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4/1984

第五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
有效期:1984年4月14日—1993年8月20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84 · 1976 · 1971 · 1969 · 1966 · 1965 · 1963 · 1957
  • 第一款 除了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如果上议院存在议席空缺或下议院出现临时的议席空缺,则有关空缺应当从选举委员会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或者进行任命:
如果有关任命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并不会使期限之外的任命无效:
如果下议院有关空缺的确认日期与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国会解散日期距离不到六个月时间,则有关空缺不应当填补。
  • 第二款 (已废除)
  • 第三款 如果上议院的空缺应当依附件七之规定由某州推选出的上议员所填补,则第一款不适用。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第二款及第三款”改为“第三款”。——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第21(a)段,1984年4月14日生效。
  • 第二款
    • 原文“如果下议院有关临时空缺需由来自沙巴或砂拉越的议员填补,则该临时空缺应当从选举委员会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九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
    • 第二款全文删除。——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第21(b)段,1984年4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