日 (四) 08:58 (UTC)
-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press release。由外交部寫好知會新華社刊出,而後下級報紙媒體會跟進。不是互相抄襲的問題。所以每天的時間才會有先有後。--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11 (UTC)
-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由外交部寫好知會新華社刊出」請給出這兩個說法的依據。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13:58 (UTC)
- 可不可以是,新華社全文轉載外交部新聞稿呢? RZuo(留言) 2023年9月14日 (四) 07:18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反對本頁對外交部通稿的批量提刪。理由如下:
- (1)《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規定,「
凡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聞,均應交由新華通訊社發布,並由《人民日報》負責刊載。
」該法規至今仍然有效,外交部發布的外交公告性新聞交由新華社發布,屬於法定程序的一部分。因此,各類行政公告及公告性新聞,不論是否在新華社或人民日報先行刊發,均不影響其行政立法司法性質;更不能單純以新華社或人民日報先行刊發為由提刪。 - (2)關於頁底聲明或電頭,
- ①外交部網站所有頁面(包括發布法律、國家公文的頁面,例如外交部網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法條頁面),均標註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版權所有
」。因此這個聲明顯然是全站概括性版權聲明,而不是對任何一篇文稿所作的專門聲明,不能單純以此理由認為「版權歸屬不明」。 - ②新華社所有正式電訊(包括發布法律、國家公文的電訊,例如新華社登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華社北京6月1日電」)、登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均出現了電頭(即「新華社某地×月×日電」)。因此,電頭不代表版權聲明,不能單純因為存在新華社電頭就認為作品版權屬於新華社。
- 綜上所述,(1)本頁所提「發布機構是新華社」、「新華社比外交部先發布(僅以新華社先行發布就認為是新華社作品)」等類似刪除理由,均因為上述法律規定的存在而不成立;(2)本頁所提「(因為存在頁底聲明或電頭而認為)版權歸屬不明」等刪除理由,均因為上述情形的存在而不成立。
- (以上反對意見適用於以下所有外交部通稿的提刪,由於提刪條數過多,為避免洗版,恕不一一複製此段回復)
〔註:「有新華社記者署名的記者會報道文章」不屬於「外交部通稿」,因為全文作者並不是外交部。這類文章應分別看待:(一)報道內引用的外交部長原話,如具有行政性質則屬於公有領域,可單獨截出;(二)記者個人表達觀點的內容,版權屬於該記者。〕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6日 (日) 20:54 (UTC)- 我非常欣喜地看到閣下找出了一個極其有力的能夠證明這類文獻屬於政府相關部門公告及公告性新聞的文件,但我仍然要堅持(×)刪除。因為閣下說錯了一點,這些「公告及公告性新聞」不是外交部發布,而是有可能是外交部發布(註:此處存在表述錯誤,應為「外交部擬稿」。)。比如,這其中涉及習近平的新聞,有可能是中辦擬稿,有可能是主席辦公室擬稿,當然也同樣有可能是外交部擬稿。一旦處於這種無法準確地確認作者的情況,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這就沒辦法公有了。更正。———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7日 (一) 04:44 (UTC) - 另外,還請閣下注意有關一次性提交編輯的問題。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7日 (一) 04:36 (UTC)
- (:)回應:
- (1)關於本頁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外交部長」等部門主體發布的公告性新聞,根據您的上述回復,我們看來是達成了共識——這部分刪除請求不成立(不存在作者爭議),有關這些請求的討論可以先行終結了。
- (2)關於本頁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主體發布的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
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指出,「本條規定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客體。
」因此,只要該文稿屬於國家主席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國事活動或者行使對外關係職權過程中產生的公告性新聞,均因為該文稿屬於行政性質文件,而使得這篇文稿不再屬於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的客體(也即不再受到該法其他實體條款的規制)。綜上所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對於行政性質文件並無法律約束力。 - 退一步來說,即便假設「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是行政性質文件的著作權人,也會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指出,「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頒布後,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報紙刊登、電台廣播等都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無需向其支付報酬。
」因而只要證明這份文件屬於「官方文件」,那就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在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是誰或者作者是誰根本不重要(因為根本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作者問題」是一個無中生有的偽命題。 - 總結:這個新的提刪理由顯然不成立。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7日 (一) 18:04 (UTC)
- 我想我在上方的回覆中,是旗幟鮮明地表示了堅持(×)刪除的,不知閣下為何會認為我與閣下達成了部分共識?其實上方列舉的有關涉及習近平的新聞,我昨天還漏寫了一種可能性,有可能由新華社擬稿,畢竟新華社也屬於國務院部門(中國政府網列出的國務院部門包括了新華通訊社,雖然嚴格來說新華社屬於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如果是這種情況閣下該怎麼辦呢?又及,判斷版權不應該是一個只看表面的事情。舉例來說,零八憲章這個東西,光看標題,他是不是法律?是!但是,它的作者是誰呢?是一個自然人!所以,它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的相關定義,它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判斷著作權的權屬,作者是最重要的信息。一旦一篇作品無法獲知作者,那麼他就可以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那麼此時,我們討論的「外交通稿」類文獻(暫且這麼稱呼吧)的原件的所有人是誰呢?有沒有可能是私人保管?有可能!有沒有可能是中央檔案館保管呢?有可能!有沒有可能是外交部檔案館保管呢?有可能!無論屬於以上其中哪一種(或者其他保管單位)都無法使這些文獻獲得行政性。再或者說得簡單一點,不理會我前面列舉的這些可能性。「外交通稿」類文獻的原件的所有人是誰?我不知道,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也無從得知。那麼這個時候,社群應該如何處理這些文獻呢?答案就只有一個了,(×)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8日 (二) 10:28 (UTC)- (!)意見
- 提《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在這裡沒什麼用處,它對於已經被認為是「行政性」的文件是用不上的,因為《著作權法》第五條宣言了其自身不適用於此類文件,作為對應實施條例的《條例》自然也如此。作者固然是重要的信息,但不是唯一的信息,一旦文獻由於某種原因(包括但不僅指發布機關)被賦予了行政性,則此時不論作者為何——它就是具有行政性了,而不是什麼「保管人」使得它有或沒有行政性。有關「零八憲章」的舉例則恐怕離題而滑坡。
- 我想兩位的討論無疑應該回到《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是否能嚴格地使得相關案涉的文件具備行政性這個問題上來。在我看來《辦法》和它的姊妹文件《關於統一發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提供了一個單向的路徑,即「政府發東西要通過新華社」,但還沒有提供一個「通過新華社發的就是政府的東西」的論述路徑,因為沒有一個細則來釐清這兩者間的區別。
- 一種方案是利用關於統一發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中列舉的內容來釐清這兩者間的區別,但它似乎不容易執行。--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0:46 (UTC)
- 可能我前面那段確實部分內容邏輯上有點扯(笑),但我想有一點是板上釘釘的,即辦法或暫行辦法都沒有否認或承認新華社是「外交通稿」類文獻的作者,誰讓新華社也屬於政府系統嘛。還有一個就是,這兩個辦法都是約束的政府系統而非黨的系統,要是涉及到黨的領導人,那就又沒有一個可供參考的文件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8日 (二) 11:30 (UTC)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
」因此在這裡糾結擬稿人是誰毫無必要。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0 (UTC)- 然而樓下(包括本樓)基本沒有報告和講話。所以這條在這裡也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我想你們兩位還是應該回到《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是否能嚴格地使得相關案涉的文件具備行政性這個問題上來。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6 (UTC)
- 同意您的全部觀點。補充一個思路。這部分首先需要做一個分類討論。
- (1)本頁中所有以「國家主席」等國家公職發布的「賀電」(如《習近平向匈牙利新任總統諾瓦克致賀電(2022-05-10)》),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
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以及《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國家主席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而產生的電報類公文全文或摘錄,屬於毫無疑問的國家機關公文(也即行政性質文件)。這部分提刪可以直接以保留快速結案。 - (2)同理,國家主席以其職務名義發布的信函摘錄部分(如《習近平覆信美國艾奧瓦州友人薩拉·蘭蒂女士(2022-05-24)》中引用的信函原文),也屬於毫無疑問的行政性質文件。
- (3)外交部長以其職務名義發表的講話稿摘錄部分(如《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寫明該講話是「
就發展中拉關係闡述了中方的立場和觀點
」)。依據《對外關係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依法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之行政職權範圍內的公務演講。本頁涉及的其他機關負責人為行使《對外關係法》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而形成的講話稿,也應照此辦理。 - (4)外交部長以其職務名義發表的電話稿摘錄部分,個人認為應當依照第(3)點關於講話稿的原則辦理。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40 (UTC)
- @Patlabor Ingram:在下的只是陋見,與各位切磋對在下是很好的增益。
- 1、這些賀電都不是賀電原文而只是新聞稿。本地有賀電類的原文,如中共中央 國務院對C919大型客機取得型號合格證的賀電,賀電由於屬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轄下,須具備相關的公文格式,這是歷代《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或同類條令)所列明的。目下這些,都只是轉寫的新聞稿,無法基於「公文」屬性而保留,除非有其他路徑。
- 2、同理。且私信本來也難以具備公性質。如果要看職務回信的範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的回信是很好的範例,職務回信,外交文書。
- 3、新聞稿。外交部長聲明原文的話,相信這裡沒有人會反對收錄,本地也有案例,但第三方轉寫的新聞稿,同樣另作別論:首先,改編原作時,改編者就會有新的著作權關係產生;其次,還是一個問題,路徑。
- 4、同第3點。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49 (UTC)
- 補充:之所以我稱您所認為的「摘錄」屬於「改編」,舉例《習近平向匈牙利新任總統諾瓦克致賀電》:
- 第一段:新聞稿重寫,非摘錄。
- 第二段,摘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結合第一段,已經成為「匯編」類。
- 綜上,重寫,匯編。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55 (UTC)
- 「第三方轉寫的新聞稿」「重寫,匯編」等說法似乎並不能成立,對比外交部新聞稿《習近平給比爾·蓋茨回信 感謝蓋茨基金會支持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與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的回信》就能發現,外交部新聞稿所引用的內容就是信件原文。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06 (UTC)
- 就以您說的為例好了:
- 1、新聞稿:「國家主席習近平2月20日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回信,感謝他和蓋茨基金會對中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支持,呼籲國際社會加強協調、共同抗擊疫情。」原文:?
- 2、新聞稿:「蓋茨基金會由比爾·蓋茨及其夫人梅琳達共同成立,在疾病防控、扶貧減貧等多個領域同中國長期開展合作。1月27日,蓋茨基金會宣布提供500萬美元緊急贈款,支持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之後,承諾投入最高1億美元贈款,其中一部分用於直接幫助中國加速在藥物、疫苗及診斷方法研發等方面的工作。近日,比爾·蓋茨專門致信習近平主席,讚賞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在抗擊疫情中的表現,表示將堅定支持中國打贏這場關鍵戰役。」原文:?
- 3、著作權法對這種事情有定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我想,歷經上述內容,您總不能說這個作品是「沒有改變」和「沒有獨創性」(尤其是第二點)的吧?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16 (UTC)
- 補充:「第三方轉寫」我確實沒有什麼回應——難道「習近平在回信中說」這幾個字是習本人自己寫的不成?只要不是他自己寫的這幾個字,下屬寫、辦公室寫,就算AI來寫,也是第三方。這只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所以我沒有什麼回應。問題的關鍵,在於它就不是原文本身,原文含量的高低不能成為它被認為沒有經過改編的理由。事實上,假設這份(其實我也相信)是政府的新聞稿好了——它也要改寫啊。出新聞稿和照全文拍發,是兩件有差異的事情。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2 (UTC)
- 您可能錯解了我的意思。我的觀點是針對本次提刪的這些頁面而言的,因為我只想保住這批頁面,並不想參加客棧版權互煮,看到「切磋」兩個字我真的害怕。
- 因此不論社群對「公告性新聞」的結論如何,本頁的這些頁面只要保留
「習近平在回信中說,……」「習近平指出,……」「習近平表示,……」
這三個段落,完全無損於主要內容的表達。 - 至於第一句與最後的生平介紹,哪怕拿掉也不影響整篇內容的主旨,就拿《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舉例:全文架構是「2022年5月20日,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在同烏拉圭外長布斯蒂略、厄瓜多爾外長奧爾古因、尼加拉瓜外長蒙卡達通電話時,就發展中拉關係闡述了中方的立場和觀點。
王毅表示,……。王毅說,……。王毅表示,……。
」紅色那句話只是純粹簡單的單純事實,甚至本地編者把第一句直接放到「header」模板的「notes」參數下(或者稍加改寫),都一樣能保證文庫頁面存續。至於類似生平介紹的內容,頁面上直接表示為「(刪節)」我認為也可以(僅就保住這批頁面而言)。畢竟頁面的主題是賀電、信函、講話稿,其他部分我認為無所謂(僅就保住這批頁面的核心信息而言)。 - 這樣超出原文的內容只有
「王毅表示」「王毅說」「王毅表示」
這幾個字,這幾個字完全沒有原創性,不受到版權保護。 - 本頁提刪的這批頁面,其實完全都可以用這種方式結束存廢討論。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8 (UTC)
- 需要強調的是,我的目的完全只是想保住這批頁面,保住發言原文。我並不想參加著作權法研究論壇維基分論壇。
- 因此這個折中方案是針對本頁的這批頁面,以及今後本地編者可以照此模式上傳類似頁面(因為這些講話稿原文全文大多不會公布,批量導入的時候把第一段話放到notes之下我想也有辦法解決)而提出的。不代表我在「公告性新聞」性質問題上的立場,單純只是一個保頁面的權宜之計。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33 (UTC)
- 補充:關於電報、公務信函、公務講話稿的刪節公開版,我的立場是應當參照國家機關公文刪節公開版的上傳原則對待。(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註明「
(本文有刪減)
」,並不影響其行政性質文件的認定)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52 (UTC)- @Patlabor Ingram:我非常理解您的觀點。事實上在這裡長篇大論的人沒一個想互煮;但實在。如果您有興趣的話,不妨看看Wikisource:寫字間#有關新華社等官媒涉外事「通稿」的著作權問題之試舉兩例探討,那是我在九月份就開始的一個話題,其實就是針對此批案件(中的一部分)而來,這應該清晰反映我試圖保留的心態(不是立場)。即便似乎在本話題中與您似乎暫時對立的紅渡廚君(利申:我時常反對和不認同他的觀點,看看整個版權討論都被我們「污染」成什麼了2333),也曾盡力試圖保留或恢復黨政人員「生平」類文獻(雖然沒能落實)。但是,著作權問題它就是這樣,它是一個法的問題,事實上它無法迴避成為「著作權法研究論壇維基分論壇」2333。
- 回到您所說的方案,我不想潑冷水,但那恐怕很難行得通。首先,文庫慣常的收錄邏輯是原樣完整收錄原文,所以這本來就不符合文庫要求。二、從實務上,無法保證切割後的是「完整的原文」,而一旦無法保證完整的原文,就可能被提出「匯編」或「匯編情況不明」。三、至於您後補的那個例子,那是人家自己刪減的;用戶自己刪減,就又回到了「改編權」還有合理利用的問題了——本地不接受合理利用,文庫方針沒有允許這一點。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56 (UTC)
- 我補充一個例子好了: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這樣的,我個人覺得就沒有問題。沒有轉述語,原文直出,完全可以保留,所以我不認同紅渡廚閣下在這一案的意見。但其他新聞稿類,問題是創作方很含混,要是有能夠區分清楚的細則就好了。這就是我對此類案此前沒有在這個頁面表態的緣故:我不想贊成,但還找不到決定性的理由來反對。至於用戶自行改動或刪減作品,則從來不是一個好做法。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8:03 (UTC)
- 完全理解您的看法。
- 提供一個我個人的思路,倘若在「公告性新聞」的性質沒有結論的情況下,對於這類頁面,可以拆開理解為:
- (1)類似「
王毅說……
」的段落,理解為「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公務作品
」(這樣哪怕是「轉寫」之後,這部分文字也同樣符合「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
」的定義); - (2)類似第一段紅字的單純事實敘述以及
「王毅表示」「王毅說」「王毅表示」
這幾個字,理解為缺乏原創性而不受到版權保護的單純事實信息。 - 分成這兩部分來理解,對於絕大部分涉案頁面而言,可以在保留文庫頁面的情況下做到原樣完整收錄(對於文章的不同部分作分別的法律理解,但是不改變原文)。
- 僅提供一點想法供大家作參考。望你們在寫字間談出結果。我支持你們在版權研究方面的努力。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8:23 (UTC)
- 感謝閣下的理解且不以為我囉嗦。第一點個人覺得有點硬,可能轉不成;第二點,我其實很贊同,但這又tmd(請原諒我講粗話了)撞到另一個鐵板——單純事實消息的收錄問題(捂臉)。本地是否收錄單純事實消息這點,從去年起就有長篇累牘的各方面討論,但至今沒有下文(問題就在於單純事實消息沒有一個清晰的定義,以及對本地是否收錄即時新聞(或者「一句話新聞」式的簡訊)、與維基新聞功能有否重合等問題的不同意見)。事實上,如果明確了收錄單純事實消息的話,至少《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我覺得可以撈下來——但我自己卻因為擔憂可能導致泛濫收錄「一句話新聞」,而對全面明確收錄單純事實消息持保留態度,說起來真是諷刺(捂臉)。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8:32 (UTC)
- 關於第(1)點,個人認為與其糾結通稿是不是忠實於原文,不如進一步地直接將這些文字作為一部新的獨立作品來看待(新聞通稿本身確實就是獨立於發言稿原文的作品)。即直接將這些段落單獨理解為一篇「
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
」的書面發言稿(性質類似「書面演講」),從法律上看是完全可行的。 - 關於第(2)點,完全理解,畢竟單純事實消息問題的早期源頭「李登輝病亡消息」問題,我就已經深度參與討論了(PS:本站「管理員內鬥」與「著作權法分論壇」二者相輔相成、融合共生的嶄新互煮局面確實是全球互聯網論壇治理史上的一朵奇葩)。
- 對於這個,我認為「收錄範圍問題」與「著作權法律問題」是兩個話題(正如上方您所言,本地編者自行刪節雖然符合版權要求但不符合本地收錄要求),對於本頁的存廢問題本身,只要整篇文檔符合收錄要求,那麼具體到個別語段上,只要能夠認定這部分語段本身的原創性達不到著作權保護標準即可(類似共享資源中對於達不到原創性標準的簡單圖案的認定模式即可)。
- 但是上面這兩點終究只是假設「在『公告性新聞』的性質沒有結論的情況下」的建議,作為一條退路,個人還是很希望在「公告性新聞」問題上有進展。各位加油!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9:07 (UTC)
- 「審閱定稿」我沒有意見,「本人名義發表」則未敢苟同。署名非本人,又無其他證據,仍不免牽強——事實上,我認為除非有很「物理」的區隔,否則分節式的著作權判斷不可取。我好像沒有說過「本地編者自行刪節符合版權要求」,因為合理使用不被本地接受,這一點我前面有提到過;不過要是單純事實消息能打開口子,確實是出路,儘管多半難以成事。至於「融合共生」,好評233333。
- PS:姑且存異而求同一下,樓下有部分文獻被查證有記者署名時,閣下是否仍有保留角度的補充意見?還是說閣下也認可此類文獻被刪除?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9:20 (UTC)
- (1)「
王毅說……
」後面跟着的王毅的話,確實應該是以王毅外長名義發表的。一段話的版權也是版權(類似單句的「名人名言」),這區別於全文版權。否則通稿里王毅的話豈不是變成「代聖人立言」的託名作品了,這樣理解就多少有點滑稽了。 - 具體到《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這篇文章,除了第一段文字需要進行原創性判斷。其餘的全部內容,都應該是由王毅同志「
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
」的內容,畢竟外交公告上選哪句話發表、以什麼順序匯編,也完全是需要王毅同志本人審閱定稿的,應當視作一篇書面演講稿。 - (2)關於記者署名問題,只能看「公告性新聞」問題的討論結果。我暫時沒有想到好的退路。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9:42 (UTC)
- 簡而言之,我的觀點簡單來說,《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如果裁掉第一段時間地點人物,留下後三段扔到維基語錄上,從純粹法律角度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不會因為版權問題被維基語錄提刪)〔指的是適用公有領域規則留在維基語錄上,而非適用合理使用規則。因為這三段話是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對外交往職權的行政性質文件。由於《著作權法》不適用於行政性質文件,因此是誰發表無所謂,「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只是方便敘述而作的表達。〕。
- 剩下的問題,都屬於維基文庫本地收錄政策上的問題。(因此是「著作權法律上沒問題,文庫本地政策上待討論」的狀態)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9:54 (UTC)
- 要不就剪裁後移動到語錄去好了2333。
- 第一點,我想閣下可能誤會了我的意思,我說的是全文「未以本人名義發表」。本地收錄全文,王毅沒有對新聞稿全文署名,它就不是一個慣常意義上的「以本人名義發表」全文。全文經過匯編,即使匯編的是沒有著作權問題的片段,只要構成匯編作品,還是有一個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問題——而你又沒有署名,因此不能片面因為匯編你的話而把著作權歸於你而不歸於可能為他人或其他部門的匯編者——而「外交公告」的立論前提又立不起來,前面提過了,法例給不了「新華社發的都是政府新聞稿」這個邏輯,因此匯編者仍可能是新華社,新華社自己是根據《著作權法》二十四條,可以合理使用,愛怎麼匯編怎麼匯編,但本地不能。所以,除了本地政策以外,其實還是法律上會有問題。至於如果試圖剪裁,則沒有任何可靠證據證明剪裁後的必然是完整原文——因為孤證(此處不是說只有一例,兩例的意思,是指正例邏輯上就算有百分之九十九,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反例,整個效力就垮了)不能延伸到每一文,也就難有意義。
- 第二點,我也希望「公告性新聞」討論會有進展,但它確實很難衝擊署名這個點——一如我在寫字間目前僵持或無法突破的點。不過有一點我認同的:有署名的文,暫時確實沒有退路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11 (UTC)
- 完全同意您的看法。
- 關於法律問題,我的意見是,在維基語錄上(僅適用公有領域規則的情況下),單就一句話而言,這句話本身是王毅同志「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內容,不論是不是忠實於演講稿原文,把每句話單獨理解為一部作品即可。
- 確實您考慮得更透徹,對整篇文章而言存在匯編權的問題,您的看法是對的。所以確實只能寄希望於「公告性新聞」討論會有進展。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1 (UTC)
- 不敢當。其實我們還可以寄希望於「單純事實消息」。——儘管都是些遙遠的東西,X。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5 (UTC)
- 「單純事實消息」這個就得看「保留派」的互煮功力了233333,畢竟法律規則上沒問題,純粹是本地收錄標準、原創性認定標準的問題。(理想狀況是參照共享資源關於簡單圖形的認定模式)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9 (UTC)
- 不敢當。其實我們還可以寄希望於「單純事實消息」。——儘管都是些遙遠的東西,X。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5 (UTC)
- 講真,您不說語錄,我確實還沒想到2333其實語錄沒準對這類文獻是個好去處,不過我不熟悉那邊。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17 (UTC)
- 哈哈哈哈,確實算是另闢蹊徑了。如果符合維基語錄那邊的收錄政策,確實是一條路。(這樣看的話其實維基學院都是可以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2 (UTC)
- 專門研究了一下維基學院的政策,包裝成「外交學學習資料匯編」似乎是可行的233333。畢竟那邊連香港巴士都可以,「巴士路線研究學」顯然比外交學更離譜。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32 (UTC)
- ......這就是巴士迷的執念麼233。如有同好能協助剪裁整理後移動去就最好,做個「中國外交政策研究學習資料」似乎也不壞哈哈哈。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1:01 (UTC)
- 專門研究了一下維基學院的政策,包裝成「外交學學習資料匯編」似乎是可行的233333。畢竟那邊連香港巴士都可以,「巴士路線研究學」顯然比外交學更離譜。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32 (UTC)
- 哈哈哈哈,確實算是另闢蹊徑了。如果符合維基語錄那邊的收錄政策,確實是一條路。(這樣看的話其實維基學院都是可以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2 (UTC)
- (1)「
- 關於第(1)點,個人認為與其糾結通稿是不是忠實於原文,不如進一步地直接將這些文字作為一部新的獨立作品來看待(新聞通稿本身確實就是獨立於發言稿原文的作品)。即直接將這些段落單獨理解為一篇「
- 感謝閣下的理解且不以為我囉嗦。第一點個人覺得有點硬,可能轉不成;第二點,我其實很贊同,但這又tmd(請原諒我講粗話了)撞到另一個鐵板——單純事實消息的收錄問題(捂臉)。本地是否收錄單純事實消息這點,從去年起就有長篇累牘的各方面討論,但至今沒有下文(問題就在於單純事實消息沒有一個清晰的定義,以及對本地是否收錄即時新聞(或者「一句話新聞」式的簡訊)、與維基新聞功能有否重合等問題的不同意見)。事實上,如果明確了收錄單純事實消息的話,至少《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我覺得可以撈下來——但我自己卻因為擔憂可能導致泛濫收錄「一句話新聞」,而對全面明確收錄單純事實消息持保留態度,說起來真是諷刺(捂臉)。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8:32 (UTC)
