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在任何財政年度中——
  • (a)供應法令撥款用於任何用途的金額不足,或者需要支付某個用途的開支,但沒有任何相關撥款在供應法令中提出;或者
  • (b)用於某一用途的資金已經超過供應法令所撥款項(如果有)的金額,
則應當在下議院提出一份補充預算,其中列明所需金額或已支金額,並應當將任何此類支出用途納入供應法案。[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字句「此類支出項目」改為「此類支出用途」。——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20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


  1. 第一百零二條(b)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