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07號決議

2506(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07(2020)號決議
S/RES/2507(2020)
2020年1月3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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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12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507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31 January 2020

第2507(2020)號決議

2020年1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871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國際夥伴協調,努力推進安全部門改革,包括正在部署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鼓勵他們執行《國防計劃》、《部隊就業構想》和《國家安全政策》,確認中非共和國當局迫切需要訓練和裝備其國防和安全部隊,使他們能夠適當應對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公民面臨的安全威脅,

又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國際夥伴一起對達到2019年4月9日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S/PRST/2019/3)確定的關鍵基準顯示出承諾和取得進展,表示注意到中非共和國當局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20/57),鼓勵他們繼續取得進展以應對仍然存在的挑戰,

歡迎秘書長2019年10月15日依照第2448(2018)號決議提交的報告(S/2019/822),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9年12月31日根據第2488(2019)號決議第7段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9/1008)以及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安全理事會第2488(2019)號決議第6段給安全理事會關於中非共和國的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的報告,

還表示注意到2127(2013)號決議所設並經第2134(2014)號決議擴大和第2454(2019)號決議延長的中非共和國問題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的中期報告(S/2019/608)和最後報告(S/2019/930),又表示注意到專家小組的建議,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從現在至2020年7月31日,所有會員國應繼續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從本國境內或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利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中非共和國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類別軍火或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軍火和相關物資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及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人員(無論其是否來自本國境內),還決定這些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專為支持派駐中非共和國的中非穩定團和歐洲聯盟培訓團、按照第2499(2019)號決議第52段規定條件行動的法國部隊以及根據下文第1(b)段事先通知後提供培訓和援助的其他會員國部隊而提供或供其使用的物資;

(b)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協同中非穩定團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供應、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非致命性裝備和提供的援助,包括業務和非業務培訓,中非穩定團在向安理會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報告這一豁免對安全部門改革的促進作用;

(c) 經委員會事先核准,為了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加強共同邊境地區安全而由乍得或蘇丹部隊帶入中非共和國並僅供中非共和國、乍得和蘇丹2011年5月23日在喀土穆組建的三方部隊國際巡邏中使用的物資;

(d)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物資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

(e) 聯合國人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運入中非共和國、僅供他們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f)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僅供在桑加河三國保護區進行國際主導的巡邏以提供安全以及供欣科項目和巴明吉-班戈蘭省國家公園的野生生物武裝護林員防範偷獵、象牙和軍火走私及其他違反中非共和國國內法或中非共和國國際法律義務的行為而使用的小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g)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口徑為14.5毫米或小於此口徑的武器和專為這類武器設計的彈藥和部件以及非武裝陸用軍車和裝備有14.5毫米口徑或小於此口徑的武器的陸用軍車;

(h) 經委員會事先核准,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不在本決議第1(g)段之列的軍火和其他相關的致命裝備;或

(i) 經委員會事先核准而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其他相關物資或提供援助或人員;

2. 決定,會員國供應方負有通知委員會的主要責任,須在交付本決議第1(d)段、第1(f)段和第1(g)段所允許的任何物資前提前至少20天發出通知,申明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供應方負有通知委員會的主要責任,須在交付本決議第1(d)段、第1(f)段和第1(g)段所允許的任何物資前提前至少20天發出通知;

3. 決定將第2488(2019)號決議第4和5段所列措施和規定延長至2020年7月31日,回顧2488(2019)號決議第8和9段;

4. 決定將第2399(2018)號決議第9、14和16至19段所列並經第2454(2019)號決議第1段延長的措施和規定延長至2020年7月31日,回顧2399(2018)號決議第10至13段和第15段;

5. 重申2399(2018)號決議第9和16段所列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20至22段所列並經第2454(2019)號決議第2段延長的規定予以指認的個人和實體;

6. 決定將第2399(2018)號決議第30至39段所規定並經第2454(2019)號決議第3段延長的專家小組任務期限延長至2020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20年7月31日審查任務規定,並就是否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與委員會磋商,酌情利用專家小組現有成員的專家知識,重設專家小組;

7. 專家小組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20年7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並酌情提供最新進展情況通報;

8. 表示尤為關切關於繼續向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提供資金和支持的非法跨國販運網絡的報告,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酌情與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合作,特別注意分析此類網絡;

9.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確保小組成員的安全;

10. 還敦促所有會員國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為了讓專家小組執行任務,確保給予它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特別是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場地,回顧中非穩定團與專家小組共享信息的價值;

11. 重申2399(2018)號決議所列並經第2454(2019)號決議延長的委員會規定以及報告和審查規定;

12. 中非共和國當局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委員會通報安全部門改革進程、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進程以及武器彈藥管理方面取得的進展情況;

13. 秘書長與中非穩定團,包括與聯合國排雷行動處和專家小組密切磋商,至遲於2020年6月30日對中非共和國當局在2019年4月9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9/3)確定的軍火禁運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進行評估;

14.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中非共和國局勢,並準備根據中非共和國安全局勢發展變化及中非共和國在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和武器彈藥管理方面取得的進展,包括與本決議第12和13段要求的報告和評估有關的情況,以及遵守本決議的情況,視需要隨時審查本決議所載措施是否得當;

1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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