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為聯邦服務的同一級別的人,無論其種族身份為何,均應根據其雇用合約條款得到公平對待。[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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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


  1.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