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5D/1963

第九十五C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八章:婆羅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適用
第九十五D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九十五E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對於婆羅洲任何一州以及新加坡,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不適用,該條第一款(b)項也不得使國會就該條第四款提及的任何事項制定法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本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2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