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4/1965

第五十三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5年憲法及馬來西亞法令(修正)法令(31/1965)
有效期:1965年7月1日—1966年9月19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五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3 · 1984 · 1976 · 1971 · 1969 · 1966 · 1965 · 1963 · 1957
除了由某州選出的上議員且應當依附件七之規定填補的上議院空缺之外,如果上議院存在議席空缺或下議院出現臨時的議席空缺,則有關空缺應當從確認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內獲得填補,於是,應當為此舉行選舉、或者進行任命。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標題原文「臨時空缺」改為「上議院空缺與下議院臨時空缺」;原文「如果國會任何議院出現臨時的議席空缺」改為「除了由某州選出的上議員且應當依附件七之規定填補的上議院空缺之外,如果上議院存在議席空缺或下議院出現臨時的議席空缺」。——1965年憲法及馬來西亞法令(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節,196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