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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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2022年5月2日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关于关闭室内展厅的通告,作者是“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为市园林绿化局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1]。———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4日 (一) 03:53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致“蚁力神”养殖户的一封信,需要确认作者“辽宁省处理“蚁力神”问题临时办公室”性质。———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05:31 (UTC)
- 这显然是行政文件(为了处理蚁力神的问题)。但是我想看到来源,否则无法核对文件。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15:52 (UTC)
- 不要想当然,也许这个办公室的组成部门是党的机构呢?就比如上面那个“2022年卢氏县医疗卫生系统引进专业人才公告”一样。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2日 (日) 02:15 (UTC)
- (×)删除虽然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奈何该办公室不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顶多算省级机关。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05:36 (UTC)
- 这显然是行政文件(为了处理蚁力神的问题)。但是我想看到来源,否则无法核对文件。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15:52 (UTC)
- 既然无法确认或者说无人确认性质,那么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地方中共组织文件,超出{{PD-PRC-CPC}}豁免范围。
一并提删:
- 索引: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
- Page: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1
- Page: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2
- Page: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3
同时需要@曾晋哲阁下,能够协助去维基共享资源那边帮忙提删File: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提前表示感谢!———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05:31 (UTC)
- @Njzjz, 红渡厨:在zh:w: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政策下,此文标题署名“中共贵阳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即是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该单位既是中共组织,也属于政府部门序列,与没有独立行政地位的中共内部组织不同。从内容看,此文件也属具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系该单位行使其行政职能。我认为应该属于{{PD-PRC-exempt}}--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1:55 (UTC)
- 我不太认可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判断版权的依据。但即使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2018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网信办也是同样属于党的机构。查阅贵阳政府官网[2],网信办同样未列入“市政府工作机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2:19 (UTC)- @红渡厨:此链接下指向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我不清楚为什么没有列入,可能事务没有多到要公开,又或者忘记列出或有意不想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又或者此单位其实归属党委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属于党的机构”是模糊的说法。例如,省委编委、市委编办自然属于省委、市委,却能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又比如说,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公文甚至条例中,时常会出现“根据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政法委”的“要求”、“部署”、“安排”、“决策”这样的说法,因为这些党组织同时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块牌子属于政府序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这块牌子属于党组织。这个机构有时通称为“市委网信办”或“网信办”。正是因为作为党组织的网信办没有政府行政职能,所以才会同时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由此获得政府行政职能。由此产生的具行政效力的文书不该受到版权限制。--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3:13 (UTC)
- 我支持阁下就此观点对{{PD-PRC-CPC}}的适用范围进行讨论,但在社群共识认可这一观点以前,地方中共组织的文件,社群不认可他们属于公有领域。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3:25 (UTC)
- 我没有计划参与对一般性原则的讨论。现行的共识的不能覆盖这个情形。我认为上述讨论已能明确相关文件属于行政文书。--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9 (UTC)
- 是有的。具体请阁下参看模板讨论:PD-PRC-CPC#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其它文件。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
- @虹易: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单位,见[3]:
中共贵阳市委宣传部预算单位包括:行政单位1个(中共贵阳市委宣传部机关)和2个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贵阳孔学堂文化传播中心)
。 曾晋哲(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23:52 (UTC)- @Njzjz:《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018年中共贵阳市委宣传部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关于它为什么可以是事业单位: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哪些?: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行政类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并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承担的职能属于政府职能范畴,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只能来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仅限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文件)的明确授权。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
。--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02:26 (UTC)- 上面《2018年预算》的链接里面明确指出该单位
在职实有人数24人(事业编制)
,因此不可能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不然得是行政编制。如果该单位只是依法被授予某项行政职能,那么与该职能无关的其它职能也不会因此而具有行政效力。 曾晋哲(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03:16 (UTC)
- 上面《2018年预算》的链接里面明确指出该单位
- @Njzjz:《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虹易: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单位,见[3]:
- 是有的。具体请阁下参看模板讨论:PD-PRC-CPC#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其它文件。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
- 我没有计划参与对一般性原则的讨论。现行的共识的不能覆盖这个情形。我认为上述讨论已能明确相关文件属于行政文书。--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9 (UTC)
- 我支持阁下就此观点对{{PD-PRC-CPC}}的适用范围进行讨论,但在社群共识认可这一观点以前,地方中共组织的文件,社群不认可他们属于公有领域。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3:25 (UTC)
- @红渡厨:此链接下指向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我不清楚为什么没有列入,可能事务没有多到要公开,又或者忘记列出或有意不想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又或者此单位其实归属党委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属于党的机构”是模糊的说法。例如,省委编委、市委编办自然属于省委、市委,却能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又比如说,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公文甚至条例中,时常会出现“根据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政法委”的“要求”、“部署”、“安排”、“决策”这样的说法,因为这些党组织同时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块牌子属于政府序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这块牌子属于党组织。这个机构有时通称为“市委网信办”或“网信办”。正是因为作为党组织的网信办没有政府行政职能,所以才会同时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由此获得政府行政职能。由此产生的具行政效力的文书不该受到版权限制。--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3:13 (UTC)
- 我不太认可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判断版权的依据。但即使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2018年)》:
- 根据写字间讨论【关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否应作为版权判断的依据】得出来的结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应作为版权判断的依据。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有关于本案的写字间讨论早已存档,那么本案理应按照写字间讨论得出的共识删除相关文献,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继续请求删除。这条早就有讨论结果,不明白为何仍然没有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C区那边把源文件删除了。按实务和共识应该先(×)删除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36 (UTC)
- 李克强向澳大利亚新任总理阿尔巴尼斯致贺电(2022-05-23),实为
人日新华社作品[4]。———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6:06 (UTC)改错。———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可不可以是,新华社全文转载外交部新闻稿呢? RZuo(留言) 2023年9月14日 (四) 07:18 (UTC)
看时间就知道了,[5]新华社18点52分发的;[6]外交部22点20分发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4日 (四) 08:49 (UTC)- 而且新华社长期作为这类官方消息的官方指定报道媒体,很难想象是新华社copy别人家的报道。后面一大串提删文献同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4日 (四) 08:58 (UTC)
- 我原来认为,很难想象政府部门新闻稿抄新闻社的。难道新华社的人比外交部更清楚外交部吗?不过两个时间证明中国如此滑稽。 RZuo(留言) 2023年9月15日 (五) 13:28 (UTC)
- 刚发现这类提删中,也存在部分内容,外交部发布时间早于新华社,所以我撤回之前通过时间来判断的言论。不过由于外交部和新华社都分别对他们的报道声明了版权(外交部网站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版权所有”;“新华社某地某月某日电”)将本条提删以及下方同类提删的提删理由更换为:版权归属不明。———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5日 (五) 14:08 (UTC)
- 而且新华社长期作为这类官方消息的官方指定报道媒体,很难想象是新华社copy别人家的报道。后面一大串提删文献同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4日 (四) 08:58 (UTC)
-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press release。由外交部写好知会新华社刊出,而后下级报纸媒体会跟进。不是互相抄袭的问题。所以每天的时间才会有先有后。--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11 (UTC)
-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由外交部写好知会新华社刊出”请给出这两个说法的依据。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13:58 (UTC)
- 可不可以是,新华社全文转载外交部新闻稿呢? RZuo(留言) 2023年9月14日 (四) 07:18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反对本页对外交部通稿的批量提删。理由如下:
- (1)《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规定,“
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
”该法规至今仍然有效,外交部发布的外交公告性新闻交由新华社发布,属于法定程序的一部分。因此,各类行政公告及公告性新闻,不论是否在新华社或人民日报先行刊发,均不影响其行政立法司法性质;更不能单纯以新华社或人民日报先行刊发为由提删。 - (2)关于页底声明或电头,
- ①外交部网站所有页面(包括发布法律、国家公文的页面,例如外交部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法条页面),均标注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版权所有
”。因此这个声明显然是全站概括性版权声明,而不是对任何一篇文稿所作的专门声明,不能单纯以此理由认为“版权归属不明”。 - ②新华社所有正式电讯(包括发布法律、国家公文的电讯,例如新华社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均出现了电头(即“新华社某地×月×日电”)。因此,电头不代表版权声明,不能单纯因为存在新华社电头就认为作品版权属于新华社。
- 综上所述,(1)本页所提“发布机构是新华社”、“新华社比外交部先发布(仅以新华社先行发布就认为是新华社作品)”等类似删除理由,均因为上述法律规定的存在而不成立;(2)本页所提“(因为存在页底声明或电头而认为)版权归属不明”等删除理由,均因为上述情形的存在而不成立。
- (以上反对意见适用于以下所有外交部通稿的提删,由于提删条数过多,为避免洗版,恕不一一复制此段回复)
〔注:“有新华社记者署名的记者会报道文章”不属于“外交部通稿”,因为全文作者并不是外交部。这类文章应分别看待:(一)报道内引用的外交部长原话,如具有行政性质则属于公有领域,可单独截出;(二)记者个人表达观点的内容,版权属于该记者。〕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6日 (日) 20:54 (UTC)- 我非常欣喜地看到阁下找出了一个极其有力的能够证明这类文献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公告及公告性新闻的文件,但我仍然要坚持(×)删除。因为阁下说错了一点,这些“公告及公告性新闻”不是外交部发布,而是有可能是外交部发布(注:此处存在表述错误,应为“外交部拟稿”。)。比如,这其中涉及习近平的新闻,有可能是中办拟稿,有可能是主席办公室拟稿,当然也同样有可能是外交部拟稿。一旦处于这种无法准确地确认作者的情况,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这就没办法公有了。更正。———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7日 (一) 04:44 (UTC) - 另外,还请阁下注意有关一次性提交编辑的问题。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7日 (一) 04:36 (UTC)
- (:)回应:
- (1)关于本页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外交部长”等部门主体发布的公告性新闻,根据您的上述回复,我们看来是达成了共识——这部分删除请求不成立(不存在作者争议),有关这些请求的讨论可以先行终结了。
- (2)关于本页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体发布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指出,“本条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
”因此,只要该文稿属于国家主席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事活动或者行使对外关系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告性新闻,均因为该文稿属于行政性质文件,而使得这篇文稿不再属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的客体(也即不再受到该法其他实体条款的规制)。综上所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于行政性质文件并无法律约束力。 - 退一步来说,即便假设“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是行政性质文件的著作权人,也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指出,“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颁布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报纸刊登、电台广播等都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因而只要证明这份文件属于“官方文件”,那就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是谁或者作者是谁根本不重要(因为根本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作者问题”是一个无中生有的伪命题。 - 总结:这个新的提删理由显然不成立。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7日 (一) 18:04 (UTC)
- 我想我在上方的回复中,是旗帜鲜明地表示了坚持(×)删除的,不知阁下为何会认为我与阁下达成了部分共识?其实上方列举的有关涉及习近平的新闻,我昨天还漏写了一种可能性,有可能由新华社拟稿,毕竟新华社也属于国务院部门(中国政府网列出的国务院部门包括了新华通讯社,虽然严格来说新华社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果是这种情况阁下该怎么办呢?又及,判断版权不应该是一个只看表面的事情。举例来说,零八宪章这个东西,光看标题,他是不是法律?是!但是,它的作者是谁呢?是一个自然人!所以,它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相关定义,它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判断著作权的权属,作者是最重要的信息。一旦一篇作品无法获知作者,那么他就可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那么此时,我们讨论的“外交通稿”类文献(暂且这么称呼吧)的原件的所有人是谁呢?有没有可能是私人保管?有可能!有没有可能是中央档案馆保管呢?有可能!有没有可能是外交部档案馆保管呢?有可能!无论属于以上其中哪一种(或者其他保管单位)都无法使这些文献获得行政性。再或者说得简单一点,不理会我前面列举的这些可能性。“外交通稿”类文献的原件的所有人是谁?我不知道,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也无从得知。那么这个时候,社群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文献呢?答案就只有一个了,(×)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8日 (二) 10:28 (UTC)- (!)意见
- 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在这里没什么用处,它对于已经被认为是“行政性”的文件是用不上的,因为《著作权法》第五条宣言了其自身不适用于此类文件,作为对应实施条例的《条例》自然也如此。作者固然是重要的信息,但不是唯一的信息,一旦文献由于某种原因(包括但不仅指发布机关)被赋予了行政性,则此时不论作者为何——它就是具有行政性了,而不是什么“保管人”使得它有或没有行政性。有关“零八宪章”的举例则恐怕离题而滑坡。
- 我想两位的讨论无疑应该回到《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是否能严格地使得相关案涉的文件具备行政性这个问题上来。在我看来《办法》和它的姊妹文件《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提供了一个单向的路径,即“政府发东西要通过新华社”,但还没有提供一个“通过新华社发的就是政府的东西”的论述路径,因为没有一个细则来厘清这两者间的区别。
- 一种方案是利用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中列举的内容来厘清这两者间的区别,但它似乎不容易执行。--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0:46 (UTC)
- 可能我前面那段确实部分内容逻辑上有点扯(笑),但我想有一点是板上钉钉的,即办法或暂行办法都没有否认或承认新华社是“外交通稿”类文献的作者,谁让新华社也属于政府系统嘛。还有一个就是,这两个办法都是约束的政府系统而非党的系统,要是涉及到党的领导人,那就又没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文件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8日 (二) 11:30 (UTC)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因此在这里纠结拟稿人是谁毫无必要。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0 (UTC)- 然而楼下(包括本楼)基本没有报告和讲话。所以这条在这里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我想你们两位还是应该回到《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是否能严格地使得相关案涉的文件具备行政性这个问题上来。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6 (UTC)
- 同意您的全部观点。补充一个思路。这部分首先需要做一个分类讨论。
- (1)本页中所有以“国家主席”等国家公职发布的“贺电”(如《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国家主席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而产生的电报类公文全文或摘录,属于毫无疑问的国家机关公文(也即行政性质文件)。这部分提删可以直接以保留快速结案。 - (2)同理,国家主席以其职务名义发布的信函摘录部分(如《习近平复信美国艾奥瓦州友人萨拉·兰蒂女士(2022-05-24)》中引用的信函原文),也属于毫无疑问的行政性质文件。
- (3)外交部长以其职务名义发表的讲话稿摘录部分(如《王毅与拉美三国外长谈中拉关系(2022-05-20)》写明该讲话是“
就发展中拉关系阐述了中方的立场和观点
”)。依据《对外关系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法办理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同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事务”之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演讲。本页涉及的其他机关负责人为行使《对外关系法》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而形成的讲话稿,也应照此办理。 - (4)外交部长以其职务名义发表的电话稿摘录部分,个人认为应当依照第(3)点关于讲话稿的原则办理。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40 (UTC)
- @Patlabor Ingram:在下的只是陋见,与各位切磋对在下是很好的增益。
- 1、这些贺电都不是贺电原文而只是新闻稿。本地有贺电类的原文,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对C919大型客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贺电,贺电由于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辖下,须具备相关的公文格式,这是历代《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或同类条令)所列明的。目下这些,都只是转写的新闻稿,无法基于“公文”属性而保留,除非有其他路径。
- 2、同理。且私信本来也难以具备公性质。如果要看职务回信的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给美国盖茨基金会联席主席比尔·盖茨的回信是很好的范例,职务回信,外交文书。
- 3、新闻稿。外交部长声明原文的话,相信这里没有人会反对收录,本地也有案例,但第三方转写的新闻稿,同样另作别论:首先,改编原作时,改编者就会有新的著作权关系产生;其次,还是一个问题,路径。
- 4、同第3点。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49 (UTC)
- 补充:之所以我称您所认为的“摘录”属于“改编”,举例《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
- 第一段:新闻稿重写,非摘录。
- 第二段,摘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结合第一段,已经成为“汇编”类。
- 综上,重写,汇编。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55 (UTC)
- “第三方转写的新闻稿”“重写,汇编”等说法似乎并不能成立,对比外交部新闻稿《习近平给比尔·盖茨回信 感谢盖茨基金会支持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给美国盖茨基金会联席主席比尔·盖茨的回信》就能发现,外交部新闻稿所引用的内容就是信件原文。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06 (UTC)
- 就以您说的为例好了:
- 1、新闻稿:“国家主席习近平2月20日给美国盖茨基金会联席主席比尔·盖茨回信,感谢他和盖茨基金会对中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支持,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协调、共同抗击疫情。”原文:?
- 2、新闻稿:“盖茨基金会由比尔·盖茨及其夫人梅琳达共同成立,在疾病防控、扶贫减贫等多个领域同中国长期开展合作。1月27日,盖茨基金会宣布提供500万美元紧急赠款,支持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之后,承诺投入最高1亿美元赠款,其中一部分用于直接帮助中国加速在药物、疫苗及诊断方法研发等方面的工作。近日,比尔·盖茨专门致信习近平主席,赞赏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抗击疫情中的表现,表示将坚定支持中国打赢这场关键战役。”原文:?