- 補充:關於電報、公務信函、公務講話稿的刪節公開版,我的立場是應當參照國家機關公文刪節公開版的上傳原則對待。(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註明「
- 「第三方轉寫的新聞稿」「重寫,匯編」等說法似乎並不能成立,對比外交部新聞稿《習近平給比爾·蓋茨回信 感謝蓋茨基金會支持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與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的回信》就能發現,外交部新聞稿所引用的內容就是信件原文。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06 (UTC)
- 然而樓下(包括本樓)基本沒有報告和講話。所以這條在這裡也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我想你們兩位還是應該回到《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是否能嚴格地使得相關案涉的文件具備行政性這個問題上來。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6 (UTC)
- (!)意見
- 我想我在上方的回覆中,是旗幟鮮明地表示了堅持(×)刪除的,不知閣下為何會認為我與閣下達成了部分共識?其實上方列舉的有關涉及習近平的新聞,我昨天還漏寫了一種可能性,有可能由新華社擬稿,畢竟新華社也屬於國務院部門(中國政府網列出的國務院部門包括了新華通訊社,雖然嚴格來說新華社屬於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如果是這種情況閣下該怎麼辦呢?又及,判斷版權不應該是一個只看表面的事情。舉例來說,零八憲章這個東西,光看標題,他是不是法律?是!但是,它的作者是誰呢?是一個自然人!所以,它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的相關定義,它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判斷著作權的權屬,作者是最重要的信息。一旦一篇作品無法獲知作者,那麼他就可以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 我非常欣喜地看到閣下找出了一個極其有力的能夠證明這類文獻屬於政府相關部門公告及公告性新聞的文件,但我仍然要堅持(×)刪除。因為閣下說錯了一點,這些「公告及公告性新聞」不是外交部發布,而是有可能是外交部發布(註:此處存在表述錯誤,應為「外交部擬稿」。)。比如,這其中涉及習近平的新聞,有可能是中辦擬稿,有可能是主席辦公室擬稿,當然也同樣有可能是外交部擬稿。一旦處於這種無法準確地確認作者的情況,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 我很佩服二位大晚上不睡覺在這幾個小時大段大段地聊、、、、、、、、把我說的不想說的都說完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9日 (三) 06:41 (UTC)
- 本條討論基本上告終,所以@User:Patlabor Ingram、@User:銀色雪莉二位閣下,我能否將二位的討論總結為:沒有法律條文支持本頁提刪中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屬於公有領域(除了有一條《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有爭議仍在下方繼續討論),所以它們應該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5:11 (UTC)
- 個人傾向建議總結為:「本提刪請求所涉及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內引用的領導人講話原文屬於公有領域,但由於維基文庫本地對作品完整性的政策限制,以及社群對於「單純事實消息」的著作權問題缺乏共識,因而無法收錄在維基文庫本地。」(因為之前的討論論證了這些文獻假如收錄在維基語錄或維基學院,則是符合著作權法律要求及維基學院政策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9:07 (UTC)
- 好的。致管理員閣下:依據上方共識,請(×)刪除本頁中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除有一件《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仍然在討論中)。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日 (二) 05:07 (UTC)
- 個人傾向建議總結為:「本提刪請求所涉及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內引用的領導人講話原文屬於公有領域,但由於維基文庫本地對作品完整性的政策限制,以及社群對於「單純事實消息」的著作權問題缺乏共識,因而無法收錄在維基文庫本地。」(因為之前的討論論證了這些文獻假如收錄在維基語錄或維基學院,則是符合著作權法律要求及維基學院政策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9:07 (UTC)
- 請刪除本頁中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本頁中「外交新聞稿」類文獻早已有共識,請管理員閣下儘早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本頁中「外交新聞稿」類文獻早已有共識,請管理員閣下儘早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本頁中「外交新聞稿」類文獻早已有共識,請管理員閣下儘早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 習近平同法國總統馬克龍通電話(2022-05-10),實為新華社作品[7]。———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習近平向匈牙利新任總統諾瓦克致賀電(2022-05-10)],實為新華社作品[8]。———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習近平同阿聯酋總統穆罕默德通電話(2022-05-31),實為新華社作品[9]。———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闡述中所安全合作三項原則(2022-05-26),實為新華社作品[10]。———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楊潔篪同德國總理外交與安全政策顧問普呂特納舉行視頻會晤(2022-05-31),實為新華社作品[11]。———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多邊主義是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安身立命的保障(2022-05-20),實為中國日報作品[12]。———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我剛剛又去新華社搜了一下這篇,發現新華社也說是他們的作品[13],我現在也不確定到底是誰的了,不過提刪仍然是沒有問題的,只不過是作為一篇作者不明的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4日 (四) 12:1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習近平同東帝汶總統奧爾塔就中東建交20周年互致賀電 李克強同東帝汶總理魯瓦克互致賀電(2022-05-20),實為新華社作品[14]。———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同尼加拉瓜外長蒙卡達通電話(2022-05-20),實為新華社作品[15]。———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習近平會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2022-05-25),實為新華社作品[16]。———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實為新華社作品[17]。———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應約同烏拉圭外長布斯蒂略通電話(2022-05-20),實為新華社作品[18]。———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習近平覆信美國艾奧瓦州友人薩拉·蘭蒂女士(2022-05-24),實為新華社作品[19]。———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7日 (四) 02:45 (UTC)
- 新華社該文位於應當外交部網站的「外交動態 > 領導人活動」板塊,與一般新聞網站不同,不太可能是未署名轉載[20]。按照我的經驗,應該外交部向各宣傳機構和新聞媒體下發的通稿(press release),而非新華社作品。另外,完全一樣的文字亦經由CCTV的晚間新聞播報[21]。--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
- 「不太可能」「我的經驗」。如果閣下的理由僅僅是這些,恕我不會回復閣下的這些評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14:04 (UTC)
- 新華社該文位於應當外交部網站的「外交動態 > 領導人活動」板塊,與一般新聞網站不同,不太可能是未署名轉載[20]。按照我的經驗,應該外交部向各宣傳機構和新聞媒體下發的通稿(press release),而非新華社作品。另外,完全一樣的文字亦經由CCTV的晚間新聞播報[21]。--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同上。位於「外交部長活動」板塊,應為外交部通稿。另:新華社(百家號)發文時間2022-05-08 23:25;新華社(主站)發文時間 2022-05-08 23:21:42[23];外交部網站發文時間2022-05-08 21:06[24]。--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習近平向東帝汶當選總統奧爾塔致賀電(2022-05-03),實為新華社作品[25]。———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7日 (四) 02:45 (UTC)
- 位於「重要新聞」板塊。不明確是否是外交部通稿。--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應約同印尼外長蕾特諾通電話(2022-05-25),實為新華社作品[26]。———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7日 (四) 02:45 (UTC)
- 同上。位於「外交部長」活動板塊,應為外交部通稿。外交部發文時間 2022-05-25 13:25[27]。新華社發文時間2022-05-25 13:49:06[28]。
- 請問哪條規定寫了位於哪個板塊就是「外交部通稿」?還是說這就是您自己猜的?至於發文時間,雖然我之前也根據時間認為,誰發得早就是誰寫的,不過鑑於這類消息有時候是外交部早有時候是新華社早,推測認為是有某個部門專門負責寫外交口的新聞通稿,至於這個部門是外交部還是新華社,還是哪個藏在背後的其他部門,這個無從判斷。所以按版權歸屬不明給這類內容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01:30 (UTC)
- (×)刪除,理由可以參考第一個特別提刪頁:印度尼西亞不接受較短期限法則,有較大概率要求70年版權期。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3:11 (UTC)
- 雖然這條是我提刪的,但我不支持這條提刪理由。新華社的稿子裡寫的很清楚了「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03:42 (UTC)
- 同上。位於「外交部長」活動板塊,應為外交部通稿。外交部發文時間 2022-05-25 13:25[27]。新華社發文時間2022-05-25 13:49:06[28]。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亞運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杭州分中心指令(第22號),需要確認作者「亞運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杭州分中心」性質。———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05:56 (UTC)
- 一併納入討論:
- 不是常設機構。根據該指令內容,以及少量公開資料(例如:「最後,竺恆峰強調,要進一步完善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組織架構,省市加強對接溝通,結合上海進博會和北京冬奧會提出最優組織架構,實現省市一體的扁平化結構」[29]),我認為有理由假定這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至於該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也許這個機構自己都不清楚。--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6:24 (UTC)
- 閣下自己都認為該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不清不楚,判斷版權更是無從談起。而「假定」更不是一個合適的版權判斷標準。據此,應(×)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08:36 (UTC)
- 上文來源已可說明該機構是政府下屬機構。「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不清不楚」不是充分理據。--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7 (UTC)
- 哪個上文來源?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09:32 (UTC)
- 閣下還沒回復這邊呢,您指的是哪個來源?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14:05 (UTC)
- 上文來源已可說明該機構是政府下屬機構。「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不清不楚」不是充分理據。--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7 (UTC)
- 閣下自己都認為該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不清不楚,判斷版權更是無從談起。而「假定」更不是一個合適的版權判斷標準。據此,應(×)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7日 (日) 08:36 (UTC)
- 不是常設機構。根據該指令內容,以及少量公開資料(例如:「最後,竺恆峰強調,要進一步完善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組織架構,省市加強對接溝通,結合上海進博會和北京冬奧會提出最優組織架構,實現省市一體的扁平化結構」[29]),我認為有理由假定這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至於該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也許這個機構自己都不清楚。--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6:24 (UTC)
- 聯繫杭州市政府辦公廳、編辦,有關事宜獲如下答覆:
- 市委網信辦/網信辦屬黨口部門,算作行政機關,簽發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範疇。
- 疾控中心屬衛健委下屬行政性事業單位,簽發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範疇。
- 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是臨時性機構,可能由各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具體組織構成不明確,簽發的有關行政指令(企業生產、交通控制等)文件具有行政性,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範疇。
- 編辦或組織部等法律模糊,甚至有可能矛盾:是「黨口」部門,卻可以認為有行政職能,但它們原則上不會接受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出的申請。另一方面,組織部加掛市公務員局的牌子,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列明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03:29 (UTC)
- 1、對應信息請回復至對應的討論;2、請出示相關答覆來源,否則無法鑑別其真實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8日 (一) 04:31 (UTC)
- 無人確認該作者性質,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意見:臨時機構(這是當然的)的組織結構確實未必能夠查閱清楚,但是其職權及職權的性質還是有機會確認的。就本件及其所涉的機構而言:
- 機構自身存在要求和指令對應政府部門的情節:開化縣經信局:
根據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要求,我縣於9月18日0時開展「零點執法專項行動」。根據要求,縣經信局分管領導帶隊,對縣內多家加油站開展檢查。
;台州市椒江區生態環境分局:做好亞運期間空氣質量管控工作,完成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指令任務。
,結合如[30]展示的根據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發布的污染預警信息,及時啟動應急強化措施。
等表述,可以展示該機構具備統籌、調度和指令各對應接入政府部門的職權。 - 同類型臨時機構的運行模式對比:2016年杭州G20峰會:
由峰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批准後啟動相關應急保障措施。(一)擴大企業限產、停產範圍。根據峰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要求,...再落實一批水泥、石化等重點行業企業限、停產措施。牽頭單位:縣環保局,經信委。(二)其他要求。實施峰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措施。牽頭單位:縣G20峰會環境質量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實施單位: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2010年亞運會:亞運水上交通管控和應急指揮中心承擔着管控船舶動態、協調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秩序、管理危險品船舶、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指揮應急行動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等重要職能。...將對珠江口水域船舶實施全天候跟蹤監管...
;十四運:省政府批覆成立十四運會和殘特奧會賽時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
。這些信息可以為此類臨時機構的授權來源和權限所及提供參考印證:政府授權的臨時協調指揮機構,權限可及於各政府部門及常見行政管理事項。 - 就本件而言:本件內容均為指令性,且需要對應接入的政府部門執行才能具體進行:約束甚至禁制企業,道路車輛執法監管,都是行政權所及事項。
- 機構自身存在要求和指令對應政府部門的情節:開化縣經信局:
- 綜上,認為即便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文件,但基於其自體所涉事務、同類類似臨時機構的運行邏輯和本件自身內容,認為本件應視為具備行政性的文件。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8:57 (UTC)
-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本條撤案。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4日 (日) 09:08 (UTC)
- (!)意見:臨時機構(這是當然的)的組織結構確實未必能夠查閱清楚,但是其職權及職權的性質還是有機會確認的。就本件及其所涉的機構而言:
- 習近平同美國總統拜登通電話,外交部說是自己發的,新華社也說是自己發的[31]。提刪理由:版權歸屬不明。———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8日 (一) 10:51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招標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且招標中標公告發在這裡有廣告的嫌疑。據此,提刪以下招標文獻:
- 關於2019年藺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
- 關於2019年度甘草及甘草製品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提刪該文還有一個理由:沒有實際內容)
- 商務部關於印發《2019 年度甘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第一次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額度表》的通知(提刪該文還有一個理由:沒有實際內容)
- 商務部關於印發《2018年度甘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第二次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額度表》的通知
- 三門峽市湖濱區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二標段(二次)中標結果公示
- 三門峽市湖濱區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二標段(二次)評標結果公示
- 澠池縣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評標結果公示
-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8日 (一) 10:51 (UTC)
- 「招標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和著作權判定有什麼必然的因果關係嗎?這七篇都是政府部門的文件,內容也都是行政事項。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12:13 (UTC)
- 換句話說,民事法律行為不是行政行為。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8日 (一) 12:54 (UTC)
- 閣下對政府行政行為中出現的民行交織情況恐怕沒有太留意。政府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完全可能伴隨發生民事行為或承擔民事責任。
- 頭兩份公告,是有關於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出口配額制度,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
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出口配額制度的存在及其執行,其自體就是政府行政許可權限的反映;而其後的第十九條則指出: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即已指明出口配額的分配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一步地,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第七、第八條中,指明了對配額分配的具體辦法(招標)執行中的領導、監督和管理是外經貿部(已經由商務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為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的職責——其中即明確指出了發布配額招標的各類通知、公告、決定等
一項職責。綜上,發布公告這一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是毫無疑問的。同時地,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固然是招標中必要的意思表示之一環,但這並不影響它由其產生即帶有的行政許可、行政管理等行政屬性的烙印。 - 三、四兩份通知,情況同上,不過環節移動到了中標後的公告通知;此外,這兩份連「民」字都不沾:出口主管單位通知你領/發出口配額許可證還能是民事行為啊?
- 後面三份評(中)標結果公示,三份公示的作者都是水利局。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都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管理。根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屬於其中的第二條「(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類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另外,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第三條也指出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信息,是指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採購合同公告等政府採購項目信息...
。行政職權管理的事務,即便其中環節存有部分民事行為要素,但就依法公開相關信息這一部分行為而言是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那麼請問這一行為「三性質」何處缺失?
- 頭兩份公告,是有關於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出口配額制度,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
- 我的個人意見是,閣下在推論中可能把行政行為流程中客觀存在或夾雜的部分民事行為環節、性質或因素過度擴大到了整個行政行為流程,其中,特別是對於政府信息公開這一部分顯著屬於行政事項的內容進行這種擴大推論,恐怕不太妥當。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19:37 (UTC)
- 前兩個認可,水利局的不認可。閣下引用的法條都是說「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招標」這事兒要公開,要走什麼樣的程序,要怎麼樣怎麼樣,但並沒有說這事本身是一個行政行為。舉例來說,我去政府機關辦事,政府告訴我這事要公示,要走什麼樣的程序,要怎麼樣怎麼樣,但這並不代表「我去政府機關辦事」這事兒他是一個行政行為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04:43 (UTC)
- 既然你去政府機關辦事,政府機關為你辦事是不是行政過程?既然政府告訴你這行政過程的結果要公示,那政府對這事的公示文書,是不是行政文書?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4:56 (UTC)
- 閣下明顯是混淆了我舉的這個例子中的「政府機關」與「水利局」,在這個例子中,「去政府機關辦事」的是「水利局」,「政府機關」為「水利局」辦事當然是行政過程,但這是「政府機關」的行政過程,跟「水利局」半點關係都沒有。「政府機關」要求「水利局」公示,這其中「政府機關的要求」是行政行為,但並不代表「水利局」公示的內容就屬於行政性的東西。前段時間我恰好陪朋友跑了一趟行政審批局幫他弄公司註銷的事情,行政審批局跟他說公司註銷這個事情要公示。「行政審批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跟他說公司註銷這個事情要公示」這個事情當然是行政審批局的行政行為,但他公示公司註銷的行為,是正兒八經的民事法律行為。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5 (UTC)
- 我只有一個問題:閣下說的「他公示公司註銷的行為」的「他」,指的是誰?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7 (UTC)
- 指的是我朋友。類比到本案,指的是水利局。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05:36 (UTC)
- 閣下朋友公司註銷被要求公示,和水利局搞招標的結果被要求公示,雖然都是「被要求」,但這恐怕是難以類比的。
- 首先,從整體的層面而言。這個工程本身是(主體是國家機關的水利局)政府採購的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就是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提到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水利的話,應該是專項的資金預算),也就是說,整個採購的流程,總體而論都是涉及政府收支的行為——行政行為吧?而一家公司從設立到解散,假設不考慮特殊情況,基本上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來界定這個事情,基本上是純粹的民事行為。
- 其次,從具體環節的層面而言。水利局採購工程在招標這個環節,基於上述的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這個環節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招標投標法是規管一切招標投標活動,這些活動本身是民事活動沒有問題,包括在這個法的層面上要求的公示,也是民事內容。但是,對於水利局參與到招標投標活動中去時存在的公示要求,其法源同時還包括來自於僅用於約束政府機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個我就不列條文了)、《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和《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信息,是指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採購合同公告等政府採購項目信息...
