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4/1957

第一百零三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零五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第一款 遵守第二款,不得從統一基金中提取款項,除非該款項——
    • (a)已由統一基金承擔;或
    • (b)根據供應法令授權發放;或
    • (c)根據第一百零二條授權發放。
  • 第二款 第一款不適用於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提到的任何金額。
  • 第三款 除非遵循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否則不得從統一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