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五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七十六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如果任何州法律與聯邦法律不一致,則應以聯邦法律為準,而州法律當中不一致之處皆無效。[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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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


  1. 第七十六A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