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8/1957

第一百七十七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七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直到國會另有規定前,擔任首相及其他部長職務人員的應得薪酬應與獨立日前分別擔任聯邦首席部長及其他部長職務人員的應得薪酬相同。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