- 3、著作权法对这种事情有定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我想,历经上述内容,您总不能说这个作品是“没有改变”和“没有独创性”(尤其是第二点)的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16 (UTC)
- 补充:“第三方转写”我确实没有什么回应——难道“习近平在回信中说”这几个字是习本人自己写的不成?只要不是他自己写的这几个字,下属写、办公室写,就算AI来写,也是第三方。这只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所以我没有什么回应。问题的关键,在于它就不是原文本身,原文含量的高低不能成为它被认为没有经过改编的理由。事实上,假设这份(其实我也相信)是政府的新闻稿好了——它也要改写啊。出新闻稿和照全文拍发,是两件有差异的事情。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2 (UTC)
- 您可能错解了我的意思。我的观点是针对本次提删的这些页面而言的,因为我只想保住这批页面,并不想参加客栈版权互煮,看到“切磋”两个字我真的害怕。
- 因此不论社群对“公告性新闻”的结论如何,本页的这些页面只要保留
“习近平在回信中说,……”“习近平指出,……”“习近平表示,……”
这三个段落,完全无损于主要内容的表达。 - 至于第一句与最后的生平介绍,哪怕拿掉也不影响整篇内容的主旨,就拿《王毅与拉美三国外长谈中拉关系(2022-05-20)》举例:全文架构是“2022年5月20日,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在同乌拉圭外长布斯蒂略、厄瓜多尔外长奥尔古因、尼加拉瓜外长蒙卡达通电话时,就发展中拉关系阐述了中方的立场和观点。
王毅表示,……。王毅说,……。王毅表示,……。
”红色那句话只是纯粹简单的单纯事实,甚至本地编者把第一句直接放到“header”模板的“notes”参数下(或者稍加改写),都一样能保证文库页面存续。至于类似生平介绍的内容,页面上直接表示为“(删节)”我认为也可以(仅就保住这批页面而言)。毕竟页面的主题是贺电、信函、讲话稿,其他部分我认为无所谓(仅就保住这批页面的核心信息而言)。 - 这样超出原文的内容只有
“王毅表示”“王毅说”“王毅表示”
这几个字,这几个字完全没有原创性,不受到版权保护。 - 本页提删的这批页面,其实完全都可以用这种方式结束存废讨论。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8 (UTC)
- 需要强调的是,我的目的完全只是想保住这批页面,保住发言原文。我并不想参加著作权法研究论坛维基分论坛。
- 因此这个折中方案是针对本页的这批页面,以及今后本地编者可以照此模式上传类似页面(因为这些讲话稿原文全文大多不会公布,批量导入的时候把第一段话放到notes之下我想也有办法解决)而提出的。不代表我在“公告性新闻”性质问题上的立场,单纯只是一个保页面的权宜之计。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33 (UTC)
- 补充:关于电报、公务信函、公务讲话稿的删节公开版,我的立场是应当参照国家机关公文删节公开版的上传原则对待。(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注明“
(本文有删减)
”,并不影响其行政性质文件的认定)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52 (UTC)- @Patlabor Ingram:我非常理解您的观点。事实上在这里长篇大论的人没一个想互煮;但实在。如果您有兴趣的话,不妨看看Wikisource:写字间#有关新华社等官媒涉外事“通稿”的著作权问题之试举两例探讨,那是我在九月份就开始的一个话题,其实就是针对此批案件(中的一部分)而来,这应该清晰反映我试图保留的心态(不是立场)。即便似乎在本话题中与您似乎暂时对立的红渡厨君(利申:我时常反对和不认同他的观点,看看整个版权讨论都被我们“污染”成什么了2333),也曾尽力试图保留或恢复党政人员“生平”类文献(虽然没能落实)。但是,著作权问题它就是这样,它是一个法的问题,事实上它无法回避成为“著作权法研究论坛维基分论坛”2333。
- 回到您所说的方案,我不想泼冷水,但那恐怕很难行得通。首先,文库惯常的收录逻辑是原样完整收录原文,所以这本来就不符合文库要求。二、从实务上,无法保证切割后的是“完整的原文”,而一旦无法保证完整的原文,就可能被提出“汇编”或“汇编情况不明”。三、至于您后补的那个例子,那是人家自己删减的;用户自己删减,就又回到了“改编权”还有合理利用的问题了——本地不接受合理利用,文库方针没有允许这一点。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56 (UTC)
- 我补充一个例子好了: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国主权发表谈话,这样的,我个人觉得就没有问题。没有转述语,原文直出,完全可以保留,所以我不认同红渡厨阁下在这一案的意见。但其他新闻稿类,问题是创作方很含混,要是有能够区分清楚的细则就好了。这就是我对此类案此前没有在这个页面表态的缘故:我不想赞成,但还找不到决定性的理由来反对。至于用户自行改动或删减作品,则从来不是一个好做法。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8:03 (UTC)
- 完全理解您的看法。
- 提供一个我个人的思路,倘若在“公告性新闻”的性质没有结论的情况下,对于这类页面,可以拆开理解为:
- (1)类似“
王毅说……
”的段落,理解为“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公务作品
”(这样哪怕是“转写”之后,这部分文字也同样符合“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
”的定义); - (2)类似第一段红字的单纯事实叙述以及
“王毅表示”“王毅说”“王毅表示”
这几个字,理解为缺乏原创性而不受到版权保护的单纯事实信息。 - 分成这两部分来理解,对于绝大部分涉案页面而言,可以在保留文库页面的情况下做到原样完整收录(对于文章的不同部分作分别的法律理解,但是不改变原文)。
- 仅提供一点想法供大家作参考。望你们在写字间谈出结果。我支持你们在版权研究方面的努力。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8:23 (UTC)
- 感谢阁下的理解且不以为我啰嗦。第一点个人觉得有点硬,可能转不成;第二点,我其实很赞同,但这又tmd(请原谅我讲粗话了)撞到另一个铁板——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捂脸)。本地是否收录单纯事实消息这点,从去年起就有长篇累牍的各方面讨论,但至今没有下文(问题就在于单纯事实消息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以及对本地是否收录即时新闻(或者“一句话新闻”式的简讯)、与维基新闻功能有否重合等问题的不同意见)。事实上,如果明确了收录单纯事实消息的话,至少《王毅与拉美三国外长谈中拉关系》我觉得可以捞下来——但我自己却因为担忧可能导致泛滥收录“一句话新闻”,而对全面明确收录单纯事实消息持保留态度,说起来真是讽刺(捂脸)。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8:32 (UTC)
- 关于第(1)点,个人认为与其纠结通稿是不是忠实于原文,不如进一步地直接将这些文字作为一部新的独立作品来看待(新闻通稿本身确实就是独立于发言稿原文的作品)。即直接将这些段落单独理解为一篇“
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
”的书面发言稿(性质类似“书面演讲”),从法律上看是完全可行的。 - 关于第(2)点,完全理解,毕竟单纯事实消息问题的早期源头“李登辉病亡消息”问题,我就已经深度参与讨论了(PS:本站“管理员内斗”与“著作权法分论坛”二者相辅相成、融合共生的崭新互煮局面确实是全球互联网论坛治理史上的一朵奇葩)。
- 对于这个,我认为“收录范围问题”与“著作权法律问题”是两个话题(正如上方您所言,本地编者自行删节虽然符合版权要求但不符合本地收录要求),对于本页的存废问题本身,只要整篇文档符合收录要求,那么具体到个别语段上,只要能够认定这部分语段本身的原创性达不到著作权保护标准即可(类似共享资源中对于达不到原创性标准的简单图案的认定模式即可)。
- 但是上面这两点终究只是假设“在‘公告性新闻’的性质没有结论的情况下”的建议,作为一条退路,个人还是很希望在“公告性新闻”问题上有进展。各位加油!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9:07 (UTC)
- “审阅定稿”我没有意见,“本人名义发表”则未敢苟同。署名非本人,又无其他证据,仍不免牵强——事实上,我认为除非有很“物理”的区隔,否则分节式的著作权判断不可取。我好像没有说过“本地编者自行删节符合版权要求”,因为合理使用不被本地接受,这一点我前面有提到过;不过要是单纯事实消息能打开口子,确实是出路,尽管多半难以成事。至于“融合共生”,好评233333。
- PS:姑且存异而求同一下,楼下有部分文献被查证有记者署名时,阁下是否仍有保留角度的补充意见?还是说阁下也认可此类文献被删除?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9:20 (UTC)
- (1)“
王毅说……
”后面跟着的王毅的话,确实应该是以王毅外长名义发表的。一段话的版权也是版权(类似单句的“名人名言”),这区别于全文版权。否则通稿里王毅的话岂不是变成“代圣人立言”的托名作品了,这样理解就多少有点滑稽了。 - 具体到《王毅与拉美三国外长谈中拉关系(2022-05-20)》这篇文章,除了第一段文字需要进行原创性判断。其余的全部内容,都应该是由王毅同志“
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
”的内容,毕竟外交公告上选哪句话发表、以什么顺序汇编,也完全是需要王毅同志本人审阅定稿的,应当视作一篇书面演讲稿。 - (2)关于记者署名问题,只能看“公告性新闻”问题的讨论结果。我暂时没有想到好的退路。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9:42 (UTC)
- 简而言之,我的观点简单来说,《王毅与拉美三国外长谈中拉关系(2022-05-20)》如果裁掉第一段时间地点人物,留下后三段扔到维基语录上,从纯粹法律角度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不会因为版权问题被维基语录提删)〔指的是适用公有领域规则留在维基语录上,而非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因为这三段话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外交往职权的行政性质文件。由于《著作权法》不适用于行政性质文件,因此是谁发表无所谓,“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只是方便叙述而作的表达。〕。
- 剩下的问题,都属于维基文库本地收录政策上的问题。(因此是“著作权法律上没问题,文库本地政策上待讨论”的状态)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9:54 (UTC)
- 要不就剪裁后移动到语录去好了2333。
- 第一点,我想阁下可能误会了我的意思,我说的是全文“未以本人名义发表”。本地收录全文,王毅没有对新闻稿全文署名,它就不是一个惯常意义上的“以本人名义发表”全文。全文经过汇编,即使汇编的是没有著作权问题的片段,只要构成汇编作品,还是有一个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而你又没有署名,因此不能片面因为汇编你的话而把著作权归于你而不归于可能为他人或其他部门的汇编者——而“外交公告”的立论前提又立不起来,前面提过了,法例给不了“新华社发的都是政府新闻稿”这个逻辑,因此汇编者仍可能是新华社,新华社自己是根据《著作权法》二十四条,可以合理使用,爱怎么汇编怎么汇编,但本地不能。所以,除了本地政策以外,其实还是法律上会有问题。至于如果试图剪裁,则没有任何可靠证据证明剪裁后的必然是完整原文——因为孤证(此处不是说只有一例,两例的意思,是指正例逻辑上就算有百分之九十九,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反例,整个效力就垮了)不能延伸到每一文,也就难有意义。
- 第二点,我也希望“公告性新闻”讨论会有进展,但它确实很难冲击署名这个点——一如我在写字间目前僵持或无法突破的点。不过有一点我认同的:有署名的文,暂时确实没有退路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11 (UTC)
- 完全同意您的看法。
- 关于法律问题,我的意见是,在维基语录上(仅适用公有领域规则的情况下),单就一句话而言,这句话本身是王毅同志“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内容,不论是不是忠实于演讲稿原文,把每句话单独理解为一部作品即可。
- 确实您考虑得更透彻,对整篇文章而言存在汇编权的问题,您的看法是对的。所以确实只能寄希望于“公告性新闻”讨论会有进展。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1 (UTC)
- 不敢当。其实我们还可以寄希望于“单纯事实消息”。——尽管都是些遥远的东西,X。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5 (UTC)
- “单纯事实消息”这个就得看“保留派”的互煮功力了233333,毕竟法律规则上没问题,纯粹是本地收录标准、原创性认定标准的问题。(理想状况是参照共享资源关于简单图形的认定模式)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9 (UTC)
- 不敢当。其实我们还可以寄希望于“单纯事实消息”。——尽管都是些遥远的东西,X。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5 (UTC)
- 讲真,您不说语录,我确实还没想到2333其实语录没准对这类文献是个好去处,不过我不熟悉那边。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17 (UTC)
- 哈哈哈哈,确实算是另辟蹊径了。如果符合维基语录那边的收录政策,确实是一条路。(这样看的话其实维基学院都是可以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2 (UTC)
- 专门研究了一下维基学院的政策,包装成“外交学学习资料汇编”似乎是可行的233333。毕竟那边连香港巴士都可以,“巴士路线研究学”显然比外交学更离谱。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32 (UTC)
- ......这就是巴士迷的执念么233。如有同好能协助剪裁整理后移动去就最好,做个“中国外交政策研究学习资料”似乎也不坏哈哈哈。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1:01 (UTC)
- 专门研究了一下维基学院的政策,包装成“外交学学习资料汇编”似乎是可行的233333。毕竟那边连香港巴士都可以,“巴士路线研究学”显然比外交学更离谱。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32 (UTC)
- 哈哈哈哈,确实算是另辟蹊径了。如果符合维基语录那边的收录政策,确实是一条路。(这样看的话其实维基学院都是可以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2 (UTC)
- (1)“
- 关于第(1)点,个人认为与其纠结通稿是不是忠实于原文,不如进一步地直接将这些文字作为一部新的独立作品来看待(新闻通稿本身确实就是独立于发言稿原文的作品)。即直接将这些段落单独理解为一篇“
- 感谢阁下的理解且不以为我啰嗦。第一点个人觉得有点硬,可能转不成;第二点,我其实很赞同,但这又tmd(请原谅我讲粗话了)撞到另一个铁板——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捂脸)。本地是否收录单纯事实消息这点,从去年起就有长篇累牍的各方面讨论,但至今没有下文(问题就在于单纯事实消息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以及对本地是否收录即时新闻(或者“一句话新闻”式的简讯)、与维基新闻功能有否重合等问题的不同意见)。事实上,如果明确了收录单纯事实消息的话,至少《王毅与拉美三国外长谈中拉关系》我觉得可以捞下来——但我自己却因为担忧可能导致泛滥收录“一句话新闻”,而对全面明确收录单纯事实消息持保留态度,说起来真是讽刺(捂脸)。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8:32 (UTC)
- 补充:关于电报、公务信函、公务讲话稿的删节公开版,我的立场是应当参照国家机关公文删节公开版的上传原则对待。(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注明“
- “第三方转写的新闻稿”“重写,汇编”等说法似乎并不能成立,对比外交部新闻稿《习近平给比尔·盖茨回信 感谢盖茨基金会支持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给美国盖茨基金会联席主席比尔·盖茨的回信》就能发现,外交部新闻稿所引用的内容就是信件原文。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06 (UTC)
- 然而楼下(包括本楼)基本没有报告和讲话。所以这条在这里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我想你们两位还是应该回到《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是否能严格地使得相关案涉的文件具备行政性这个问题上来。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6 (UTC)
- (!)意见
- 我想我在上方的回复中,是旗帜鲜明地表示了坚持(×)删除的,不知阁下为何会认为我与阁下达成了部分共识?其实上方列举的有关涉及习近平的新闻,我昨天还漏写了一种可能性,有可能由新华社拟稿,毕竟新华社也属于国务院部门(中国政府网列出的国务院部门包括了新华通讯社,虽然严格来说新华社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果是这种情况阁下该怎么办呢?又及,判断版权不应该是一个只看表面的事情。举例来说,零八宪章这个东西,光看标题,他是不是法律?是!但是,它的作者是谁呢?是一个自然人!所以,它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相关定义,它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判断著作权的权属,作者是最重要的信息。一旦一篇作品无法获知作者,那么他就可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我非常欣喜地看到阁下找出了一个极其有力的能够证明这类文献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公告及公告性新闻的文件,但我仍然要坚持(×)删除。因为阁下说错了一点,这些“公告及公告性新闻”不是外交部发布,而是有可能是外交部发布(注:此处存在表述错误,应为“外交部拟稿”。)。比如,这其中涉及习近平的新闻,有可能是中办拟稿,有可能是主席办公室拟稿,当然也同样有可能是外交部拟稿。一旦处于这种无法准确地确认作者的情况,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我很佩服二位大晚上不睡觉在这几个小时大段大段地聊、、、、、、、、把我说的不想说的都说完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9日 (三) 06:41 (UTC)
- 本条讨论基本上告终,所以@User:Patlabor Ingram、@User:银色雪莉二位阁下,我能否将二位的讨论总结为:没有法律条文支持本页提删中的“外交新闻稿”类文献属于公有领域(除了有一条《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国主权发表谈话》有争议仍在下方继续讨论),所以它们应该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5:11 (UTC)
- 个人倾向建议总结为:“本提删请求所涉及的外交新闻稿类文献内引用的领导人讲话原文属于公有领域,但由于维基文库本地对作品完整性的政策限制,以及社群对于“单纯事实消息”的著作权问题缺乏共识,因而无法收录在维基文库本地。”(因为之前的讨论论证了这些文献假如收录在维基语录或维基学院,则是符合著作权法律要求及维基学院政策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9:07 (UTC)
- 好的。致管理员阁下:依据上方共识,请(×)删除本页中的“外交新闻稿”类文献。(除有一件《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国主权发表谈话》仍然在讨论中)。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日 (二) 05:07 (UTC)
- 个人倾向建议总结为:“本提删请求所涉及的外交新闻稿类文献内引用的领导人讲话原文属于公有领域,但由于维基文库本地对作品完整性的政策限制,以及社群对于“单纯事实消息”的著作权问题缺乏共识,因而无法收录在维基文库本地。”(因为之前的讨论论证了这些文献假如收录在维基语录或维基学院,则是符合著作权法律要求及维基学院政策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9:07 (UTC)
- 请删除本页中的“外交新闻稿”类文献。———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本页中“外交新闻稿”类文献早已有共识,请管理员阁下尽早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本页中“外交新闻稿”类文献早已有共识,请管理员阁下尽早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本页中“外交新闻稿”类文献早已有共识,请管理员阁下尽早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 习近平同法国总统马克龙通电话(2022-05-10),实为新华社作品[7]。———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实为新华社作品[8]。———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习近平同阿联酋总统穆罕默德通电话(2022-05-31),实为新华社作品[9]。———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阐述中所安全合作三项原则(2022-05-26),实为新华社作品[10]。———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杨洁篪同德国总理外交与安全政策顾问普吕特纳举行视频会晤(2022-05-31),实为新华社作品[11]。———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多边主义是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安身立命的保障(2022-05-20),实为中国日报作品[12]。———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我刚刚又去新华社搜了一下这篇,发现新华社也说是他们的作品[13],我现在也不确定到底是谁的了,不过提删仍然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是作为一篇作者不明的文献。———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4日 (四) 12:1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习近平同东帝汶总统奥尔塔就中东建交20周年互致贺电 李克强同东帝汶总理鲁瓦克互致贺电(2022-05-20),实为新华社作品[14]。———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同尼加拉瓜外长蒙卡达通电话(2022-05-20),实为新华社作品[15]。———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习近平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2022-05-25),实为新华社作品[16]。———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与拉美三国外长谈中拉关系(2022-05-20),实为新华社作品[17]。———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应约同乌拉圭外长布斯蒂略通电话(2022-05-20),实为新华社作品[18]。———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习近平复信美国艾奥瓦州友人萨拉·兰蒂女士(2022-05-24),实为新华社作品[19]。———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7日 (四) 02:45 (UTC)
- 新华社该文位于应当外交部网站的“外交动态 > 领导人活动”板块,与一般新闻网站不同,不太可能是未署名转载[20]。按照我的经验,应该外交部向各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下发的通稿(press release),而非新华社作品。另外,完全一样的文字亦经由CCTV的晚间新闻播报[21]。--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
- “不太可能”“我的经验”。如果阁下的理由仅仅是这些,恕我不会回复阁下的这些评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14:04 (UTC)
- 新华社该文位于应当外交部网站的“外交动态 > 领导人活动”板块,与一般新闻网站不同,不太可能是未署名转载[20]。按照我的经验,应该外交部向各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下发的通稿(press release),而非新华社作品。另外,完全一样的文字亦经由CCTV的晚间新闻播报[21]。--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同上。位于“外交部长活动”板块,应为外交部通稿。另:新华社(百家号)发文时间2022-05-08 23:25;新华社(主站)发文时间 2022-05-08 23:21:42[23];外交部网站发文时间2022-05-08 21:06[24]。--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习近平向东帝汶当选总统奥尔塔致贺电(2022-05-03),实为新华社作品[25]。———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7日 (四) 02:45 (UTC)
- 位于“重要新闻”板块。不明确是否是外交部通稿。--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应约同印尼外长蕾特诺通电话(2022-05-25),实为新华社作品[26]。———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7日 (四) 02:45 (UTC)
- 同上。位于“外交部长”活动板块,应为外交部通稿。外交部发文时间 2022-05-25 13:25[27]。新华社发文时间2022-05-25 13:49:06[28]。
- 请问哪条规定写了位于哪个板块就是“外交部通稿”?还是说这就是您自己猜的?至于发文时间,虽然我之前也根据时间认为,谁发得早就是谁写的,不过鉴于这类消息有时候是外交部早有时候是新华社早,推测认为是有某个部门专门负责写外交口的新闻通稿,至于这个部门是外交部还是新华社,还是哪个藏在背后的其他部门,这个无从判断。所以按版权归属不明给这类内容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1:30 (UTC)
- (×)删除,理由可以参考第一个特别提删页:印度尼西亚不接受较短期限法则,有较大概率要求70年版权期。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3:11 (UTC)
- 虽然这条是我提删的,但我不支持这条提删理由。新华社的稿子里写的很清楚了“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3:42 (UTC)
- 同上。位于“外交部长”活动板块,应为外交部通稿。外交部发文时间 2022-05-25 13:25[27]。新华社发文时间2022-05-25 13:49:06[28]。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亚运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杭州分中心指令(第22号),需要确认作者“亚运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杭州分中心”性质。———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5:56 (UTC)
- 一并纳入讨论:
- 不是常设机构。根据该指令内容,以及少量公开资料(例如:“最后,竺恒峰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组织架构,省市加强对接沟通,结合上海进博会和北京冬奥会提出最优组织架构,实现省市一体的扁平化结构”[29]),我认为有理由假定这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至于该署名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及从属,也许这个机构自己都不清楚。--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6:24 (UTC)
- 阁下自己都认为该署名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及从属不清不楚,判断版权更是无从谈起。而“假定”更不是一个合适的版权判断标准。据此,应(×)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8:36 (UTC)
- 上文来源已可说明该机构是政府下属机构。“署名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及从属不清不楚”不是充分理据。--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7 (UTC)
- 哪个上文来源?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9:32 (UTC)
- 阁下还没回复这边呢,您指的是哪个来源?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14:05 (UTC)
- 上文来源已可说明该机构是政府下属机构。“署名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及从属不清不楚”不是充分理据。--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7 (UTC)
- 阁下自己都认为该署名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及从属不清不楚,判断版权更是无从谈起。而“假定”更不是一个合适的版权判断标准。据此,应(×)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8:36 (UTC)
- 不是常设机构。根据该指令内容,以及少量公开资料(例如:“最后,竺恒峰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组织架构,省市加强对接沟通,结合上海进博会和北京冬奥会提出最优组织架构,实现省市一体的扁平化结构”[29]),我认为有理由假定这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至于该署名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及从属,也许这个机构自己都不清楚。--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6:24 (UTC)
- 联系杭州市政府办公厅、编办,有关事宜获如下答复:
- 市委网信办/网信办属党口部门,算作行政机关,签发文件具有行政性质,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畴。
- 疾控中心属卫健委下属行政性事业单位,签发文件具有行政性质,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畴。
- 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是临时性机构,可能由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组织构成不明确,签发的有关行政指令(企业生产、交通控制等)文件具有行政性,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畴。
- 编办或组织部等法律模糊,甚至有可能矛盾:是“党口”部门,却可以认为有行政职能,但它们原则上不会接受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申请。另一方面,组织部加挂市公务员局的牌子,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明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03:29 (UTC)
- 1、对应信息请回复至对应的讨论;2、请出示相关答复来源,否则无法鉴别其真实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8日 (一) 04:31 (UTC)
- 无人确认该作者性质,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意见:临时机构(这是当然的)的组织结构确实未必能够查阅清楚,但是其职权及职权的性质还是有机会确认的。就本件及其所涉的机构而言:
- 机构自身存在要求和指令对应政府部门的情节:开化县经信局:
根据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要求,我县于9月18日0时开展“零点执法专项行动”。根据要求,县经信局分管领导带队,对县内多家加油站开展检查。
;台州市椒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亚运期间空气质量管控工作,完成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指令任务。
,结合如[30]展示的根据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发布的污染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强化措施。
等表述,可以展示该机构具备统筹、调度和指令各对应接入政府部门的职权。 - 同类型临时机构的运行模式对比:2016年杭州G20峰会:
由峰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保障措施。(一)扩大企业限产、停产范围。根据峰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部要求,...再落实一批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限、停产措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经信委。(二)其他要求。实施峰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部下达的其他措施。牵头单位:县G20峰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2010年亚运会:亚运水上交通管控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着管控船舶动态、协调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秩序、管理危险品船舶、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指挥应急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等重要职能。...将对珠江口水域船舶实施全天候跟踪监管...
;十四运:省政府批复成立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赛时环境质量保障指挥部
。这些信息可以为此类临时机构的授权来源和权限所及提供参考印证:政府授权的临时协调指挥机构,权限可及于各政府部门及常见行政管理事项。 - 就本件而言:本件内容均为指令性,且需要对应接入的政府部门执行才能具体进行:约束甚至禁制企业,道路车辆执法监管,都是行政权所及事项。
- 机构自身存在要求和指令对应政府部门的情节:开化县经信局:
- 综上,认为即便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文件,但基于其自体所涉事务、同类类似临时机构的运行逻辑和本件自身内容,认为本件应视为具备行政性的文件。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8:57 (UTC)
-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意见,本条撤案。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4日 (日) 09:08 (UTC)
- (!)意见:临时机构(这是当然的)的组织结构确实未必能够查阅清楚,但是其职权及职权的性质还是有机会确认的。就本件及其所涉的机构而言:
- 习近平同美国总统拜登通电话,外交部说是自己发的,新华社也说是自己发的[31]。提删理由:版权归属不明。———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8日 (一) 10:51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招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且招标中标公告发在这里有广告的嫌疑。据此,提删以下招标文献:
- 关于2019年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 关于2019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提删该文还有一个理由:没有实际内容)
-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9 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额度表》的通知(提删该文还有一个理由:没有实际内容)
-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额度表》的通知
-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中标结果公示
-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评标结果公示
- 渑池县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评标结果公示
-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8日 (一) 10:51 (UTC)
- “招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和著作权判定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吗?这七篇都是政府部门的文件,内容也都是行政事项。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12:13 (UTC)
- 换句话说,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8日 (一) 12:54 (UTC)
- 阁下对政府行政行为中出现的民行交织情况恐怕没有太留意。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完全可能伴随发生民事行为或承担民事责任。
- 头两份公告,是有关于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出口配额制度,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出口配额制度的存在及其执行,其自体就是政府行政许可权限的反映;而其后的第十九条则指出: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即已指明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一步地,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七、第八条中,指明了对配额分配的具体办法(招标)执行中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是外经贸部(已经由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为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的职责——其中即明确指出了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一项职责。综上,发布公告这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地,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固然是招标中必要的意思表示之一环,但这并不影响它由其产生即带有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行政属性的烙印。 - 三、四两份通知,情况同上,不过环节移动到了中标后的公告通知;此外,这两份连“民”字都不沾:出口主管单位通知你领/发出口配额许可证还能是民事行为啊?
- 后面三份评(中)标结果公示,三份公示的作者都是水利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属于其中的第二条“(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类别,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另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指出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行政职权管理的事务,即便其中环节存有部分民事行为要素,但就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这一部分行为而言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那么请问这一行为“三性质”何处缺失?
