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07号决议

2506(2020) 联合国安理会第2507(2020)号决议
S/RES/2507(2020)
2020年1月3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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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12次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中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联合国 S/RES/2507 (2020)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1 January 2020

第2507(2020)号决议

2020年1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871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中非共和国局势的所有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

欢迎中非共和国当局与国际伙伴协调,努力推进安全部门改革,包括正在部署中非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鼓励他们执行《国防计划》、《部队就业构想》和《国家安全政策》,确认中非共和国当局迫切需要训练和装备其国防和安全部队,使他们能够适当应对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面临的安全威胁,

又欢迎中非共和国当局与国际伙伴一起对达到2019年4月9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S/PRST/2019/3)确定的关键基准显示出承诺和取得进展,表示注意到中非共和国当局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20/57),鼓励他们继续取得进展以应对仍然存在的挑战,

欢迎秘书长2019年10月15日依照第2448(2018)号决议提交的报告(S/2019/822),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19年12月31日根据第2488(2019)号决议第7段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19/1008)以及中非共和国当局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488(2019)号决议第6段给安全理事会关于中非共和国的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的报告,

还表示注意到2127(2013)号决议所设并经第2134(2014)号决议扩大和第2454(2019)号决议延长的中非共和国问题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中期报告(S/2019/608)和最后报告(S/2019/930),又表示注意到专家小组的建议,

认定中非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从现在至2020年7月31日,所有会员国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从本国境内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利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中非共和国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类别军火或相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或与提供、维修或使用任何军火和相关物资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政及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人员(无论其是否来自本国境内),还决定这些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专为支持派驻中非共和国的中非稳定团和欧洲联盟培训团、按照第2499(2019)号决议第52段规定条件行动的法国部队以及根据下文第1(b)段事先通知后提供培训和援助的其他会员国部队而提供或供其使用的物资;

(b) 经提前通知委员会,协同中非稳定团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供应、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的非致命性装备和提供的援助,包括业务和非业务培训,中非稳定团在向安理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一豁免对安全部门改革的促进作用;

(c) 经委员会事先核准,为了与中非稳定团合作加强共同边境地区安全而由乍得或苏丹部队带入中非共和国并仅供中非共和国、乍得和苏丹2011年5月23日在喀土穆组建的三方部队国际巡逻中使用的物资;

(d) 经提前通知委员会,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物资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

(e) 联合国人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中非共和国、仅供他们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f) 经提前通知委员会,仅供在桑加河三国保护区进行国际主导的巡逻以提供安全以及供欣科项目和巴明吉-班戈兰省国家公园的野生生物武装护林员防范偷猎、象牙和军火走私及其他违反中非共和国国内法或中非共和国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而使用的小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g) 经提前通知委员会,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提供、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的口径为14.5毫米或小于此口径的武器和专为这类武器设计的弹药和部件以及非武装陆用军车和装备有14.5毫米口径或小于此口径的武器的陆用军车;

(h) 经委员会事先核准,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提供、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不在本决议第1(g)段之列的军火和其他相关的致命装备;或

(i) 经委员会事先核准而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其他相关物资或提供援助或人员;

2. 决定,会员国供应方负有通知委员会的主要责任,须在交付本决议第1(d)段、第1(f)段和第1(g)段所允许的任何物资前提前至少20天发出通知,申明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供应方负有通知委员会的主要责任,须在交付本决议第1(d)段、第1(f)段和第1(g)段所允许的任何物资前提前至少20天发出通知;

3. 决定将第2488(2019)号决议第4和5段所列措施和规定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回顾2488(2019)号决议第8和9段;

4. 决定将第2399(2018)号决议第9、14和16至19段所列并经第2454(2019)号决议第1段延长的措施和规定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回顾2399(2018)号决议第10至13段和第15段;

5. 重申2399(2018)号决议第9和16段所列措施应适用于委员会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第20至22段所列并经第2454(2019)号决议第2段延长的规定予以指认的个人和实体;

6. 决定将第2399(2018)号决议第30至39段所规定并经第2454(2019)号决议第3段延长的专家小组任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至迟于2020年7月31日审查任务规定,并就是否进一步延长采取适当行动,秘书长尽快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与委员会磋商,酌情利用专家小组现有成员的专家知识,重设专家小组;

7. 专家小组与委员会讨论后至迟于2020年7月15日向安理会提交最后报告并酌情提供最新进展情况通报;

8. 表示尤为关切关于继续向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团体提供资金和支持的非法跨国贩运网络的报告,专家小组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酌情与安全理事会设立的其他专家小组或专家组合作,特别注意分析此类网络;

9.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与专家小组合作,确保小组成员的安全;

10. 还敦促所有会员国和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为了让专家小组执行任务,确保给予它不受阻碍的通行便利,特别是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出场地,回顾中非稳定团与专家小组共享信息的价值;

11. 重申2399(2018)号决议所列并经第2454(2019)号决议延长的委员会规定以及报告和审查规定;

12. 中非共和国当局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委员会通报安全部门改革进程、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复员遣返方案)进程以及武器弹药管理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

13. 秘书长与中非稳定团,包括与联合国排雷行动处和专家小组密切磋商,至迟于2020年6月30日对中非共和国当局在2019年4月9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19/3)确定的军火禁运关键基准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

14. 申明安理会将不断审查中非共和国局势,并准备根据中非共和国安全局势发展变化及中非共和国在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和武器弹药管理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与本决议第12和13段要求的报告和评估有关的情况,以及遵守本决议的情况,视需要随时审查本决议所载措施是否得当;

1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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