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1D/1963

第一百六十一C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A篇:婆羅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D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一E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63
儘管有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婆羅洲任何一州的憲法仍可以增加規定,使州立法機構不得通過任何條例,對在穆斯林之間傳播者的宗教學說或信仰加以控制或限制,除非該條例在立法議會二讀或三讀或兩者都以特定多數同意通過,但不是高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之特定多數。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D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65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