- 头两份公告,是有关于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出口配额制度,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
- 我的个人意见是,阁下在推论中可能把行政行为流程中客观存在或夹杂的部分民事行为环节、性质或因素过度扩大到了整个行政行为流程,其中,特别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这一部分显著属于行政事项的内容进行这种扩大推论,恐怕不太妥当。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19:37 (UTC)
- 前两个认可,水利局的不认可。阁下引用的法条都是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招标”这事儿要公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要怎么样怎么样,但并没有说这事本身是一个行政行为。举例来说,我去政府机关办事,政府告诉我这事要公示,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要怎么样怎么样,但这并不代表“我去政府机关办事”这事儿他是一个行政行为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4:43 (UTC)
- 既然你去政府机关办事,政府机关为你办事是不是行政过程?既然政府告诉你这行政过程的结果要公示,那政府对这事的公示文书,是不是行政文书?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4:56 (UTC)
- 阁下明显是混淆了我举的这个例子中的“政府机关”与“水利局”,在这个例子中,“去政府机关办事”的是“水利局”,“政府机关”为“水利局”办事当然是行政过程,但这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过程,跟“水利局”半点关系都没有。“政府机关”要求“水利局”公示,这其中“政府机关的要求”是行政行为,但并不代表“水利局”公示的内容就属于行政性的东西。前段时间我恰好陪朋友跑了一趟行政审批局帮他弄公司注销的事情,行政审批局跟他说公司注销这个事情要公示。“行政审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跟他说公司注销这个事情要公示”这个事情当然是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行为,但他公示公司注销的行为,是正儿八经的民事法律行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5 (UTC)
- 我只有一个问题:阁下说的“他公示公司注销的行为”的“他”,指的是谁?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7 (UTC)
- 指的是我朋友。类比到本案,指的是水利局。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5:36 (UTC)
- 阁下朋友公司注销被要求公示,和水利局搞招标的结果被要求公示,虽然都是“被要求”,但这恐怕是难以类比的。
- 首先,从整体的层面而言。这个工程本身是(主体是国家机关的水利局)政府采购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就是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到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水利的话,应该是专项的资金预算),也就是说,整个采购的流程,总体而论都是涉及政府收支的行为——行政行为吧?而一家公司从设立到解散,假设不考虑特殊情况,基本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界定这个事情,基本上是纯粹的民事行为。
- 其次,从具体环节的层面而言。水利局采购工程在招标这个环节,基于上述的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这个环节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招标投标法是规管一切招标投标活动,这些活动本身是民事活动没有问题,包括在这个法的层面上要求的公示,也是民事内容。但是,对于水利局参与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去时存在的公示要求,其法源同时还包括来自于仅用于约束政府机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个我就不列条文了)、《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也就是说,水利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示,不是单纯的民事上的行为,而是兼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相对地,阁下朋友去进行一个公示这个行为,显然是一个单纯的民事的行为,因为它并不受到这些约束政府权限职能的法律的要求或制约,而仅仅是基于《公司法》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的要求。 - 其实,阁下认为水利局“去政府机关办事”跟公司“去政府机关办事”可以来一个类比;诚然在某些场合,这个或许不能完全被否认,就像公示,它当然都是法律(包含依照这些法律发出通告或指令的单位)要求这些机构(无论公私)的一种义务;但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包括部分重叠),导致了这种义务的性质划分不同(包括部分重叠)。而这种义务性质上的不同,导致了对公示文件的性质划分,也是不同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8:03 (UTC)
- 阁下的第一大段话完全是废话,政府需要花钱的时候,钱不从财政来还能从哪来?若要以此判定,那政府的任何行为莫不都成了行政行为?比如说政府去给自己的职工们买个晚饭,难道就因为这个钱是从财政的口袋里出的,买卖行为就成了行政行为吗?这个结论显然是荒唐可笑的。
- 第二大段话,XX法律跟水利局说,这事情要公示,跟,XX法律跟XX公司说,这事情要公示。这两件事情,他除了行为主体不同,难道还有其他区别吗?招标投标法或者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了水利局,对,没错,但公示注销这个行为,仍然有公司法或是其他法律在约束。
- 或者,我把话说得再简单一些:任何行为都会被法律约束,但是,任何法律的约束,都改变不了这件行为的本质。
- 另:附上全国人大网发布的《现行有效法律目录》供阁下参考:[32]。在该目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被归类于“民法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被归类于“经济法”,均不属于行政法范畴。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9:30 (UTC)
- 一、“废话”这个表述是诉诸情绪和人身的。阁下如果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那么可能遭到进一步的提报。阁下此前不是第一次被(包括其他用户在内)提醒注意这一点了。
- 二、我前面已经提到过,水利使用专项的资金预算。就本案而言,使用的是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这一点各级财政都有列出,阁下可以去查。如果阁下忽视这一点而截取式地称这等同于“政府给自己的职工买个晚饭”,那么显然并没有体现出专注于讨论的态度而仍然是诉诸情绪。
- 三、“买晚饭”往往是一个活动或事务中杂项开支的一部分,一旦这一行为由财政支出,那么往往说明这一活动——提供晚饭的活动——涉及政府事务,否则这一活动的餐费支出就无法从活动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来支出了。而本件中整个工程主要事务的开支——鉴于上述第二点,显然主要都是财政收支。因此阁下的这个类比,恐怕不是很恰当。
- 四、单行法律只管辖属于该法律所辖范围内的对应事务。我们不会用公司法来管辖婚姻关系或行政关系。因此某一法律能够调整某一关系或约束某一行为的时候,必然是因为这种关系或行为属于该法律所辖范围内的事务,从而也就说明了这种关系或行为具备该法律所辖范围内的对应事务的定义和性质要求。因此,阁下不是该把话讲得简单一点,而是该把事情想得复杂一点:没有人在改变这件行为的本质,但阁下可能没有完全看清这件行为的复合或交织的本质。
- 五、如果阁下要引用《现行有效法律目录》的分类(当然对于这一分类的观点是一个学术问题了),我建议阁下同时阅读全国人大网提供的《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用于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时所应用的法律法规。没有人说过《政府采购法》是《现行有效法律目录》里的行政法,《现行有效法律目录》下的“行政法”的“行政”和我们在谈及政府行政权时的“行政”,并不是相同的概念。但我很想问阁下的是,阁下是否认为“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不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因为我们在讨论著作权第五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时,这些性质,显然对应的是——具体权力的性质。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0:12 (UTC)
- 我也仿效阁下简单一点讲好了:当用于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的经济法能够对一项事务做出管辖或规范时,这必然建立在该事务具备“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性质的前提上——还是阁下认为“宏观管理或调控”,不是行政权限?本件中我从不否认它受到招标投标法(民商法)的具体管辖和规范——因此我认为它具有民事行为性质;但同时它又收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经济法)的具体管辖和规范——所以这一行为又同时具有行政行为性质。以上。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0:26 (UTC)
- 我想我已经在上文中极其清晰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再说一遍显得啰嗦,不讲了。在网上搜了一些相关的观点,放这里供社群以及银色雪莉阁下参考:[33]、[34]、[35]、[36]、[37]。说是民事还是行政还是混合的都有。有一点是能够肯定的,这事儿在法学界同样有争议。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15:02 (UTC)
- 以及诉诸人身这种话我劝阁下还是免了,毕竟要是想把对方讲的话拿出来扩大化解释参对方一本,那可多了去。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15:33 (UTC)
- 我欢迎阁下回到正常讨论的路径上来。不管对本件的性质的观点是持混合观点的还是持单一观点的,只要正常讨论而不把对方置于“废话”地位上,那么都是正常的法学或法律观点讨论。阁下找到的几个资料,据我看在介绍各种观点中,有不少在态度倾向上肯定类似事件中行政属性的存在或至少是不否定行政力介入的存在(或其介入的可能性),这确实与我的认知和经验相符;当然也有认为纯属民事情况的,不过这些观点同时似乎也试图表达在特定此类事件中的一种“特殊性”。因此,我相信对即便持民事观点、行政观点或者混合观点的各方而言,这种“特殊性”确实是当前这些文献存在的最低共识观点。如果阁下后续能找到认为此类件完全无涉于行政的观点说理,请随时提出,我仍非常欢迎,因为只要有一理在,便应从中汲取养分,而不是一味指斥之,即便也许与自己的见解不同,甚或引起纷争,但这纷争仍是应对事且不具情绪攻击性的。
- 但对于阁下最后的好意奉劝,我只好回应一句“有劳免劝”:因为“废话”这个词,到哪儿都用不着扩大化,诉诸情绪的倾向是显然的;至于是否诉诸人身,我以过去与阁下打交道的经验,完全愿意相信阁下并无恶意,但我仍希望阁下此后注意言辞——过去也有别的用户对阁下提出这种劝告。当然了,如果阁下认为我过去或未来的言辞有恶意冒犯或者攻击人身处而已经不能容忍的,也请作出合规的任何操作——这样,大家心里都有分寸,都能知道注意言辞。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5:53 (UTC)
- 我对于这一件的发言也就基本到此结束(除非有别的新的情况),希望其他同好能继续不吝贡献观点,就此件继续探讨。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6:02 (UTC)
- 指的是我朋友。类比到本案,指的是水利局。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5:36 (UTC)
- 我只有一个问题:阁下说的“他公示公司注销的行为”的“他”,指的是谁?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7 (UTC)
- 阁下明显是混淆了我举的这个例子中的“政府机关”与“水利局”,在这个例子中,“去政府机关办事”的是“水利局”,“政府机关”为“水利局”办事当然是行政过程,但这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过程,跟“水利局”半点关系都没有。“政府机关”要求“水利局”公示,这其中“政府机关的要求”是行政行为,但并不代表“水利局”公示的内容就属于行政性的东西。前段时间我恰好陪朋友跑了一趟行政审批局帮他弄公司注销的事情,行政审批局跟他说公司注销这个事情要公示。“行政审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跟他说公司注销这个事情要公示”这个事情当然是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行为,但他公示公司注销的行为,是正儿八经的民事法律行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5 (UTC)
- 既然你去政府机关办事,政府机关为你办事是不是行政过程?既然政府告诉你这行政过程的结果要公示,那政府对这事的公示文书,是不是行政文书?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4:56 (UTC)
- 前两个认可,水利局的不认可。阁下引用的法条都是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招标”这事儿要公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要怎么样怎么样,但并没有说这事本身是一个行政行为。举例来说,我去政府机关办事,政府告诉我这事要公示,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要怎么样怎么样,但这并不代表“我去政府机关办事”这事儿他是一个行政行为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4:43 (UTC)
- 阁下对政府行政行为中出现的民行交织情况恐怕没有太留意。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完全可能伴随发生民事行为或承担民事责任。
- 换句话说,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8日 (一) 12:54 (UTC)
- 鉴于招标投标行为在学界都存在争议,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这些争议从未否认其中的行政性或行政成分,保持反对删除。此外此处讨论的范围目前已缩小到本案所列的文件中后面三个《公示》,请注意。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08:19 (UTC)
- 那我还是请阁下看清楚了,我在上方讨论列出的5个链接,其中一个明确认为政府采购属民事合同。如果阁下觉得没有说服力,我又找了几个认为是民事合同的意见供阁下参考:[38]、[39]。我愿再次重申我的观点,鉴于招标投标行为在学界都存在争议,继续请求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0日 (五) 14:41 (UTC)
- 在下前面说的是“这些争议从未否认其中的行政性或行政成分”,您举的那个“明确认为政府采购属民事合同”的例子(如果我没有看错的话)自己提到:“即,出现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的,普通民事合同当事人得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无权自行行使撤销权。但是,《政府采购法》在此方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采购人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直接撤销合同,无需借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即,存在应予撤销情形的政府采购合同,若已经履行,则不走撤销程序,而走损失赔偿程序。”,个人的看法,这就是一种行政权力成分的体现——如果是纯然的民事主体间合同无效的争议,照理是要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撤销等作为,而不可能存在以政府自体自行撤销合同等情况:在民事下解释这种特殊法的安排,无疑显得有失公平;只有将之理解为基于行政权力作出的对应特殊法的安排,在我看来才能够解释这一“不公平”。
- 您后面补充的两个意见和之前的意见我都看了,其实这不是说在下觉得“有没有说服力”的问题,因为很明显你我现在是站在了不同的论点上的,因此恐怕我们都很难说服对方,因此我此次的“保持反对意见”是要保持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要强求去说服任何人,就像您觉得这案子像是沉寂了下来,因此要来提醒提删,保持自己的意见陈述一样。很遗憾的是,这案到现在都只有咱俩说话(捂脸)--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15:25 (UTC)
- 那我还是请阁下看清楚了,我在上方讨论列出的5个链接,其中一个明确认为政府采购属民事合同。如果阁下觉得没有说服力,我又找了几个认为是民事合同的意见供阁下参考:[38]、[39]。我愿再次重申我的观点,鉴于招标投标行为在学界都存在争议,继续请求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0日 (五) 14:41 (UTC)
- 这些争议从未否认其中的行政性或行政成分,保持反对删除。此外此处讨论的范围目前已缩小到本案所列的文件中后面三个《公示》,请注意。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08:19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这条目前无共识,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 王毅:希望联合国人权高专访华是一次增进了解、加强合作、正本清源之旅(2022-05-24),外交部说是自己发的,新华社也说是自己发的[40]。不过这个有新华社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新华社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举行中外记者会全面阐述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外交部说是自己发的,新华社也说是自己发的[41]。不过这个有新华社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新华社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出席联合国安理会乌克兰问题外长会,[42],有中国政府网的背书,有新华社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新华社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王毅针对台海局势新动向提出“三个警惕”,[43],有中国政府网的背书,著作权归新华社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外交部召见美国驻华大使就佩洛西窜访台湾提出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外交部说是自己发的,新华社也说是自己发的[44],提删理由:版权归属不明。———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无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国主权发表谈话,[45],有中国政府网的背书,著作权归新华社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0日 (三) 06:06 (UTC)
- 这篇甚至是用“我”的第一人称式谈话。我觉得这种就是按外交部长发表的声明或谈话来判断会较好,按新华社肯定是不合适。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20日 (三) 11:38 (UTC)
- @银色雪莉:这篇文献并没有类似于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闻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逝世,岸田文雄内阁总理大臣致唁电(2022年11月30日)等文章有个“全文如下”,来表明该内容的原作者;且这篇还作为新闻稿登上了各种纸质媒体和电视媒体。所以阁下认为这篇是“外交部长发表的声明或谈话”有原创研究嫌疑。阁下如果觉得按新华社不合适,可以,但要拿证据出来。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31日 (日) 13:55 (UTC)
- “这篇还作为新闻稿登上了各种纸质媒体和电视媒体”这句话似乎没有来源?好像并没有哪个新闻媒体声明这篇是新闻稿而不是外长本人发言稿?文章前有新华社电头不代表是新华社新闻稿(之前有举新华社全文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例子)。也不是一定要有“全文如下”才能证明是全文,本维基上类似的没有“全文如下”及第一人称语气的稿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再告台湾同胞书。因此,《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国主权发表谈话》这篇文章中是“用“我”的第一人称式谈话”,应该能证明属于公务演讲谈话类文献。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15:42 (UTC)
- 我前面那段话并没有说有XXX就一定能证明这篇文章的作者是谁,那么同理,第一人称式的谈话同样不能证明属于纯粹的公务演讲类文献,否则,阁下为什么说了个“应该”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7日 (日) 03:46 (UTC)
- “这篇还作为新闻稿登上了各种纸质媒体和电视媒体”这句话似乎没有来源?好像并没有哪个新闻媒体声明这篇是新闻稿而不是外长本人发言稿?文章前有新华社电头不代表是新华社新闻稿(之前有举新华社全文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例子)。也不是一定要有“全文如下”才能证明是全文,本维基上类似的没有“全文如下”及第一人称语气的稿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再告台湾同胞书。因此,《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国主权发表谈话》这篇文章中是“用“我”的第一人称式谈话”,应该能证明属于公务演讲谈话类文献。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15:42 (UTC)
- @银色雪莉:这篇文献并没有类似于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闻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逝世,岸田文雄内阁总理大臣致唁电(2022年11月30日)等文章有个“全文如下”,来表明该内容的原作者;且这篇还作为新闻稿登上了各种纸质媒体和电视媒体。所以阁下认为这篇是“外交部长发表的声明或谈话”有原创研究嫌疑。阁下如果觉得按新华社不合适,可以,但要拿证据出来。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31日 (日) 13:55 (UTC)
- 这篇甚至是用“我”的第一人称式谈话。我觉得这种就是按外交部长发表的声明或谈话来判断会较好,按新华社肯定是不合适。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20日 (三) 11:38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参考上方讨论意见,已保留。 Zhxy 519(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6:07 (UTC)
- 阁下指的是哪个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6月3日 (一) 16:12 (UTC)
我补充一个例子好了: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国主权发表谈话,这样的,我个人觉得就没有问题。没有转述语,原文直出,完全可以保留——银色雪莉
- 阁下指的是哪个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6月3日 (一) 16:12 (UTC)
- 参考上方讨论意见,已保留。 Zhxy 519(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6:07 (UTC)
Zhxy 519(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7:11 (UTC)
- 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们的感谢信,“感谢”能算作行政否?我想还需要更多更加充分的论据。———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30日 (六) 12:30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于2024年3月版权讨论中提出的反对意见,本条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8日 (四) 05:32 (UTC)
10月
编辑- 华英中学校歌,作者未知,译者未知,版权未知的“三无产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3日 (二) 09:54 (UTC)
- 循道卫理校歌,添加同类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3日 (二) 11:55 (UTC)
- 华英中学校歌目前可以按照作者不明但发表超过50年结案了,但该页面还需更换版权模板及清理非中文内容。(这块的版权模板我不熟悉所以就交给社群处理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5:22 (UTC)
- 已经保留,并添加PD-anon模板。——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42 (UTC)
- 湖南兑泽中学校歌、湖南长郡中学校歌,需要确认作者。———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16日 (一) 09:48 (UTC)
- 同前南开大学校歌等讨论。--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0月25日 (三) 09:31 (UTC)
- 王毅: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实现共同发展繁荣将使世界更加公平、和谐、稳定(2022-05-30),[46],有新华社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新华社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同汤加外交大臣乌托伊卡马努举行会谈(2022-05-31),[47],有新华社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新华社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主持金砖国家同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外长对话会(2022-05-20),[48],有中国日报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中国日报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谱写共同发展的“主旋律”,奏响可持续发展的“交响乐”(2022-05-20),[49],有中国日报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中国日报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不管提出什么地区战略,宗旨都应是互利共赢,而不是零和博弈(2022-05-06),[50],有中国日报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中国日报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王毅: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已从全球治理跟跑者逐步转变为自觉推动者(2022-05-20),[51],有中国日报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中国日报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05:01 (UTC)
- 王毅谈金砖国家同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外长对话会成果(2022-05-20),[52],有中国日报记者的署名,著作权归中国日报应无疑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05:01 (UTC)
- 王毅同厄瓜多尔外长奥尔古因通电话(2022-05-20),[53],外交部网站说是自己发的,新华社说是自己发的,提删理由:版权归属不明。———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04:45 (UTC)
- 李克强同志逝世,需要讨论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7日 (五) 09:05 (UTC)
- 整篇没有几个形容词吧。肯定算是事实消息。—— Eric Liu(留言) 2023年10月27日 (五) 11:19 (UTC)
- 再者,文库是否应收录实时新闻报道?这样的内容是否更适合维基新闻?———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27日 (五) 14:46 (UTC)
- 那是“新华社”下午发讣告以前的正式通电,我觉得有收录价值。—— Eric Liu(留言) 2023年10月27日 (五) 17:19 (UTC)
- Midleading已取消著作权怀疑。—— Eric Liu(留言) 2023年11月1日 (三) 09:20 (UTC)
- 我觉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唯一可能有点创造性的仅有“近日在上海休息”这1分句,其他分句不是拉清单就是死讯反复运用的罐头句子。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6日 (四) 11:17 (UTC)
- 阁下自己这段话都自相矛盾,您先说这是单纯事实消息,又说可能有创造性。说白了您也拿不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6日 (四) 14:01 (UTC)
- 因为有人看不懂,所以仅此1次专门写1句话给他们:“我觉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唯一可能有点创造性的仅有“近日在上海休息”这1分句,但我判断这1分句也没有创造性,其他分句不是拉清单就是死讯反复运用的罐头句子。”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6日 (四) 17:39 (UTC)
- 因为有人没学过语文,所以仅此1次专门写句话给他们:本案讨论中除了阁下没有任何人(包括我)说过“近日在上海休息”有创造性,您自己提出来“近日在上海休息”可能有点创造性,后面又说这一分句也没有创造性,自己都没把逻辑理顺。无非是再一次证明了我上面说的,“您也拿不准”。再者,本页页首言明:
本页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
仅靠主观判断在本页是行不通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7日 (五) 03:12 (UTC)
- 因为有人没学过语文,所以仅此1次专门写句话给他们:本案讨论中除了阁下没有任何人(包括我)说过“近日在上海休息”有创造性,您自己提出来“近日在上海休息”可能有点创造性,后面又说这一分句也没有创造性,自己都没把逻辑理顺。无非是再一次证明了我上面说的,“您也拿不准”。再者,本页页首言明:
- 我觉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唯一可能有点创造性的仅有“近日在上海休息”这1分句,其他分句不是拉清单就是死讯反复运用的罐头句子。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6日 (四) 11:17 (UTC)
- 维基文库:删除守则明文规定:“在Wikisource:侵犯版权中一般会讨论两周左右。”任何人无权擅自逾越方针决定。本案仍然处于讨论中。———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日 (三) 09:31 (UTC)
- 不过“一般会讨论两周左右”的用词本身便不似强制性规定。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1月2日 (四) 10:59 (UTC)
- 当事管理员已不再坚持挂模板,这个事就不必继续讨论了。还是回到本案讨论更好。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3日 (五) 02:43 (UTC)
- 不过“一般会讨论两周左右”的用词本身便不似强制性规定。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1月2日 (四) 10:59 (UTC)
- 2022年7月的版权讨论都曾对“单纯事实消息”进行长篇累牍的讨论,当时都未形成什么成文的共识,我想时至今日依旧是如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2日 (日) 02:57 (UTC)
- 本案应按照无共识删除,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无共识通常是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40 (UTC)
- 那是维基百科的做法,对于无法讲清楚是否侵权的内容,应按照有利于作者的原则,删之。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8日 (四) 07:50 (UTC)
- 无共识通常是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40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我以个人身份参与讨论,认为此一文章属事实消息,主张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07:15 (UTC)
- (×)删除“近日在上海休息”这句存疑,不好判断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所以我的意见是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6日 (二) 09:06 (UTC)
- 以单纯事实消息类别(○)保留。通篇中性词,仅作消息传递,未见主观感受、思想情感或修辞、评论类文字。讨论串内两个提及“近日在上海休息”有存疑处的意见似均未给出存疑判断的根据。--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02 (UTC)