,也就是說,水利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公示,不是單純的民事上的行為,而是兼有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特徵的行為。相對地,閣下朋友去進行一個公示這個行為,顯然是一個單純的民事的行為,因為它並不受到這些約束政府權限職能的法律的要求或制約,而僅僅是基於《公司法》等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的要求。 - 其實,閣下認為水利局「去政府機關辦事」跟公司「去政府機關辦事」可以來一個類比;誠然在某些場合,這個或許不能完全被否認,就像公示,它當然都是法律(包含依照這些法律發出通告或指令的單位)要求這些機構(無論公私)的一種義務;但由於適用法律的不同(包括部分重疊),導致了這種義務的性質劃分不同(包括部分重疊)。而這種義務性質上的不同,導致了對公示文件的性質劃分,也是不同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8:03 (UTC)
- 閣下的第一大段話完全是廢話,政府需要花錢的時候,錢不從財政來還能從哪來?若要以此判定,那政府的任何行為莫不都成了行政行為?比如說政府去給自己的職工們買個晚飯,難道就因為這個錢是從財政的口袋裡出的,買賣行為就成了行政行為嗎?這個結論顯然是荒唐可笑的。
- 第二大段話,XX法律跟水利局說,這事情要公示,跟,XX法律跟XX公司說,這事情要公示。這兩件事情,他除了行為主體不同,難道還有其他區別嗎?招標投標法或者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約束了水利局,對,沒錯,但公示註銷這個行為,仍然有公司法或是其他法律在約束。
- 或者,我把話說得再簡單一些:任何行為都會被法律約束,但是,任何法律的約束,都改變不了這件行為的本質。
- 另:附上全國人大網發布的《現行有效法律目錄》供閣下參考:[32]。在該目錄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被歸類於「民法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被歸類於「經濟法」,均不屬於行政法範疇。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09:30 (UTC)
- 一、「廢話」這個表述是訴諸情緒和人身的。閣下如果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那麼可能遭到進一步的提報。閣下此前不是第一次被(包括其他用戶在內)提醒注意這一點了。
- 二、我前面已經提到過,水利使用專項的資金預算。就本案而言,使用的是水土保持專項資金,這一點各級財政都有列出,閣下可以去查。如果閣下忽視這一點而截取式地稱這等同於「政府給自己的職工買個晚飯」,那麼顯然並沒有體現出專注於討論的態度而仍然是訴諸情緒。
- 三、「買晚飯」往往是一個活動或事務中雜項開支的一部分,一旦這一行為由財政支出,那麼往往說明這一活動——提供晚飯的活動——涉及政府事務,否則這一活動的餐費支出就無法從活動單位的財政性資金來支出了。而本件中整個工程主要事務的開支——鑑於上述第二點,顯然主要都是財政收支。因此閣下的這個類比,恐怕不是很恰當。
- 四、單行法律只管轄屬於該法律所轄範圍內的對應事務。我們不會用公司法來管轄婚姻關係或行政關係。因此某一法律能夠調整某一關係或約束某一行為的時候,必然是因為這種關係或行為屬於該法律所轄範圍內的事務,從而也就說明了這種關係或行為具備該法律所轄範圍內的對應事務的定義和性質要求。因此,閣下不是該把話講得簡單一點,而是該把事情想得複雜一點:沒有人在改變這件行為的本質,但閣下可能沒有完全看清這件行為的複合或交織的本質。
- 五、如果閣下要引用《現行有效法律目錄》的分類(當然對於這一分類的觀點是一個學術問題了),我建議閣下同時閱讀全國人大網提供的《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經濟法,是指規範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是用於規範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時所應用的法律法規。沒有人說過《政府採購法》是《現行有效法律目錄》裡的行政法,《現行有效法律目錄》下的「行政法」的「行政」和我們在談及政府行政權時的「行政」,並不是相同的概念。但我很想問閣下的是,閣下是否認為「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不屬於行政權的範疇?因為我們在討論著作權第五條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時,這些性質,顯然對應的是——具體權力的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0:12 (UTC)
- 我也仿效閣下簡單一點講好了:當用於規範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的經濟法能夠對一項事務做出管轄或規範時,這必然建立在該事務具備「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性質的前提上——還是閣下認為「宏觀管理或調控」,不是行政權限?本件中我從不否認它受到招標投標法(民商法)的具體管轄和規範——因此我認為它具有民事行為性質;但同時它又收到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經濟法)的具體管轄和規範——所以這一行為又同時具有行政行為性質。以上。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0:26 (UTC)
- 我想我已經在上文中極其清晰地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再說一遍顯得囉嗦,不講了。在網上搜了一些相關的觀點,放這裡供社群以及銀色雪莉閣下參考:[33]、[34]、[35]、[36]、[37]。說是民事還是行政還是混合的都有。有一點是能夠肯定的,這事兒在法學界同樣有爭議。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15:02 (UTC)
- 以及訴諸人身這種話我勸閣下還是免了,畢竟要是想把對方講的話拿出來擴大化解釋參對方一本,那可多了去。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15:33 (UTC)
- 我歡迎閣下回到正常討論的路徑上來。不管對本件的性質的觀點是持混合觀點的還是持單一觀點的,只要正常討論而不把對方置於「廢話」地位上,那麼都是正常的法學或法律觀點討論。閣下找到的幾個資料,據我看在介紹各種觀點中,有不少在態度傾向上肯定類似事件中行政屬性的存在或至少是不否定行政力介入的存在(或其介入的可能性),這確實與我的認知和經驗相符;當然也有認為純屬民事情況的,不過這些觀點同時似乎也試圖表達在特定此類事件中的一種「特殊性」。因此,我相信對即便持民事觀點、行政觀點或者混合觀點的各方而言,這種「特殊性」確實是當前這些文獻存在的最低共識觀點。如果閣下後續能找到認為此類件完全無涉於行政的觀點說理,請隨時提出,我仍非常歡迎,因為只要有一理在,便應從中汲取養分,而不是一味指斥之,即便也許與自己的見解不同,甚或引起紛爭,但這紛爭仍是應對事且不具情緒攻擊性的。
- 但對於閣下最後的好意奉勸,我只好回應一句「有勞免勸」:因為「廢話」這個詞,到哪兒都用不着擴大化,訴諸情緒的傾向是顯然的;至於是否訴諸人身,我以過去與閣下打交道的經驗,完全願意相信閣下並無惡意,但我仍希望閣下此後注意言辭——過去也有別的用戶對閣下提出這種勸告。當然了,如果閣下認為我過去或未來的言辭有惡意冒犯或者攻擊人身處而已經不能容忍的,也請作出合規的任何操作——這樣,大家心裡都有分寸,都能知道注意言辭。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5:53 (UTC)
- 我對於這一件的發言也就基本到此結束(除非有別的新的情況),希望其他同好能繼續不吝貢獻觀點,就此件繼續探討。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6:02 (UTC)
- 指的是我朋友。類比到本案,指的是水利局。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05:36 (UTC)
- 我只有一個問題:閣下說的「他公示公司註銷的行為」的「他」,指的是誰?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7 (UTC)
- 閣下明顯是混淆了我舉的這個例子中的「政府機關」與「水利局」,在這個例子中,「去政府機關辦事」的是「水利局」,「政府機關」為「水利局」辦事當然是行政過程,但這是「政府機關」的行政過程,跟「水利局」半點關係都沒有。「政府機關」要求「水利局」公示,這其中「政府機關的要求」是行政行為,但並不代表「水利局」公示的內容就屬於行政性的東西。前段時間我恰好陪朋友跑了一趟行政審批局幫他弄公司註銷的事情,行政審批局跟他說公司註銷這個事情要公示。「行政審批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跟他說公司註銷這個事情要公示」這個事情當然是行政審批局的行政行為,但他公示公司註銷的行為,是正兒八經的民事法律行為。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5 (UTC)
- 既然你去政府機關辦事,政府機關為你辦事是不是行政過程?既然政府告訴你這行政過程的結果要公示,那政府對這事的公示文書,是不是行政文書?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4:56 (UTC)
- 前兩個認可,水利局的不認可。閣下引用的法條都是說「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招標」這事兒要公開,要走什麼樣的程序,要怎麼樣怎麼樣,但並沒有說這事本身是一個行政行為。舉例來說,我去政府機關辦事,政府告訴我這事要公示,要走什麼樣的程序,要怎麼樣怎麼樣,但這並不代表「我去政府機關辦事」這事兒他是一個行政行為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9日 (二) 04:43 (UTC)
- 閣下對政府行政行為中出現的民行交織情況恐怕沒有太留意。政府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完全可能伴隨發生民事行為或承擔民事責任。
- 換句話說,民事法律行為不是行政行為。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18日 (一) 12:54 (UTC)
- 鑑於招標投標行為在學界都存在爭議,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這些爭議從未否認其中的行政性或行政成分,保持反對刪除。此外此處討論的範圍目前已縮小到本案所列的文件中後面三個《公示》,請注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08:19 (UTC)
- 那我還是請閣下看清楚了,我在上方討論列出的5個鏈接,其中一個明確認為政府採購屬民事合同。如果閣下覺得沒有說服力,我又找了幾個認為是民事合同的意見供閣下參考:[38]、[39]。我願再次重申我的觀點,鑑於招標投標行為在學界都存在爭議,繼續請求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0日 (五) 14:41 (UTC)
- 在下前面說的是「這些爭議從未否認其中的行政性或行政成分」,您舉的那個「明確認為政府採購屬民事合同」的例子(如果我沒有看錯的話)自己提到:「即,出現欺詐、脅迫等法定撤銷事由的,普通民事合同當事人得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而無權自行行使撤銷權。但是,《政府採購法》在此方面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即,採購人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直接撤銷合同,無需藉助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即,存在應予撤銷情形的政府採購合同,若已經履行,則不走撤銷程序,而走損失賠償程序。」,個人的看法,這就是一種行政權力成分的體現——如果是純然的民事主體間合同無效的爭議,照理是要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撤銷等作為,而不可能存在以政府自體自行撤銷合同等情況:在民事下解釋這種特殊法的安排,無疑顯得有失公平;只有將之理解為基於行政權力作出的對應特殊法的安排,在我看來才能夠解釋這一「不公平」。
- 您後面補充的兩個意見和之前的意見我都看了,其實這不是說在下覺得「有沒有說服力」的問題,因為很明顯你我現在是站在了不同的論點上的,因此恐怕我們都很難說服對方,因此我此次的「保持反對意見」是要保持陳述自己的意見,而不是要強求去說服任何人,就像您覺得這案子像是沉寂了下來,因此要來提醒提刪,保持自己的意見陳述一樣。很遺憾的是,這案到現在都只有咱倆說話(捂臉)--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15:25 (UTC)
- 那我還是請閣下看清楚了,我在上方討論列出的5個鏈接,其中一個明確認為政府採購屬民事合同。如果閣下覺得沒有說服力,我又找了幾個認為是民事合同的意見供閣下參考:[38]、[39]。我願再次重申我的觀點,鑑於招標投標行為在學界都存在爭議,繼續請求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0日 (五) 14:41 (UTC)
- 這些爭議從未否認其中的行政性或行政成分,保持反對刪除。此外此處討論的範圍目前已縮小到本案所列的文件中後面三個《公示》,請注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08:19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這條目前無共識,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 王毅:希望聯合國人權高專訪華是一次增進了解、加強合作、正本清源之旅(2022-05-24),外交部說是自己發的,新華社也說是自己發的[40]。不過這個有新華社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新華社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舉行中外記者會全面闡述中方在台灣問題上的立場,外交部說是自己發的,新華社也說是自己發的[41]。不過這個有新華社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新華社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出席聯合國安理會烏克蘭問題外長會,[42],有中國政府網的背書,有新華社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新華社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針對台海局勢新動向提出「三個警惕」,[43],有中國政府網的背書,著作權歸新華社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外交部召見美國駐華大使就佩洛西竄訪台灣提出嚴正交涉和強烈抗議,外交部說是自己發的,新華社也說是自己發的[44],提刪理由:版權歸屬不明。———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45],有中國政府網的背書,著作權歸新華社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這篇甚至是用「我」的第一人稱式談話。我覺得這種就是按外交部長發表的聲明或談話來判斷會較好,按新華社肯定是不合適。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20日 (三) 11:38 (UTC)
- @銀色雪莉:這篇文獻並沒有類似於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賀詞、聞悉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閣下逝世,岸田文雄內閣總理大臣致唁電(2022年11月30日)等文章有個「全文如下」,來表明該內容的原作者;且這篇還作為新聞稿登上了各種紙質媒體和電視媒體。所以閣下認為這篇是「外交部長發表的聲明或談話」有原創研究嫌疑。閣下如果覺得按新華社不合適,可以,但要拿證據出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31日 (日) 13:55 (UTC)
- 「這篇還作為新聞稿登上了各種紙質媒體和電視媒體」這句話似乎沒有來源?好像並沒有哪個新聞媒體聲明這篇是新聞稿而不是外長本人發言稿?文章前有新華社電頭不代表是新華社新聞稿(之前有舉新華社全文登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例子)。也不是一定要有「全文如下」才能證明是全文,本維基上類似的沒有「全文如下」及第一人稱語氣的稿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部長彭德懷再告台灣同胞書。因此,《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這篇文章中是「用「我」的第一人稱式談話」,應該能證明屬於公務演講談話類文獻。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15:42 (UTC)
- 我前面那段話並沒有說有XXX就一定能證明這篇文章的作者是誰,那麼同理,第一人稱式的談話同樣不能證明屬於純粹的公務演講類文獻,否則,閣下為什麼說了個「應該」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7日 (日) 03:46 (UTC)
- 「這篇還作為新聞稿登上了各種紙質媒體和電視媒體」這句話似乎沒有來源?好像並沒有哪個新聞媒體聲明這篇是新聞稿而不是外長本人發言稿?文章前有新華社電頭不代表是新華社新聞稿(之前有舉新華社全文登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例子)。也不是一定要有「全文如下」才能證明是全文,本維基上類似的沒有「全文如下」及第一人稱語氣的稿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部長彭德懷再告台灣同胞書。因此,《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這篇文章中是「用「我」的第一人稱式談話」,應該能證明屬於公務演講談話類文獻。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15:42 (UTC)
- @銀色雪莉:這篇文獻並沒有類似於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賀詞、聞悉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閣下逝世,岸田文雄內閣總理大臣致唁電(2022年11月30日)等文章有個「全文如下」,來表明該內容的原作者;且這篇還作為新聞稿登上了各種紙質媒體和電視媒體。所以閣下認為這篇是「外交部長發表的聲明或談話」有原創研究嫌疑。閣下如果覺得按新華社不合適,可以,但要拿證據出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31日 (日) 13:55 (UTC)
- 這篇甚至是用「我」的第一人稱式談話。我覺得這種就是按外交部長發表的聲明或談話來判斷會較好,按新華社肯定是不合適。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20日 (三) 11:38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參考上方討論意見,已保留。 Zhxy 519(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6:07 (UTC)
- 閣下指的是哪個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6月3日 (一) 16:12 (UTC)
我補充一個例子好了: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這樣的,我個人覺得就沒有問題。沒有轉述語,原文直出,完全可以保留——銀色雪莉
- 閣下指的是哪個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6月3日 (一) 16:12 (UTC)
- 參考上方討論意見,已保留。 Zhxy 519(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6:07 (UTC)
Zhxy 519(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7:11 (UTC)
- 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感謝」能算作行政否?我想還需要更多更加充分的論據。———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30日 (六) 12:30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於2024年3月版權討論中提出的反對意見,本條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5:32 (UTC)
10月
編輯- 華英中學校歌,作者未知,譯者未知,版權未知的「三無產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3日 (二) 09:54 (UTC)
- 循道衛理校歌,添加同類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3日 (二) 11:55 (UTC)
- 華英中學校歌目前可以按照作者不明但發表超過50年結案了,但該頁面還需更換版權模板及清理非中文內容。(這塊的版權模板我不熟悉所以就交給社群處理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5:22 (UTC)
- 已經保留,並添加PD-anon模板。——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42 (UTC)
- 湖南兌澤中學校歌、湖南長郡中學校歌,需要確認作者。———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16日 (一) 09:48 (UTC)
- 同前南開大學校歌等討論。--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0月25日 (三) 09:31 (UTC)
- 王毅:中國和發展中國家實現共同發展繁榮將使世界更加公平、和諧、穩定(2022-05-30),[46],有新華社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新華社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同湯加外交大臣烏托伊卡馬努舉行會談(2022-05-31),[47],有新華社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新華社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主持金磚國家同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外長對話會(2022-05-20),[48],有中國日報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中國日報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譜寫共同發展的「主旋律」,奏響可持續發展的「交響樂」(2022-05-20),[49],有中國日報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中國日報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不管提出什麼地區戰略,宗旨都應是互利共贏,而不是零和博弈(2022-05-06),[50],有中國日報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中國日報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已從全球治理跟跑者逐步轉變為自覺推動者(2022-05-20),[51],有中國日報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中國日報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0日 (五) 05:01 (UTC)
- 王毅談金磚國家同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外長對話會成果(2022-05-20),[52],有中國日報記者的署名,著作權歸中國日報應無疑義。———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0日 (五) 05:01 (UTC)
- 王毅同厄瓜多爾外長奧爾古因通電話(2022-05-20),[53],外交部網站說是自己發的,新華社說是自己發的,提刪理由:版權歸屬不明。———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李克強同志逝世,需要討論是否屬於單純事實消息。———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7日 (五) 09:05 (UTC)
- 整篇沒有幾個形容詞吧。肯定算是事實消息。—— Eric Liu(留言) 2023年10月27日 (五) 11:19 (UTC)
- 再者,文庫是否應收錄實時新聞報道?這樣的內容是否更適合維基新聞?———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27日 (五) 14:46 (UTC)
- 那是「新華社」下午發訃告以前的正式通電,我覺得有收錄價值。—— Eric Liu(留言) 2023年10月27日 (五) 17:19 (UTC)
- Midleading已取消著作權懷疑。—— Eric Liu(留言) 2023年11月1日 (三) 09:20 (UTC)
- 我覺得屬於單純事實消息,唯一可能有點創造性的僅有「近日在上海休息」這1分句,其他分句不是拉清單就是死訊反複運用的罐頭句子。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6日 (四) 11:17 (UTC)
- 閣下自己這段話都自相矛盾,您先說這是單純事實消息,又說可能有創造性。說白了您也拿不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6日 (四) 14:01 (UTC)
- 因為有人看不懂,所以僅此1次專門寫1句話給他們:「我覺得屬於單純事實消息,唯一可能有點創造性的僅有「近日在上海休息」這1分句,但我判斷這1分句也沒有創造性,其他分句不是拉清單就是死訊反複運用的罐頭句子。」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6日 (四) 17:39 (UTC)
- 因為有人沒學過語文,所以僅此1次專門寫句話給他們:本案討論中除了閣下沒有任何人(包括我)說過「近日在上海休息」有創造性,您自己提出來「近日在上海休息」可能有點創造性,後面又說這一分句也沒有創造性,自己都沒把邏輯理順。無非是再一次證明了我上面說的,「您也拿不準」。再者,本頁頁首言明:
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
僅靠主觀判斷在本頁是行不通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7日 (五) 03:12 (UTC)
- 因為有人沒學過語文,所以僅此1次專門寫句話給他們:本案討論中除了閣下沒有任何人(包括我)說過「近日在上海休息」有創造性,您自己提出來「近日在上海休息」可能有點創造性,後面又說這一分句也沒有創造性,自己都沒把邏輯理順。無非是再一次證明了我上面說的,「您也拿不準」。再者,本頁頁首言明:
- 我覺得屬於單純事實消息,唯一可能有點創造性的僅有「近日在上海休息」這1分句,其他分句不是拉清單就是死訊反複運用的罐頭句子。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6日 (四) 11:17 (UTC)
- 維基文庫:刪除守則明文規定:「在Wikisource:侵犯版權中一般會討論兩周左右。」任何人無權擅自逾越方針決定。本案仍然處於討論中。———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日 (三) 09:31 (UTC)
- 不過「一般會討論兩周左右」的用詞本身便不似強制性規定。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1月2日 (四) 10:59 (UTC)
- 當事管理員已不再堅持掛模板,這個事就不必繼續討論了。還是回到本案討論更好。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3日 (五) 02:43 (UTC)
- 不過「一般會討論兩周左右」的用詞本身便不似強制性規定。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1月2日 (四) 10:59 (UTC)
- 2022年7月的版權討論都曾對「單純事實消息」進行長篇累牘的討論,當時都未形成什麼成文的共識,我想時至今日依舊是如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2日 (日) 02:57 (UTC)
- 本案應按照無共識刪除,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無共識通常是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40 (UTC)
- 那是維基百科的做法,對於無法講清楚是否侵權的內容,應按照有利於作者的原則,刪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07:50 (UTC)
- 無共識通常是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40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我以個人身份參與討論,認為此一文章屬事實消息,主張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07:15 (UTC)
- (×)刪除「近日在上海休息」這句存疑,不好判斷是否屬於單純事實消息。所以我的意見是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6日 (二) 09:06 (UTC)
- 以單純事實消息類別(○)保留。通篇中性詞,僅作消息傳遞,未見主觀感受、思想情感或修辭、評論類文字。討論串內兩個提及「近日在上海休息」有存疑處的意見似均未給出存疑判斷的根據。--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02 (UTC)
- 顯然全文均屬於單純事實消息。就算「近日在上海休息」不屬於單純事實消息這五個字也顯然不構成著作權門檻。五個字的常用排列組合放哪個國家也顯然無法構成著作權。因此(○)保留--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38 (UTC)
- 不認可上方兩個保留意見,「單純事實消息」本就很主觀,除非有法院判決,否則我覺得還是刪了好。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06:58 (UTC)
11月
編輯- 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教委致中小學生家長的一封信,我看不出來這種信件有什麼行政性可言。———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1日 (六) 04:46 (UTC)
- 個別用戶的主觀判斷、臆測,無需討論。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17 (UTC)
- 哈哈,在閣下留言前,這條說話的也就只有我一個人。您是在對誰說話我想誰都清楚,用不着搞什麼「不指名道姓」。回到本案討論中:對,您說的沒錯,本案我就是在「主觀判斷、臆測」。那您可能就要問了,為什麼我在上面的李克強同志逝世一案中對閣下說不要主觀判斷,這裡卻又在搞主觀判斷呢?你這不是雙重標準嗎?請看維基文庫:收錄方針:
維基文庫文檔必須已經公開發表,並且已經在公有領域中,或有開源協議許可。
也就是說,主張保留被質疑的文獻的用戶需要言之有理地說出該文的版權狀況,否則該文獻將被刪除。所以,閣下在本案中,可以主觀嗎?答案是不行;我在本案中,可以主觀嗎?答案是可以。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7日 (五) 10:12 (UTC)- 「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這句話人人適用,並非僅適用於任何一方。本案固然並非無須討論,但也不是閣下自稱可以「主觀」的理由。總之還請雙方注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3 (UTC)
- 行,既然銀色雪莉閣下都這麼說了,那就來聊聊這個。該政府機關的「信」全篇都是一些呼籲性的口吻,看不出來能夠體現該機關行政強制性的一些東西,所以我認為應該刪除。上面提刪的那篇《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同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9日 (三) 03:55 (UTC)
- 「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這句話人人適用,並非僅適用於任何一方。本案固然並非無須討論,但也不是閣下自稱可以「主觀」的理由。總之還請雙方注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3 (UTC)
- 哈哈,在閣下留言前,這條說話的也就只有我一個人。您是在對誰說話我想誰都清楚,用不着搞什麼「不指名道姓」。回到本案討論中:對,您說的沒錯,本案我就是在「主觀判斷、臆測」。那您可能就要問了,為什麼我在上面的李克強同志逝世一案中對閣下說不要主觀判斷,這裡卻又在搞主觀判斷呢?你這不是雙重標準嗎?請看維基文庫:收錄方針:
- 個別用戶的主觀判斷、臆測,無需討論。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17 (UTC)
- 同心防疫,從我做起,添加同類文件。———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20日 (三) 10:09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紅渡廚:此案剩餘兩件應同《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一致處理,理由是相同的,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
,只是具體發文的部門不一罷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11:00 (UTC)- 我同意。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11:12 (UTC)
