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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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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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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五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七十六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七十五條:聯邦和州法律的不一致
如果任何州法律與聯邦法律不一致,則應以聯邦法律為準,而州法律當中不一致之處皆無效。
[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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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
第七十六A條
第二款及
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