- 显然全文均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就算“近日在上海休息”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这五个字也显然不构成著作权门槛。五个字的常用排列组合放哪个国家也显然无法构成著作权。因此(○)保留--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38 (UTC)
- 不认可上方两个保留意见,“单纯事实消息”本就很主观,除非有法院判决,否则我觉得还是删了好。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06:58 (UTC)
11月
编辑- 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教委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我看不出来这种信件有什么行政性可言。———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1日 (六) 04:46 (UTC)
- 个别用户的主观判断、臆测,无需讨论。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17 (UTC)
- 哈哈,在阁下留言前,这条说话的也就只有我一个人。您是在对谁说话我想谁都清楚,用不着搞什么“不指名道姓”。回到本案讨论中:对,您说的没错,本案我就是在“主观判断、臆测”。那您可能就要问了,为什么我在上面的李克强同志逝世一案中对阁下说不要主观判断,这里却又在搞主观判断呢?你这不是双重标准吗?请看维基文库:收录方针:
维基文库文档必须已经公开发表,并且已经在公有领域中,或有开源协议许可。
也就是说,主张保留被质疑的文献的用户需要言之有理地说出该文的版权状况,否则该文献将被删除。所以,阁下在本案中,可以主观吗?答案是不行;我在本案中,可以主观吗?答案是可以。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7日 (五) 10:12 (UTC)- “本页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以力服人”,这句话人人适用,并非仅适用于任何一方。本案固然并非无须讨论,但也不是阁下自称可以“主观”的理由。总之还请双方注意。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3 (UTC)
- 行,既然银色雪莉阁下都这么说了,那就来聊聊这个。该政府机关的“信”全篇都是一些呼吁性的口吻,看不出来能够体现该机关行政强制性的一些东西,所以我认为应该删除。上面提删的那篇《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们的感谢信》同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9日 (三) 03:55 (UTC)
- “本页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以力服人”,这句话人人适用,并非仅适用于任何一方。本案固然并非无须讨论,但也不是阁下自称可以“主观”的理由。总之还请双方注意。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3 (UTC)
- 哈哈,在阁下留言前,这条说话的也就只有我一个人。您是在对谁说话我想谁都清楚,用不着搞什么“不指名道姓”。回到本案讨论中:对,您说的没错,本案我就是在“主观判断、臆测”。那您可能就要问了,为什么我在上面的李克强同志逝世一案中对阁下说不要主观判断,这里却又在搞主观判断呢?你这不是双重标准吗?请看维基文库:收录方针:
- 个别用户的主观判断、臆测,无需讨论。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17 (UTC)
- 同心防疫,从我做起,添加同类文件。———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20日 (三) 10:09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红渡厨:此案剩余两件应同《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们的感谢信》一致处理,理由是相同的,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只是具体发文的部门不一罢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11:00 (UTC)- 我同意。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8日 (四) 11:12 (UTC)
- @红渡厨:此案剩余两件应同《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们的感谢信》一致处理,理由是相同的,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提删其中“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为作者的部分。《中国计生协章程》第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性群团组织。———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4日 (五) 16:13 (UTC)
- 注意到通知要求各下级部门“参照执行”,并非简单的同意和转发,因此可能使得文件具有行政性质(具有强制性)。 曾晋哲(留言) 2023年11月26日 (日) 00:13 (UTC)
- 我觉得按这个逻辑认为是公有的话有点抽象,拿出一些更切实的理据可能更好。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6日 (日) 03:06 (UTC)
- 公有的标准就是行政性质啊。 曾晋哲(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02:14 (UTC)
- 我换个角度跟阁下讲吧。阁下在第一次回复本案时说:“因此可能使得文件具有行政性质。”阁下为什么用了“可能”这个词呢?因为阁下也拿不出一个切实可供参考的文献佐证阁下的说法,只是凭的一种感觉,即主观判断。所以,我还是建议阁下拿出一些更切实的理据才好作出定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8日 (二) 03:21 (UTC)
- 公有的标准就是行政性质啊。 曾晋哲(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02:14 (UTC)
- 我觉得按这个逻辑认为是公有的话有点抽象,拿出一些更切实的理据可能更好。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6日 (日) 03:06 (UTC)
- 注意到通知要求各下级部门“参照执行”,并非简单的同意和转发,因此可能使得文件具有行政性质(具有强制性)。 曾晋哲(留言) 2023年11月26日 (日) 00:13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如果被转发文件的PD存疑,那么请再讨论通知的PD是否存疑。否则应保留通知而删去被转发文件。 --达师 - 370 - 608 2024年5月2日 (四) 06:25 (UTC)
- 两办的通知可以留,被转发的报告不行。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日 (四) 06:55 (UTC)
这马上就12月了,再度提醒社群处理/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特别提删讨论页。本来这就是2月提出的内容,马上1年都过去了,该处理掉了。该删的删,该留的留。———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5 (UTC)
- 还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疾控中心发布内容版权讨论页也一并处理了吧。这里面就剩5个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6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那么,在无人能够证明相关文献为非职务作品的情况下,请各位管理员@Jusjih, Shizhao, Gzdavidwong, Zhxy 519, hat600:@Midleading, Ericliu1912:负起责任来,删掉这批无法证明属于公有领域的文献。———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5日 (一) 11:00 (UTC)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因此第十八条不适用于满足第五条的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42 (UTC)
- @Yinyue200:您的这个判断的前提是,它们属于满足第五条的文件。疾控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如果它履行的职能又不是从行政机关授权和委托而来,那么即使是它的法定职权,也难以够得上行政性。
- 实际上,疾控讨论页剩余的五个页面中,名为“指引”的四个文件,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重大传染病...提出预防控制对策
、第四十条:(三)...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的环节。它们负有的组织、指导之职,是基于它们作为公共专业机构的身份而作出,而不是行政行为。其实这一点很清晰的一个印证是,自疫情发生以来,关于是否应扩大疾控权限,赋予其部分行政权限的讨论就持续进行,一些观点也发过文章或上过新闻;如果它们确实具有行政权限,那么想必这个讨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 至于剩余的一份隔离意见书,隔离当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甚至也赋予医疗机构以隔离权限: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我想大家总不会认为医疗机构的该行为有行政性质。本件而言,疾控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而发出。这些无疑都是法定的专业机构权责,但它与法定的行政权责或行政性质行为是有区别的。 - 因此,隔离及其文书,是否具有行政性,也需要根据发文机构及其权责性质来判定,似更妥当。而以这几件而论,除非有其他的文件可以提供权责成分或性质的变化依据(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几个文书都是地方文件,也许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或临时规定是我们不知晓的),否则似难判定其为行政性。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6:25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十八条恰恰说明了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曾经的答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参考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0704/t20070424_389853.html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疾控职责,对,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职责就是行政职责。并且,即使疾控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也并不能等同疾控干的所有事情都属于行政职责。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1:17 (UTC)
- 这篇文章明确提到了疾控中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公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篇全国人大的文章也明确了强制隔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02 (UTC)
- 防疫指引可不是什么“预防、控制措施”,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2:10 (UTC)
- 这么说您认可《关于南新园小区居民集中隔离观察的意见书》属于行政性文件了?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12 (UTC)
- 你拿合理理据,我就撤案;拿不出来,那就继续提删。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2:35 (UTC)
- 这份意见书明确要求“南新园小区居民全部集中隔离观察”并称不配合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性明显。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预防、控制措施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说明预防、控制措施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参考浙江大学学报“行政强制隔离制度”和“医患强制法律关系研究”这两篇论文。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44 (UTC)
- 你这个问题,上方银色雪莉阁下已经回复过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2:47 (UTC)
- 建议您看一下论文。医疗机构对病人实施隔离也属于公认的行政行为范畴。这就像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毕业证也属于行政行为一个道理。这都是公认的事实,没什么有争议的,您不知道不代表他们就不是行政行为。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54 (UTC)
- 关于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毕业证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参考最高法的这篇文章。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57 (UTC)
- 你这个问题,上方银色雪莉阁下已经回复过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2:47 (UTC)
- 这份意见书明确要求“南新园小区居民全部集中隔离观察”并称不配合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性明显。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预防、控制措施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说明预防、控制措施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参考浙江大学学报“行政强制隔离制度”和“医患强制法律关系研究”这两篇论文。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44 (UTC)
- 你拿合理理据,我就撤案;拿不出来,那就继续提删。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2:35 (UTC)
- 防疫指引之所以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且“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其引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文件,两份文件提出了“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要求。当然我承认这些防疫指引的行政性肯定是比那个隔离观察意见书要相对弱一些的。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20 (UTC)
- “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所以呢?这句话并不能等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就是行政。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2:34 (UTC)
- 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内人员防疫指引和高、中、低风险区人员防疫指引这两份文件未提及其权力来源,如果没有发现新的证据的话,认可这两份文件行政性存疑的观点。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23 (UTC)
- 因为两位讨论得很密集,请容在下在此处依次回复。
- 1、关于《意见书》,我的结论粗疏,谨此收回,感谢您的指正。
- 2、Yinyue200阁下引用《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等文章,认为疾控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一点,不用这篇文,我也没有丝毫意见;但这不代表疾控的权责性质都具有行政性,却是不可动摇的事实,我想您大概不会反对这一点。请注意,即便是《行政复议法》,对此类组织也仅就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问题就是,疾控在该四份《指引》里具体行使的,是否属于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而可以由此类比为“行政行为”?四份《指引》(特别是有版数的那两份),如您所说,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涉及权利义务的,是这两份政府文件,而不是《指引》本体的内容。因此,对四份《指引》我的个人意见没有发生变化。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0日 (三) 06:09 (UTC)
- 这么说您认可《关于南新园小区居民集中隔离观察的意见书》属于行政性文件了?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12 (UTC)
- 防疫指引可不是什么“预防、控制措施”,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2:10 (UTC)
- 这篇文章明确提到了疾控中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公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篇全国人大的文章也明确了强制隔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02 (UTC)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疾控职责,对,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职责就是行政职责。并且,即使疾控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也并不能等同疾控干的所有事情都属于行政职责。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1:17 (UTC)
- 参考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0704/t20070424_389853.html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十八条恰恰说明了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曾经的答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因此第十八条不适用于满足第五条的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42 (UTC)
认可Yinyue200阁下意见,对《关于南新园小区居民集中隔离观察的意见书》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14:17 (UTC)
12月
编辑- 潍县志稿卷一,作者常之英1892年出生,逝世年份未知,不排除仍处于50年期限内。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日 (五) 04:15 (UTC)
- 之前我也提到过出生年已知、卒年不详的判断标准讨论,当时的讨论我提出了卒年不详按120年后才去世计算的标准。希望社群就此问题能够提出偏向于方针化的标准。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2月10日 (日) 09:18 (UTC)
- 我非常认可120年的判断标准,不过对于建立共识,放到写字间讨论可能更适合(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0日 (日) 09:51 (UTC)
- 之前我也提到过出生年已知、卒年不详的判断标准讨论,当时的讨论我提出了卒年不详按120年后才去世计算的标准。希望社群就此问题能够提出偏向于方针化的标准。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2月10日 (日) 09:18 (UTC)
- 120年的讨论已在写字间提出,欢迎前往讨论。另外,继续对该页面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27日 (三) 03:38 (UTC)
- 潍县志稿卷三、潍县志稿卷二,还是这个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27日 (三) 10:14 (UTC)
- 潍县志稿卷四,还是这个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5日 (五) 10:17 (UTC)
- 即使投票中正在进行相关讨论,但无论是哪一选项通过,本案均不符合,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相关讨论已结束,本案不符合讨论后的共识。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支持,模板已经创建,尘埃落定。根据现有共识,本案所涉作者卒年不明,诸件日期在1941年,+来源国50+50仍无法收录。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19日 (二) 04:14 (UTC)
- 本案已有共识,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哀悼作为一种任何组织和自然人都能进行的行为,仅因为哀悼的主体是政府组织,就认为这份哀悼具有行政性,属于公有领域,多少有些“欺负人”不是?据此,提删以下文献: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0日 (日) 03:52 (UTC)
- “多少有些‘欺负人’不是?”不是。单就两篇《公告》,已经显然提删依据有误:“公告”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列定的公文类别,用于
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以所谓内容“不具备行政性”的主观判断,无视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的定义对对应三性质权力的反映,这一判断是不当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2:58 (UTC)- 对两份公告的判断认可,继续提删剩下两份。———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12 (UTC)
- 不针对本案,强烈反对银色雪莉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做行政效力的背书;原因包括:1) 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各级机关会在发表“公文”前按照《条例》审核该“公文”是否涵盖于“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范畴内,即有规定但无制度等于不执行;2) 已知范畴内无法定地位、职能的机构,如全国政协下属各单位、竞争性国有企业等,会执行《条例》要求。 --达师 - 370 - 608 2023年12月23日 (六) 10:47 (UTC)
- @Hat600:回应:1、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从来就不是单纯的行政效力或强制力,而是行政性质。如果说我引《条例》为什么东西背书,那恐怕并不是阁下所言的“行政效力”,而是“行政机关权力所对应的事务”。行政机关为处理其法定权限内的事务而使用的文书具备对应的行政性质,恐怕并不是很荒唐的说法。至于说“表示哀悼”等听上去不那么“强制”的东西能否成为“行政机关权力所对应的事务”,我想诸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病情的公告都是很好的例子。2、鉴于我并不打算做“行政效力”的背书,所以我对您的第一点原因恕无回应。但我想补充的是,两份公告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权力所对应的事务”,应该相当清晰。另外,规定是规定。3、有关于您的第二点,首先,恐怕不是“会执行《条例》要求”,而是据条例指出的“参照执行”,毕竟您列举的机构不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条例》)的范畴——本件两份公告均来自党政机关;其次,我不明白您的逻辑,有非党政机关参照此件执行一事,对于来自党政机关的两件公文难道存在什么影响?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4:01 (UTC)
- User:银色雪莉:
- “权力”已经远超出三性质的范畴,而“权力对应的事务”甚至比“权力”范畴还要大。如果是第五条的前提是“权力”,那么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各有关机构赋予的法定职责,权司1999第50号所指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在第五条所列之范畴内就显然不成立;更何况“权力对应的事务”。
- 诸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病情的公告》并不能作为很好的例子,因为我就在质疑它们本身能否属于第五条所列项。 --达师 - 370 - 608 2023年12月29日 (五) 16:55 (UTC)
- @Hat600:权司1999第50号,个人意见是这一如《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对部分中共文件的效能一样,是一种范围限定下的例外性的规定。版权局在该回复中的表述建立起的是一个对于“规范”这种可能具备约束性的文件的第五条区分参考标准,即“法规”or“非法规”——但这不代表这一例外足以推演到并不必然地约束性的其他文件(如公告),也不代表这一例外对其他不属于例外的案例的法例适用路径会有影响。简而言之,权司1999第50号挖掉了一些很多人意料之外的东西——正如《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加入了一些很多人意料之外的东西;但除此以外,它们尚不会干扰到其他东西。在我看来,“性质”即对应“权力”和其“对应的事务”,这固然会有例外,但似乎例外已有对应的规范,至于总体上是否有“远超出”,我对此表示保留。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31日 (日) 09:52 (UTC)
- User:银色雪莉:
- @Hat600:回应:1、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从来就不是单纯的行政效力或强制力,而是行政性质。如果说我引《条例》为什么东西背书,那恐怕并不是阁下所言的“行政效力”,而是“行政机关权力所对应的事务”。行政机关为处理其法定权限内的事务而使用的文书具备对应的行政性质,恐怕并不是很荒唐的说法。至于说“表示哀悼”等听上去不那么“强制”的东西能否成为“行政机关权力所对应的事务”,我想诸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病情的公告都是很好的例子。2、鉴于我并不打算做“行政效力”的背书,所以我对您的第一点原因恕无回应。但我想补充的是,两份公告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权力所对应的事务”,应该相当清晰。另外,规定是规定。3、有关于您的第二点,首先,恐怕不是“会执行《条例》要求”,而是据条例指出的“参照执行”,毕竟您列举的机构不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条例》)的范畴——本件两份公告均来自党政机关;其次,我不明白您的逻辑,有非党政机关参照此件执行一事,对于来自党政机关的两件公文难道存在什么影响?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4:01 (UTC)
- 继续提删剩下两份。———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继续提删剩下两份。—————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继续提删剩下两份。———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其实如果从内容上看,这两份和另两份没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与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通常而言,抚恤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两个环节。固然抚恤的执行主体并不局限于政府,因此即便视同抚恤也不等于公有;但此二件由政府发出,且对象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当年1月6日中疾控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级应急响应)的背景下“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且因此“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我想作为政府抚恤的一环,是可以视为政府因公的礼仪文书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3日 (三) 02:49 (UTC)-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意见,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3日 (三) 03:02 (UTC)
- 其实如果从内容上看,这两份和另两份没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条:
- 了解圭亚那-委内瑞拉边界争议的前因后果,作者为圭亚那合作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如果按中国法律这篇肯定没问题,但考虑到圭亚那当地法律可能对于该文献有管辖权,因此需要有熟悉英文的用户去看一下当地法律的规定。已就此事在该文献讨论页向贡献者提问,但过了24小时未获得答复,故提交至版权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0日 (日) 10:04 (UTC)
- (×)删除:圭亚那的著作权法律是独立前的英国法律,法律效力文件不默认PD,可参考香港。其官方网站上大部分有版权字样。 --达师 - 370 - 608 2023年12月23日 (六) 10:57 (UTC)
- 不过,阁下是否能够再确认一下管辖权?毕竟如果是按照中国法律的话,这篇是没问题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23日 (六) 11:19 (UTC)
- @Hat600:想问一下一般而言多少年过期?方便加入这个列表。——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35 (UTC)
- 同达师阁下意见。中国不是本文的起源国。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4:01 (UTC)
-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起源国同时包括国籍地和发表地,如果此文发表在中国,那么中国确为起源地之一。 曾晋哲(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0:31 (UTC)
- (×)删除:圭亚那的著作权法律是独立前的英国法律,法律效力文件不默认PD,可参考香港。其官方网站上大部分有版权字样。 --达师 - 370 - 608 2023年12月23日 (六) 10:57 (UTC)
- 本案仍需厘清管辖问题。———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4日 (日) 03:40 (UTC)
- 本案被过早删除,仍需厘清管辖问题。———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本案仍需厘清管辖问题。———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本案仍需厘清管辖问题。———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本案仍需厘清管辖问题。———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 管辖问题继续讨论可以在写字间甚至本文本的讨论页进行,目前本处讨论以结案处理。 Zhxy 519(留言) 2024年5月20日 (一) 14:12 (UTC)
-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就职演说全文,行政性有待厘清。———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31日 (日) 13:01 (UTC)
- 已经删除:通篇讲中共,显然不具有“行政性”。——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35 (UTC)
2024年
编辑1月
编辑- 净除业障百咒,内称“索达吉堪布译”,即w:索达吉堪布,仍在世。--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15 (UTC)
- 我主动删除之!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46 (UTC)
- 阁下并未也无法“删除”页面,而仅是清空内容,删除需要留待管理员完成。个人建议阁下可以先阅读Wikisource:方针与指引、特别是当中的收录方针和版权方针,了解本地可收录的内容和相关界限后,再考虑录入文献。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37 (UTC)
- 已加快速删除请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7 (UTC)
- 阁下并未也无法“删除”页面,而仅是清空内容,删除需要留待管理员完成。个人建议阁下可以先阅读Wikisource:方针与指引、特别是当中的收录方针和版权方针,了解本地可收录的内容和相关界限后,再考虑录入文献。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37 (UTC)
- 我主动删除之!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46 (UTC)
- 阎罗法王说经旗功德经,内标示“喇荣五明佛学院至尊登克活佛译”,五明佛学院1980年才创办,虽然我对宗教人物不甚熟悉,但鉴于其标识,则此书译著时间当在1980年以后,无论如何都找不到过期的可能。--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15 (UTC)