- @紅渡廚:此案剩餘兩件應同《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一致處理,理由是相同的,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國計劃生育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協會工作的報告》的通知,提刪其中「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為作者的部分。《中國計生協章程》第一條:中國計劃生育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性群團組織。———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4日 (五) 16:13 (UTC)
- 注意到通知要求各下級部門「參照執行」,並非簡單的同意和轉發,因此可能使得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具有強制性)。 曾晉哲(留言) 2023年11月26日 (日) 00:13 (UTC)
- 我覺得按這個邏輯認為是公有的話有點抽象,拿出一些更切實的理據可能更好。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6日 (日) 03:06 (UTC)
- 公有的標準就是行政性質啊。 曾晉哲(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02:14 (UTC)
- 我換個角度跟閣下講吧。閣下在第一次回複本案時說:「因此可能使得文件具有行政性質。」閣下為什麼用了「可能」這個詞呢?因為閣下也拿不出一個切實可供參考的文獻佐證閣下的說法,只是憑的一種感覺,即主觀判斷。所以,我還是建議閣下拿出一些更切實的理據才好作出定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8日 (二) 03:21 (UTC)
- 公有的標準就是行政性質啊。 曾晉哲(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02:14 (UTC)
- 我覺得按這個邏輯認為是公有的話有點抽象,拿出一些更切實的理據可能更好。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6日 (日) 03:06 (UTC)
- 注意到通知要求各下級部門「參照執行」,並非簡單的同意和轉發,因此可能使得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具有強制性)。 曾晉哲(留言) 2023年11月26日 (日) 00:13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如果被轉發文件的PD存疑,那麼請再討論通知的PD是否存疑。否則應保留通知而刪去被轉發文件。 --達師 - 370 - 608 2024年5月2日 (四) 06:25 (UTC)
- 兩辦的通知可以留,被轉發的報告不行。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2日 (四) 06:55 (UTC)
這馬上就12月了,再度提醒社群處理/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本來這就是2月提出的內容,馬上1年都過去了,該處理掉了。該刪的刪,該留的留。———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5 (UTC)
- 還有/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疾控中心發布內容版權討論頁也一併處理了吧。這裡面就剩5個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6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 那麼,在無人能夠證明相關文獻為非職務作品的情況下,請各位管理員@Jusjih, Shizhao, Gzdavidwong, Zhxy 519, hat600:@Midleading, Ericliu1912:負起責任來,刪掉這批無法證明屬於公有領域的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5日 (一) 11:00 (UTC)
-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因此第十八條不適用於滿足第五條的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42 (UTC)
- @Yinyue200:您的這個判斷的前提是,它們屬於滿足第五條的文件。疾控本身不是行政機關,如果它履行的職能又不是從行政機關授權和委託而來,那麼即使是它的法定職權,也難以夠得上行政性。
- 實際上,疾控討論頁剩餘的五個頁面中,名為「指引」的四個文件,都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重大傳染病...提出預防控制對策
、第四十條:(三)...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的環節。它們負有的組織、指導之職,是基於它們作為公共專業機構的身份而作出,而不是行政行為。其實這一點很清晰的一個印證是,自疫情發生以來,關於是否應擴大疾控權限,賦予其部分行政權限的討論就持續進行,一些觀點也發過文章或上過新聞;如果它們確實具有行政權限,那麼想必這個討論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 至於剩餘的一份隔離意見書,隔離當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甚至也賦予醫療機構以隔離權限:
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我想大家總不會認為醫療機構的該行為有行政性質。本件而言,疾控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而發出。這些無疑都是法定的專業機構權責,但它與法定的行政權責或行政性質行為是有區別的。 - 因此,隔離及其文書,是否具有行政性,也需要根據發文機構及其權責性質來判定,似更妥當。而以這幾件而論,除非有其他的文件可以提供權責成分或性質的變化依據(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這幾個文書都是地方文件,也許有一些地方性的規定或臨時規定是我們不知曉的),否則似難判定其為行政性。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6:25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第十八條恰恰說明了其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曾經的答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都可以成為行政管理主體,獨立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責任。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參考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0704/t20070424_389853.html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疾控職責,對,但這並不代表這個職責就是行政職責。並且,即使疾控屬於「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也並不能等同疾控干的所有事情都屬於行政職責。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1:17 (UTC)
- 這篇文章明確提到了疾控中心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公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這篇全國人大的文章也明確了強制隔離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屬於行政規範性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02 (UTC)
- 防疫指引可不是什麼「預防、控制措施」,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具備「普遍約束力」。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10 (UTC)
- 這麼說您認可《關於南新園小區居民集中隔離觀察的意見書》屬於行政性文件了?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12 (UTC)
- 你拿合理理據,我就撤案;拿不出來,那就繼續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35 (UTC)
- 這份意見書明確要求「南新園小區居民全部集中隔離觀察」並稱不配合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性明顯。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預防、控制措施可以被提起行政複議,說明預防、控制措施是典型的行政行為。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參考浙江大學學報「行政強制隔離制度」和「醫患強制法律關係研究」這兩篇論文。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44 (UTC)
- 你這個問題,上方銀色雪莉閣下已經回復過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47 (UTC)
- 建議您看一下論文。醫療機構對病人實施隔離也屬於公認的行政行為範疇。這就像高等學校頒發學位證畢業證也屬於行政行為一個道理。這都是公認的事實,沒什麼有爭議的,您不知道不代表他們就不是行政行為。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54 (UTC)
- 關於高等學校頒發學位證畢業證屬於行政行為可以參考最高法的這篇文章。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57 (UTC)
- 你這個問題,上方銀色雪莉閣下已經回復過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47 (UTC)
- 這份意見書明確要求「南新園小區居民全部集中隔離觀察」並稱不配合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性明顯。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預防、控制措施可以被提起行政複議,說明預防、控制措施是典型的行政行為。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參考浙江大學學報「行政強制隔離制度」和「醫患強制法律關係研究」這兩篇論文。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44 (UTC)
- 你拿合理理據,我就撤案;拿不出來,那就繼續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35 (UTC)
- 防疫指引之所以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並且「具有約束力」是因為其引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落實「四方責任」進一步加強重點人群、場所和單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這兩份文件,兩份文件提出了「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的要求。當然我承認這些防疫指引的行政性肯定是比那個隔離觀察意見書要相對弱一些的。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20 (UTC)
- 「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所以呢?這句話並不能等於「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就是行政。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34 (UTC)
- 封控區、管控區和防範區內人員防疫指引和高、中、低風險區人員防疫指引這兩份文件未提及其權力來源,如果沒有發現新的證據的話,認可這兩份文件行政性存疑的觀點。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23 (UTC)
- 因為兩位討論得很密集,請容在下在此處依次回復。
- 1、關於《意見書》,我的結論粗疏,謹此收回,感謝您的指正。
- 2、Yinyue200閣下引用《國務院法制辦...答記者問》等文章,認為疾控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一點,不用這篇文,我也沒有絲毫意見;但這不代表疾控的權責性質都具有行政性,卻是不可動搖的事實,我想您大概不會反對這一點。請注意,即便是《行政複議法》,對此類組織也僅就其「行政行為」進行複議。問題就是,疾控在該四份《指引》裡具體行使的,是否屬於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職能」,而可以由此類比為「行政行為」?四份《指引》(特別是有版數的那兩份),如您所說,行政規範性文件需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但涉及權利義務的,是這兩份政府文件,而不是《指引》本體的內容。因此,對四份《指引》我的個人意見沒有發生變化。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0日 (三) 06:09 (UTC)
- 這麼說您認可《關於南新園小區居民集中隔離觀察的意見書》屬於行政性文件了?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12 (UTC)
- 防疫指引可不是什麼「預防、控制措施」,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具備「普遍約束力」。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10 (UTC)
- 這篇文章明確提到了疾控中心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公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這篇全國人大的文章也明確了強制隔離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屬於行政規範性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02 (UTC)
-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疾控職責,對,但這並不代表這個職責就是行政職責。並且,即使疾控屬於「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也並不能等同疾控干的所有事情都屬於行政職責。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1:17 (UTC)
- 參考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0704/t20070424_389853.html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第十八條恰恰說明了其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曾經的答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都可以成為行政管理主體,獨立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責任。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因此第十八條不適用於滿足第五條的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42 (UTC)
認可Yinyue200閣下意見,對《關於南新園小區居民集中隔離觀察的意見書》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4:17 (UTC)
12月
編輯- 濰縣志稿卷一,作者常之英1892年出生,逝世年份未知,不排除仍處於50年期限內。提請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日 (五) 04:15 (UTC)
- 之前我也提到過出生年已知、卒年不詳的判斷標準討論,當時的討論我提出了卒年不詳按120年後才去世計算的標準。希望社群就此問題能夠提出偏向於方針化的標準。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2月10日 (日) 09:18 (UTC)
- 我非常認可120年的判斷標準,不過對於建立共識,放到寫字間討論可能更適合(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0日 (日) 09:51 (UTC)
- 之前我也提到過出生年已知、卒年不詳的判斷標準討論,當時的討論我提出了卒年不詳按120年後才去世計算的標準。希望社群就此問題能夠提出偏向於方針化的標準。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2月10日 (日) 09:18 (UTC)
- 120年的討論已在寫字間提出,歡迎前往討論。另外,繼續對該頁面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27日 (三) 03:38 (UTC)
- 濰縣志稿卷三、濰縣志稿卷二,還是這個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27日 (三) 10:14 (UTC)
- 濰縣志稿卷四,還是這個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5日 (五) 10:17 (UTC)
- 即使投票中正在進行相關討論,但無論是哪一選項通過,本案均不符合,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相關討論已結束,本案不符合討論後的共識。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支持,模板已經創建,塵埃落定。根據現有共識,本案所涉作者卒年不明,諸件日期在1941年,+來源國50+50仍無法收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19日 (二) 04:14 (UTC)
- 本案已有共識,請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哀悼作為一種任何組織和自然人都能進行的行為,僅因為哀悼的主體是政府組織,就認為這份哀悼具有行政性,屬於公有領域,多少有些「欺負人」不是?據此,提刪以下文獻: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0日 (日) 03:52 (UTC)
- 「多少有些『欺負人』不是?」不是。單就兩篇《公告》,已經顯然提刪依據有誤:「公告」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列定的公文類別,用於
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以所謂內容「不具備行政性」的主觀判斷,無視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
的定義對對應三性質權力的反映,這一判斷是不當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2:58 (UTC)- 對兩份公告的判斷認可,繼續提刪剩下兩份。———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12 (UTC)
- 不針對本案,強烈反對銀色雪莉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做行政效力的背書;原因包括:1) 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各級機關會在發表「公文」前按照《條例》審核該「公文」是否涵蓋於「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範疇內,即有規定但無制度等於不執行;2) 已知範疇內無法定地位、職能的機構,如全國政協下屬各單位、競爭性國有企業等,會執行《條例》要求。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23日 (六) 10:47 (UTC)
- @Hat600:回應:1、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從來就不是單純的行政效力或強制力,而是行政性質。如果說我引《條例》為什麼東西背書,那恐怕並不是閣下所言的「行政效力」,而是「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行政機關為處理其法定權限內的事務而使用的文書具備對應的行政性質,恐怕並不是很荒唐的說法。至於說「表示哀悼」等聽上去不那麼「強制」的東西能否成為「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我想諸如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病情的公告都是很好的例子。2、鑑於我並不打算做「行政效力」的背書,所以我對您的第一點原因恕無回應。但我想補充的是,兩份公告是否屬於「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應該相當清晰。另外,規定是規定。3、有關於您的第二點,首先,恐怕不是「會執行《條例》要求」,而是據條例指出的「參照執行」,畢竟您列舉的機構不屬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條例》)的範疇——本件兩份公告均來自黨政機關;其次,我不明白您的邏輯,有非黨政機關參照此件執行一事,對於來自黨政機關的兩件公文難道存在什麼影響?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4:01 (UTC)
- User:銀色雪莉:
- 「權力」已經遠超出三性質的範疇,而「權力對應的事務」甚至比「權力」範疇還要大。如果是第五條的前提是「權力」,那麼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為各有關機構賦予的法定職責,權司1999第50號所指推薦性國家標準不在第五條所列之範疇內就顯然不成立;更何況「權力對應的事務」。
- 諸如《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病情的公告》並不能作為很好的例子,因為我就在質疑它們本身能否屬於第五條所列項。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29日 (五) 16:55 (UTC)
- @Hat600:權司1999第50號,個人意見是這一如《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對部分中共文件的效能一樣,是一種範圍限定下的例外性的規定。版權局在該回覆中的表述建立起的是一個對於「規範」這種可能具備約束性的文件的第五條區分參考標準,即「法規」or「非法規」——但這不代表這一例外足以推演到並不必然地約束性的其他文件(如公告),也不代表這一例外對其他不屬於例外的案例的法例適用路徑會有影響。簡而言之,權司1999第50號挖掉了一些很多人意料之外的東西——正如《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加入了一些很多人意料之外的東西;但除此以外,它們尚不會干擾到其他東西。在我看來,「性質」即對應「權力」和其「對應的事務」,這固然會有例外,但似乎例外已有對應的規範,至於總體上是否有「遠超出」,我對此表示保留。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31日 (日) 09:52 (UTC)
- User:銀色雪莉:
- @Hat600:回應:1、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從來就不是單純的行政效力或強制力,而是行政性質。如果說我引《條例》為什麼東西背書,那恐怕並不是閣下所言的「行政效力」,而是「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行政機關為處理其法定權限內的事務而使用的文書具備對應的行政性質,恐怕並不是很荒唐的說法。至於說「表示哀悼」等聽上去不那麼「強制」的東西能否成為「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我想諸如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病情的公告都是很好的例子。2、鑑於我並不打算做「行政效力」的背書,所以我對您的第一點原因恕無回應。但我想補充的是,兩份公告是否屬於「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應該相當清晰。另外,規定是規定。3、有關於您的第二點,首先,恐怕不是「會執行《條例》要求」,而是據條例指出的「參照執行」,畢竟您列舉的機構不屬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條例》)的範疇——本件兩份公告均來自黨政機關;其次,我不明白您的邏輯,有非黨政機關參照此件執行一事,對於來自黨政機關的兩件公文難道存在什麼影響?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4:01 (UTC)
- 繼續提刪剩下兩份。———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提刪剩下兩份。—————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繼續提刪剩下兩份。———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其實如果從內容上看,這兩份和另兩份沒有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服從政府部門的調遣,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對致病、致殘、死亡的參與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工傷或者撫恤、烈士褒揚等相關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通常而言,撫恤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照顧兩個環節。固然撫恤的執行主體並不局限於政府,因此即便視同撫恤也不等於公有;但此二件由政府發出,且對象是在突發公共事件(當年1月6日中疾控發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二級應急響應)的背景下「應當服從政府部門的調遣」且因此「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我想作為政府撫恤的一環,是可以視為政府因公的禮儀文書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3日 (三) 02:49 (UTC)-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3日 (三) 03:02 (UTC)
- 其實如果從內容上看,這兩份和另兩份沒有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十條:
- 了解圭亞那-委內瑞拉邊界爭議的前因後果,作者為圭亞那合作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如果按中國法律這篇肯定沒問題,但考慮到圭亞那當地法律可能對於該文獻有管轄權,因此需要有熟悉英文的用戶去看一下當地法律的規定。已就此事在該文獻討論頁向貢獻者提問,但過了24小時未獲得答覆,故提交至版權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10日 (日) 10:04 (UTC)
- (×)刪除:圭亞那的著作權法律是獨立前的英國法律,法律效力文件不默認PD,可參考香港。其官方網站上大部分有版權字樣。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23日 (六) 10:57 (UTC)
- 不過,閣下是否能夠再確認一下管轄權?畢竟如果是按照中國法律的話,這篇是沒問題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23日 (六) 11:19 (UTC)
- @Hat600:想問一下一般而言多少年過期?方便加入這個列表。——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35 (UTC)
- 同達師閣下意見。中國不是本文的起源國。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4:01 (UTC)
- 伯爾尼公約規定的起源國同時包括國籍地和發表地,如果此文發表在中國,那麼中國確為起源地之一。 曾晉哲(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0:31 (UTC)
- (×)刪除:圭亞那的著作權法律是獨立前的英國法律,法律效力文件不默認PD,可參考香港。其官方網站上大部分有版權字樣。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23日 (六) 10:57 (UTC)
- 本案仍需釐清管轄問題。———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4日 (日) 03:40 (UTC)
- 本案被過早刪除,仍需釐清管轄問題。———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本案仍需釐清管轄問題。———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本案仍需釐清管轄問題。———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本案仍需釐清管轄問題。———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 管轄問題繼續討論可以在寫字間甚至本文本的討論頁進行,目前本處討論以結案處理。 Zhxy 519(留言) 2024年5月20日 (一) 14:12 (UTC)
-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就職演說全文,行政性有待釐清。———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31日 (日) 13:01 (UTC)
- 已經刪除:通篇講中共,顯然不具有「行政性」。——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35 (UTC)
2024年
編輯1月
編輯- 淨除業障百咒,內稱「索達吉堪布譯」,即w:索達吉堪布,仍在世。--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15 (UTC)
- 我主動刪除之!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46 (UTC)
- 閣下並未也無法「刪除」頁面,而僅是清空內容,刪除需要留待管理員完成。個人建議閣下可以先閱讀Wikisource:方針與指引、特別是當中的收錄方針和版權方針,了解本地可收錄的內容和相關界限後,再考慮錄入文獻。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37 (UTC)
- 已加快速刪除請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7 (UTC)
- 閣下並未也無法「刪除」頁面,而僅是清空內容,刪除需要留待管理員完成。個人建議閣下可以先閱讀Wikisource:方針與指引、特別是當中的收錄方針和版權方針,了解本地可收錄的內容和相關界限後,再考慮錄入文獻。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37 (UTC)
- 我主動刪除之!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46 (UTC)
- 閻羅法王說經旗功德經,內標示「喇榮五明佛學院至尊登克活佛譯」,五明佛學院1980年才創辦,雖然我對宗教人物不甚熟悉,但鑑於其標識,則此書譯著時間當在1980年以後,無論如何都找不到過期的可能。--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15 (UTC)
- 我主動刪除之!我是新入手,好多事也不懂,請原諒及告知我的過失以修正!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53 (UTC)
- 已加快速刪除請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8 (UTC)
- 閻羅法王說經幡功德經,內標示「俄果仁波切...譯」。據俄果寺載文,尚應有時間落款「2003年6月5日」,若無誤,則顯然未到期;又譯者為現任俄果寺主持,據[54],生於1970年,且仍在世。--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08:40 (UTC)
- 題外話,上傳的這哥們貢獻的條目基本上都有問題,要是他再有拒絕討論並持續上傳問題文獻的話建議先處以短期封禁,比如一個星期啥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日 (二) 09:45 (UTC)
- 我主動刪除之!我是新入手,好多事也不懂,請原諒及告知我的過失以修正!請不要封鎖我!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57 (UTC)
- 已加快速刪除請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8 (UTC)
- 封禁後能入文庫看書嗎?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6 (UTC)
- 我主動刪除之!我是新入手,好多事也不懂,請原諒及告知我的過失以修正!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55 (UTC)
- 已加快速刪除請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8 (UTC)
