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1F/1963

第一百六十一E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A篇:婆羅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F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一G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無論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如何,除非新加坡立法機構條例另有規定,否則新加坡州立法議會可以使用英語、華語和淡米爾語;英語可作為權威文本,用於該議會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或對其提出的修正案,以及該立法機構的所有條例,乃至新加坡政府頒布的所有附屬法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F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67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