- 我主动删除之!我是新入手,好多事也不懂,请原谅及告知我的过失以修正!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53 (UTC)
- 已加快速删除请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8 (UTC)
- 阎罗法王说经幡功德经,内标示“俄果仁波切...译”。据俄果寺载文,尚应有时间落款“2003年6月5日”,若无误,则显然未到期;又译者为现任俄果寺主持,据[54],生于1970年,且仍在世。--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08:40 (UTC)
- 题外话,上传的这哥们贡献的条目基本上都有问题,要是他再有拒绝讨论并持续上传问题文献的话建议先处以短期封禁,比如一个星期啥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日 (二) 09:45 (UTC)
- 我主动删除之!我是新入手,好多事也不懂,请原谅及告知我的过失以修正!请不要封锁我!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57 (UTC)
- 已加快速删除请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8 (UTC)
- 封禁后能入文库看书吗?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6 (UTC)
- 我主动删除之!我是新入手,好多事也不懂,请原谅及告知我的过失以修正!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55 (UTC)
- 已加快速删除请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8 (UTC)
- 我并无恶意,本意是好的!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8 (UTC)
- 不想因此而被封锁!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6:00 (UTC)
- 我并无恶意,本意是好的!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8 (UTC)
- 题外话,上传的这哥们贡献的条目基本上都有问题,要是他再有拒绝讨论并持续上传问题文献的话建议先处以短期封禁,比如一个星期啥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日 (二) 09:45 (UTC)
- 梵天经,本篇内容〈从“以下演示来自对《梵天经》(BS)的各种解释的研究”句开始——占了本篇的绝大部分,余下小部分前面的我想来源大同小异〉实际上是对[55]中内容的机翻(Chrome自带机翻下目标语言选择“中文(繁体)”,经尝试可复现),作者V.Krishnaraj(Veeraswamy Krishnaraj),根据其个人网站的自我介绍,至少到2018年仍在世,网站亦有copyright宣示,显无公有可能。--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7:06 (UTC)
- 主动删除之! 请原谅!多谢告知我的过失以修正!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7:30 (UTC)
- 甚深内义根本颂,[56]陈健民译,陈健民(1906-1987)[57]。--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2:03 (UTC)
- 甚深内义根本颂- 在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7:02 (UTC)
- 收录于ctext与内容是否处于公有领域没有必然关系。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9:02 (UTC)
- 是的,ctext允许收录作者授权的非自由内容。 曾晋哲(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0:57 (UTC)
- 甚深内义根本颂- 在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7:02 (UTC)
- 关于发布广茂铁路广州西站至三眼桥站区间和南广铁路三眼桥线路所联络线接触网送电公告的通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是一个公司,不是国家机关。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4:14 (UTC)
- (×)删除,显然侵权。———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8日 (一) 04:25 (UTC)
- 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署名全是民主党派,显然没有行政性。———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8日 (一) 10:40 (UTC)
- 民主党派显然没有行政权,这条不可以直接删了吗?还要等谁讨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9日 (一) 09:23 (UTC)
- 惜字集,多人言论结集,结集时间不明,但:(1)内有“妙祖法师”段落,结合此报道(恰好也都是同此题材),所指应为报道文中的山西忻州福田寺妙祖法师,则至少到2011年仍在世;(2)香港佛陀教育协会的一篇逐字稿中提及“惜字集”,称
方法是将有文字的纸张,包括报纸、广告、杂志,焚化后倒入河流,吃了这些灰的鱼,便会投胎作人
,这与本件中称把各处的字纸拾到一起,用铁桶或铁盆,用火焚成灰,装袋子。到秋天地里不浇地时,送到河里海里让鱼虾吃上可转人,功德无量
是一致的,该协会成立于1998年,而此逐字稿标明作于2008年。综上,认为本件的结集时间不可能早于1998年,且内容本已涉侵权,提请删除。--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12:42 (UTC)- 是的,我太粗心大意了!多谢提醒!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12:51 (UTC)
- 入香光室,了然法师著,即苏州灵岩山寺了然法师,据[58]、[59]诸文,当于1977年逝于苏州,按中国大陆50年著作权,仍未到期,提请删除,并备注入未来公有列表。--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12:23 (UTC)
- OK!删之可也!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15:06 (UTC)
- 百孝文,内文写有白水老人所作,应是韩恩荣,见中维w:韩恩荣,1995年去世,显然未到期。103.150.214.135 2024年1月11日 (四) 18:03 (UTC)
- 支持阁下观点。查美国一贯道总会所载文字制品,署名“白水老人韩雨霖”,中维条目中指出“雨霖”是韩的自号。结合此以及其一贯道背景,对应应无疑问。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18:36 (UTC)
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法声明:案例及相应裁判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著作权公约保护。
(这条其实是User:Midleading阁下提出来的,看他一直没往版权讨论放我就帮他放上来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2:41 (UTC)
(×)删除,最高法显然比维基文库社群更懂法律。———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2:46 (UTC)
- 我丝毫不质疑最高法应该比社群懂法这件事。——不过我的问题是:你们二位(在这里或是在涉事portal页)引用的依据,实际上完整的应该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及相应裁判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著作权公约保护
?这句话好像管不到指导案例?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17 (UTC)- 最高法公报刊登的案例包括指导案例,所以我想这没什么好质疑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3:30 (UTC)
- “包括”吗?抱歉我想阁下确实需要给出明确的依据和例子来,因为就我所见这似乎不是一个包括和被包括的关系。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36 (UTC)
- PS:不管是从收录与否上还是内容格式上,这两者就在下所见都不必然重叠或相似。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40 (UTC)
- 搜了一下[60],除了有一个第11批估计是搞错了分类到司法解释里去了,其他的指导性案例都放到司法文件里在。好像还真不能算“最高法公报刊登的案例”。不过哈,既然最高法公报刊登的案例都受版权保护,那么,我想可以推论指导案例受版权保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4 (UTC)
- 案例是案例,明确分类的司法文件是司法文件。在没有进一步可供依据的其他条文或声明前,个人对此推论遗憾表示 反对。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37 (UTC)
- 可是,阁下所谓的司法文件,其实是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那个通知,一个由国家机关发布的通知,其中的附件并不必然地同该通知具有相同的版权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我上方的推论是有可能成立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0 (UTC)
- (PS:其实吧,要不是最高法公报有那个版权声明,我也是绝对不会认为案例不属于公有领域的,可谁让人家是最高法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5:17 (UTC)
- 我的观点和上方基本一致,因为最高法对案例有版权声明,所以不宜再轻易认定指导案例是公有领域,因为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解释、法律文书等明确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
- 感觉最高法就是拿改编整理权的羊毛使劲薅23333由此形成了裁判文书没事而指导案例不行的惊人“战绩”。我撤回反对,但不表示支持(就让我小小抗议一下这种逻辑吧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37 (UTC)
- 我的观点和上方基本一致,因为最高法对案例有版权声明,所以不宜再轻易认定指导案例是公有领域,因为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解释、法律文书等明确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
- (PS:其实吧,要不是最高法公报有那个版权声明,我也是绝对不会认为案例不属于公有领域的,可谁让人家是最高法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5:17 (UTC)
- 可是,阁下所谓的司法文件,其实是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那个通知,一个由国家机关发布的通知,其中的附件并不必然地同该通知具有相同的版权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我上方的推论是有可能成立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0 (UTC)
- 案例是案例,明确分类的司法文件是司法文件。在没有进一步可供依据的其他条文或声明前,个人对此推论遗憾表示 反对。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37 (UTC)
- 搜了一下[60],除了有一个第11批估计是搞错了分类到司法解释里去了,其他的指导性案例都放到司法文件里在。好像还真不能算“最高法公报刊登的案例”。不过哈,既然最高法公报刊登的案例都受版权保护,那么,我想可以推论指导案例受版权保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4 (UTC)
- 支持银色雪莉的最初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号裁定(全文可参见此处)中指出,“
关于黄木兴主张本案应参照本院公报案例处理的问题,经查,黄木兴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
”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是两个概念,前者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因为公报案例没有强制性,所以公报刊登版本受汇编权限制,而对应案例裁判文书本身则属公有领域的司法性质文件),后者依据法发〔2010〕51号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因此具有司法强制性,全文(包括最高法公告公布的版本)均属于司法性质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8:20 (UTC)- 很高兴有人提供了“进一步可供依据的其他条文或声明”。我没有放弃我的意见,只是那时它只是看法;所以可以不用加“最初”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8:28 (UTC)
- OK,我撤回之前的删除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9日 (五) 09:07 (UTC)
- 我也同意这个意见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9:19 (UTC)
- 最高法公报刊登的案例包括指导案例,所以我想这没什么好质疑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3:30 (UTC)
说起来我自己都中枪(,前段时间我也传了几个案例,不过还好是最高检的,最高检的应该没事((———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3日 (六) 10:53 (UTC)
- 神曲,朱维基(1904-1971)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于1984年2月
(维基百科)。Fish bowl(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15 (UTC)- (×)删除,跟这人说了好几次了,结果还是看都不看版权方针就乱传。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
- 你们二位的逻辑可能有误。著作权是保身后五十年,即便生前未发表也是如此,与出版日期无关。
- 维基说得没错,但也错了,朱维基的译本最早见于1954(59?)-1962年间,由新文艺出版社(上海新文艺出版社)出版。国图有相关信息,但我不知道怎么分享这个搜索结果,或者各位可以搜索一下?很抱歉没能给各位提供直接的信息。
- 所以如果仅凭以上的信息,本文的著作权是没有问题的。但:
- 本文再次出版于1984年时,根据上海译文出版社编辑在1982年11月写下的前言显示:“我们决定重印这一译本...并对译文作了一些修订”。考虑到作者于初版后生前似未再出版修订本,那么这一修订可能是字面上的由出版方在作者身故后作出修订,又可能是出版方取得作者生前未及发表的修订稿。但由于无法确认,因此安全的做法是按出版后五十年来排除这一译本。
- 然而这一修订是否字面意义上的修订,在下将试图查证,看内文是否存在显然区别。在此提出请求搁置此动议,在下将查核内文是否存在差异,并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尚请诸君慷慨稍待。
- 查核的另一个原因是:一旦确认区别,则五十年代的原文是可以收录的。这对于此重要文献,也是好事。
- 这回可能不能怪到贡献者头上——作为一个查核其侵权文献的用户——我认为本案的情况也确实不容易发现就是了。--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35 (UTC)
- 偶尔一次我肯定不会怪他,老这么弄那就别怪别人对他有意见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3 (UTC)
- 这个用户上传的文件类型本身就很难搞清是否侵权,我也可以理解作为一个新用户很难理解版权法。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
- 偶尔一次我肯定不会怪他,老这么弄那就别怪别人对他有意见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3 (UTC)
- 补充相关信息:
- 综上,再检查本件所涉页面后,相信可以确认几件事:1、现在在文库中收录的版本是译者身后再版,且由出版方进行过修订;2、译者生前版本的著作权当然无碍。但在对比过两个版本的差异后,我个人倾向于收回在下前述中的第四点的部分观点,因为从对比上来看,这种修订只是个别用词上的更动,似未符合“改翻注整”等产生独创性的行为的定义。因此,即使是此修订版本,仍不必视为产生独创性,著作权到期时间按译者逝世时间+50即可。以上,请诸位指正。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27 (UTC)
- 1. 独创性问题仍赖各位讨论,不过看来银色雪莉的主张应该会基本通过。
- 2. 之前Shizhao等人就提过维基文库应该在同文献的不同版本上有所作为。我认为如果两个版本都可接受,那么也应该在版本上做点工作,不过可能涉及技术手段问题。
- 3. 不论如何,两个版本现今在维基文库都是消极容忍状态而已,本人作为管理员,除了排版之外对此文献内容整理等无意插手。 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14:42 (UTC)
- 我只敢说这是我的个人看法了,因为我也不想(不敢)当法官,对于独创性的问题还是想交由各位共识决——因为对这问题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观点。至于版本问题,我感觉我们确实应该多做些——旧有的那种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要求了,反而可能造成困扰。之前有关Shizhao阁下的那个模板我试用了几次,其实感觉还可以,当然也有些问题,只好交由擅长技术的同好来处理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2:45 (UTC)
- (×)删除,跟这人说了好几次了,结果还是看都不看版权方针就乱传。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
解放台湾联合宣言,署名里,别的我没意见,都过了50年,但对“中国人民政协无党派民主人士”有意见。经查阅W: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列表,W:叶圣陶就是当时一位无党派人士,1989年去世。———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08:18 (UTC)
- “无党派”是政协里的一个明定的界别,署名时以此界别为署名的话,就是“非法人组织”的一种了,不会单拆出来算著作权。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32 (UTC)
- 我想知道阁下为何认为界别属于“非法人组织”的一种。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13:16 (UTC)
- 我这表述也许有些躁动了。不过,根据人日转新华社的通讯,我认为此件似乎需要以三性质文件来收录(同时移动到正确标题)的,因为该宣言(如果看不清,可以看这两个链接[61]、[62])是由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后,全体一致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解放台湾联合宣言》。
鉴于此文发表时,一届人大尚未举行,《宪法》尚未诞生,根据《共同纲领》,全国政协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视同国家最高政权机关。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12 (UTC)- XX通过,XX发布,并不代表该作品的通过(发布)者就是其著作权人,著作权显然应该按照署名的人来判断。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14:31 (UTC)
- “XX通过,XX发布,并不代表该作品的通过(发布)者就是其著作权人”,这显然部分地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当然不必然,但此处的核心在于“全体一致地通过”,经过有效政权机关的常规表决流程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文件,显然是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各项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43 (UTC)
- 行,我认可本案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去判断。本条撤案。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15:21 (UTC)
- 我认为这里的讨论与第十一条无关,即使是个人作品,获立法机关正式通过后,也应当满足了《著作权法》第五条“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曾晋哲(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22:34 (UTC)
- 同意阁下这一观点。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3:59 (UTC)
- 补充同意。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4:54 (UTC)
- 我认为这里的讨论与第十一条无关,即使是个人作品,获立法机关正式通过后,也应当满足了《著作权法》第五条“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曾晋哲(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22:34 (UTC)
- 行,我认可本案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去判断。本条撤案。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15:21 (UTC)
- “XX通过,XX发布,并不代表该作品的通过(发布)者就是其著作权人”,这显然部分地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当然不必然,但此处的核心在于“全体一致地通过”,经过有效政权机关的常规表决流程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文件,显然是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各项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43 (UTC)
- XX通过,XX发布,并不代表该作品的通过(发布)者就是其著作权人,著作权显然应该按照署名的人来判断。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14:31 (UTC)
- 我这表述也许有些躁动了。不过,根据人日转新华社的通讯,我认为此件似乎需要以三性质文件来收录(同时移动到正确标题)的,因为该宣言(如果看不清,可以看这两个链接[61]、[62])是由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 我想知道阁下为何认为界别属于“非法人组织”的一种。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2日 (五) 13:16 (UTC)
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作品,可以直接删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8日 (四) 10:31 (UTC)
关于防止香港"乐施会"中国分部通过互联网在我高校招聘"大学生志愿者"的紧急通知、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其中作者为“中共教育部党组”的部分),两份国务院部门党组文件,之前已有讨论,可以直接删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8日 (四) 11:26 (UTC)
- 《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国务院要求依《报告》“遵照执行”,而报告中对高校的管理体制等作了一些规定,所以具有行政性。“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名单”部分行政性更明显。实在不行可以留下国务院部分和名单部分,等5年后版权过期再恢复。--Kcx36(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2:47 (UTC)
- “之前已有讨论”我没找到。--Kcx36(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3:00 (UTC)
- 抱歉,看来我还是要讲清楚。《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这个文件,我提删的是作者为“中共教育部党组”的部分。国务院的部分我不认为需要提删。然后,关于之前的讨论,请参见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23年#7月中对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提删。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8日 (四) 14:25 (UTC)
- 关于名单的部分,我认为可以按单纯事实消息保留。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8日 (四) 14:34 (UTC)
- 之前的讨论,其实也没有得出有效的共识。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的效能似乎已有不少文件印证。但就像我之前说的,这得开启PD-PRC-CPC的修改讨论,看看大家是否接受中组部的说法“国务院及所属的部、委、会、行等均设党组...都由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也许有朋友不接受?(doge)在下有意在目前讨论中的投票结束后发起关于此的讨论。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6:06 (UTC)
- PS:引文来自《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五卷,中组部、中央党史研究室和中央档案馆编纂。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6:07 (UTC)
- 本案之前就已有讨论,烦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欠缺行政性。———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0日 (六) 15:27 (UTC)
- 国家机关发布的约束公民行为的文件,没有行政性嘛? Qvw(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16:34 (UTC)
- 这个只是一些宣传口号,类似于街边拉的一些红色横幅,目前来说看不出来有什么行政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1日 (日) 06:22 (UTC)
- 这里的“行政”是如何定义的?我的理解行政是政府通过约束公民的行为来维持社会有序运行。这个文件就是政府为了约束公民的行为而发布的。不能根据文件使用白话文还是对仗文来评判它是否具有行政性。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1:50 (UTC)
- 我觉得简单来说的话,“行政”可以理解为“强制性”。而这些口号,显然不具有强制性,推荐性的意味更浓。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2日 (一) 03:25 (UTC)
- 有点类似于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见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2日 (一) 05:45 (UTC)
- 如果只有有强制性的内容才算行政,那么各种建议、倡议、意见、报告是不是都不算了?比如“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44 (UTC)
- 路过说一句,阁下这份《意见》是有强制力的。就本件而言,不算是有“约束力”或“强制力”。“推荐性标准”的情况恐不适合用于此作类比?如果是具有“强制性”或者是“公示性”的东西,通常大家都不会有什么疑问,但本件可能还需要找到一些证据——其实两份《倡议》挺好,但是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容易类比本件。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52 (UTC)
- 如果要按每份文件分别讨论的话,其实还有很多,比如:
- 等等,符合条件的是不是可以一起提一提侵权? Qvw(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04:31 (UTC)
- 其实这类文献我都有提过,比如上方仍然在讨论中的《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教委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案件、《省卫生健康委向李文亮医生表示深切哀悼》案件等,不过社群对这些文献目前讨论得不多。我想等社群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再大批量提删。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3日 (二) 04:42 (UTC)
- 话说阁下提出来的这些文献,我只对荆门、神农架、迁安的3份有侵权质疑,其他的我认为均有极强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或者是由于{{PD-PRC-CPC}}的存在而被豁免。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3日 (二) 05:43 (UTC)
- 可以展开讲讲,每个文件为什么质疑,或者为什么有极强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或者把本文件和他们放到一起,按你说的“等社群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再大批量提删”…… Qvw(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1:56 (UTC)
- 嗐,我对具体的法律概念不是很熟悉,所以可能跟你讲不清楚。。。。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4日 (三) 04:05 (UTC)
- 代答一部分,几份“极强”是这样:广东省能源局的倡议书内有约束“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事项,且“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亦属该司职能(我一下子找不到能源局的三定文件了,未能附上链接,抱歉);云南省检察院一件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第十八条第二款监督劳改机关并在有违法情事时通知主管机关改正的职权;CPC两份均基于Template:PD-PRC-CPC及其相关依据判例和共识;人大的一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为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事项;国务院的一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为国务院的职权范围。至于被质疑件是用户个人观点,恕不代为解释了。著作权讨论,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部分,模糊的部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清晰的部分则通常较显然。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4日 (三) 05:32 (UTC)
- 如果可以这样解释的话,本文件的第一发布者中央文明办适用于Template:PD-PRC-CPC,第二发布者国家旅游局适用于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二条第七项的工作职责。另外,之前提到“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本文被外交部和多个驻外外交机构转发,并且出现在多个外交部和领事提醒中,比如:
- 等等。类似的已经发布在维基文库的领事提醒有
- 等等。如果本文件自身侵权,那么包含本文件的领事提醒是否侵权?如果领事提醒也侵权,请一并提删已经发布在维基文库的领事提醒。 Qvw(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2:43 (UTC)
- 中央文明办本身是适合Template:PD-PRC-CPC的,问题在于“公文”,本件的形式是否能定义到公文,可以讨论。国家旅游局三定文件第二条七项是这样写的:
制订中国居民出境旅游政策,管理出境旅游事务,研究掌握出境旅游的发展规模和外汇平衡。
本件显然不属政策,也非行政当局方面的旅游管理事务(像这种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才属于此类——当然不是仅有此类规章性文件才可以)。八件本站件并不侵权,不明白您提及其与本件的关系。至于四件未录入,首先您需要留意到的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不侵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所以它们自身对此的利用并不侵权,但这与本件自身的著作权没有因果关系。此外,第二件未录入不是一个件,是数个件的拼合,其中已包括第一件。最后,我在本页面活动多数是作为资料查找者,不是质疑者,也就是说我的(到目前)立场是中立的——在有足够的资料以前,毕竟本件处在模糊点;而之所以几次“插嘴”,是为了告知您:您想证明此件公有没问题,但努力的方向对本问题没有助益。我觉得Template:PD-PRC-CPC未尝不是一个好路子,但就像我说的,“公文”可能是一个质疑点。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3:17 (UTC) - 我觉得您的理解可能出现了一些偏差。。。首先是{{PD-PRC-CPC}},其中明言: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
从目前我们可以掌握的情况来看,无法证明这份《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是中央文明办的某份公文或公文的一部分;然后您说的第二,还烦请您能够说明具体是哪一项国家旅游局的职责,因为就我来看,并不能确定《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属于国家旅游局的哪一项职责;再然后,本文被外交部和多个驻外外交机构转发,这并不能说明什么,比方说,由阁下发布的某篇文章,我把这篇文章改上自己的名字发布,并不代表我就是该文章的著作权人;最后,您提到的提醒在外公民注意安全的这类文件,显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主要职责》:(十二)...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