- 我並無惡意,本意是好的!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8 (UTC)
- 不想因此而被封鎖!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6:00 (UTC)
- 我並無惡意,本意是好的!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8 (UTC)
- 題外話,上傳的這哥們貢獻的條目基本上都有問題,要是他再有拒絕討論並持續上傳問題文獻的話建議先處以短期封禁,比如一個星期啥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日 (二) 09:45 (UTC)
- 梵天經,本篇內容〈從「以下演示來自對《梵天經》(BS)的各種解釋的研究」句開始——占了本篇的絕大部分,餘下小部分前面的我想來源大同小異〉實際上是對[55]中內容的機翻(Chrome自帶機翻下目標語言選擇「中文(繁體)」,經嘗試可復現),作者V.Krishnaraj(Veeraswamy Krishnaraj),根據其個人網站的自我介紹,至少到2018年仍在世,網站亦有copyright宣示,顯無公有可能。--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7:06 (UTC)
- 主動刪除之! 請原諒!多謝告知我的過失以修正!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7:30 (UTC)
- 甚深內義根本頌,[56]陳健民譯,陳健民(1906-1987)[57]。--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2:03 (UTC)
- 甚深內義根本頌- 在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7:02 (UTC)
- 收錄於ctext與內容是否處於公有領域沒有必然關係。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9:02 (UTC)
- 是的,ctext允許收錄作者授權的非自由內容。 曾晉哲(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0:57 (UTC)
- 甚深內義根本頌- 在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7:02 (UTC)
- 關於發布廣茂鐵路廣州西站至三眼橋站區間和南廣鐵路三眼橋線路所聯絡線接觸網送電公告的通知,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是一個公司,不是國家機關。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4:14 (UTC)
- (×)刪除,顯然侵權。———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8日 (一) 04:25 (UTC)
- 關於民主黨派組織發展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署名全是民主黨派,顯然沒有行政性。———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8日 (一) 10:40 (UTC)
- 民主黨派顯然沒有行政權,這條不可以直接刪了嗎?還要等誰討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9日 (一) 09:23 (UTC)
- 惜字集,多人言論結集,結集時間不明,但:(1)內有「妙祖法師」段落,結合此報道(恰好也都是同此題材),所指應為報道文中的山西忻州福田寺妙祖法師,則至少到2011年仍在世;(2)香港佛陀教育協會的一篇逐字稿中提及「惜字集」,稱
方法是將有文字的紙張,包括報紙、廣告、雜誌,焚化後倒入河流,吃了這些灰的魚,便會投胎作人
,這與本件中稱把各處的字紙拾到一起,用鐵桶或鐵盆,用火焚成灰,裝袋子。到秋天地里不澆地時,送到河裡海里讓魚蝦吃上可轉人,功德無量
是一致的,該協會成立於1998年,而此逐字稿標明作於2008年。綜上,認為本件的結集時間不可能早於1998年,且內容本已涉侵權,提請刪除。--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12:42 (UTC)- 是的,我太粗心大意了!多謝提醒!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12:51 (UTC)
- 入香光室,瞭然法師著,即蘇州靈巖山寺瞭然法師,據[58]、[59]諸文,當於1977年逝於蘇州,按中國大陸50年著作權,仍未到期,提請刪除,並備註入未來公有列表。--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12:23 (UTC)
- OK!刪之可也!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15:06 (UTC)
- 百孝文,內文寫有白水老人所作,應是韓恩榮,見中維w:韓恩榮,1995年去世,顯然未到期。103.150.214.135 2024年1月11日 (四) 18:03 (UTC)
- 支持閣下觀點。查美國一貫道總會所載文字製品,署名「白水老人韓雨霖」,中維條目中指出「雨霖」是韓的自號。結合此以及其一貫道背景,對應應無疑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18:36 (UTC)
Portal: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最高法聲明:案例及相應裁判摘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著作權公約保護。
(這條其實是User:Midleading閣下提出來的,看他一直沒往版權討論放我就幫他放上來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2:41 (UTC)
(×)刪除,最高法顯然比維基文庫社群更懂法律。———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2:46 (UTC)
- 我絲毫不質疑最高法應該比社群懂法這件事。——不過我的問題是:你們二位(在這裡或是在涉事portal頁)引用的依據,實際上完整的應該是: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及相應裁判摘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著作權公約保護
?這句話好像管不到指導案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17 (UTC)- 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包括指導案例,所以我想這沒什麼好質疑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3:30 (UTC)
- 「包括」嗎?抱歉我想閣下確實需要給出明確的依據和例子來,因為就我所見這似乎不是一個包括和被包括的關係。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36 (UTC)
- PS:不管是從收錄與否上還是內容格式上,這兩者就在下所見都不必然重疊或相似。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40 (UTC)
- 搜了一下[60],除了有一個第11批估計是搞錯了分類到司法解釋里去了,其他的指導性案例都放到司法文件里在。好像還真不能算「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不過哈,既然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都受版權保護,那麼,我想可以推論指導案例受版權保護。———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4 (UTC)
- 案例是案例,明確分類的司法文件是司法文件。在沒有進一步可供依據的其他條文或聲明前,個人對此推論遺憾表示 反對。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37 (UTC)
- 可是,閣下所謂的司法文件,其實是發布指導性案例的那個通知,一個由國家機關發布的通知,其中的附件並不必然地同該通知具有相同的版權狀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想我上方的推論是有可能成立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0 (UTC)
- (PS:其實吧,要不是最高法公報有那個版權聲明,我也是絕對不會認為案例不屬於公有領域的,可誰讓人家是最高法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5:17 (UTC)
- 我的觀點和上方基本一致,因為最高法對案例有版權聲明,所以不宜再輕易認定指導案例是公有領域,因為這些文件並不是法律解釋、法律文書等明確屬於公有領域的範疇。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
- 感覺最高法就是拿改編整理權的羊毛使勁薅23333由此形成了裁判文書沒事而指導案例不行的驚人「戰績」。我撤回反對,但不表示支持(就讓我小小抗議一下這種邏輯吧2333)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37 (UTC)
- 我的觀點和上方基本一致,因為最高法對案例有版權聲明,所以不宜再輕易認定指導案例是公有領域,因為這些文件並不是法律解釋、法律文書等明確屬於公有領域的範疇。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
- (PS:其實吧,要不是最高法公報有那個版權聲明,我也是絕對不會認為案例不屬於公有領域的,可誰讓人家是最高法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5:17 (UTC)
- 可是,閣下所謂的司法文件,其實是發布指導性案例的那個通知,一個由國家機關發布的通知,其中的附件並不必然地同該通知具有相同的版權狀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想我上方的推論是有可能成立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0 (UTC)
- 案例是案例,明確分類的司法文件是司法文件。在沒有進一步可供依據的其他條文或聲明前,個人對此推論遺憾表示 反對。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37 (UTC)
- 搜了一下[60],除了有一個第11批估計是搞錯了分類到司法解釋里去了,其他的指導性案例都放到司法文件里在。好像還真不能算「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不過哈,既然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都受版權保護,那麼,我想可以推論指導案例受版權保護。———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4 (UTC)
- 支持銀色雪莉的最初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號裁定(全文可參見此處)中指出,「
關於黃木興主張本案應參照本院公報案例處理的問題,經查,黃木興援引的本院公報案例並非是本院根據《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其主張本案應參照該案例處理沒有依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
」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法發〔2010〕51號)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是兩個概念,前者並沒有強制約束力(因為公報案例沒有強制性,所以公報刊登版本受匯編權限制,而對應案例裁判文書本身則屬公有領域的司法性質文件),後者依據法發〔2010〕51號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因此具有司法強制性,全文(包括最高法公告公布的版本)均屬於司法性質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8:20 (UTC)- 很高興有人提供了「進一步可供依據的其他條文或聲明」。我沒有放棄我的意見,只是那時它只是看法;所以可以不用加「最初」2333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8:28 (UTC)
- OK,我撤回之前的刪除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9日 (五) 09:07 (UTC)
- 我也同意這個意見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9:19 (UTC)
- 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包括指導案例,所以我想這沒什麼好質疑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3:30 (UTC)
說起來我自己都中槍(,前段時間我也傳了幾個案例,不過還好是最高檢的,最高檢的應該沒事((———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3日 (六) 10:53 (UTC)
- 神曲,朱維基(1904-1971)譯,
上海譯文出版社於1984年2月
(維基百科)。Fish bowl(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15 (UTC)- (×)刪除,跟這人說了好幾次了,結果還是看都不看版權方針就亂傳。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
- 你們二位的邏輯可能有誤。著作權是保身後五十年,即便生前未發表也是如此,與出版日期無關。
- 維基說得沒錯,但也錯了,朱維基的譯本最早見於1954(59?)-1962年間,由新文藝出版社(上海新文藝出版社)出版。國圖有相關信息,但我不知道怎麼分享這個搜索結果,或者各位可以搜索一下?很抱歉沒能給各位提供直接的信息。
- 所以如果僅憑以上的信息,本文的著作權是沒有問題的。但:
- 本文再次出版於1984年時,根據上海譯文出版社編輯在1982年11月寫下的前言顯示:「我們決定重印這一譯本...並對譯文作了一些修訂」。考慮到作者於初版後生前似未再出版修訂本,那麼這一修訂可能是字面上的由出版方在作者身故後作出修訂,又可能是出版方取得作者生前未及發表的修訂稿。但由於無法確認,因此安全的做法是按出版後五十年來排除這一譯本。
- 然而這一修訂是否字面意義上的修訂,在下將試圖查證,看內文是否存在顯然區別。在此提出請求擱置此動議,在下將查核內文是否存在差異,並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尚請諸君慷慨稍待。
- 查核的另一個原因是:一旦確認區別,則五十年代的原文是可以收錄的。這對於此重要文獻,也是好事。
- 這回可能不能怪到貢獻者頭上——作為一個查核其侵權文獻的用戶——我認為本案的情況也確實不容易發現就是了。--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35 (UTC)
- 偶爾一次我肯定不會怪他,老這麼弄那就別怪別人對他有意見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3 (UTC)
- 這個用戶上傳的文件類型本身就很難搞清是否侵權,我也可以理解作為一個新用戶很難理解版權法。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
- 偶爾一次我肯定不會怪他,老這麼弄那就別怪別人對他有意見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3 (UTC)
- 補充相關信息:
- 綜上,再檢查本件所涉頁面後,相信可以確認幾件事:1、現在在文庫中收錄的版本是譯者身後再版,且由出版方進行過修訂;2、譯者生前版本的著作權當然無礙。但在對比過兩個版本的差異後,我個人傾向於收回在下前述中的第四點的部分觀點,因為從對比上來看,這種修訂只是個別用詞上的更動,似未符合「改翻注整」等產生獨創性的行為的定義。因此,即使是此修訂版本,仍不必視為產生獨創性,著作權到期時間按譯者逝世時間+50即可。以上,請諸位指正。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27 (UTC)
- 1. 獨創性問題仍賴各位討論,不過看來銀色雪莉的主張應該會基本通過。
- 2. 之前Shizhao等人就提過維基文庫應該在同文獻的不同版本上有所作為。我認為如果兩個版本都可接受,那麼也應該在版本上做點工作,不過可能涉及技術手段問題。
- 3. 不論如何,兩個版本現今在維基文庫都是消極容忍狀態而已,本人作為管理員,除了排版之外對此文獻內容整理等無意插手。 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14:42 (UTC)
- 我只敢說這是我的個人看法了,因為我也不想(不敢)當法官,對於獨創性的問題還是想交由各位共識決——因為對這問題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觀點。至於版本問題,我感覺我們確實應該多做些——舊有的那種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要求了,反而可能造成困擾。之前有關Shizhao閣下的那個模板我試用了幾次,其實感覺還可以,當然也有些問題,只好交由擅長技術的同好來處理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2:45 (UTC)
- (×)刪除,跟這人說了好幾次了,結果還是看都不看版權方針就亂傳。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
解放台灣聯合宣言,署名里,別的我沒意見,都過了50年,但對「中國人民政協無黨派民主人士」有意見。經查閱W: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列表,W:葉聖陶就是當時一位無黨派人士,1989年去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8:18 (UTC)
- 「無黨派」是政協里的一個明定的界別,署名時以此界別為署名的話,就是「非法人組織」的一種了,不會單拆出來算著作權。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32 (UTC)
- 我想知道閣下為何認為界別屬於「非法人組織」的一種。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3:16 (UTC)
- 我這表述也許有些躁動了。不過,根據人日轉新華社的通訊,我認為此件似乎需要以三性質文件來收錄(同時移動到正確標題)的,因為該宣言(如果看不清,可以看這兩個鏈接[61]、[62])是由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通過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會議經過充分討論以後,全體一致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為解放台灣聯合宣言》。
鑑於此文發表時,一屆人大尚未舉行,《憲法》尚未誕生,根據《共同綱領》,全國政協仍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視同國家最高政權機關。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12 (UTC)-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著作權顯然應該按照署名的人來判斷。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4:31 (UTC)
-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這顯然部分地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布」當然不必然,但此處的核心在於「全體一致地通過」,經過有效政權機關的常規表決流程通過並公開發布的文件,顯然是符合第十一條第三款各項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43 (UTC)
- 行,我認可本案可以按照第十一條第三款去判斷。本條撤案。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5:21 (UTC)
- 我認為這裡的討論與第十一條無關,即使是個人作品,獲立法機關正式通過後,也應當滿足了《著作權法》第五條「具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曾晉哲(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22:34 (UTC)
- 同意閣下這一觀點。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3:59 (UTC)
- 補充同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4:54 (UTC)
- 我認為這裡的討論與第十一條無關,即使是個人作品,獲立法機關正式通過後,也應當滿足了《著作權法》第五條「具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曾晉哲(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22:34 (UTC)
- 行,我認可本案可以按照第十一條第三款去判斷。本條撤案。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5:21 (UTC)
-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這顯然部分地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布」當然不必然,但此處的核心在於「全體一致地通過」,經過有效政權機關的常規表決流程通過並公開發布的文件,顯然是符合第十一條第三款各項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43 (UTC)
-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著作權顯然應該按照署名的人來判斷。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4:31 (UTC)
- 我這表述也許有些躁動了。不過,根據人日轉新華社的通訊,我認為此件似乎需要以三性質文件來收錄(同時移動到正確標題)的,因為該宣言(如果看不清,可以看這兩個鏈接[61]、[62])是由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通過的:
- 我想知道閣下為何認為界別屬於「非法人組織」的一種。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3:16 (UTC)
新民主主義論,毛澤東作品,可以直接刪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0:31 (UTC)
關於防止香港"樂施會"中國分部通過互聯網在我高校招聘"大學生志願者"的緊急通知、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其中作者為「中共教育部黨組」的部分),兩份國務院部門黨組文件,之前已有討論,可以直接刪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1:26 (UTC)
- 《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國務院要求依《報告》「遵照執行」,而報告中對高校的管理體制等作了一些規定,所以具有行政性。「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名單」部分行政性更明顯。實在不行可以留下國務院部分和名單部分,等5年後版權過期再恢復。--Kcx36(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2:47 (UTC)
- 「之前已有討論」我沒找到。--Kcx36(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3:00 (UTC)
- 抱歉,看來我還是要講清楚。《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這個文件,我提刪的是作者為「中共教育部黨組」的部分。國務院的部分我不認為需要提刪。然後,關於之前的討論,請參見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3年#7月中對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4:25 (UTC)
- 關於名單的部分,我認為可以按單純事實消息保留。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4:34 (UTC)
- 之前的討論,其實也沒有得出有效的共識。中央國家機關黨組的效能似乎已有不少文件印證。但就像我之前說的,這得開啟PD-PRC-CPC的修改討論,看看大家是否接受中組部的說法「國務院及所屬的部、委、會、行等均設黨組...都由中共中央直接領導」——也許有朋友不接受?(doge)在下有意在目前討論中的投票結束後發起關於此的討論。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6:06 (UTC)
- PS:引文來自《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五卷,中組部、中央黨史研究室和中央檔案館編纂。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6:07 (UTC)
- 本案之前就已有討論,煩請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欠缺行政性。———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0日 (六) 15:27 (UTC)
- 國家機關發布的約束公民行為的文件,沒有行政性嘛? Qvw(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16:34 (UTC)
- 這個只是一些宣傳口號,類似於街邊拉的一些紅色橫幅,目前來說看不出來有什麼行政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1日 (日) 06:22 (UTC)
- 這裡的「行政」是如何定義的?我的理解行政是政府通過約束公民的行為來維持社會有序運行。這個文件就是政府為了約束公民的行為而發布的。不能根據文件使用白話文還是對仗文來評判它是否具有行政性。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1:50 (UTC)
- 我覺得簡單來說的話,「行政」可以理解為「強制性」。而這些口號,顯然不具有強制性,推薦性的意味更濃。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2日 (一) 03:25 (UTC)
- 有點類似於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見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2日 (一) 05:45 (UTC)
- 如果只有有強制性的內容才算行政,那麼各種建議、倡議、意見、報告是不是都不算了?比如「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攜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行動倡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44 (UTC)
- 路過說一句,閣下這份《意見》是有強制力的。就本件而言,不算是有「約束力」或「強制力」。「推薦性標準」的情況恐不適合用於此作類比?如果是具有「強制性」或者是「公示性」的東西,通常大家都不會有什麼疑問,但本件可能還需要找到一些證據——其實兩份《倡議》挺好,但是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容易類比本件。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52 (UTC)
- 如果要按每份文件分別討論的話,其實還有很多,比如:
- 等等,符合條件的是不是可以一起提一提侵權? Qvw(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04:31 (UTC)
- 其實這類文獻我都有提過,比如上方仍然在討論中的《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教委致中小學生家長的一封信》案件、《省衛生健康委向李文亮醫生表示深切哀悼》案件等,不過社群對這些文獻目前討論得不多。我想等社群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再大批量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3日 (二) 04:42 (UTC)
- 話說閣下提出來的這些文獻,我只對荊門、神農架、遷安的3份有侵權質疑,其他的我認為均有極強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或者是由於{{PD-PRC-CPC}}的存在而被豁免。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3日 (二) 05:43 (UTC)
- 可以展開講講,每個文件為什麼質疑,或者為什麼有極強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或者把本文件和他們放到一起,按你說的「等社群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再大批量提刪」…… Qvw(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1:56 (UTC)
- 嗐,我對具體的法律概念不是很熟悉,所以可能跟你講不清楚。。。。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4日 (三) 04:05 (UTC)
- 代答一部分,幾份「極強」是這樣:廣東省能源局的倡議書內有約束「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事項,且「公共機構節能管理」亦屬該司職能(我一下子找不到能源局的三定文件了,未能附上鏈接,抱歉);雲南省檢察院一件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54年)第十八條第二款監督勞改機關並在有違法情事時通知主管機關改正的職權;CPC兩份均基於Template:PD-PRC-CPC及其相關依據判例和共識;人大的一份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為該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範圍事項;國務院的一份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為國務院的職權範圍。至於被質疑件是用戶個人觀點,恕不代為解釋了。著作權討論,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部分,模糊的部分,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清晰的部分則通常較顯然。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4日 (三) 05:32 (UTC)
- 如果可以這樣解釋的話,本文件的第一發布者中央文明辦適用於Template:PD-PRC-CPC,第二發布者國家旅遊局適用於國家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第二條第七項的工作職責。另外,之前提到「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本文被外交部和多個駐外外交機構轉發,並且出現在多個外交部和領事提醒中,比如:
- 等等。類似的已經發布在維基文庫的領事提醒有
- 等等。如果本文件自身侵權,那麼包含本文件的領事提醒是否侵權?如果領事提醒也侵權,請一併提刪已經發布在維基文庫的領事提醒。 Qvw(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2:43 (UTC)
- 中央文明辦本身是適合Template:PD-PRC-CPC的,問題在於「公文」,本件的形式是否能定義到公文,可以討論。國家旅遊局三定文件第二條七項是這樣寫的:
制訂中國居民出境旅遊政策,管理出境旅遊事務,研究掌握出境旅遊的發展規模和外匯平衡。
本件顯然不屬政策,也非行政當局方面的旅遊管理事務(像這種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才屬於此類——當然不是僅有此類規章性文件才可以)。八件本站件並不侵權,不明白您提及其與本件的關係。至於四件未錄入,首先您需要留意到的是,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是不侵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所以它們自身對此的利用並不侵權,但這與本件自身的著作權沒有因果關係。此外,第二件未錄入不是一個件,是數個件的拼合,其中已包括第一件。最後,我在本頁面活動多數是作為資料查找者,不是質疑者,也就是說我的(到目前)立場是中立的——在有足夠的資料以前,畢竟本件處在模糊點;而之所以幾次「插嘴」,是為了告知您:您想證明此件公有沒問題,但努力的方向對本問題沒有助益。我覺得Template:PD-PRC-CPC未嘗不是一個好路子,但就像我說的,「公文」可能是一個質疑點。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3:17 (UTC) - 我覺得您的理解可能出現了一些偏差。。。首先是{{PD-PRC-CPC}},其中明言:
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
從目前我們可以掌握的情況來看,無法證明這份《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是中央文明辦的某份公文或公文的一部分;然後您說的第二,還煩請您能夠說明具體是哪一項國家旅遊局的職責,因為就我來看,並不能確定《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屬於國家旅遊局的哪一項職責;再然後,本文被外交部和多個駐外外交機構轉發,這並不能說明什麼,比方說,由閣下發布的某篇文章,我把這篇文章改上自己的名字發布,並不代表我就是該文章的著作權人;最後,您提到的提醒在外公民注意安全的這類文件,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主要職責》:(十二)...保護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合法權益...