。行政性非常明显。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5日 (四) 03:24 (UTC)- 不过说真的,我对它是公文一事个人并不怀疑,只是它不容易拿出“一个公文的样子来”——我觉得可以接受,不过我也清楚仅以目前情况会有观点不接受。基于此,我提议补充援用2006年8月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在本件以前)中
拟订《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行为指南》...修订后公开发布...部门,要根据《指南》和《公约》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职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持之以恒地开展公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
的表述证实发布形式和约束力,以及随后的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外交部等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内附本指南全文的实际情况,至少基于Template:PD-PRC-CPC可以保留。不知道阁下怎么看。@红渡厨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3:40 (UTC)- 既然确为公文的一部分且确能证明其行政性,那我对该文不再表示质疑。(话说你这@系统没提示我啊,是不是要在新回复里发系统才会提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5日 (四) 04:11 (UTC)
- 我也不晓得,维基这ping啊at啊的系统,我是从来没用懂2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4:23 (UTC)
- ping需要和签名在一笔编辑中提交才有效,后补ping不会有用。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月26日 (五) 12:58 (UTC)
- 我也不晓得,维基这ping啊at啊的系统,我是从来没用懂2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4:23 (UTC)
- 一点小建议,二位其实可以不用绕一大圈证明行政性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63号)第十九条规定,“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根据情况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外安全提醒的级别划分和发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
”个人认为,“国外安全提醒”因为领保条例的规定而具有行政性质,这个提醒其实算是类似气象预警信号之类的行政预警。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12:31 (UTC)- 但其实我们也没有要讨论国外安全提醒的问题——上面可以看到,如果不是当事方一拖几式拉出非相关文献,咱也不至于要回复国外安全提醒有关的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13:05 (UTC)
- 认为按照提请人多番提案之实际而言,其实谨且尽可能需要他人如银雪阁下般,进行冗长讨论和普及教育各种法理和习惯等等,才可彻底释除本地现行审查压力。同意Patlabor Ingram阁下等进一步补正相应文件和政策方略之举动,应鼓励更多有识之士提供相应专业协作,共同改进我们的义务活动。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24 (UTC)
- 但其实我们也没有要讨论国外安全提醒的问题——上面可以看到,如果不是当事方一拖几式拉出非相关文献,咱也不至于要回复国外安全提醒有关的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13:05 (UTC)
- 既然确为公文的一部分且确能证明其行政性,那我对该文不再表示质疑。(话说你这@系统没提示我啊,是不是要在新回复里发系统才会提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5日 (四) 04:11 (UTC)
- 不过说真的,我对它是公文一事个人并不怀疑,只是它不容易拿出“一个公文的样子来”——我觉得可以接受,不过我也清楚仅以目前情况会有观点不接受。基于此,我提议补充援用2006年8月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在本件以前)中
- 中央文明办本身是适合Template:PD-PRC-CPC的,问题在于“公文”,本件的形式是否能定义到公文,可以讨论。国家旅游局三定文件第二条七项是这样写的:
- 可以展开讲讲,每个文件为什么质疑,或者为什么有极强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或者把本文件和他们放到一起,按你说的“等社群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再大批量提删”…… Qvw(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1:56 (UTC)
- 路过说一句,阁下这份《意见》是有强制力的。就本件而言,不算是有“约束力”或“强制力”。“推荐性标准”的情况恐不适合用于此作类比?如果是具有“强制性”或者是“公示性”的东西,通常大家都不会有什么疑问,但本件可能还需要找到一些证据——其实两份《倡议》挺好,但是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容易类比本件。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52 (UTC)
- 如果只有有强制性的内容才算行政,那么各种建议、倡议、意见、报告是不是都不算了?比如“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44 (UTC)
- 有点类似于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见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2日 (一) 05:45 (UTC)
- 我觉得简单来说的话,“行政”可以理解为“强制性”。而这些口号,显然不具有强制性,推荐性的意味更浓。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2日 (一) 03:25 (UTC)
- 这里的“行政”是如何定义的?我的理解行政是政府通过约束公民的行为来维持社会有序运行。这个文件就是政府为了约束公民的行为而发布的。不能根据文件使用白话文还是对仗文来评判它是否具有行政性。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1:50 (UTC)
- 这个只是一些宣传口号,类似于街边拉的一些红色横幅,目前来说看不出来有什么行政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1日 (日) 06:22 (UTC)
2月
编辑- 关于外媒报道事件的内部通报,国家安全局属保密单位,按理说不会有公文流出。可能为他人伪造,那么既然有伪造的可能,有理由怀疑该文侵犯伪造者的著作权。———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3日 (六) 07:39 (UTC)
- [63],公文基本格式都没有,大概率是假的。--Kcx36(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08:01 (UTC)
- 判读公有之要件但且仅应依据版权条例,并不能以政府机密性质作为依据,审查之提起仅且认为既不适切亦有违文库基本准则。该案应考量是否有必要提起,即考量冻结之可能。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07:56 (UTC)
- 私以为如果该文件为真,则可以认定案涉文件满足行政性质,且该文件本身较短,甚至有机会可以被认定为单纯事实消息。如本文件系伪造,则可以视为伪造者明知行政公文不受保护却进行伪造,意图就是借官方文件之名进行传播,推定其默示地释出其著作权(这只是我个人的暴论),则此时挂无来源模板即可。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08:26 (UTC)
- 😂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15日 (四) 10:07 (UTC)
- 实际上,当前挂无来源模板的公文也都是一个道理。既然认为无来源无法查证,那么就有被伪造的可能,则此时如果按侵犯伪造者著作权处理的话,本质上也架空了无来源模板的作用。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17日 (六) 06:24 (UTC)
- 我觉得理想状态的话,无来源的文献应该直接删除,这样其实本质上根除了用户伪造的可能,也一定程度上根除其他地方的伪造内容进入本站。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17日 (六) 06:29 (UTC)
- 实际上,当前挂无来源模板的公文也都是一个道理。既然认为无来源无法查证,那么就有被伪造的可能,则此时如果按侵犯伪造者著作权处理的话,本质上也架空了无来源模板的作用。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17日 (六) 06:24 (UTC)
- 😂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15日 (四) 10:07 (UTC)
- 可靠来源是否能确认此文件之真实性?为避免不慎收录伪造文献,应再三斟酌。—— Eric Liu(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07:20 (UTC)
- 这个印章明显不对吧,一点印泥的痕迹都没有。 曾晋哲(留言) 2024年2月21日 (三) 03:22 (UTC)
- 印泥倒不是重点,大陆的政府机关一样有用电子印章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21日 (三) 03:42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闽侯县公安局全体干部会议上的报告。国家干部给地方干部讲话能叫报告吗?我需要来源再确认一下。以及领导人讲话类文献在维基文库大部分都删除了,故提交至版权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5日 (一) 02:53 (UTC)
- 质疑提删人之滥用机制,该文本既已标明发表者公职身份,且在地方公务会议中提交作品之事实,要件并未如其他个案之未有指明做成时文件具备性质,认为有关要件既已合乎公务作品基础之性质条件,不应当自由心证为非公务及公职作品而强行提起审查。请本地明察相应事实。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07:54 (UTC)
- (!)意见:全网除疑似本作品录入来源以外未找到其他结果(google:"让敌人在我们面前彻底失败"),
而这一结果未看到底本可考。是否有《福建公安》这一期刊本身也值得怀疑。至于版权状态,如确认本文确实存在,五年后文库可消极容忍。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02 (UTC)- 读秀查得《人民公安》收录该文(罗瑞卿.让敌人在我们面前彻底失败[J].人民公安,1958,(第11期).),但无在线全文。
- 《福建公安》的介绍:
福建公安 福建省公安厅主办的专业性刊物。1949年11月创办,后二度停刊,1978年8月复刊。月刊。
--Kcx36(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17 (UTC) - 关于来源,我想Longway22的直接来源是和谐历史档案馆,而和谐历史档案馆标明该文献取自w:宋永毅主编的中国大跃进-大饥荒数据库([64])。--Kcx36(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32 (UTC)
- 感谢提供来源,我个人认为该篇文章不足以具有行政性质(本身也属于{{PD-PRC-exempt}}模板下所述的公务演讲,无共识),建议五年后再消极容忍。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40 (UTC)
- 为何不能认定报告之表示,诸位是认为公安机关正式会议中,第一把手对下级单位进行之公务报告,就是要藉著本地模糊认定之思路说他当时是在个人原创向一般群众演讲?道理很不能理解之。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03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您自己点进去看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
- 阁下对上面人们的观点的认知本身不正确。他们并不把这看作“当时是在个人原创向一般群众演讲”,而是在悉知这是职务演讲的情况下,基于对“中国大陆职务作品据著作权法,除例外外,著作权属个人”和“部分职务作品又同时可能具备法人作品特征”的两点实际情况来讨论该文的著作权的。事实上,我看前面这三位从来就没有“自由心证为非公务及公职作品”。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12 (UTC)
- 另,如果要以“报告”认定公文,一则是河蟹那边是录而不校(有时),标题未必作准;二则是“报告”固然人人作得(是的,不论是国家干部对地方干部,还是一般人对一般人,这个词在通常意义上人人可用),但中国大陆公文定义上的“报告”是下对上(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有范围限缩的。据以上,这条路径比较困难。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21 (UTC)
- 个人的口述作品,虽然是他人记录的但单纯记录不产生著作权,著作权仍属于罗瑞卿个人。且如前其他用户所述,这一作品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中特殊职务作品所列三项中的任何一项,署名清晰的本文亦显然无法简单推定为法人作品,故而著作权由罗瑞卿个人享有,在中国的著作权终止于其去世后第50年的年末。
- 本文未见任何其他采用自由著作权许可释出的痕迹,故唯一有可能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认定本文拥有行政性质,进而导向其属于公有领域。然而本文作为在大会上作的演讲或报告,正如银色雪莉阁下所言,本文并非《条例》中下对上的报告而难以根据该路径认定公有。我在校对的同时仔细阅读并纵观全文,全文围绕群众工作和对台方针对下级提了很多意见,本文行政性质薄弱,更多的是上级对下级不太正式的谈话和诫勉,文末祝身体健康的祝福更体现了生活化的特点。《著作权法》第5条在我看来本身是立法“走着瞧”“先作大致规定”而照抄公约、仅特化几个例子的做法,需要谨慎认定何为立法、司法、行政性质,否则作大致的解读,显然最高法发表的公报案例摘要也应该公有,等等。还是那句话,既然存疑,我们没法有绝对的把握甚至大概的把握,那就应该从严把握,按照作品受保护来判断。更何况本文只还有5年文库就能消极容忍了,等不了多久了。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12:30 (UTC)
- 如阁下等采用中央级别刊载之版本为依据,在此谨且引用《人民公安》简介之相应概述
主要宣传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政策,宣传贯彻各时期公安战线的中心工作,对干警进行政策业务知识教育,交流工作经验,表扬先进,开展批评,以提高广大干警和保卫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 为何不能认定报告之表示,诸位是认为公安机关正式会议中,第一把手对下级单位进行之公务报告,就是要藉著本地模糊认定之思路说他当时是在个人原创向一般群众演讲?道理很不能理解之。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03 (UTC)
- 感谢提供来源,我个人认为该篇文章不足以具有行政性质(本身也属于{{PD-PRC-exempt}}模板下所述的公务演讲,无共识),建议五年后再消极容忍。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40 (UTC)
- 基于年代实际条件因素,不认为单凭不拘小节之语言使用就可断言其并非进行工作,因为按照年代实际而言,有关中央机关首长无论党政军,均有所强调过深入人民群众、使用普罗大众通俗易懂之语言习惯等进行工作,开展工作,而相应之罗瑞卿履行时公安部长工作与下级公安间开展报告,相应特征如所示,是应当合乎相应时代之官方行政工作指引和条件因素,不应当无视而排除于现在具有时代局限之认识当中。
- 现诸君有关文件抬头措辞之定义,依据不外来自于司法辖区中,国发〔2000〕23号——中办发〔2012〕14号后定义之内容,但确切如此引用后来者文件,回溯定夺前人前时代之工作,未免有所失当,概览相应时代公文及工作活动之做成,认为仍然有必要按照相应时代背景和活动实际,判读相应做成之性质。
- 同时,严正反对和质疑银雪阁下飘忽定性任何社区活动之发言,有关冗长讨论以致飘忽指称为扰乱之形成,如红渡厨与银雪阁下等亦如此反复实践而被他人飘忽指称冗长讨论以致为扰乱,亦大可套上需要申请永封之要约,每个参与本地讨论而反复提出观点之维基人亦无法避免,因为过多冗长讨论以致被他人指称为扰乱,从而诸君均可随时堕入法网,请诸君注意提及措辞不得令他人观感如同棉里藏针,路人得实皆自危而如寒蝉。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19 (UTC)
- 阁下回避著作权法,那这就没意思了。这与他是否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前方各位一再提及“职务作品”的定义已经说明了无人如阁下所称在否认它的职务性质,但也正是基于其存在“职务作品”之规定,因此需要照此处理。至于有关阁下关于我个人的陈述,“暂时只是造成冗长讨论,应该还没有到扰乱”是我的原话,而不是您说的“飘忽定性任何社区活动之发言,有关冗长讨论以致飘忽指称为扰乱之形成”,如果您不能理解行文里在将这两者区别的态度,那您确实可以再仔细看一下,但我仍需要指出阁下似乎意图把他人的话进行“飘忽”改动的习惯不是好习惯。以及我不接受“请诸君注意提及措辞不得令他人观感如同棉里藏针,路人得实皆自危而如寒蝉。”这种实质上对于他人客观评述言辞的威胁性态度。--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28 (UTC)
- 阁下也不讲道理了?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44 (UTC)
- 这个“也”我不知从何而指,所以我就不回应了。至于“不讲道理”,这就要看阁下之所指,是有关著作权的讨论,还是有关于阁下个人的讨论。如果有关著作权,那我该讲的道理都讲了,法条也引了,自问也没有自由心证,所以如果阁下指的是这一点,恕我不敢接受。如果是后者,那我在Wikisource:请求管理员帮助说得很清楚了:阁下目前的行为不到被提封禁的地步,也不应该翻旧账来评述阁下本次的行为。我的定义里“冗长讨论”和“拉布”不一样,“冗长讨论”是中性词,“拉布”是“冗长讨论”的恶化版。我看到阁下存在“冗长讨论”,和我一样,但这也不构成扰乱,因为不属于“拉布”。但我不能阻止别人觉得你现在——又或者未来你真的——扰乱,那么那时候被讨论禁制,也是常规进行。那么如果这算不讲道理的话,那我也只好交给公论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07 (UTC)
- 看上去其实是没道理地说人家没道理吧,诸君觉得呢?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
- 您这中文还不错。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
- 我很佩服银色雪莉阁下还能如此有耐心地跟他辩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7日 (三) 03:24 (UTC)
- 真不如阁下两位“冗长讨论”,岂敢不敬。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28 (UTC)
- 我觉得Longway22阁下现在就挺好的,终于会讲几句正常话了,你要是能一直保持这样我倒也愿意跟你聊两句。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7日 (三) 03:33 (UTC)
- 真不如阁下两位“冗长讨论”,岂敢不敬。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28 (UTC)
- 我很佩服银色雪莉阁下还能如此有耐心地跟他辩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7日 (三) 03:24 (UTC)
- 您这中文还不错。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
- 看上去其实是没道理地说人家没道理吧,诸君觉得呢?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
- 这个“也”我不知从何而指,所以我就不回应了。至于“不讲道理”,这就要看阁下之所指,是有关著作权的讨论,还是有关于阁下个人的讨论。如果有关著作权,那我该讲的道理都讲了,法条也引了,自问也没有自由心证,所以如果阁下指的是这一点,恕我不敢接受。如果是后者,那我在Wikisource:请求管理员帮助说得很清楚了:阁下目前的行为不到被提封禁的地步,也不应该翻旧账来评述阁下本次的行为。我的定义里“冗长讨论”和“拉布”不一样,“冗长讨论”是中性词,“拉布”是“冗长讨论”的恶化版。我看到阁下存在“冗长讨论”,和我一样,但这也不构成扰乱,因为不属于“拉布”。但我不能阻止别人觉得你现在——又或者未来你真的——扰乱,那么那时候被讨论禁制,也是常规进行。那么如果这算不讲道理的话,那我也只好交给公论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3:07 (UTC)
- 阁下也不讲道理了?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44 (UTC)
宣传贯彻各时期公安战线的中心工作,对干警进行政策业务知识教育
:这一点并不能说明任何行政性质。否则警察学校的各种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的干警读本均能属于公有领域,法工委编著的法律释义也能属于公有领域,但实际并不如此。此外,从记录人来看,本文刊出的是会议中某人对口述进行记录的版本,这又显然与大部分的报告不同。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4:45 (UTC)
- 阁下回避著作权法,那这就没意思了。这与他是否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前方各位一再提及“职务作品”的定义已经说明了无人如阁下所称在否认它的职务性质,但也正是基于其存在“职务作品”之规定,因此需要照此处理。至于有关阁下关于我个人的陈述,“暂时只是造成冗长讨论,应该还没有到扰乱”是我的原话,而不是您说的“飘忽定性任何社区活动之发言,有关冗长讨论以致飘忽指称为扰乱之形成”,如果您不能理解行文里在将这两者区别的态度,那您确实可以再仔细看一下,但我仍需要指出阁下似乎意图把他人的话进行“飘忽”改动的习惯不是好习惯。以及我不接受“请诸君注意提及措辞不得令他人观感如同棉里藏针,路人得实皆自危而如寒蝉。”这种实质上对于他人客观评述言辞的威胁性态度。--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28 (UTC)
- 已找到底本并核对本文真实性。本文需要一同进行{{传统汉字化}},属于半繁半简。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
- 已按《人民公安》底本校对到半繁半简版本,并移动到新标题(原标题可能是历史档案馆录入者或更前手录入者自己加的?)。仍建议5年后再消极容忍。另根据“5月上旬出版的“福建公安”48期发表了这个报告的纪录稿”一句,本版收录期刊似应为人民公安而非福建公安(否则自己这么提及自己不自然)且人民公安版确同有此句。作对应修改。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11:59 (UTC)
- 作为公安部长的报告,版权应属于公安部?政府版权发表后50年过期了。 RZuo(留言) 2024年2月8日 (四) 18:35 (UTC)
- 之前也提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由自然人享有,单位只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才属于单位,然而本案不符合法律所列的任意一种情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9日 (五) 04:49 (UTC)
- 原来如此,我疏忽了。那就删到2029吧。 RZuo(留言) 2024年3月1日 (五) 11:57 (UTC)
- 之前也提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由自然人享有,单位只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才属于单位,然而本案不符合法律所列的任意一种情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9日 (五) 04:49 (UTC)
遗镒疑医,作者不明,发表时间不明,存在侵权嫌疑。———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
于瑜欲渔,同类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
- 据中青报,作者杨富森,没有搜到相关逝世的消息。 曾晋哲(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23:15 (UTC)
易姨医胰,同类作品。看着像是从某个网站复制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
- 里面已经写了作者是w:江涛 (天文学家),2009年逝世, 支持删除。 曾晋哲(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23:07 (UTC)
羿裔熠,同类作品。看着像是从某个网站复制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
- 再次提醒阁下需要注意“言之有理”,“看着”绝对不是好理由。阁下亦非第一次以主观视角并无实据下提删文献,谨此再次提醒注意。此类小文不易有发表或收集实据,第一文据页面内说明文字所言,大概是指w:江涛 (天文学家),2009年逝世,若无反证,应当删除。第二文暂未查得信息,尚需查考。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04 (UTC)
- 模板:Copyvio:“参与者必须确保他张贴的文章符合Wikisource:版权信息,否则文章将会被删除。管理员和其他用户可能会检验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们并没有义务去做这些。”说明版权状况本就是贡献者的责任。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6日 (二) 08:42 (UTC)
- 你不是该文的贡献者。该文的贡献者没有做到什么,和阁下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版权讨论,是两回事。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52 (UTC)
- 如果阁下留意到前一条提删阁下提“作者不明,发表时间不明”我没有评论,那么阁下就该自知“看着像是从某个网站复制的”这种理由是无法成为理由的。谨请阁下自省。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55 (UTC)
- 您说的是,是我没讲清楚,我改。———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6日 (二) 08:59 (UTC)
- 注:由于提删者调整了内容,谨补充说明:前述在下所称“第一文”是指易姨医胰,请可能进行删除操作者留心,谢谢。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04 (UTC)
- 尽管页面被删除了,但是special:log/17760仍然包含侵权作品的节录并未被删除。谁能处理一下? 用户讨论:用户讨论 2024年2月29日 (四) 01:49 (UTC)
- 模板:Copyvio:“参与者必须确保他张贴的文章符合Wikisource:版权信息,否则文章将会被删除。管理员和其他用户可能会检验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们并没有义务去做这些。”说明版权状况本就是贡献者的责任。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6日 (二) 08:42 (UTC)
- 有学者指出《羿裔熠》是受赵元任文章启发,网络上出现的文章[65](潘文国编. 汉英语言对比概论.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0: 125. ISBN 978-7-100-07158-1.)。--Kcx36(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39 (UTC)
- 是的,这就是我前述称“此类小文不易有发表或收集实据”的原因,因为有一些是伪托,有一些是流传中变了模样,也有一些是确实不明确,这种是不容易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8:53 (UTC)
- 那么先行删除这篇。 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16:30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熙戏犀,作者w:赵元任,1982年逝世。———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
饥鸡集矶记,同作者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
- 第一篇内文自己声明了,如果没有反证,该速度(×)删除;第二文有点难办,在下看不出这篇是不是那一篇(因为有两个jijijijiji的文本),以及那一篇是不是赵的文章,姑且等一等考证?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6日 (二) 09:34 (UTC)
- 继续请求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鲁迅全集》 ━山民牧唱,请求速删(另,请让我用五秒钟表达对这个命名的不满2333),又是个冷门题,原文作者w:皮奥·巴罗哈,1956年逝世,据c:Commons:Copyright rules by territory/Spain的表述,1987年以前逝世的作者,身后+80到期。--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4:38 (UTC)
- 其实,我本人也有同感,这个命名使人产生莫名奇妙厌恶感及奇怪违和感!只有“读写障碍”的人才会想出来! 道统王阳明(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7:14 (UTC)
- 我因见Wikipedia Commons 也有鲁迅全集第18卷 ,所以以为没有问题! 道统王阳明(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7:22 (UTC)
- 其实,我本人也有同感,这个命名使人产生莫名奇妙厌恶感及奇怪违和感!只有“读写障碍”的人才会想出来! 道统王阳明(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7:14 (UTC)
- 山民牧唱,本地此原有页面的现有内容实际上是鲁迅翻译各单篇先行单行发表时所作的附记集合,且内含人文社的注释。考虑(1)页面内含注释侵权(2)译文未到期(见上一条)(3)附记到期但不应直接收录于此页面等因素,在下已将各附记单篇分拆收录并调整了译文序跋集的链接逻辑,现请求将此页面删除,并在未来列入公有页处标记注意日后切勿直接恢复此页面,应重新创建。--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6:52 (UTC)
- 已删除。--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
- 第一次近卫声明、第二次近卫声明、第三次近卫声明,请求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编译)”具体年份。目前有IP用户在讨论页留言提出了当时的匿名翻译版本,如果以上译本证实侵权,应该删除重建。--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
- 据w:中国国家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是1998年才命名的,之前叫北京图书馆。因此可以推定版权没有过期。 曾晋哲(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23:18 (UTC)
- 此三文与国图的关联应该来自于[66],根据内附资料来源,译文应该出自国图和上交编的两部资料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但这个译文的原始来源是资料集本身还是其他来源,尚需查考该二书原件(似乎没有电子版,如果哪位有烦请协助查查),只好等图书馆放完假再补充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08:01 (UTC)
- 两书查过,是日文和英文的呈堂证据和庭审纪录影印,没有译文;结合[67]的表述,除非有另外相反证据证实此译文出现于更早时间或出于他者,否则大体上可以理解为这确实是国图的译本,时间从发表日(2017)算起,译文本身的著作权照理是不到期。副知贡献者@PaintWoodSt阁下,看是否存在补充证据的可能。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06:09 (UTC)
- 我确实是从阁下所说的网页获取的。如果版权不当的话,非常抱歉,也不得不同意删除重建。已经看见了盛京日报版本,看后续我有没有时间协助重建。感谢指正!--PaintWoodSt(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10:22 (UTC)
- 您客气了。既如此,就有劳管理员先删除(请保留讨论页,内有链接,可供作底本以重建)。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11:25 (UTC)
- 我确实是从阁下所说的网页获取的。如果版权不当的话,非常抱歉,也不得不同意删除重建。已经看见了盛京日报版本,看后续我有没有时间协助重建。感谢指正!--PaintWoodSt(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10:22 (UTC)
- 各页面已删后重建结束,使用了台湾方面国史馆和国民党中央党史会的译本,基本是当时抄送或呈送的公文档案呈现,译本著作权上应该不成问题了。另外,大陆方面的译本(仅算学术或官方译文),我见到的应该比较早的是复旦在1975年译出的版本(即《1931——1945 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中的版本),待到期时也可以补充进去。--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10:13 (UTC)
- 邓丰洲,据内文附链接及嘉义大学录本,有(截至2021年)在世的编者,即使篇末标注“授权供非营利用途”,似不足以满足本站CC BY-SA 4.0要求?请求熟悉授权协议相关要求的有识者协助确认是否不合要求。--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08:27 (UTC)
- 似乎可以按照单纯事实消息?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18日 (日) 08:37 (UTC)
- 您说得有道理。这也没有啥文字追加了,只是名字组成的世系图。在下对此不再有疑虑。(不过这标题是不是怪怪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08:44 (UTC)
- 标题是贡献者写错了,那是编者的名字。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18日 (日) 09:14 (UTC)