。行政性非常明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5日 (四) 03:24 (UTC)- 不過說真的,我對它是公文一事個人並不懷疑,只是它不容易拿出「一個公文的樣子來」——我覺得可以接受,不過我也清楚僅以目前情況會有觀點不接受。基於此,我提議補充援用2006年8月中央文明辦、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提升中國公民旅遊文明素質行動計劃(在本件以前)中
擬訂《中國公民出境旅遊行為指南》...修訂後公開發布...部門,要根據《指南》和《公約》要求,結合行業特點和管理職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保障措施和工作計劃,持之以恆地開展公民旅遊文明素質教育。
的表述證實發布形式和約束力,以及隨後的中央文明辦、國家旅遊局、外交部等關於深入宣傳和踐行《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的通知內附本指南全文的實際情況,至少基於Template:PD-PRC-CPC可以保留。不知道閣下怎麼看。@紅渡廚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3:40 (UTC)- 既然確為公文的一部分且確能證明其行政性,那我對該文不再表示質疑。(話說你這@系統沒提示我啊,是不是要在新回復里發系統才會提示。)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5日 (四) 04:11 (UTC)
- 我也不曉得,維基這ping啊at啊的系統,我是從來沒用懂233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4:23 (UTC)
- ping需要和簽名在一筆編輯中提交才有效,後補ping不會有用。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月26日 (五) 12:58 (UTC)
- 我也不曉得,維基這ping啊at啊的系統,我是從來沒用懂233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4:23 (UTC)
- 一點小建議,二位其實可以不用繞一大圈證明行政性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國務院令第763號)第十九條規定,「
外交部和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有關國家和地區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傳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勢,根據情況公開發布國外安全提醒。國外安全提醒的級別劃分和發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
」個人認為,「國外安全提醒」因為領保條例的規定而具有行政性質,這個提醒其實算是類似氣象預警信號之類的行政預警。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12:31 (UTC)- 但其實我們也沒有要討論國外安全提醒的問題——上面可以看到,如果不是當事方一拖幾式拉出非相關文獻,咱也不至於要回復國外安全提醒有關的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13:05 (UTC)
- 認為按照提請人多番提案之實際而言,其實謹且盡可能需要他人如銀雪閣下般,進行冗長討論和普及教育各種法理和習慣等等,才可徹底釋除本地現行審查壓力。同意Patlabor Ingram閣下等進一步補正相應文件和政策方略之舉動,應鼓勵更多有識之士提供相應專業協作,共同改進我們的義務活動。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24 (UTC)
- 但其實我們也沒有要討論國外安全提醒的問題——上面可以看到,如果不是當事方一拖幾式拉出非相關文獻,咱也不至於要回復國外安全提醒有關的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13:05 (UTC)
- 既然確為公文的一部分且確能證明其行政性,那我對該文不再表示質疑。(話說你這@系統沒提示我啊,是不是要在新回復里發系統才會提示。)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5日 (四) 04:11 (UTC)
- 不過說真的,我對它是公文一事個人並不懷疑,只是它不容易拿出「一個公文的樣子來」——我覺得可以接受,不過我也清楚僅以目前情況會有觀點不接受。基於此,我提議補充援用2006年8月中央文明辦、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提升中國公民旅遊文明素質行動計劃(在本件以前)中
- 中央文明辦本身是適合Template:PD-PRC-CPC的,問題在於「公文」,本件的形式是否能定義到公文,可以討論。國家旅遊局三定文件第二條七項是這樣寫的:
- 可以展開講講,每個文件為什麼質疑,或者為什麼有極強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或者把本文件和他們放到一起,按你說的「等社群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再大批量提刪」…… Qvw(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1:56 (UTC)
- 路過說一句,閣下這份《意見》是有強制力的。就本件而言,不算是有「約束力」或「強制力」。「推薦性標準」的情況恐不適合用於此作類比?如果是具有「強制性」或者是「公示性」的東西,通常大家都不會有什麼疑問,但本件可能還需要找到一些證據——其實兩份《倡議》挺好,但是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容易類比本件。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52 (UTC)
- 如果只有有強制性的內容才算行政,那麼各種建議、倡議、意見、報告是不是都不算了?比如「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攜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行動倡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44 (UTC)
- 有點類似於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見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2日 (一) 05:45 (UTC)
- 我覺得簡單來說的話,「行政」可以理解為「強制性」。而這些口號,顯然不具有強制性,推薦性的意味更濃。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2日 (一) 03:25 (UTC)
- 這裡的「行政」是如何定義的?我的理解行政是政府通過約束公民的行為來維持社會有序運行。這個文件就是政府為了約束公民的行為而發布的。不能根據文件使用白話文還是對仗文來評判它是否具有行政性。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1:50 (UTC)
- 這個只是一些宣傳口號,類似於街邊拉的一些紅色橫幅,目前來說看不出來有什麼行政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1日 (日) 06:22 (UTC)
2月
編輯- 關於外媒報道事件的內部通報,國家安全局屬保密單位,按理說不會有公文流出。可能為他人偽造,那麼既然有偽造的可能,有理由懷疑該文侵犯偽造者的著作權。———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3日 (六) 07:39 (UTC)
- [63],公文基本格式都沒有,大概率是假的。--Kcx36(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08:01 (UTC)
- 判讀公有之要件但且僅應依據版權條例,並不能以政府機密性質作為依據,審查之提起僅且認為既不適切亦有違文庫基本準則。該案應考量是否有必要提起,即考量凍結之可能。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07:56 (UTC)
- 私以為如果該文件為真,則可以認定案涉文件滿足行政性質,且該文件本身較短,甚至有機會可以被認定為單純事實消息。如本文件系偽造,則可以視為偽造者明知行政公文不受保護卻進行偽造,意圖就是借官方文件之名進行傳播,推定其默示地釋出其著作權(這只是我個人的暴論),則此時掛無來源模板即可。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08:26 (UTC)
- 😂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15日 (四) 10:07 (UTC)
- 實際上,當前掛無來源模板的公文也都是一個道理。既然認為無來源無法查證,那麼就有被偽造的可能,則此時如果按侵犯偽造者著作權處理的話,本質上也架空了無來源模板的作用。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17日 (六) 06:24 (UTC)
- 我覺得理想狀態的話,無來源的文獻應該直接刪除,這樣其實本質上根除了用戶偽造的可能,也一定程度上根除其他地方的偽造內容進入本站。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17日 (六) 06:29 (UTC)
- 實際上,當前掛無來源模板的公文也都是一個道理。既然認為無來源無法查證,那麼就有被偽造的可能,則此時如果按侵犯偽造者著作權處理的話,本質上也架空了無來源模板的作用。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17日 (六) 06:24 (UTC)
- 😂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15日 (四) 10:07 (UTC)
- 可靠來源是否能確認此文件之真實性?為避免不慎收錄偽造文獻,應再三斟酌。—— Eric Liu(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07:20 (UTC)
- 這個印章明顯不對吧,一點印泥的痕跡都沒有。 曾晉哲(留言) 2024年2月21日 (三) 03:22 (UTC)
- 印泥倒不是重點,大陸的政府機關一樣有用電子印章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1日 (三) 03:4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在福建省公安廳、福州市公安局、閩侯縣公安局全體幹部會議上的報告。國家幹部給地方幹部講話能叫報告嗎?我需要來源再確認一下。以及領導人講話類文獻在維基文庫大部分都刪除了,故提交至版權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5日 (一) 02:53 (UTC)
- 質疑提刪人之濫用機制,該文本既已標明發表者公職身份,且在地方公務會議中提交作品之事實,要件並未如其他個案之未有指明做成時文件具備性質,認為有關要件既已合乎公務作品基礎之性質條件,不應當自由心證為非公務及公職作品而強行提起審查。請本地明察相應事實。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07:54 (UTC)
- (!)意見:全網除疑似本作品錄入來源以外未找到其他結果(google:"讓敵人在我們面前徹底失敗"),
而這一結果未看到底本可考。是否有《福建公安》這一期刊本身也值得懷疑。至於版權狀態,如確認本文確實存在,五年後文庫可消極容忍。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02 (UTC)- 讀秀查得《人民公安》收錄該文(羅瑞卿.讓敵人在我們面前徹底失敗[J].人民公安,1958,(第11期).),但無在線全文。
- 《福建公安》的介紹:
福建公安 福建省公安廳主辦的專業性刊物。1949年11月創辦,後二度停刊,1978年8月復刊。月刊。
--Kcx36(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17 (UTC) - 關於來源,我想Longway22的直接來源是和諧歷史檔案館,而和諧歷史檔案館標明該文獻取自w:宋永毅主編的中國大躍進-大饑荒數據庫([64])。--Kcx36(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32 (UTC)
- 感謝提供來源,我個人認為該篇文章不足以具有行政性質(本身也屬於{{PD-PRC-exempt}}模板下所述的公務演講,無共識),建議五年後再消極容忍。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40 (UTC)
- 為何不能認定報告之表示,諸位是認為公安機關正式會議中,第一把手對下級單位進行之公務報告,就是要藉著本地模糊認定之思路說他當時是在個人原創向一般群眾演講?道理很不能理解之。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03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您自己點進去看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
- 閣下對上面人們的觀點的認知本身不正確。他們並不把這看作「當時是在個人原創向一般群眾演講」,而是在悉知這是職務演講的情況下,基於對「中國大陸職務作品據著作權法,除例外外,著作權屬個人」和「部分職務作品又同時可能具備法人作品特徵」的兩點實際情況來討論該文的著作權的。事實上,我看前面這三位從來就沒有「自由心證為非公務及公職作品」。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12 (UTC)
- 另,如果要以「報告」認定公文,一則是河蟹那邊是錄而不校(有時),標題未必作準;二則是「報告」固然人人作得(是的,不論是國家幹部對地方幹部,還是一般人對一般人,這個詞在通常意義上人人可用),但中國大陸公文定義上的「報告」是下對上(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是有範圍限縮的。據以上,這條路徑比較困難。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21 (UTC)
- 個人的口述作品,雖然是他人記錄的但單純記錄不產生著作權,著作權仍屬於羅瑞卿個人。且如前其他用戶所述,這一作品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8條中特殊職務作品所列三項中的任何一項,署名清晰的本文亦顯然無法簡單推定為法人作品,故而著作權由羅瑞卿個人享有,在中國的著作權終止於其去世後第50年的年末。
- 本文未見任何其他採用自由著作權許可釋出的痕跡,故唯一有可能的是根據《著作權法》第5條認定本文擁有行政性質,進而導向其屬於公有領域。然而本文作為在大會上作的演講或報告,正如銀色雪莉閣下所言,本文並非《條例》中下對上的報告而難以根據該路徑認定公有。我在校對的同時仔細閱讀並縱觀全文,全文圍繞群眾工作和對台方針對下級提了很多意見,本文行政性質薄弱,更多的是上級對下級不太正式的談話和誡勉,文末祝身體健康的祝福更體現了生活化的特點。《著作權法》第5條在我看來本身是立法「走着瞧」「先作大致規定」而照抄公約、僅特化幾個例子的做法,需要謹慎認定何為立法、司法、行政性質,否則作大致的解讀,顯然最高法發表的公報案例摘要也應該公有,等等。還是那句話,既然存疑,我們沒法有絕對的把握甚至大概的把握,那就應該從嚴把握,按照作品受保護來判斷。更何況本文只還有5年文庫就能消極容忍了,等不了多久了。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12:30 (UTC)
- 如閣下等採用中央級別刊載之版本為依據,在此謹且引用《人民公安》簡介之相應概述
主要宣傳中央關於公安工作的政策,宣傳貫徹各時期公安戰線的中心工作,對幹警進行政策業務知識教育,交流工作經驗,表揚先進,開展批評,以提高廣大幹警和保衛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
- 為何不能認定報告之表示,諸位是認為公安機關正式會議中,第一把手對下級單位進行之公務報告,就是要藉著本地模糊認定之思路說他當時是在個人原創向一般群眾演講?道理很不能理解之。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03 (UTC)
- 感謝提供來源,我個人認為該篇文章不足以具有行政性質(本身也屬於{{PD-PRC-exempt}}模板下所述的公務演講,無共識),建議五年後再消極容忍。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40 (UTC)
- 基於年代實際條件因素,不認為單憑不拘小節之語言使用就可斷言其並非進行工作,因為按照年代實際而言,有關中央機關首長無論黨政軍,均有所強調過深入人民群眾、使用普羅大眾通俗易懂之語言習慣等進行工作,開展工作,而相應之羅瑞卿履行時公安部長工作與下級公安間開展報告,相應特徵如所示,是應當合乎相應時代之官方行政工作指引和條件因素,不應當無視而排除於現在具有時代局限之認識當中。
- 現諸君有關文件抬頭措辭之定義,依據不外來自於司法轄區中,國發〔2000〕23號——中辦發〔2012〕14號後定義之內容,但確切如此引用後來者文件,回溯定奪前人前時代之工作,未免有所失當,概覽相應時代公文及工作活動之做成,認為仍然有必要按照相應時代背景和活動實際,判讀相應做成之性質。
- 同時,嚴正反對和質疑銀雪閣下飄忽定性任何社區活動之發言,有關冗長討論以致飄忽指稱為擾亂之形成,如紅渡廚與銀雪閣下等亦如此反覆實踐而被他人飄忽指稱冗長討論以致為擾亂,亦大可套上需要申請永封之要約,每個參與本地討論而反覆提出觀點之維基人亦無法避免,因為過多冗長討論以致被他人指稱為擾亂,從而諸君均可隨時墮入法網,請諸君注意提及措辭不得令他人觀感如同棉裡藏針,路人得實皆自危而如寒蟬。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19 (UTC)
- 閣下迴避著作權法,那這就沒意思了。這與他是否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前方各位一再提及「職務作品」的定義已經說明了無人如閣下所稱在否認它的職務性質,但也正是基於其存在「職務作品」之規定,因此需要照此處理。至於有關閣下關於我個人的陳述,「暫時只是造成冗長討論,應該還沒有到擾亂」是我的原話,而不是您說的「飄忽定性任何社區活動之發言,有關冗長討論以致飄忽指稱為擾亂之形成」,如果您不能理解行文里在將這兩者區別的態度,那您確實可以再仔細看一下,但我仍需要指出閣下似乎意圖把他人的話進行「飄忽」改動的習慣不是好習慣。以及我不接受「請諸君注意提及措辭不得令他人觀感如同棉裡藏針,路人得實皆自危而如寒蟬。」這種實質上對於他人客觀評述言辭的威脅性態度。--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28 (UTC)
- 閣下也不講道理了?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44 (UTC)
- 這個「也」我不知從何而指,所以我就不回應了。至於「不講道理」,這就要看閣下之所指,是有關著作權的討論,還是有關於閣下個人的討論。如果有關著作權,那我該講的道理都講了,法條也引了,自問也沒有自由心證,所以如果閣下指的是這一點,恕我不敢接受。如果是後者,那我在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說得很清楚了:閣下目前的行為不到被提封禁的地步,也不應該翻舊賬來評述閣下本次的行為。我的定義里「冗長討論」和「拉布」不一樣,「冗長討論」是中性詞,「拉布」是「冗長討論」的惡化版。我看到閣下存在「冗長討論」,和我一樣,但這也不構成擾亂,因為不屬於「拉布」。但我不能阻止別人覺得你現在——又或者未來你真的——擾亂,那麼那時候被討論禁制,也是常規進行。那麼如果這算不講道理的話,那我也只好交給公論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07 (UTC)
- 看上去其實是沒道理地說人家沒道理吧,諸君覺得呢?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
- 您這中文還不錯。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
- 我很佩服銀色雪莉閣下還能如此有耐心地跟他辯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7日 (三) 03:24 (UTC)
- 真不如閣下兩位「冗長討論」,豈敢不敬。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28 (UTC)
- 我覺得Longway22閣下現在就挺好的,終於會講幾句正常話了,你要是能一直保持這樣我倒也願意跟你聊兩句。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7日 (三) 03:33 (UTC)
- 真不如閣下兩位「冗長討論」,豈敢不敬。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28 (UTC)
- 我很佩服銀色雪莉閣下還能如此有耐心地跟他辯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7日 (三) 03:24 (UTC)
- 您這中文還不錯。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
- 看上去其實是沒道理地說人家沒道理吧,諸君覺得呢?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
- 這個「也」我不知從何而指,所以我就不回應了。至於「不講道理」,這就要看閣下之所指,是有關著作權的討論,還是有關於閣下個人的討論。如果有關著作權,那我該講的道理都講了,法條也引了,自問也沒有自由心證,所以如果閣下指的是這一點,恕我不敢接受。如果是後者,那我在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說得很清楚了:閣下目前的行為不到被提封禁的地步,也不應該翻舊賬來評述閣下本次的行為。我的定義里「冗長討論」和「拉布」不一樣,「冗長討論」是中性詞,「拉布」是「冗長討論」的惡化版。我看到閣下存在「冗長討論」,和我一樣,但這也不構成擾亂,因為不屬於「拉布」。但我不能阻止別人覺得你現在——又或者未來你真的——擾亂,那麼那時候被討論禁制,也是常規進行。那麼如果這算不講道理的話,那我也只好交給公論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07 (UTC)
- 閣下也不講道理了?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44 (UTC)
宣傳貫徹各時期公安戰線的中心工作,對幹警進行政策業務知識教育
:這一點並不能說明任何行政性質。否則警察學校的各種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解讀的幹警讀本均能屬於公有領域,法工委編著的法律釋義也能屬於公有領域,但實際並不如此。此外,從記錄人來看,本文刊出的是會議中某人對口述進行記錄的版本,這又顯然與大部分的報告不同。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4:45 (UTC)
- 閣下迴避著作權法,那這就沒意思了。這與他是否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前方各位一再提及「職務作品」的定義已經說明了無人如閣下所稱在否認它的職務性質,但也正是基於其存在「職務作品」之規定,因此需要照此處理。至於有關閣下關於我個人的陳述,「暫時只是造成冗長討論,應該還沒有到擾亂」是我的原話,而不是您說的「飄忽定性任何社區活動之發言,有關冗長討論以致飄忽指稱為擾亂之形成」,如果您不能理解行文里在將這兩者區別的態度,那您確實可以再仔細看一下,但我仍需要指出閣下似乎意圖把他人的話進行「飄忽」改動的習慣不是好習慣。以及我不接受「請諸君注意提及措辭不得令他人觀感如同棉裡藏針,路人得實皆自危而如寒蟬。」這種實質上對於他人客觀評述言辭的威脅性態度。--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28 (UTC)
- 已找到底本並核對本文真實性。本文需要一同進行{{傳統漢字化}},屬於半繁半簡。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
- 已按《人民公安》底本校對到半繁半簡版本,並移動到新標題(原標題可能是歷史檔案館錄入者或更前手錄入者自己加的?)。仍建議5年後再消極容忍。另根據「5月上旬出版的「福建公安」48期發表了這個報告的紀錄稿」一句,本版收錄期刊似應為人民公安而非福建公安(否則自己這麼提及自己不自然)且人民公安版確同有此句。作對應修改。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11:59 (UTC)
- 作爲公安部長的報告,版權應屬於公安部?政府版權發表後50年過期了。 RZuo(留言) 2024年2月8日 (四) 18:35 (UTC)
- 之前也提到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普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仍由自然人享有,單位只有優先使用權;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署名權除外)才屬於單位,然而本案不符合法律所列的任意一種情況:(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9日 (五) 04:49 (UTC)
- 原來如此,我疏忽了。那就刪到2029吧。 RZuo(留言) 2024年3月1日 (五) 11:57 (UTC)
- 之前也提到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普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仍由自然人享有,單位只有優先使用權;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署名權除外)才屬於單位,然而本案不符合法律所列的任意一種情況:(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9日 (五) 04:49 (UTC)
遺鎰疑醫,作者不明,發表時間不明,存在侵權嫌疑。———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
於瑜欲漁,同類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
- 據中青報,作者楊富森,沒有搜到相關逝世的消息。 曾晉哲(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23:15 (UTC)
易姨醫胰,同類作品。看着像是從某個網站複製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
- 裡面已經寫了作者是w:江濤 (天文學家),2009年逝世, 支持刪除。 曾晉哲(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23:07 (UTC)
羿裔熠,同類作品。看着像是從某個網站複製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
- 再次提醒閣下需要注意「言之有理」,「看着」絕對不是好理由。閣下亦非第一次以主觀視角並無實據下提刪文獻,謹此再次提醒注意。此類小文不易有發表或收集實據,第一文據頁面內說明文字所言,大概是指w:江濤 (天文學家),2009年逝世,若無反證,應當刪除。第二文暫未查得信息,尚需查考。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04 (UTC)
- 模板:Copyvio:「參與者必須確保他張貼的文章符合Wikisource:版權信息,否則文章將會被刪除。管理員和其他用戶可能會檢驗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們並沒有義務去做這些。」說明版權狀況本就是貢獻者的責任。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6日 (二) 08:42 (UTC)
- 你不是該文的貢獻者。該文的貢獻者沒有做到什麼,和閣下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進行版權討論,是兩回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52 (UTC)
- 如果閣下留意到前一條提刪閣下提「作者不明,發表時間不明」我沒有評論,那麼閣下就該自知「看着像是從某個網站複製的」這種理由是無法成為理由的。謹請閣下自省。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55 (UTC)
- 您說的是,是我沒講清楚,我改。———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6日 (二) 08:59 (UTC)
- 注:由於提刪者調整了內容,謹補充說明:前述在下所稱「第一文」是指易姨醫胰,請可能進行刪除操作者留心,謝謝。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04 (UTC)
- 儘管頁面被刪除了,但是special:log/17760仍然包含侵權作品的節錄並未被刪除。誰能處理一下? 用戶討論:用戶討論 2024年2月29日 (四) 01:49 (UTC)
- 模板:Copyvio:「參與者必須確保他張貼的文章符合Wikisource:版權信息,否則文章將會被刪除。管理員和其他用戶可能會檢驗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們並沒有義務去做這些。」說明版權狀況本就是貢獻者的責任。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6日 (二) 08:42 (UTC)
- 有學者指出《羿裔熠》是受趙元任文章啟發,網絡上出現的文章[65](潘文國編. 漢英語言對比概論.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10: 125. ISBN 978-7-100-07158-1.)。--Kcx36(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39 (UTC)
- 是的,這就是我前述稱「此類小文不易有發表或收集實據」的原因,因為有一些是偽托,有一些是流傳中變了模樣,也有一些是確實不明確,這種是不容易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53 (UTC)
- 那麼先行刪除這篇。 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16:30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熙戲犀,作者w:趙元任,1982年逝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
飢雞集磯記,同作者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
- 第一篇內文自己聲明了,如果沒有反證,該速度(×)刪除;第二文有點難辦,在下看不出這篇是不是那一篇(因為有兩個jijijijiji的文本),以及那一篇是不是趙的文章,姑且等一等考證?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34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魯迅全集》 ━山民牧唱,請求速刪(另,請讓我用五秒鐘表達對這個命名的不滿2333),又是個冷門題,原文作者w:皮奧·巴羅哈,1956年逝世,據c:Commons:Copyright rules by territory/Spain的表述,1987年以前逝世的作者,身後+80到期。--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4:38 (UTC)
- 其實,我本人也有同感,這個命名使人産生莫名奇妙厭惡感及奇怪違和感!只有「讀寫障礙」的人才會想出來! 道統王陽明(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7:14 (UTC)
- 我因見Wikipedia Commons 也有魯迅全集第18卷 ,所以以為沒有問題! 道統王陽明(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7:22 (UTC)
- 其實,我本人也有同感,這個命名使人産生莫名奇妙厭惡感及奇怪違和感!只有「讀寫障礙」的人才會想出來! 道統王陽明(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7:14 (UTC)
- 山民牧唱,本地此原有頁面的現有內容實際上是魯迅翻譯各單篇先行單行發表時所作的附記集合,且內含人文社的注釋。考慮(1)頁面內含注釋侵權(2)譯文未到期(見上一條)(3)附記到期但不應直接收錄於此頁面等因素,在下已將各附記單篇分拆收錄並調整了譯文序跋集的鏈接邏輯,現請求將此頁面刪除,並在未來列入公有頁處標記注意日後切勿直接恢復此頁面,應重新創建。--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6:52 (UTC)
-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
- 第一次近衛聲明、第二次近衛聲明、第三次近衛聲明,請求核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圖書館編譯)」具體年份。目前有IP用戶在討論頁留言提出了當時的匿名翻譯版本,如果以上譯本證實侵權,應該刪除重建。--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
- 據w:中國國家圖書館,國家圖書館是1998年才命名的,之前叫北京圖書館。因此可以推定版權沒有過期。 曾晉哲(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23:18 (UTC)
- 此三文與國圖的關聯應該來自於[66],根據內附資料來源,譯文應該出自國圖和上交編的兩部資料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證據文獻集成》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但這個譯文的原始來源是資料集本身還是其他來源,尚需查考該二書原件(似乎沒有電子版,如果哪位有煩請協助查查),只好等圖書館放完假再補充2333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08:01 (UTC)
- 兩書查過,是日文和英文的呈堂證據和庭審紀錄影印,沒有譯文;結合[67]的表述,除非有另外相反證據證實此譯文出現於更早時間或出於他者,否則大體上可以理解為這確實是國圖的譯本,時間從發表日(2017)算起,譯文本身的著作權照理是不到期。副知貢獻者@PaintWoodSt閣下,看是否存在補充證據的可能。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06:09 (UTC)
- 我確實是從閣下所說的網頁獲取的。如果版權不當的話,非常抱歉,也不得不同意刪除重建。已經看見了盛京日報版本,看後續我有沒有時間協助重建。感謝指正!--PaintWoodSt(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10:22 (UTC)
- 您客氣了。既如此,就有勞管理員先刪除(請保留討論頁,內有鏈接,可供作底本以重建)。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11:25 (UTC)
- 我確實是從閣下所說的網頁獲取的。如果版權不當的話,非常抱歉,也不得不同意刪除重建。已經看見了盛京日報版本,看後續我有沒有時間協助重建。感謝指正!--PaintWoodSt(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10:22 (UTC)
- 各頁面已刪後重建結束,使用了台灣方面國史館和國民黨中央黨史會的譯本,基本是當時抄送或呈送的公文檔案呈現,譯本著作權上應該不成問題了。另外,大陸方面的譯本(僅算學術或官方譯文),我見到的應該比較早的是復旦在1975年譯出的版本(即《1931——1945 日本帝國主義對外侵略史料選編》中的版本),待到期時也可以補充進去。--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10:13 (UTC)