- 您说得有道理。这也没有啥文字追加了,只是名字组成的世系图。在下对此不再有疑虑。(不过这标题是不是怪怪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08:44 (UTC)
- 似乎可以按照单纯事实消息?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18日 (日) 08:37 (UTC)
- 国际歌 (鲍狄埃),里面是今天通行本的歌词,该件源自w:萧三译本及基于其基础上的各版修订,就算不细数而只看萧三,1983年逝世,更何论后续修订版,宜删除,--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08:05 (UTC)
- 补充:本地原已有国际歌页面,除非还有同名而彻底不同的另一首歌——在下浅陋,如真有这样的歌,请诸位提醒我——否则应该也不用这样用作者名消歧义。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10:16 (UTC)
- PS:页面虽已清空,但历史版本仍在,需要删除。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3日 (五) 18:18 (UTC)
- 对中世纪后罗马尼亚地区的 “罗马”概念的探究,知网可以核实:发表于半月刊《青春岁月》2022年第12期,速删。--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3日 (五) 18:10 (UTC)
- 好吧我以为得到原文作者授权同意就行了,不过我看都删了那就不用我在手动了吧.......另,期刊文章版权在原作者还是杂志社手中?如在杂志社手中,已解散杂志社文章是否可以发表在此地?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7 (UTC)
- @DrOlius:参考w:Wikipedia:捐赠版权材料/捐赠流程,作者或版权持有人需要以相应方式,即:1、在原文出处直接授权或;2、发送授权信。基于本件情况,只有作者或版权持有人沿流程2操作才能释出版权,其他是无效的。期刊文章版权在谁手中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需要基于实际情况判断,但这与本件的著作权保护期没有即时的直接关联——发表于2022年,就算是杂志社蒸发了也都不到期。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11 (UTC)
- 明白了,已让原作者发送授权邮件。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24 (UTC)
- 已发送授权信件,后续是重新上传还是什么?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03:40 (UTC)
- 应该要等那边审视授权邮件后作进一步处理?请问@Midleading是这样的么?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9日 (四) 06:26 (UTC)
- 我不是维基百科上的管理员,也没有参与捐赠流程,需要@Jusjih或@Ericliu1912处理。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29日 (四) 08:14 (UTC)
- 应该要等那边审视授权邮件后作进一步处理?请问@Midleading是这样的么?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9日 (四) 06:26 (UTC)
- 期刊文章的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取决于是否与期刊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如签署则归期刊所有,否则归作者所有。注意原作者仍拥有精神权利(如署名权)。法人解散时应当清算财产,之后才能注销。 曾晋哲(留言) 2024年3月1日 (五) 17:25 (UTC)
- 作者本人说仅投稿未专门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给期刊,但不清楚投稿是否会有默认转让著作权的情况。作者已授权公开另一篇杂志社解散的期刊论文(已发送至维基志愿者邮箱),那我就上传那一篇吧。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3日 (日) 09:59 (UTC)
- @DrOlius:参考w:Wikipedia:捐赠版权材料/捐赠流程,作者或版权持有人需要以相应方式,即:1、在原文出处直接授权或;2、发送授权信。基于本件情况,只有作者或版权持有人沿流程2操作才能释出版权,其他是无效的。期刊文章版权在谁手中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需要基于实际情况判断,但这与本件的著作权保护期没有即时的直接关联——发表于2022年,就算是杂志社蒸发了也都不到期。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11 (UTC)
- 好吧我以为得到原文作者授权同意就行了,不过我看都删了那就不用我在手动了吧.......另,期刊文章版权在原作者还是杂志社手中?如在杂志社手中,已解散杂志社文章是否可以发表在此地?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7 (UTC)
- 大韩帝国李X益敕命译者版权不明。--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29 (UTC)
- 此文著于大韩帝国时期距今已有百年,作者和当事人都早已逝世,此文是否有侵权问题?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35 (UTC)
- 文库载录文章,原文及译文版权是必须同在公有领域。--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2 (UTC)
- 怎么判断是否在公有领域?这东西都是大韩帝国时期的.........距今已有百年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5 (UTC)
- 此文原件已被译者“肖聪榕”收藏,“肖聪榕”本人将翻译文字转发给我,这样怎么算?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9 (UTC)
- 前面晞世道明阁下已经回复过阁下,单是译文版权就已经有未厘清之处,此文译者同前一案,因此除非按前一条在下举出的厘清方式完成,否则版权无法释出而需要被删除。另,有关如何判断是否在公有领域,可以阅读Wikisource:版权信息,简要而言,通常需要考虑作者的卒年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身后保护期。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15 (UTC)
- 明白,感谢 DrOlius(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31 (UTC)
- 前面晞世道明阁下已经回复过阁下,单是译文版权就已经有未厘清之处,此文译者同前一案,因此除非按前一条在下举出的厘清方式完成,否则版权无法释出而需要被删除。另,有关如何判断是否在公有领域,可以阅读Wikisource:版权信息,简要而言,通常需要考虑作者的卒年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身后保护期。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4:15 (UTC)
- 文库载录文章,原文及译文版权是必须同在公有领域。--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4日 (六) 03:42 (UTC)
- 援剿右神元宫,无落款,单就内文论,已提到民八十七年(1998年),似未满足著作权要求。--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9日 (四) 12:31 (UTC)
- 原页面已删除,但是日志(special:log/1130155)的摘要里仍然存有侵权的信息。 用户讨论:用户讨论 2024年3月1日 (五) 13:05 (UTC)
3月
编辑反对统一,毛泽东作品,宜速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3日 (日) 10:27 (UTC)
- {{PD-1923}},迁至多语言文库。--Kcx36(留言) 2024年3月3日 (日) 10:33 (UTC)
- 我是觉得反正就剩几年了,移来移去没啥必要。删掉等到期了再恢复就是。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6日 (二) 09:09 (UTC)
- 这条明显的自然人作品,不需要等这么久吧?———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7日 (三) 04:29 (UTC)
- 请@Jusjih:移动到多语言文库。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
- 关于授予金桂兰等10名同志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 柳茹等1023名同志全国三八红旗手、 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纳税服务所等1005个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的决定,妇联是人民团体,通常地不具备三性质。--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5日 (二) 20:04 (UTC)
- 支持,应(×)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6日 (三) 02:17 (UTC)
- 美国在东亚的原则与目标和罗纳德·里根总统对《八一七联合公报》解释,美国在台协会不适用{{PD-USGov}}。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15日 (五) 08:37 (UTC)
- 抗日战争胜利暨台湾光复纪念碑碑文:未明符合版权要求的理由。--Kcx36(留言) 2024年3月18日 (一) 03:11 (UTC)
- 该纪念碑碑文应该是由台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成立的碑文委员会书写。——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12:08 (UTC)
- 链接点不开,而且阁下既然提到了“应该”,那说明仍然处于无法确认的状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7日 (三) 13:55 (UTC)
- 内容是可以确认的(“应该”有时只是一种说话方式吧),原文是“...由台北市中山管理所于同年10月成立“碑文委员会”,并由下设的“碑文研议小组”在2011年3月定稿碑文,最后于同年光复节以“历史长轴”形式立于纪念碑前。”问题是,中山堂管理所是台北市文化局下辖二级机关,但该碑文委员会的组成,似乎是由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68],因此可能需要具体考虑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著作权的归属是否有约定等问题(因为可能会牵涉受雇/受聘等情况?)。@Ericliu1912:不知道阁下是否方便去信或其他方式向相关机关确认此件的著作权归属?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14:18 (UTC)
- 我在想能不能直接给智慧财产局记寄封信问问,顺便取得函释供后人参考。——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1:32 (UTC)
- 辛苦阁下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3:19 (UTC)
- 我在想能不能直接给智慧财产局记寄封信问问,顺便取得函释供后人参考。——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1:32 (UTC)
- 内容是可以确认的(“应该”有时只是一种说话方式吧),原文是“...由台北市中山管理所于同年10月成立“碑文委员会”,并由下设的“碑文研议小组”在2011年3月定稿碑文,最后于同年光复节以“历史长轴”形式立于纪念碑前。”问题是,中山堂管理所是台北市文化局下辖二级机关,但该碑文委员会的组成,似乎是由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68],因此可能需要具体考虑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著作权的归属是否有约定等问题(因为可能会牵涉受雇/受聘等情况?)。@Ericliu1912:不知道阁下是否方便去信或其他方式向相关机关确认此件的著作权归属?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14:18 (UTC)
- 链接点不开,而且阁下既然提到了“应该”,那说明仍然处于无法确认的状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7日 (三) 13:55 (UTC)
- 该纪念碑碑文应该是由台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成立的碑文委员会书写。——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12:08 (UTC)
讨论:靖康稗史:该讨论页为崔文印(1941-)的文章,显而易见的侵权。正文部分也包含大量崔文印的注解,我将于近日清理。--Kcx36(留言) 2024年3月20日 (三) 09:00 (UTC)- 注:Midleading删除后我重建为版本信息页。--Kcx36(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12:22 (UTC)
提删一批文献,这些虽然是政府部门作品,但行政性存疑,需要明确其是否能划入公有性质,若无法明确,还请删除:
国务院给戒严部队全体官兵的慰问信2022年三门峡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乡亲的慰问信- 致奋战在全市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的慰问信
-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商家不以任何形式过“洋节”的倡议书
鹿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致全区居民的倡议书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致广东省电力用户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倡议书神农架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群防群控倡议书致湖滨区籍在外父老乡亲的倡议书- 举全区之力 集全区之智 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致全体番禺市民的倡议书
椒江区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倡议书荆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向全市人民发出倡议徐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2022年天津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乡亲一封信2022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2022年中共乐亭县委、乐亭县人民政府致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一封信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2022年六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致网民朋友的一封信致在宁外籍人士的一封公开信给市民朋友的一封信致马鞍山市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一封信- 2020年通海县人民政府致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
- 2022年5月12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全市广大护士的一封信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7日 (三) 15:12 (UTC)
- “6、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致广东省电力用户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倡议书”。里面第一点是“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则属于广东省能源局主要职能的“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一项;第二点和第三点总的而言也属于“承担全社会节能工作...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有关工作”的部分,其中尤其是“...要缩短广告灯、景观灯照明时间,在用电高峰时段减少使用或停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和非必要照明灯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的法定部门职能。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16:32 (UTC)
- “1、国务院给戒严部队全体官兵的慰问信”。简而言之,此信由国务院至部队,可类比公对公贺电,本地此前对同类文件已有过收录为结果的讨论。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20:15 (UTC)
- “19、致网民朋友的一封信”。这是警方通报啊?典型第五条——只是标题比较不常规。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20:26 (UTC)
- 6和19认可银色雪莉阁下意见,先 撤回请求。至于1,阁下类比的是哪个贺电?———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8日 (四) 02:51 (UTC)
- 哪个贺电都是,只要不是因私发出而是因公发出。礼仪文书(这只是粗略的说法)不可能用其是否真的“行”了“政”的眼光看待——因为没法这么看——而是应从发文所涉事务是否因公去看它的性质。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3:17 (UTC)
- 6和19认可银色雪莉阁下意见,先 撤回请求。至于1,阁下类比的是哪个贺电?———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8日 (四) 02:51 (UTC)
- 就“5、7、8、11、12、13、14、15、16、17、18、19、20”: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则上述文书均属于此条所示法定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PS:另补入前案被提删而与此系列件情况相同的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们的感谢信。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4:01 (UTC) - 就“10、椒江区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倡议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亦应视同此条所示法定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PS:请注意“征用”不等同于“强征”;又,请注意“X级以上”按中国大陆的立法习惯用语,均包括本数。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4:18 (UTC)
-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的意见,对相应文献 撤回请求。继续提删剩余文献。———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8日 (四) 05:32 (UTC)
- 补充一下,同此列类文献还有21,我想我是数漏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6:24 (UTC)
- 认可,对21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9日 (五) 10:03 (UTC)
- 还漏了2。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4:36 (UTC)
- 认可,对2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07:00 (UTC)
- 补充一下,同此列类文献还有21,我想我是数漏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6:24 (UTC)
- “22、致马鞍山市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一封信”。其实第一点到第四点基本就是强制要求,只是字面上不那么明显;即便不考虑这些,第五点“停止其营运”的警告还是显然展示了其行政许可的职权性质,如果要更加揪着的话,考虑到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目录(美中不足的是这不是本件以前的,但我想大家凭常识判断下列的事项在2020年以前是不是交运局的权责吧)列明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的权责,这显然是清晰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6:20 (UTC)
- 认可,这条也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8日 (四) 09:54 (UTC)
- “23、2020年通海县人民政府致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删除。通海县人民政府的网页显示,正确的落款是“中共通海县委宣传部”,不合PD-PRC-CPC收录要求。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8:57 (UTC)
- 靠,这份谁录的,居然乱写作者。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8日 (四) 09:55 (UTC)
- 9、举全区之力 集全区之智 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致全体番禺市民的倡议书:就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这一政策事项征求公众意见,显然有司权责(事实上的目的也是如此)。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4:34 (UTC)
- 啊?这文献没说征求意见啊?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08:25 (UTC)
- 从内文看,不仅是征求公众意见,其实同样也有政策宣示:
举全区之力,集全区之智,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要问计于民,广泛听取民意,让全区人民积极参与,献计献策,寻求垃圾处理的最优办法...要问计于专家...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环保知识,...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完善科学、民主、依法的政府决策机制和客观、理性、文明的民意表达机制,...要建立科学的垃圾处理机制...
太长我就不截了。当然这未免可能让人感到暧昧,但是如果从当年事件的发展看,倡议书(特别是附上了反馈渠道的倡议书)其实就是征求公众意见的宣告,为了说明这一点,特附上当年的《广州日报》(广州市委机关报)就此事的报道(只有转载的了,未能提供原来源实为遗憾):番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联合发出倡议:全区人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积极参与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活动。同时公布了5个市民反映渠道。据了解,从倡议书发出之日起,番禺将在全区进行为期半年的大讨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征求民意的工作。
内有原文,沟通渠道是附在倡议书后的,相信足以佐证在下的意见。次年的《番禺区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这一点:区四套班子发出《倡议书》,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引导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处理
。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9:03 (UTC)-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意见,该文献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14:58 (UTC)
- 从内文看,不仅是征求公众意见,其实同样也有政策宣示:
- 啊?这文献没说征求意见啊?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08:25 (UTC)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该文件属于表彰范畴。--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49 (UTC)
- 请阁下证明该文件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7日 (日) 06:53 (UTC)
- 继续提删剩余的文献。———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中共贵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有关人代会和选举等问题的意见,{{PD-PRC-CPC}}豁免范围外作品,宜速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9日 (五) 07:50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 (×)删除,这没有太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领导其的市党委提交报告,显然在PD-PRC-CPC以外;至于报告被批准后,报告内的内容在人大工作中如何落实,那会是另外的文件和流程,不是这一份。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18:55 (UTC)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党组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提删其中公安部党组为作者的部分,属于{{PD-PRC-CPC}}豁免范围外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9日 (五) 08:00 (UTC)
- 据现有共识,认为已在豁免范围内。@红渡厨:阁下是否尚有其他补充意见?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3:45 (UTC)
- 因{{PD-PRC-CPC}}豁免范围扩大,对本案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7日 (五) 03:32 (UTC)
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不适用{{PD-PRC-exempt}}。本文仅在“湖北文旅”公众号文章中提供下载,并没有作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的一部分,或以政府通知的形式印发。我认为其只是作为一种宣传资料向公众提供,可类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1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本案申报书是涉县排赛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形成的申报材料,不具有行政文件的普遍约束力,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性文件”
,判断为不适用{{PD-PRC-exempt}}。--Kcx36(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09:28 (UTC)
- 我翻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可知文物宣传是行政职责,没啥问题,可以录。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9日 (五) 10:14 (UTC)- 从条文上看,它应该要发挥“对文物保护的宣传”作用,但这通篇只谈文物的特点或者意义,不是在宣传文物保护而是在宣传文物本身。如果说它作为文物保护的公文的附件(说到这里,我留意到公众号里提供的扫描件到这部分左上角写着“附件2”),那很常见,收录也没什么问题,毕竟是公文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单独收录,就让人有些费解了。单就此篇而论,基于公众号里提到了来源,作者是政府法人没什么问题,但是恐怕够不到三性质。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18:46 (UTC)
- 从文字理解的角度来说,“文物保护的宣传”和“宣传文物本身”确实是两码事。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说,“文物保护的宣传”本就应该包括“宣传文物本身”。把具体的文物的价值告诉群众,才能够让群众知道为什么要保护这些文物,从而起到“文物保护的宣传”的作用。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30日 (六) 04:34 (UTC)
- 从国务院最早确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也可以知道:
由于农业生产建设范围空前广阔,农村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绝非少数文化工作干部所能胜任,因而必须发挥广大群众所固有的爱护乡土革命遗迹和历史文物的积极性,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只有这样做,才能适应今天的新情况,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30日 (六) 04:36 (UTC)- “宣传文物”是一种“宣传文物保护”的途径,这没错;但用于宣传文物的资料被视为“行政性”而豁免著作权则恐不甚恰当,因为一个三性质的文件(除个别新闻公告或礼仪性质外)最基本还是应该宣示政策的,这样才反映这个文献与其法定权责的相关性。事实上,如在下在前述认为可能保留的一些倡议书,其中其实都有相关当局的政策或规定宣示,这因而反映了该文献与当局法定权责的关联性。一个例子是,像这幅文宣作品作为政府举办活动的宣传材料,也由有司署名,但我相信它也不会被视为是三性质文件;又如说卫健委不时发一些“预防流感小妙招”一类的信息,我想它们也不能必然地被视为三性质,道理是一样的。我可能还是比较倾向于它们是法人作品,著作权由来源部门持有。--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日 (一) 09:21 (UTC)
- 再看看其他用户是什么意见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5:30 (UTC)
- “宣传文物”是一种“宣传文物保护”的途径,这没错;但用于宣传文物的资料被视为“行政性”而豁免著作权则恐不甚恰当,因为一个三性质的文件(除个别新闻公告或礼仪性质外)最基本还是应该宣示政策的,这样才反映这个文献与其法定权责的相关性。事实上,如在下在前述认为可能保留的一些倡议书,其中其实都有相关当局的政策或规定宣示,这因而反映了该文献与当局法定权责的关联性。一个例子是,像这幅文宣作品作为政府举办活动的宣传材料,也由有司署名,但我相信它也不会被视为是三性质文件;又如说卫健委不时发一些“预防流感小妙招”一类的信息,我想它们也不能必然地被视为三性质,道理是一样的。我可能还是比较倾向于它们是法人作品,著作权由来源部门持有。--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日 (一) 09:21 (UTC)
- 从条文上看,它应该要发挥“对文物保护的宣传”作用,但这通篇只谈文物的特点或者意义,不是在宣传文物保护而是在宣传文物本身。如果说它作为文物保护的公文的附件(说到这里,我留意到公众号里提供的扫描件到这部分左上角写着“附件2”),那很常见,收录也没什么问题,毕竟是公文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单独收录,就让人有些费解了。单就此篇而论,基于公众号里提到了来源,作者是政府法人没什么问题,但是恐怕够不到三性质。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18:46 (UTC)
- 既然没有其他的保留意见,那我同意,删掉吧。———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Author:法尊(1902—1980)的作品:密宗道次第广论、菩提道次第广论。--Kcx36(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07:40 (UTC)
- 不符要求,(×)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30日 (六) 11:19 (UTC)
- 这条明显的自然人作品,不用等这么久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7日 (三) 04:35 (UTC)
- 已删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
4月
编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的法人作品,{{PD-PRC-CPC}}豁免范围外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04:39 (UTC)
- 判断不确。“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把该规划纲要的作者认为是党组织未见依据。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6:31 (UTC)
- 阁下没把原文点开看看吧?“2021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会审议通过”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06:41 (UTC)
- 阁下的说法我大概猜到了。“审议通过”和“法人作品”不是划一对口。全国十四五规划纲要由全国人大通过,它是不是就变成人大作品?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6:53 (UTC)
- 难道不是代表法人意志作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07:01 (UTC)
- 法人作品有三个要求,主持创作、代表意志、为此负责。第一条够不上,那后边何必谈?还有,就算够上了,以兵团党政军企四合一的结构,除非所涉事务是显然的党务,否则它也不适用于PD-PRC-CPC——而这正好不是党务。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7:07 (UTC)
- 认可,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08:27 (UTC)