- 鄧豐洲,據內文附鏈接及嘉義大學錄本,有(截至2021年)在世的編者,即使篇末標註「授權供非營利用途」,似不足以滿足本站CC BY-SA 4.0要求?請求熟悉授權協議相關要求的有識者協助確認是否不合要求。--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08:27 (UTC)
- 似乎可以按照單純事實消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18日 (日) 08:37 (UTC)
- 您說得有道理。這也沒有啥文字追加了,只是名字組成的世系圖。在下對此不再有疑慮。(不過這標題是不是怪怪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08:44 (UTC)
- 標題是貢獻者寫錯了,那是編者的名字。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18日 (日) 09:14 (UTC)
- 您說得有道理。這也沒有啥文字追加了,只是名字組成的世系圖。在下對此不再有疑慮。(不過這標題是不是怪怪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08:44 (UTC)
- 似乎可以按照單純事實消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18日 (日) 08:37 (UTC)
- 國際歌 (鮑狄埃),裡面是今天通行本的歌詞,該件源自w:蕭三譯本及基於其基礎上的各版修訂,就算不細數而只看蕭三,1983年逝世,更何論後續修訂版,宜刪除,--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08:05 (UTC)
- 補充:本地原已有國際歌頁面,除非還有同名而徹底不同的另一首歌——在下淺陋,如真有這樣的歌,請諸位提醒我——否則應該也不用這樣用作者名消歧義。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10:16 (UTC)
- PS:頁面雖已清空,但歷史版本仍在,需要刪除。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3日 (五) 18:18 (UTC)
- 對中世紀後羅馬尼亞地區的 「羅馬」概念的探究,知網可以核實:發表於半月刊《青春歲月》2022年第12期,速刪。--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3日 (五) 18:10 (UTC)
- 好吧我以為得到原文作者授權同意就行了,不過我看都刪了那就不用我在手動了吧.......另,期刊文章版權在原作者還是雜誌社手中?如在雜誌社手中,已解散雜誌社文章是否可以發表在此地?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7 (UTC)
- @DrOlius:參考w:Wikipedia:捐贈版權材料/捐贈流程,作者或版權持有人需要以相應方式,即:1、在原文出處直接授權或;2、發送授權信。基於本件情況,只有作者或版權持有人沿流程2操作才能釋出版權,其他是無效的。期刊文章版權在誰手中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需要基於實際情況判斷,但這與本件的著作權保護期沒有即時的直接關聯——發表於2022年,就算是雜誌社蒸發了也都不到期。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11 (UTC)
- 明白了,已讓原作者發送授權郵件。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24 (UTC)
- 已發送授權信件,後續是重新上傳還是什麼?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03:40 (UTC)
- 應該要等那邊審視授權郵件後作進一步處理?請問@Midleading是這樣的麼?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9日 (四) 06:26 (UTC)
- 我不是維基百科上的管理員,也沒有參與捐贈流程,需要@Jusjih或@Ericliu1912處理。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29日 (四) 08:14 (UTC)
- 應該要等那邊審視授權郵件後作進一步處理?請問@Midleading是這樣的麼?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9日 (四) 06:26 (UTC)
- 期刊文章的著作權的財產權部分取決於是否與期刊簽署著作權轉讓協議,如簽署則歸期刊所有,否則歸作者所有。注意原作者仍擁有精神權利(如署名權)。法人解散時應當清算財產,之後才能註銷。 曾晉哲(留言) 2024年3月1日 (五) 17:25 (UTC)
- 作者本人說僅投稿未專門簽署著作權轉讓協議給期刊,但不清楚投稿是否會有默認轉讓著作權的情況。作者已授權公開另一篇雜誌社解散的期刊論文(已發送至維基志願者郵箱),那我就上傳那一篇吧。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3日 (日) 09:59 (UTC)
- @DrOlius:參考w:Wikipedia:捐贈版權材料/捐贈流程,作者或版權持有人需要以相應方式,即:1、在原文出處直接授權或;2、發送授權信。基於本件情況,只有作者或版權持有人沿流程2操作才能釋出版權,其他是無效的。期刊文章版權在誰手中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需要基於實際情況判斷,但這與本件的著作權保護期沒有即時的直接關聯——發表於2022年,就算是雜誌社蒸發了也都不到期。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11 (UTC)
- 好吧我以為得到原文作者授權同意就行了,不過我看都刪了那就不用我在手動了吧.......另,期刊文章版權在原作者還是雜誌社手中?如在雜誌社手中,已解散雜誌社文章是否可以發表在此地?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7 (UTC)
- 大韓帝國李X益敕命譯者版權不明。--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29 (UTC)
- 此文著於大韓帝國時期距今已有百年,作者和當事人都早已逝世,此文是否有侵權問題?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35 (UTC)
- 文庫載錄文章,原文及譯文版權是必須同在公有領域。--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2 (UTC)
- 怎麼判斷是否在公有領域?這東西都是大韓帝國時期的.........距今已有百年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5 (UTC)
- 此文原件已被譯者「肖聰榕」收藏,「肖聰榕」本人將翻譯文字轉發給我,這樣怎麼算?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9 (UTC)
- 前面晞世道明閣下已經回復過閣下,單是譯文版權就已經有未釐清之處,此文譯者同前一案,因此除非按前一條在下舉出的釐清方式完成,否則版權無法釋出而需要被刪除。另,有關如何判斷是否在公有領域,可以閱讀Wikisource:版權信息,簡要而言,通常需要考慮作者的卒年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身後保護期。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15 (UTC)
- 明白,感謝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31 (UTC)
- 前面晞世道明閣下已經回復過閣下,單是譯文版權就已經有未釐清之處,此文譯者同前一案,因此除非按前一條在下舉出的釐清方式完成,否則版權無法釋出而需要被刪除。另,有關如何判斷是否在公有領域,可以閱讀Wikisource:版權信息,簡要而言,通常需要考慮作者的卒年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身後保護期。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15 (UTC)
- 文庫載錄文章,原文及譯文版權是必須同在公有領域。--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2 (UTC)
- 援勦右神元宮,無落款,單就內文論,已提到民八十七年(1998年),似未滿足著作權要求。--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9日 (四) 12:31 (UTC)
- 原頁面已刪除,但是日誌(special:log/1130155)的摘要里仍然存有侵權的信息。 用戶討論:用戶討論 2024年3月1日 (五) 13:05 (UTC)
3月
編輯反對統一,毛澤東作品,宜速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3日 (日) 10:27 (UTC)
- {{PD-1923}},遷至多語言文庫。--Kcx36(留言) 2024年3月3日 (日) 10:33 (UTC)
- 我是覺得反正就剩幾年了,移來移去沒啥必要。刪掉等到期了再恢復就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6日 (二) 09:09 (UTC)
- 這條明顯的自然人作品,不需要等這麼久吧?———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7日 (三) 04:29 (UTC)
- 請@Jusjih:移動到多語言文庫。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
- 關於授予金桂蘭等10名同志全國三八紅旗手標兵、 柳茹等1023名同志全國三八紅旗手、 北京市西城區地稅局納稅服務所等1005個單位全國三八紅旗集體榮譽稱號的決定,婦聯是人民團體,通常地不具備三性質。--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5日 (二) 20:04 (UTC)
- 支持,應(×)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6日 (三) 02:17 (UTC)
- 美國在東亞的原則與目標和羅納德·里根總統對《八一七聯合公報》解釋,美國在臺協會不適用{{PD-USGov}}。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15日 (五) 08:37 (UTC)
- 抗日戰爭勝利暨臺灣光復紀念碑碑文:未明符合版權要求的理由。--Kcx36(留言) 2024年3月18日 (一) 03:11 (UTC)
- 該紀念碑碑文應該是由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成立的碑文委員會書寫。——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12:08 (UTC)
- 鏈接點不開,而且閣下既然提到了「應該」,那說明仍然處於無法確認的狀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7日 (三) 13:55 (UTC)
- 內容是可以確認的(「應該」有時只是一種說話方式吧),原文是「...由臺北市中山管理所於同年10月成立「碑文委員會」,並由下設的「碑文研議小組」在2011年3月定稿碑文,最後於同年光復節以「歷史長軸」形式立於紀念碑前。」問題是,中山堂管理所是台北市文化局下轄二級機關,但該碑文委員會的組成,似乎是由外部的專家學者組成[68],因此可能需要具體考慮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和著作權的歸屬是否有約定等問題(因為可能會牽涉受僱/受聘等情況?)。@Ericliu1912:不知道閣下是否方便去信或其他方式向相關機關確認此件的著作權歸屬?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14:18 (UTC)
- 我在想能不能直接給智慧財產局記寄封信問問,順便取得函釋供後人參考。——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1:32 (UTC)
- 辛苦閣下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3:19 (UTC)
- 我在想能不能直接給智慧財產局記寄封信問問,順便取得函釋供後人參考。——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1:32 (UTC)
- 內容是可以確認的(「應該」有時只是一種說話方式吧),原文是「...由臺北市中山管理所於同年10月成立「碑文委員會」,並由下設的「碑文研議小組」在2011年3月定稿碑文,最後於同年光復節以「歷史長軸」形式立於紀念碑前。」問題是,中山堂管理所是台北市文化局下轄二級機關,但該碑文委員會的組成,似乎是由外部的專家學者組成[68],因此可能需要具體考慮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和著作權的歸屬是否有約定等問題(因為可能會牽涉受僱/受聘等情況?)。@Ericliu1912:不知道閣下是否方便去信或其他方式向相關機關確認此件的著作權歸屬?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14:18 (UTC)
- 鏈接點不開,而且閣下既然提到了「應該」,那說明仍然處於無法確認的狀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7日 (三) 13:55 (UTC)
- 該紀念碑碑文應該是由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成立的碑文委員會書寫。——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12:08 (UTC)
討論:靖康稗史:該討論頁為崔文印(1941-)的文章,顯而易見的侵權。正文部分也包含大量崔文印的註解,我將於近日清理。--Kcx36(留言) 2024年3月20日 (三) 09:00 (UTC)- 註:Midleading刪除後我重建為版本信息頁。--Kcx36(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12:22 (UTC)
提刪一批文獻,這些雖然是政府部門作品,但行政性存疑,需要明確其是否能劃入公有性質,若無法明確,還請刪除:
國務院給戒嚴部隊全體官兵的慰問信2022年三門峽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鄉親的慰問信- 致奮戰在全市疫情防控一線工作者的慰問信
- 遷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關於商家不以任何形式過「洋節」的倡議書
鹿城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致全區居民的倡議書廣東省能源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致廣東省電力用戶有序用電、節約用電倡議書神農架林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群防群控倡議書致湖濱區籍在外父老鄉親的倡議書- 舉全區之力 集全區之智 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致全體番禺市民的倡議書
椒江區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倡議書荊門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向全市人民發出倡議徐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2022年天津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鄉親一封信2022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2022年中共樂亭縣委、樂亭縣人民政府致全縣廣大黨員幹部群眾的一封信致廣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2022年六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致廣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中共石家莊市委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致全體市民的一封信致網民朋友的一封信致在寧外籍人士的一封公開信給市民朋友的一封信致馬鞍山市廣大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一封信- 2020年通海縣人民政府致全縣廣大農民群眾的一封信
- 2022年5月12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全市廣大護士的一封信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7日 (三) 15:12 (UTC)
- 「6、廣東省能源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致廣東省電力用戶有序用電、節約用電倡議書」。裡面第一點是「要求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節能,則屬於廣東省能源局主要職能的「負責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一項;第二點和第三點總的而言也屬於「承擔全社會節能工作...實施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有關工作」的部分,其中尤其是「...要縮短廣告燈、景觀燈照明時間,在用電高峰時段減少使用或停用大功率用電設備和非必要照明燈具」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的法定部門職能。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16:32 (UTC)
- 「1、國務院給戒嚴部隊全體官兵的慰問信」。簡而言之,此信由國務院至部隊,可類比公對公賀電,本地此前對同類文件已有過收錄為結果的討論。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20:15 (UTC)
- 「19、致網民朋友的一封信」。這是警方通報啊?典型第五條——只是標題比較不常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20:26 (UTC)
- 6和19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先 撤回請求。至於1,閣下類比的是哪個賀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2:51 (UTC)
- 哪個賀電都是,只要不是因私發出而是因公發出。禮儀文書(這只是粗略的說法)不可能用其是否真的「行」了「政」的眼光看待——因為沒法這麼看——而是應從發文所涉事務是否因公去看它的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3:17 (UTC)
- 6和19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先 撤回請求。至於1,閣下類比的是哪個賀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2:51 (UTC)
- 就「5、7、8、11、12、13、14、15、16、17、18、19、20」: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
,則上述文書均屬於此條所示法定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PS:另補入前案被提刪而與此系列件情況相同的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4:01 (UTC) - 就「10、椒江區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倡議書」: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亦應視同此條所示法定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PS:請注意「徵用」不等同於「強征」;又,請注意「X級以上」按中國大陸的立法習慣用語,均包括本數。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4:18 (UTC)
-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的意見,對相應文獻 撤回請求。繼續提刪剩餘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5:32 (UTC)
- 補充一下,同此列類文獻還有21,我想我是數漏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6:24 (UTC)
- 認可,對21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9日 (五) 10:03 (UTC)
- 還漏了2。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4:36 (UTC)
- 認可,對2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7:00 (UTC)
- 補充一下,同此列類文獻還有21,我想我是數漏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6:24 (UTC)
- 「22、致馬鞍山市廣大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一封信」。其實第一點到第四點基本就是強制要求,只是字面上不那麼明顯;即便不考慮這些,第五點「停止其營運」的警告還是顯然展示了其行政許可的職權性質,如果要更加揪着的話,考慮到馬鞍山市交通運輸局權責清單目錄(美中不足的是這不是本件以前的,但我想大家憑常識判斷下列的事項在2020年以前是不是交運局的權責吧)列明其「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車輛運營許可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許可」的權責,這顯然是清晰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6:20 (UTC)
- 認可,這條也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9:54 (UTC)
- 「23、2020年通海縣人民政府致全縣廣大農民群眾的一封信」。(×)刪除。通海縣人民政府的網頁顯示,正確的落款是「中共通海縣委宣傳部」,不合PD-PRC-CPC收錄要求。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8:57 (UTC)
- 靠,這份誰錄的,居然亂寫作者。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9:55 (UTC)
- 9、舉全區之力 集全區之智 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致全體番禺市民的倡議書:就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這一政策事項徵求公眾意見,顯然有司權責(事實上的目的也是如此)。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4:34 (UTC)
- 啊?這文獻沒說徵求意見啊?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8:25 (UTC)
- 從內文看,不僅是徵求公眾意見,其實同樣也有政策宣示:
舉全區之力,集全區之智,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要問計於民,廣泛聽取民意,讓全區人民積極參與,獻計獻策,尋求垃圾處理的最優辦法...要問計於專家...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環保知識,...要堅持以人為本,大力完善科學、民主、依法的政府決策機制和客觀、理性、文明的民意表達機制,...要建立科學的垃圾處理機制...
太長我就不截了。當然這未免可能讓人感到曖昧,但是如果從當年事件的發展看,倡議書(特別是附上了反饋渠道的倡議書)其實就是徵求公眾意見的宣告,為了說明這一點,特附上當年的《廣州日報》(廣州市委機關報)就此事的報道(只有轉載的了,未能提供原來源實為遺憾):番禺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聯合發出倡議:全區人民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身邊事做起,積極參與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活動。同時公布了5個市民反映渠道。據了解,從倡議書發出之日起,番禺將在全區進行為期半年的大討論,在全區範圍內廣泛開展徵求民意的工作。
內有原文,溝通渠道是附在倡議書後的,相信足以佐證在下的意見。次年的《番禺區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到這一點:區四套班子發出《倡議書》,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引導市民參與垃圾分類處理
。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9:03 (UTC)-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該文獻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14:58 (UTC)
- 從內文看,不僅是徵求公眾意見,其實同樣也有政策宣示:
- 啊?這文獻沒說徵求意見啊?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8:25 (UTC)
-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十三條 對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該文件屬於表彰範疇。--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49 (UTC)
- 請閣下證明該文件屬於「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06:53 (UTC)
- 繼續提刪剩餘的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中共貴池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鄉鎮行政區劃調整中有關人代會和選舉等問題的意見,{{PD-PRC-CPC}}豁免範圍外作品,宜速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9日 (五) 07:50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 (×)刪除,這沒有太大問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領導其的市黨委提交報告,顯然在PD-PRC-CPC以外;至於報告被批准後,報告內的內容在人大工作中如何落實,那會是另外的文件和流程,不是這一份。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18:55 (UTC)
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黨組關於給現有四類分子摘掉帽子的請示報告,提刪其中公安部黨組為作者的部分,屬於{{PD-PRC-CPC}}豁免範圍外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9日 (五) 08:00 (UTC)
- 據現有共識,認為已在豁免範圍內。@紅渡廚:閣下是否尚有其他補充意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3:45 (UTC)
- 因{{PD-PRC-CPC}}豁免範圍擴大,對本案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7日 (五) 03:32 (UTC)
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簡介:不適用{{PD-PRC-exempt}}。本文僅在「湖北文旅」公眾號文章中提供下載,並沒有作為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的一部分,或以政府通知的形式印發。我認為其只是作為一種宣傳資料向公眾提供,可類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書中的本案申報書是涉縣排賽在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形成的申報材料,不具有行政文件的普遍約束力,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行政性文件」
,判斷為不適用{{PD-PRC-exempt}}。--Kcx36(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09:28 (UTC)
- 我翻了一下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
可知文物宣傳是行政職責,沒啥問題,可以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9日 (五) 10:14 (UTC)- 從條文上看,它應該要發揮「對文物保護的宣傳」作用,但這通篇只談文物的特點或者意義,不是在宣傳文物保護而是在宣傳文物本身。如果說它作為文物保護的公文的附件(說到這裡,我留意到公眾號里提供的掃描件到這部分左上角寫着「附件2」),那很常見,收錄也沒什麼問題,畢竟是公文的組成部分;但如果單獨收錄,就讓人有些費解了。單就此篇而論,基於公眾號里提到了來源,作者是政府法人沒什麼問題,但是恐怕夠不到三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18:46 (UTC)
- 從文字理解的角度來說,「文物保護的宣傳」和「宣傳文物本身」確實是兩碼事。但是,從現實角度來說,「文物保護的宣傳」本就應該包括「宣傳文物本身」。把具體的文物的價值告訴群眾,才能夠讓群眾知道為什麼要保護這些文物,從而起到「文物保護的宣傳」的作用。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30日 (六) 04:34 (UTC)
- 從國務院最早確立文物保護單位制度的文件《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中也可以知道:
由於農業生產建設范圍空前廣闊,農村的文物保護工作已絕非少數文化工作幹部所能勝任,因而必須發揮廣大群眾所固有的愛護鄕土革命遺跡和歷史文物的積極性,加強領導和宣傳,使保護文物成為廣泛的群眾性工作。只有這樣做,才能適應今天的新情況,才能眞正達到保護文物的目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30日 (六) 04:36 (UTC)- 「宣傳文物」是一種「宣傳文物保護」的途徑,這沒錯;但用於宣傳文物的資料被視為「行政性」而豁免著作權則恐不甚恰當,因為一個三性質的文件(除個別新聞公告或禮儀性質外)最基本還是應該宣示政策的,這樣才反映這個文獻與其法定權責的相關性。事實上,如在下在前述認為可能保留的一些倡議書,其中其實都有相關當局的政策或規定宣示,這因而反映了該文獻與當局法定權責的關聯性。一個例子是,像這幅文宣作品作為政府舉辦活動的宣傳材料,也由有司署名,但我相信它也不會被視為是三性質文件;又如說衛健委不時發一些「預防流感小妙招」一類的信息,我想它們也不能必然地被視為三性質,道理是一樣的。我可能還是比較傾向於它們是法人作品,著作權由來源部門持有。--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日 (一) 09:21 (UTC)
- 再看看其他用戶是什麼意見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30 (UTC)
- 「宣傳文物」是一種「宣傳文物保護」的途徑,這沒錯;但用於宣傳文物的資料被視為「行政性」而豁免著作權則恐不甚恰當,因為一個三性質的文件(除個別新聞公告或禮儀性質外)最基本還是應該宣示政策的,這樣才反映這個文獻與其法定權責的相關性。事實上,如在下在前述認為可能保留的一些倡議書,其中其實都有相關當局的政策或規定宣示,這因而反映了該文獻與當局法定權責的關聯性。一個例子是,像這幅文宣作品作為政府舉辦活動的宣傳材料,也由有司署名,但我相信它也不會被視為是三性質文件;又如說衛健委不時發一些「預防流感小妙招」一類的信息,我想它們也不能必然地被視為三性質,道理是一樣的。我可能還是比較傾向於它們是法人作品,著作權由來源部門持有。--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日 (一) 09:21 (UTC)
- 從條文上看,它應該要發揮「對文物保護的宣傳」作用,但這通篇只談文物的特點或者意義,不是在宣傳文物保護而是在宣傳文物本身。如果說它作為文物保護的公文的附件(說到這裡,我留意到公眾號里提供的掃描件到這部分左上角寫着「附件2」),那很常見,收錄也沒什麼問題,畢竟是公文的組成部分;但如果單獨收錄,就讓人有些費解了。單就此篇而論,基於公眾號里提到了來源,作者是政府法人沒什麼問題,但是恐怕夠不到三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18:46 (UTC)
- 既然沒有其他的保留意見,那我同意,刪掉吧。———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Author:法尊(1902—1980)的作品:密宗道次第廣論、菩提道次第廣論。--Kcx36(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07:40 (UTC)
- 不符要求,(×)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30日 (六) 11:19 (UTC)
- 這條明顯的自然人作品,不用等這麼久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7日 (三) 04:35 (UTC)
- 已刪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
4月
編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的法人作品,{{PD-PRC-CPC}}豁免範圍外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4:39 (UTC)
- 判斷不確。「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明定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把該規劃綱要的作者認為是黨組織未見依據。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6:31 (UTC)
- 閣下沒把原文點開看看吧?「2021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屆委員會第十次全會審議通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6:41 (UTC)
- 閣下的說法我大概猜到了。「審議通過」和「法人作品」不是劃一對口。全國十四五規劃綱要由全國人大通過,它是不是就變成人大作品?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6:53 (UTC)
- 難道不是代表法人意志作品?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7:01 (UTC)
- 法人作品有三個要求,主持創作、代表意志、為此負責。第一條夠不上,那後邊何必談?還有,就算夠上了,以兵團黨政軍企四合一的結構,除非所涉事務是顯然的黨務,否則它也不適用於PD-PRC-CPC——而這正好不是黨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7:07 (UTC)