- 法人作品有三个要求,主持创作、代表意志、为此负责。第一条够不上,那后边何必谈?还有,就算够上了,以兵团党政军企四合一的结构,除非所涉事务是显然的党务,否则它也不适用于PD-PRC-CPC——而这正好不是党务。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7:07 (UTC)
- 难道不是代表法人意志作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07:01 (UTC)
- 阁下的说法我大概猜到了。“审议通过”和“法人作品”不是划一对口。全国十四五规划纲要由全国人大通过,它是不是就变成人大作品?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6:53 (UTC)
- 阁下没把原文点开看看吧?“2021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会审议通过”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日 (二) 06:41 (UTC)
关于批准发布北京欢乐谷等70家景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公告的决定,提删其中“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为作者的部分,需要明确其是否有权行政。———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5日 (一) 07:31 (UTC)
-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这没到很疑难的地步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07:41 (UTC)- 是,我看到这个文件了。不过无法确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是否为事业单位。同时,无法确定“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是否为行政工作。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5日 (一) 07:58 (UTC)
中央政治局同志在接见全国计划工作座谈会全体代表时的指示,W:华国锋(2008年去世)的讲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所以没到期。———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5日 (一) 08:03 (UTC)
- (×)删除,一般职务作品。这够不上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的门槛。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19:08 (UTC)
各位是否考虑讨论一下香港法例适用该模板吗(Template:PD-EdictGov)?以及请教一下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政府文件中【当对待外国政府的文件时,这一条并无法律效力】的出处。——Zzhtju(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15:07 (UTC)
- 这句是错的。应当是:只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中文维基文库的共识是要求作品在美国和起源地都处于公有领域,前者不满足可以消极容忍,后者不满足可以软重定向到多语言维基文库。 曾晋哲(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19:17 (UTC)
- 真实佛法息灾赐福经(真佛经),依照真佛宗网站说法,并不允许自由改作与商业使用。--世界解放者(留言) 2024年4月18日 (四) 10:32 (UTC)
- w:卢胜彦,仍在世,加上上面的表示,(×)删除。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10:29 (UTC)
- @Midleading:叨扰,但此文又遭Ip用户复建,仍劳删除。另,是否可以考虑白纸保护一段时间?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3日 (五) 13:45 (UTC)
- 台湾关系法,美国在台协会不适用{{PD-USGov}}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38 (UTC)
- 虽然少见,仍建议细查是否有美国国务院官方中文译本(上次美国宪法就这样洗白的)。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4月23日 (二) 23:06 (UTC)
王毅访问柬埔寨并主持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联合新闻稿,[69],新华社电、且有记者署名。依照2023年9月已有的版权讨论,应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3:45 (UTC)
- “依照2023年9月已有的版权讨论”,事实是此文与任何一篇9月的讨论的对象都不一致——请注意标题是“联合新闻稿”——新华社跟谁联合,柬埔寨国家通讯社?这只能是中柬两国政府(基于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的联合新闻稿,没有其他解释。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3:53 (UTC)
- 1、请拿出依据;2、就算你说的对,新华社也属于国务院系统;3、记者署名在那总不能无视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4:00 (UTC)
- 1、AKP(柬埔寨国家通讯社)也刊登了这份新闻稿Joint Press Release of Chinese FM’s Visit to Cambodia and 7th Meeting of Cambodia-China Intergovernment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2、新华社属于国务院系统,那跟“联合新闻稿”的所属毫无逻辑关系,新华社属于国务院就能作为创作“跟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有关的联合新闻稿”的主体啦?3、记者署名,顶天了是著作权法十七条第二款职务作品,如果按归属到其所属“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那么还是那句话,新华社能作为创作“跟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有关的联合新闻稿”的主体啦?——要害不在“新闻稿”,在“联合”,外交通稿,显而易见。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4:18 (UTC)
- 阁下这完全是经验主义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观事实判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对外表明的主要职责中,未有明确表明其职责包括撰写外交新闻稿[70],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其著作权归属有可能是新华社。记者的署名可是在那里摆着呢。“联合”又怎么样,新华社的记者按照外交部要传达的精神自拟一份稿子,行不行?当然有可能嘛。再以及,由于该文献同时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确认柬埔寨的相关著作权法律是否支持录入至本地。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5:19 (UTC)
- 我已经叫过你去看柬埔寨的表述了,就是两国的联合新闻稿——像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如[71]、[72]和[73],无视外交常识而选择性地咬文嚼字是不正确的。“联合又怎么样,新华社的记者按照外交部要传达的精神自拟一份稿子”,你不妨问一问柬埔寨政府是否答应在自己的国家通讯社发布这样一份由新华社自拟的“联合新闻稿”——如果你确实有看过那份稿子的话,就应该留意到这是中英文本对照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对外表明的主要职责中,未有明确表明其职责包括撰写外交新闻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其著作权归属有可能是新华社。”的逻辑不通顺,一则是新闻稿可以归属于外交部职责的“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新闻工作”,二则是新华社著作权归属已经被前述的客观事实排除。还有,“由于该文献同时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确认柬埔寨的相关著作权法律是否支持录入至本地”也是缺乏基本常识,照这样说所有具备多语言文本的双边和多边条例都将因这个不知所谓的理据而被质疑著作权,请阁下澄清你的说法。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5:40 (UTC)
- 喔,不好意思,前面没表达清楚。新华社作为中方这边的拟稿,柬埔寨国家通讯社作为柬方的拟稿,请问这样有没有可能?谁规定了新闻稿一定要由外交部来写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8:15 (UTC)
- 没有一丁点可能,这种“可能”无视基本常识,早就已经向你提出在外事上“联合新闻稿”的用例了。没有人规定“新闻稿一定要由外交部来写”,请你停止曲解他人立场,事实是新华社没办法代表当局作为就相关事项(显然是外交事务)发布联合新闻稿的主体——新华社是事业单位,不管外交。那些无法说明到底是外交部通稿还是新华社采写的新闻稿跟这根本不是一回事。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8:44 (UTC)
- 拿证据来。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8:56 (UTC)
- 证据前面已经给出,阁下这种所谓“要证据”实则是“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满意”的胡搅蛮缠也该有个头了。满满一页的版权讨论,你有多少是有理有据的提删?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8:57 (UTC)
- 新闻稿可以由主办发放也可以由新闻机构采写,但“联合新闻稿”不同,哪家新闻机构有跟别人联合发布自己采写的同一份新闻稿过?如果说两方官方通讯社代表当局,则至少中方的通讯社在职能上不具备外交事务的处理权,所以这个推论也是行不通的。只有一条路可走——主办方发放。事实上,如果用平常心来看,结合已有用例,答案显而易见。阁下所谓的“要证据”,实际上就是“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满意”。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2 (UTC)
- 我对阁下的恶意揣测只能表示遗憾。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4 (UTC)
- 然则阁下无法回应任何反驳,而徒以无根据的(且引用大量情况不一致的类比而达成的)“可能”来说理,同时无视大量情况一致的用例类比,在理解上出现重大偏差,则更显遗憾。如果没有实例、实理的提删,则请阁下反省自身,而不是对他人表示遗憾。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9 (UTC)
- 我对阁下的恶意揣测只能表示遗憾。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4 (UTC)
- 拿证据来。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8:56 (UTC)
- 没有一丁点可能,这种“可能”无视基本常识,早就已经向你提出在外事上“联合新闻稿”的用例了。没有人规定“新闻稿一定要由外交部来写”,请你停止曲解他人立场,事实是新华社没办法代表当局作为就相关事项(显然是外交事务)发布联合新闻稿的主体——新华社是事业单位,不管外交。那些无法说明到底是外交部通稿还是新华社采写的新闻稿跟这根本不是一回事。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8:44 (UTC)
- 喔,不好意思,前面没表达清楚。新华社作为中方这边的拟稿,柬埔寨国家通讯社作为柬方的拟稿,请问这样有没有可能?谁规定了新闻稿一定要由外交部来写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8:15 (UTC)
- 我已经叫过你去看柬埔寨的表述了,就是两国的联合新闻稿——像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如[71]、[72]和[73],无视外交常识而选择性地咬文嚼字是不正确的。“联合又怎么样,新华社的记者按照外交部要传达的精神自拟一份稿子”,你不妨问一问柬埔寨政府是否答应在自己的国家通讯社发布这样一份由新华社自拟的“联合新闻稿”——如果你确实有看过那份稿子的话,就应该留意到这是中英文本对照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对外表明的主要职责中,未有明确表明其职责包括撰写外交新闻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其著作权归属有可能是新华社。”的逻辑不通顺,一则是新闻稿可以归属于外交部职责的“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新闻工作”,二则是新华社著作权归属已经被前述的客观事实排除。还有,“由于该文献同时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确认柬埔寨的相关著作权法律是否支持录入至本地”也是缺乏基本常识,照这样说所有具备多语言文本的双边和多边条例都将因这个不知所谓的理据而被质疑著作权,请阁下澄清你的说法。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5:40 (UTC)
- 阁下这完全是经验主义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观事实判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对外表明的主要职责中,未有明确表明其职责包括撰写外交新闻稿[70],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其著作权归属有可能是新华社。记者的署名可是在那里摆着呢。“联合”又怎么样,新华社的记者按照外交部要传达的精神自拟一份稿子,行不行?当然有可能嘛。再以及,由于该文献同时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确认柬埔寨的相关著作权法律是否支持录入至本地。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5:19 (UTC)
- 1、AKP(柬埔寨国家通讯社)也刊登了这份新闻稿Joint Press Release of Chinese FM’s Visit to Cambodia and 7th Meeting of Cambodia-China Intergovernment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2、新华社属于国务院系统,那跟“联合新闻稿”的所属毫无逻辑关系,新华社属于国务院就能作为创作“跟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有关的联合新闻稿”的主体啦?3、记者署名,顶天了是著作权法十七条第二款职务作品,如果按归属到其所属“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那么还是那句话,新华社能作为创作“跟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有关的联合新闻稿”的主体啦?——要害不在“新闻稿”,在“联合”,外交通稿,显而易见。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4:18 (UTC)
- 1、请拿出依据;2、就算你说的对,新华社也属于国务院系统;3、记者署名在那总不能无视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04:00 (UTC)
注意到银色雪莉阁下刚刚上传了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联合新闻稿及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联合新闻稿,也许银色雪莉阁下期望通过这两份作品来论证案涉文献的著作权。不过我要提醒阁下的是,一份,新华社未对“联合新闻稿”署上记者名字[74];另一份,新华社干脆没发,直接另拟了一份新闻稿[75](当然也可能只是我没搜到,如有欢迎补充)。也许这能提醒阁下被提删文献与前述两作品的不同。———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11:45 (UTC)
- 鉴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指出该法对于“三性质”类文献的不适用的问题,你跟我谈所谓的“署名”以及自鸣得意的所谓“提醒”没有任何意义——而两国当局的联合新闻稿具备“三性质”,以及新华社无法作为发布该具备“三性质”的文书的主体的原因,已经在前面给出明确的证据。如果你没有新东西,请停止“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满意”。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1:53 (UTC)
-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时常被选择性遗忘,我对这一点感到哀伤。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1:56 (UTC)
- 阁下今天跟喝多了似的拒绝停止对他人的恶意揣测,对此我无话可说。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12:24 (UTC)
- 仍旧拒绝回应具体的问题,无视自身实际上对他人的揣测
阁下这完全是经验主义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观事实判断
、也许银色雪莉阁下期望通过这两份作品来论证案涉文献的著作权
而给别人戴上“恶意揣测”的帽子。——我也觉得你今天跟喝多了似的,阁下平常可没有这样丧失判断力。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2:33 (UTC)
- 仍旧拒绝回应具体的问题,无视自身实际上对他人的揣测
- 阁下今天跟喝多了似的拒绝停止对他人的恶意揣测,对此我无话可说。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4日 (三) 12:24 (UTC)
- 有新华社电,有责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Zzhtju(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6:33 (UTC)
- 说的不是责编,说的是[76]这篇里的“(记者吴长伟)”。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25日 (四) 02:46 (UTC)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认为本文属于行政作品,属于公有领域。故 撤回请求。副知@银色雪莉阁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9日 (四) 14:05 (UTC)
5月
编辑- 看守所中、双十节悼我的刘友、杀刘梦莹周年纪念、中国妇女应上那儿跑?(一五)各篇,依据近日模板讨论:PD-old-assumed结论,疑似未能录入文库,@Beodat:知照。--221.127.10.160 2024年5月16日 (四) 03:12 (UTC)
- 支持并补充,作者:陶思瑾,经搜寻未能查阅到其逝世年份。另还有一篇《一般妇女的迷悟》也是同作者作品,一并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6日 (四) 07:15 (UTC)
- [77],请问哪位有能力阅读,查证陶思瑾的下落? Zhxy 519(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4:50 (UTC)
- 《浙江月刊》上的文章内容是陈鸿陆1938/1939年在浙江见到出狱后的陶思瑾和国民党政府公务员李在和结婚一事,没有其他信息。绍兴陶家说,李在和(根据1939年7月8日《东南日报》,出生于1902或1903年)后在大陆政权变更过程中失踪。陶终生无子女,去世多年,卒年不详。陶女父母出生于1870年代,陶女是家里最小的孩子,兄长姊姊均已去世,根据大陆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由于继承人均死亡,著作权无人继承。大陆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存续期间无人继承作品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为中国国家所有也有人认为属公共领域;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在中华民国属公共领域。根据美国著作权法,发表于1929年和1977年间的作品,未在美国登记的,如1996年前属公共领域,则在美国属于公共领域。陶的文章均登报于1949年前,如果将其视为中华民国作品,则在美国亦属公共领域。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8:53 (UTC)
- 因无子女且直系亲属已凋零,90年代编写地方志时绍兴陶家亲属只知80年代初陶已不在人世,但无法提供具体卒年。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9:05 (UTC)
- @Beodat:这其实与“存续期间有无人继承”的问题无关。问题的核心是:作者因身份明确而不能援用各地关于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条例推定存续期间,同时又卒年不详,导致身后存续期间是无法开始计算的,无法计算,那么就不能推定著作权过期时间,也就是等同于尚未进入公有。关于此类情况,本地经共识延用commons的Template:PD-old-assumed,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品创作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50”所得结果年份的当年12月31日。照此,则上面四篇暂未能收录。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9:14 (UTC)
- 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如果根据卒年计算的著作权存续期间无人继承,则财产权依法“消灭”,作品随即进入公域,不再受过世时间/存续期限的限制。例子: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42条,43条。日本著作权法62条。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0:28 (UTC)
- 您说的,我在下面有提到,准确而言是“著作财产权人死亡...依法应归属国库者”,人话就是该财产权没有现存可行的去向了(包括亲属继承、让与他人...),这两者都很难查(尤其是后者),因此在文库不会说因为仅仅查不到继承人就默认“消灭”,而是恰好相反,除非能提供证据说明确实没有继承让与等情况的可能性了,才认为“消灭”——因为查不到人,跟查到“没有人”,是两件事。——当然,这些其实跟本件没多大关系,说一千道一万这些事情的起点都是卒年确定;没有卒年,就无从谈起。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1:05 (UTC)
- 简而言之的话,照当前现有能查到的信息、来源国著作权法和文库的方针而言,这四件(包括下面那一件大概也是)应该是只有援引Template:PD-old-assumed才能收——但也不是现在,是“作品创作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50”,本件而言,就是创作年份+100(中国大陆存续期限是身后+50),除此以外,应该没有空间。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1:08 (UTC)
- 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如果根据卒年计算的著作权存续期间无人继承,则财产权依法“消灭”,作品随即进入公域,不再受过世时间/存续期限的限制。例子: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42条,43条。日本著作权法62条。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0:28 (UTC)
- PS:前述是因为著作权法是属地法,所以这只能按大陆来算。本想请教您“80年代初陶已不在人世”是否有具体的文字资料表述,但转念一想就算有,现在也不能收——+50,就算1980年也都不到期(何况也不能这么算)。另,其实就算按台湾也不行——台湾固然说“著作财产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于存续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财产权人死亡,其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国库者”,但著作(财产)权除了继承,尚可让与,而这是很难查阅的部分,除非能有确证其无人继承且未发生让与,否则通常本地也不能按这个来。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9:22 (UTC)
- 陶死亡相关信息见地方志 https://search.worldcat.org/title/36935910
- 潜在的财产权持有者存不存在无法确认,属于所谓“孤儿作品"的一种情形。worst case,陶死亡不足50年,陶的文字目前属于孤儿作品。因是轰动全国的杀人犯,陶出狱后隐姓埋名重新做人(《东南日报》1939年7月8日),难以想像存在赠与别人当年狱中大作的情况;2008年后利用陶女其他文字的负面文章充斥网路/印刷出版物,甚至被东方卫视拍成情节不实的电视剧,亦未见有人出来抗议或主张权利。理论上的violation风险非0但是实操上的violation风险几为0。保守起见等到2030年代,有无必要就难说了。 Beodat(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1:46 (UTC)
- 了解您实务角度的看法,不过文库的著作权方针决定了文库看的就是“理论上的violation风险”,所以我也只能向阁下表示遗憾。本地有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待作品到期时会恢复。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3:17 (UTC)
- @Beodat:这其实与“存续期间有无人继承”的问题无关。问题的核心是:作者因身份明确而不能援用各地关于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条例推定存续期间,同时又卒年不详,导致身后存续期间是无法开始计算的,无法计算,那么就不能推定著作权过期时间,也就是等同于尚未进入公有。关于此类情况,本地经共识延用commons的Template:PD-old-assumed,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品创作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50”所得结果年份的当年12月31日。照此,则上面四篇暂未能收录。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19:14 (UTC)
- @Beodat:今天陶氏的事迹只是散见于不同来源,先生想必有一定研究,不知可否在维基百科写作一篇小传,将来到了预定日期,以上几件文章复原,届时水到渠成,一切功德圆满。见笑。--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5月17日 (五) 02:47 (UTC)
- 很遗憾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出现在{{PD-old-assumed}}之前,那时还不允许作者逝世时间未知的作品加入该列表,目前也暂时没有新的方针,所以暂时无法把这些作品加入该列表。
- 已删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5月27日 (一) 15:55 (UTC)
横被诬辱 遗恨难甘 刘文如请澈究事实,作者刘文如,经搜寻未能查阅到其逝世年份。不符合{{PD-old-assumed}}。———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16日 (四) 07:26 (UTC)
- 台湾人民自救运动宣言疑似侵犯版权。--221.127.10.160 2024年5月18日 (六) 04:14 (UTC)
- 参考章忠信的释义的话,本件是对应其中的第三种,即
任何在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当日或之前所完成、通行,且未办理著作权注册之著作,于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权法修正施行后,依本条规定,原本无从适用采创作保护主义之七十四年著作权法而受保护,惟依第一百零六条之一规定,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就可以回溯受到本法的保护。
本件按1964年(民五十三年)9月算的话,在“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当日或之前”;著作权法 (民国53年)第二条:著作物之注册,由内政部掌管之。
——按可见的历史事实论断的话应该也没有注册的了。以上条件都符合的时候,那么它在2002年1月1日后回溯受当时著作权法保护,那就要按共同作者中最后死亡者身后五十年保护,也就是w:彭明敏,卒于2022年——那就要到2072年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8:19 (UTC)
- 参考章忠信的释义的话,本件是对应其中的第三种,即
- 玉环市新闻信息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根据该文献自己的显示,其主要职能为:
《今日玉环》出版、增项出版,相关印刷、发行、广告,新闻研究、新闻培训及新闻业务交流,宣传党委政府相关政策,关注民生和民众呼声,上通下达,促进社会发展。
显非行政职能。———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2日 (三) 03:17 (UT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外国国家豁免法答记者问,原文见此→[78]。新华社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7日 (一) 14:27 (UTC)
- 不过这也不怪上传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里的版本确实把这句改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7日 (一) 14:28 (UTC)
6月
编辑- 《松岩先生别集》的序和年谱部分在韩国刊行于1956年。因此,它们什么时候进入公有领域?什么时候可以在维基文库收录?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36 (UTC)
- @Blahhmosh:这不能只看刊行年份,这信息是不够的。阁下需要确认阁下所指的是否[79]和[80],又或者提供更多关于对应页面的作者的信息。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48 (UTC)
- 本文献收录的作品的作者是权好文。他死于1587:宣祖20年。因此可以肯定他的作品进入了公有领域。
- 但是根据“松岩先生年谱”的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本文献刊行于朝鲜纯宗“后四十一年丙申”,也就是1956年。因此本文献的年谱《松岩先生别集年谱》在1956年制作。
- 《松岩先生别集序》的作者是权相圭。根据本网站:
- http://people.aks.ac.kr/view.jsp?id=PPL_6JOc_A1874_1_0020251
- 他死在 1961년 7월 23일。因此他的作品完全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56 (UTC)
- https://db.itkc.or.kr/dir/pop/bexam?dataId=ITKC_MO_0189A
- 有更多信息。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57 (UTC)
- @银色雪莉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20:41 (UTC)
- @Blahhmosh:如果照C区的说法,2013年7月以前,韩国的著作权保护期是身后+50年,权相圭卒于1961年,+50是2011。我不知道韩国后来修订的著作权法是否有溯及,不过照这里的说法的话,似乎《序》在韩国是过期了的——但是在美国还没有,回溯之后(照别集刊行日期和序后署名附时间,可以视为1956年发表)应该要到2051。本地有消极容忍模板。
- 至于年谱,我需要阁下协助确认是不是这一份[81],如果是这一份,那么根据[82],权必奎、权靖夏和李晩悫作为《年谱》著者,有名有姓,要先确认他们的逝世时间,而不是靠年谱的出版时间作推定。阁下是否能协助提供此三人的卒年?我能找到的是权靖夏(1892)和李晩悫(1874),但我需要阁下协助确定。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10 (UTC)
- 就是[81]这一部分。
- 权靖夏生死年:(1806-1892)[83]
- 慎庵李晩悫生死年:(1815:纯祖15~1874:高宗11)[84]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3:47 (UTC)
- 权必奎是否有资料?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4:17 (UTC)
- @银色雪莉抱歉,没有看到你的回复。我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但是很有可能他是19世纪出生的人。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15日 (六) 17:47 (UTC)
- @Blahhmosh:如果是这样的话,首先,因为卒年不明,无法确定过期日期。但如果在本地时,也许可以援引Template:PD-old-assumed,因为从权靖夏的年谱识来看,落款时间是“上之二十六年己丑四月”,结合其生卒年和落款的纪年干支,应该指的是朝鲜高宗时期的1889年,那么以PD-old-assumed的逻辑计算,创作年起+(目前)起源国年限+50=1889+120=2019,另外两人是1892+30,1874+30(照c:Template:PD-South_Korea的说法),按最接近当前的时间,应该可以容忍。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17日 (一) 05:40 (UTC)
- @银色雪莉抱歉,没有看到你的回复。我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但是很有可能他是19世纪出生的人。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15日 (六) 17:47 (UTC)
- 权必奎是否有资料?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4:17 (UTC)
- @银色雪莉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20:41 (UTC)
- @Blahhmosh:这不能只看刊行年份,这信息是不够的。阁下需要确认阁下所指的是否[79]和[80],又或者提供更多关于对应页面的作者的信息。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4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