- 認可,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8:27 (UTC)
- 法人作品有三個要求,主持創作、代表意志、為此負責。第一條夠不上,那後邊何必談?還有,就算夠上了,以兵團黨政軍企四合一的結構,除非所涉事務是顯然的黨務,否則它也不適用於PD-PRC-CPC——而這正好不是黨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7:07 (UTC)
- 難道不是代表法人意志作品?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7:01 (UTC)
- 閣下的說法我大概猜到了。「審議通過」和「法人作品」不是劃一對口。全國十四五規劃綱要由全國人大通過,它是不是就變成人大作品?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6:53 (UTC)
- 閣下沒把原文點開看看吧?「2021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屆委員會第十次全會審議通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6:41 (UTC)
關於批准發布北京歡樂谷等70家景區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公告的決定,提刪其中「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為作者的部分,需要明確其是否有權行政。———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5日 (一) 07:31 (UTC)
-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家旅遊局組織設立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這沒到很疑難的地步吧。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07:41 (UTC)- 是,我看到這個文件了。不過無法確定「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是否為事業單位。同時,無法確定「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是否為行政工作。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5日 (一) 07:58 (UTC)
中央政治局同志在接見全國計劃工作座談會全體代表時的指示,W:華國鋒(2008年去世)的講話,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所以沒到期。———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5日 (一) 08:03 (UTC)
- (×)刪除,一般職務作品。這夠不上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的門檻。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19:08 (UTC)
各位是否考慮討論一下香港法例適用該模板嗎(Template:PD-EdictGov)?以及請教一下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政府文件中【當對待外國政府的文件時,這一條並無法律效力】的出處。——Zzhtju(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15:07 (UTC)
- 這句是錯的。應當是:只在美國具有法律效力。中文維基文庫的共識是要求作品在美國和起源地都處於公有領域,前者不滿足可以消極容忍,後者不滿足可以軟重定向到多語言維基文庫。 曾晉哲(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19:17 (UTC)
- 真實佛法息災賜福經(真佛經),依照真佛宗網站說法,並不允許自由改作與商業使用。--世界解放者(留言) 2024年4月18日 (四) 10:32 (UTC)
- w:盧勝彥,仍在世,加上上面的表示,(×)刪除。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10:29 (UTC)
- @Midleading:叨擾,但此文又遭Ip用戶復建,仍勞刪除。另,是否可以考慮白紙保護一段時間?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3日 (五) 13:45 (UTC)
- 台灣關係法,美國在臺協會不適用{{PD-USGov}}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38 (UTC)
- 雖然少見,仍建議細查是否有美國國務院官方中文譯本(上次美國憲法就這樣洗白的)。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4月23日 (二) 23:06 (UTC)
王毅訪問柬埔寨並主持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聯合新聞稿,[69],新華社電、且有記者署名。依照2023年9月已有的版權討論,應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3:45 (UTC)
- 「依照2023年9月已有的版權討論」,事實是此文與任何一篇9月的討論的對象都不一致——請注意標題是「聯合新聞稿」——新華社跟誰聯合,柬埔寨國家通訊社?這只能是中柬兩國政府(基於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的聯合新聞稿,沒有其他解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3:53 (UTC)
- 1、請拿出依據;2、就算你說的對,新華社也屬於國務院系統;3、記者署名在那總不能無視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4:00 (UTC)
- 1、AKP(柬埔寨國家通訊社)也刊登了這份新聞稿Joint Press Release of Chinese FM’s Visit to Cambodia and 7th Meeting of Cambodia-China Intergovernment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2、新華社屬於國務院系統,那跟「聯合新聞稿」的所屬毫無邏輯關係,新華社屬於國務院就能作為創作「跟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有關的聯合新聞稿」的主體啦?3、記者署名,頂天了是著作權法十七條第二款職務作品,如果按歸屬到其所屬「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那麼還是那句話,新華社能作為創作「跟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有關的聯合新聞稿」的主體啦?——要害不在「新聞稿」,在「聯合」,外交通稿,顯而易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4:18 (UTC)
- 閣下這完全是經驗主義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觀事實判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外表明的主要職責中,未有明確表明其職責包括撰寫外交新聞稿[70],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排除其著作權歸屬有可能是新華社。記者的署名可是在那裡擺着呢。「聯合」又怎麼樣,新華社的記者按照外交部要傳達的精神自擬一份稿子,行不行?當然有可能嘛。再以及,由於該文獻同時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確認柬埔寨的相關著作權法律是否支持錄入至本地。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5:19 (UTC)
- 我已經叫過你去看柬埔寨的表述了,就是兩國的聯合新聞稿——像這樣的例子有很多,如[71]、[72]和[73],無視外交常識而選擇性地咬文嚼字是不正確的。「聯合又怎麼樣,新華社的記者按照外交部要傳達的精神自擬一份稿子」,你不妨問一問柬埔寨政府是否答應在自己的國家通訊社發布這樣一份由新華社自擬的「聯合新聞稿」——如果你確實有看過那份稿子的話,就應該留意到這是中英文本對照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外表明的主要職責中,未有明確表明其職責包括撰寫外交新聞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排除其著作權歸屬有可能是新華社。」的邏輯不通順,一則是新聞稿可以歸屬於外交部職責的「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新聞工作」,二則是新華社著作權歸屬已經被前述的客觀事實排除。還有,「由於該文獻同時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確認柬埔寨的相關著作權法律是否支持錄入至本地」也是缺乏基本常識,照這樣說所有具備多語言文本的雙邊和多邊條例都將因這個不知所謂的理據而被質疑著作權,請閣下澄清你的說法。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5:40 (UTC)
- 喔,不好意思,前面沒表達清楚。新華社作為中方這邊的擬稿,柬埔寨國家通訊社作為柬方的擬稿,請問這樣有沒有可能?誰規定了新聞稿一定要由外交部來寫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8:15 (UTC)
- 沒有一丁點可能,這種「可能」無視基本常識,早就已經向你提出在外事上「聯合新聞稿」的用例了。沒有人規定「新聞稿一定要由外交部來寫」,請你停止曲解他人立場,事實是新華社沒辦法代表當局作為就相關事項(顯然是外交事務)發布聯合新聞稿的主體——新華社是事業單位,不管外交。那些無法說明到底是外交部通稿還是新華社采寫的新聞稿跟這根本不是一回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8:44 (UTC)
- 拿證據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8:56 (UTC)
- 證據前面已經給出,閣下這種所謂「要證據」實則是「不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滿意」的胡攪蠻纏也該有個頭了。滿滿一頁的版權討論,你有多少是有理有據的提刪?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8:57 (UTC)
- 新聞稿可以由主辦發放也可以由新聞機構采寫,但「聯合新聞稿」不同,哪家新聞機構有跟別人聯合發布自己采寫的同一份新聞稿過?如果說兩方官方通訊社代表當局,則至少中方的通訊社在職能上不具備外交事務的處理權,所以這個推論也是行不通的。只有一條路可走——主辦方發放。事實上,如果用平常心來看,結合已有用例,答案顯而易見。閣下所謂的「要證據」,實際上就是「不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滿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2 (UTC)
- 我對閣下的惡意揣測只能表示遺憾。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4 (UTC)
- 然則閣下無法回應任何反駁,而徒以無根據的(且引用大量情況不一致的類比而達成的)「可能」來說理,同時無視大量情況一致的用例類比,在理解上出現重大偏差,則更顯遺憾。如果沒有實例、實理的提刪,則請閣下反省自身,而不是對他人表示遺憾。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9 (UTC)
- 我對閣下的惡意揣測只能表示遺憾。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4 (UTC)
- 拿證據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8:56 (UTC)
- 沒有一丁點可能,這種「可能」無視基本常識,早就已經向你提出在外事上「聯合新聞稿」的用例了。沒有人規定「新聞稿一定要由外交部來寫」,請你停止曲解他人立場,事實是新華社沒辦法代表當局作為就相關事項(顯然是外交事務)發布聯合新聞稿的主體——新華社是事業單位,不管外交。那些無法說明到底是外交部通稿還是新華社采寫的新聞稿跟這根本不是一回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8:44 (UTC)
- 喔,不好意思,前面沒表達清楚。新華社作為中方這邊的擬稿,柬埔寨國家通訊社作為柬方的擬稿,請問這樣有沒有可能?誰規定了新聞稿一定要由外交部來寫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8:15 (UTC)
- 我已經叫過你去看柬埔寨的表述了,就是兩國的聯合新聞稿——像這樣的例子有很多,如[71]、[72]和[73],無視外交常識而選擇性地咬文嚼字是不正確的。「聯合又怎麼樣,新華社的記者按照外交部要傳達的精神自擬一份稿子」,你不妨問一問柬埔寨政府是否答應在自己的國家通訊社發布這樣一份由新華社自擬的「聯合新聞稿」——如果你確實有看過那份稿子的話,就應該留意到這是中英文本對照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外表明的主要職責中,未有明確表明其職責包括撰寫外交新聞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排除其著作權歸屬有可能是新華社。」的邏輯不通順,一則是新聞稿可以歸屬於外交部職責的「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新聞工作」,二則是新華社著作權歸屬已經被前述的客觀事實排除。還有,「由於該文獻同時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確認柬埔寨的相關著作權法律是否支持錄入至本地」也是缺乏基本常識,照這樣說所有具備多語言文本的雙邊和多邊條例都將因這個不知所謂的理據而被質疑著作權,請閣下澄清你的說法。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5:40 (UTC)
- 閣下這完全是經驗主義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觀事實判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外表明的主要職責中,未有明確表明其職責包括撰寫外交新聞稿[70],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排除其著作權歸屬有可能是新華社。記者的署名可是在那裡擺着呢。「聯合」又怎麼樣,新華社的記者按照外交部要傳達的精神自擬一份稿子,行不行?當然有可能嘛。再以及,由於該文獻同時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確認柬埔寨的相關著作權法律是否支持錄入至本地。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5:19 (UTC)
- 1、AKP(柬埔寨國家通訊社)也刊登了這份新聞稿Joint Press Release of Chinese FM’s Visit to Cambodia and 7th Meeting of Cambodia-China Intergovernment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2、新華社屬於國務院系統,那跟「聯合新聞稿」的所屬毫無邏輯關係,新華社屬於國務院就能作為創作「跟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有關的聯合新聞稿」的主體啦?3、記者署名,頂天了是著作權法十七條第二款職務作品,如果按歸屬到其所屬「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那麼還是那句話,新華社能作為創作「跟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有關的聯合新聞稿」的主體啦?——要害不在「新聞稿」,在「聯合」,外交通稿,顯而易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4:18 (UTC)
- 1、請拿出依據;2、就算你說的對,新華社也屬於國務院系統;3、記者署名在那總不能無視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4:00 (UTC)
注意到銀色雪莉閣下剛剛上傳了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聯合新聞稿及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聯合新聞稿,也許銀色雪莉閣下期望通過這兩份作品來論證案涉文獻的著作權。不過我要提醒閣下的是,一份,新華社未對「聯合新聞稿」署上記者名字[74];另一份,新華社乾脆沒發,直接另擬了一份新聞稿[75](當然也可能只是我沒搜到,如有歡迎補充)。也許這能提醒閣下被提刪文獻與前述兩作品的不同。———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11:45 (UTC)
- 鑑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指出該法對於「三性質」類文獻的不適用的問題,你跟我談所謂的「署名」以及自鳴得意的所謂「提醒」沒有任何意義——而兩國當局的聯合新聞稿具備「三性質」,以及新華社無法作為發布該具備「三性質」的文書的主體的原因,已經在前面給出明確的證據。如果你沒有新東西,請停止「不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滿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1:53 (UTC)
-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時常被選擇性遺忘,我對這一點感到哀傷。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1:56 (UTC)
- 閣下今天跟喝多了似的拒絕停止對他人的惡意揣測,對此我無話可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12:24 (UTC)
- 仍舊拒絕回應具體的問題,無視自身實際上對他人的揣測
閣下這完全是經驗主義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觀事實判斷
、也許銀色雪莉閣下期望通過這兩份作品來論證案涉文獻的著作權
而給別人戴上「惡意揣測」的帽子。——我也覺得你今天跟喝多了似的,閣下平常可沒有這樣喪失判斷力。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2:33 (UTC)
- 仍舊拒絕回應具體的問題,無視自身實際上對他人的揣測
- 閣下今天跟喝多了似的拒絕停止對他人的惡意揣測,對此我無話可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12:24 (UTC)
- 有新華社電,有責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聯合聲明—— Zzhtju(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6:33 (UTC)
- 說的不是責編,說的是[76]這篇里的「(記者吳長偉)」。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5日 (四) 02:46 (UTC)
經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認為本文屬於行政作品,屬於公有領域。故 撤回請求。副知@銀色雪莉閣下。———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9日 (四) 14:05 (UTC)
5月
編輯- 看守所中、雙十節悼我的劉友、殺劉夢瑩週年紀念、中國婦女應上那兒跑?(一五)各篇,依據近日模板討論:PD-old-assumed結論,疑似未能錄入文庫,@Beodat:知照。--221.127.10.160 2024年5月16日 (四) 03:12 (UTC)
- 支持並補充,作者:陶思瑾,經搜尋未能查閱到其逝世年份。另還有一篇《一般婦女的迷悟》也是同作者作品,一併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6日 (四) 07:15 (UTC)
- [77],請問哪位有能力閱讀,查證陶思瑾的下落? Zhxy 519(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4:50 (UTC)
- 《浙江月刊》上的文章內容是陳鴻陸1938/1939年在浙江見到出獄後的陶思瑾和國民黨政府公務員李在和結婚一事,沒有其他信息。紹興陶家說,李在和(根據1939年7月8日《東南日報》,出生於1902或1903年)後在大陸政權變更過程中失蹤。陶終生無子女,去世多年,卒年不詳。陶女父母出生於1870年代,陶女是家裡最小的孩子,兄長姊姊均已去世,根據大陸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由於繼承人均死亡,著作權無人繼承。大陸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著作權存續期間無人繼承作品如何處理,有人認為應為中國國家所有也有人認為屬公共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在中華民國屬公共領域。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發表於1929年和1977年間的作品,未在美國登記的,如1996年前屬公共領域,則在美國屬於公共領域。陶的文章均登報於1949年前,如果將其視為中華民國作品,則在美國亦屬公共領域。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8:53 (UTC)
- 因無子女且直系親屬已凋零,90年代編寫地方誌時紹興陶家親屬只知80年代初陶已不在人世,但無法提供具體卒年。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9:05 (UTC)
- @Beodat:這其實與「存續期間有無人繼承」的問題無關。問題的核心是:作者因身份明確而不能援用各地關於著作權人身份不明的條例推定存續期間,同時又卒年不詳,導致身後存續期間是無法開始計算的,無法計算,那麼就不能推定著作權過期時間,也就是等同於尚未進入公有。關於此類情況,本地經共識延用commons的Template:PD-old-assumed,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品創作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50」所得結果年份的當年12月31日。照此,則上面四篇暫未能收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9:14 (UTC)
- 一些國家地區的法律中,如果根據卒年計算的著作權存續期間無人繼承,則財產權依法「消滅」,作品隨即進入公域,不再受過世時間/存續期限的限制。例子: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2條,43條。日本著作權法62條。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0:28 (UTC)
- 您說的,我在下面有提到,準確而言是「著作財產權人死亡...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人話就是該財產權沒有現存可行的去向了(包括親屬繼承、讓與他人...),這兩者都很難查(尤其是後者),因此在文庫不會說因為僅僅查不到繼承人就默認「消滅」,而是恰好相反,除非能提供證據說明確實沒有繼承讓與等情況的可能性了,才認為「消滅」——因為查不到人,跟查到「沒有人」,是兩件事。——當然,這些其實跟本件沒多大關係,說一千道一萬這些事情的起點都是卒年確定;沒有卒年,就無從談起。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1:05 (UTC)
- 簡而言之的話,照當前現有能查到的信息、來源國著作權法和文庫的方針而言,這四件(包括下面那一件大概也是)應該是只有援引Template:PD-old-assumed才能收——但也不是現在,是「作品創作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50」,本件而言,就是創作年份+100(中國大陸存續期限是身後+50),除此以外,應該沒有空間。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1:08 (UTC)
- 一些國家地區的法律中,如果根據卒年計算的著作權存續期間無人繼承,則財產權依法「消滅」,作品隨即進入公域,不再受過世時間/存續期限的限制。例子: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2條,43條。日本著作權法62條。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0:28 (UTC)
- PS:前述是因為著作權法是屬地法,所以這只能按大陸來算。本想請教您「80年代初陶已不在人世」是否有具體的文字資料表述,但轉念一想就算有,現在也不能收——+50,就算1980年也都不到期(何況也不能這麼算)。另,其實就算按台灣也不行——台灣固然說「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但著作(財產)權除了繼承,尚可讓與,而這是很難查閱的部分,除非能有確證其無人繼承且未發生讓與,否則通常本地也不能按這個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9:22 (UTC)
- 陶死亡相關信息見地方誌 https://search.worldcat.org/title/36935910
- 潛在的財產權持有者存不存在無法確認,屬於所謂「孤兒作品"的一種情形。worst case,陶死亡不足50年,陶的文字目前屬於孤兒作品。因是轟動全國的殺人犯,陶出獄後隱姓埋名重新做人(《東南日報》1939年7月8日),難以想像存在贈與別人當年獄中大作的情況;2008年後利用陶女其他文字的負面文章充斥網路/印刷出版物,甚至被東方衛視拍成情節不實的電視劇,亦未見有人出來抗議或主張權利。理論上的violation風險非0但是實操上的violation風險幾為0。保守起見等到2030年代,有無必要就難說了。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1:46 (UTC)
- 了解您實務角度的看法,不過文庫的著作權方針決定了文庫看的就是「理論上的violation風險」,所以我也只能向閣下表示遺憾。本地有Wikisource:未來進入公有領域作品列表,待作品到期時會恢復。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3:17 (UTC)
- @Beodat:這其實與「存續期間有無人繼承」的問題無關。問題的核心是:作者因身份明確而不能援用各地關於著作權人身份不明的條例推定存續期間,同時又卒年不詳,導致身後存續期間是無法開始計算的,無法計算,那麼就不能推定著作權過期時間,也就是等同於尚未進入公有。關於此類情況,本地經共識延用commons的Template:PD-old-assumed,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品創作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50」所得結果年份的當年12月31日。照此,則上面四篇暫未能收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9:14 (UTC)
- @Beodat:今天陶氏的事蹟只是散見於不同來源,先生想必有一定研究,不知可否在維基百科寫作一篇小傳,將來到了預定日期,以上幾件文章復原,屆時水到渠成,一切功德圓滿。見笑。--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5月17日 (五) 02:47 (UTC)
- 很遺憾Wikisource:未來進入公有領域作品列表出現在{{PD-old-assumed}}之前,那時還不允許作者逝世時間未知的作品加入該列表,目前也暫時沒有新的方針,所以暫時無法把這些作品加入該列表。
- 已刪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5月27日 (一) 15:55 (UTC)
橫被誣辱 遺恨難甘 劉文如請澈究事實,作者劉文如,經搜尋未能查閱到其逝世年份。不符合{{PD-old-assumed}}。———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6日 (四) 07:26 (UTC)
- 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疑似侵犯版權。--221.127.10.160 2024年5月18日 (六) 04:14 (UTC)
- 參考章忠信的釋義的話,本件是對應其中的第三種,即
任何在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當日或之前所完成、通行,且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之著作,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條規定,原本無從適用採創作保護主義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而受保護,惟依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規定,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就可以回溯受到本法的保護。
本件按1964年(民五十三年)9月算的話,在「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當日或之前」;著作權法 (民國53年)第二條:著作物之註冊,由內政部掌管之。
——按可見的歷史事實論斷的話應該也沒有註冊的了。以上條件都符合的時候,那麼它在2002年1月1日後回溯受當時著作權法保護,那就要按共同作者中最後死亡者身後五十年保護,也就是w:彭明敏,卒於2022年——那就要到2072年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8:19 (UTC)
- 參考章忠信的釋義的話,本件是對應其中的第三種,即
- 玉環市新聞信息中心2017年度部門決算公開,根據該文獻自己的顯示,其主要職能為:
《今日玉環》出版、增項出版,相關印刷、發行、廣告,新聞研究、新聞培訓及新聞業務交流,宣傳黨委政府相關政策,關注民生和民眾呼聲,上通下達,促進社會發展。
顯非行政職能。———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22日 (三) 03:17 (UTC)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外國國家豁免法答記者問,原文見此→[78]。新華社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27日 (一) 14:27 (UTC)
- 不過這也不怪上傳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里的版本確實把這句改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27日 (一) 14:28 (UTC)
6月
編輯- 《松巖先生別集》的序和年譜部分在韓國刊行於1956年。因此,它們什麼時候進入公有領域?什麼時候可以在維基文庫收錄?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36 (UTC)
- @Blahhmosh:這不能只看刊行年份,這信息是不夠的。閣下需要確認閣下所指的是否[79]和[80],又或者提供更多關於對應頁面的作者的信息。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48 (UTC)
- 本文獻收錄的作品的作者是權好文。他死於1587:宣祖20年。因此可以肯定他的作品進入了公有領域。
- 但是根據「松巖先生年譜」的信息,我們可以知道本文獻刊行於朝鮮純宗「後四十一年丙申」,也就是1956年。因此本文獻的年譜《松巖先生別集年譜》在1956年製作。
- 《松巖先生別集序》的作者是權相圭。根據本網站:
- http://people.aks.ac.kr/view.jsp?id=PPL_6JOc_A1874_1_0020251
- 他死在 1961년 7월 23일。因此他的作品完全沒有進入公有領域。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56 (UTC)
- https://db.itkc.or.kr/dir/pop/bexam?dataId=ITKC_MO_0189A
- 有更多信息。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57 (UTC)
- @銀色雪莉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20:41 (UTC)
- @Blahhmosh:如果照C區的說法,2013年7月以前,韓國的著作權保護期是身後+50年,權相圭卒於1961年,+50是2011。我不知道韓國後來修訂的著作權法是否有溯及,不過照這裡的說法的話,似乎《序》在韓國是過期了的——但是在美國還沒有,回溯之後(照別集刊行日期和序後署名附時間,可以視為1956年發表)應該要到2051。本地有消極容忍模板。
- 至於年譜,我需要閣下協助確認是不是這一份[81],如果是這一份,那麼根據[82],權必奎、權靖夏和李晩慤作為《年譜》著者,有名有姓,要先確認他們的逝世時間,而不是靠年譜的出版時間作推定。閣下是否能協助提供此三人的卒年?我能找到的是權靖夏(1892)和李晩慤(1874),但我需要閣下協助確定。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10 (UTC)
- 就是[81]這一部分。
- 權靖夏生死年:(1806-1892)[83]
- 愼庵李晩慤生死年:(1815:純祖15~1874:高宗11)[84]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3:47 (UTC)
- 權必奎是否有資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4:17 (UTC)
- @銀色雪莉抱歉,沒有看到你的回覆。我找了半天都沒有找到。但是很有可能他是19世紀出生的人。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15日 (六) 17:47 (UTC)
- @Blahhmosh:如果是這樣的話,首先,因為卒年不明,無法確定過期日期。但如果在本地時,也許可以援引Template:PD-old-assumed,因為從權靖夏的年譜識來看,落款時間是「上之二十六年己丑四月」,結合其生卒年和落款的紀年干支,應該指的是朝鮮高宗時期的1889年,那麼以PD-old-assumed的邏輯計算,創作年起+(目前)起源國年限+50=1889+120=2019,另外兩人是1892+30,1874+30(照c:Template:PD-South_Korea的說法),按最接近當前的時間,應該可以容忍。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17日 (一) 05:40 (UTC)
- @銀色雪莉抱歉,沒有看到你的回覆。我找了半天都沒有找到。但是很有可能他是19世紀出生的人。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15日 (六) 17:47 (UTC)
- 權必奎是否有資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4:17 (UTC)
- @銀色雪莉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20:41 (UTC)
- @Blahhmosh:這不能只看刊行年份,這信息是不夠的。閣下需要確認閣下所指的是否[79]和[80],又或者提供更多關於對應頁面的作者的信息。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4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