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國務院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8年1月
摘自重慶區交通局網站。未錄入第五章,注釋未錄入,可參照此文件的39—45頁。圖片未插入。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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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14時01分,駕駛人馮公浩駕駛河南省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交運集團)號牌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車,從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出發前往河南省洛陽市。出站時,車內共有41人(2名駕駛人、1名乘務員以及38名乘客)。行駛途中,先後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費站外停車上客2人,在德陽市金山收費站外停車上客4人,在綿陽市金家嶺收費站外停車上客3人。20時28分,車輛從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車服務站用餐,在此期間下客1人。21時01分,車輛更換駕駛人,由王百明駕駛車輛從漢中南鄭口駛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時車上實載49人。23時30分,當該車行駛至陝西省安康市境內京昆高速公路秦嶺1號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處時,正面衝撞隧道洞口端牆,導致車輛前部嚴重損毀變形、座椅脫落擠壓,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傷。

接到事故報告後,安康市、西安市相關負責同志陸續趕到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安康市迅速成立由市公安、消防、交通、衛生、安監等部門同志以及寧陝縣有關負責同志組成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處置指揮部,下設7個工作組分頭開展工作。陝西省委、省政府相關負責同志帶領省直機關有關部門人員趕往現場,指導救援處置各項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領導率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傷亡人員救治、善後等工作。11日凌晨6時20分,事故現場清理完畢。9時40分,事故道路恢復通行。

二、事故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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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車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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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豫C88858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大客車),核載51人,事發時實載49人,車輛出廠日期為2011年12月19曰,初次登記日期為2012年1月5日,登記所有人為洛陽交運集團,登記機關為河南省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註冊登記時車輛技術指標和安全設施、安全狀況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曰,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每個座位最高保額50萬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該車於2016年8月2日取得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號為豫交運管洛字410300010281號,經營範圍為省際班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核發機關為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固定班線為洛陽至太原。

經查,該車由聶電周、崔樂民等10人合夥出資購買,以洛陽交運集團的名義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和營運資質並進行統一管理,實際由聶電周與洛陽交運集團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經營。

2. 洛陽至成都客運班線全長約為1100餘公里,途經路線是連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車類別為直達,中間無停靠站點,完成來回一個趟次的運輸任務大約需要2天時間。事發前,經營該客運班線的車輛有兩輛,一輛為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汽運成都公司)所屬的川AE06U號大型臥鋪客車,另一輛為洛陽交運集團所屬的豫C91863號大型臥鋪客車,兩車均由聶電周、崔樂民等人承包經營。

經查,8月9日,川AE0611號臥鋪客車因故障停在洛陽不能繼續出行,由豫C88858號大客車臨時頂替發往成都並從成都返回。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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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百明,男,51歲,事發時事故車輛駕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為河南省宜陽縣韓城鎮官東村,駕駛證發證機關為洛陽市車管所,初次領證日期為1995年6月14日,准駕車型為A1A2,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2014年3月17日,取得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20年3月16日,為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八分公司(以下簡稱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和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備案駕駛人。

2. 馮公浩,男,53歲,事發時事故車輛副駕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為河南省新安縣正村鄉十萬村,駕駛證發證機關為洛陽市車管所,初次領證日期為1987年12月22日,准駕車型為A1A2,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2002年9月27日,取得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19年9月26日,為洛陽交運集團八公司備案駕駛人。

經查,駕駛人王百明、馮公浩駕駛培訓、考試符合程序,駕駛證狀態顯示正常,無違法未處理信息。

(三)事故道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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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路段位於西(西安)漢(漢中)高速公路,屬於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陝西省境內的一段。該路段於2002年9月開工,2007年9月建成通車。

本次事故現場在京昆高速公路1164公里867米處,位於秦嶺1、2號特長隧道之間下行線(漢中至西安方向)一側,道路右側為秦嶺服務區,大車限速60公里/小時,小車限速80公里/小時。事發地點位於高架橋梁和秦嶺1號隧道的相接處,南北走向,道路線形順直,縱坡2.54%,橫坡2%,瀝青路面,抗滑性能指數(SRI)89.9,優良率100%。其中,隧道部分淨寬為10.5米,隧道入口洞門兩側設置有立面標記;橋梁部分為15.25米等寬設計,兩側採用混凝土護欄,直接連至隧道洞門端牆處,隧道入口右側檢修道內邊緣距橋梁護欄內側5.13米,道路橫斷面組成為客車道、貨車道、從服務區駛入主線的加速車道以及硬路肩四部分,寬度分別為3.75米、3.75米、3.75米、2.85米,加速車道全長198.8米,在隧道入口前11.5米處匯入行車道。從秦嶺服務區至隧道入口設置有5個間距為30米的單臂路燈。隧道入口右側端牆上設置有警告標誌,警告標誌正下方設置有黃色閃爍警示燈。

經查,事故路段施工圖設計時間為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事故路段的橋隧銜接方式、道路線形、平縱橫指標、交通標誌及照明設施設置等均符合當時的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事發時,橋梁路面與隧道之間沒有設置過渡銜接設施。事故發生時天氣晴,無降水。

(圖1 事故現場航拍圖)

(圖2 事發橋面航拍圖)

(四)事故車輛衝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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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現場勘查,事故車輛頭北尾南停於秦嶺1號隧道口外右側長11.5米、寬5.13米的長方形區域,車頭與隧道洞口右側端牆碰撞,車頭至前輪之間的車身發生塑性變形,前輪之後車身基本完好。車頭左前上部撞擊在端牆上的警告標牌中上位置,警告標牌下方的黃色閃爍警示燈被撞壞,現場路面未見制動和側滑印痕。

(圖3 車輛碰撞隧道口情況)

(五)事故單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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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陽交運集團為豫C88858號大客車的所屬單位,2011年6月由原洛陽第一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原洛陽一運)、原洛陽市第二汽車運輸公司和原洛陽市汽車運輸公司合併組建成立,註冊資本1.5億元,現有員工3000佘名,各類營運車輛4700餘輛。該公司採用三級架構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二級專業總公司和三級基層分公司。其中,客運總公司為洛陽交運集團所屬的二級專業總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主要是洛陽交運集團為便於管理三級基層分公司而成立的內部機構,其班子成員由洛陽交運集團任命,具體負責洛陽交運集團所屬的客運分公司及客運車站的日常管理。

2.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六分公司(以下簡稱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為具體負責豫C88858號客車日常管理的公司,屬於洛陽交運集團的分公司,現有客運車輛70佘輛。

3.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為豫C88858號客車駕駛人王百明和馮公浩所在的公司,具體負責經營洛陽至成都的客運班線,屬於洛陽交運集團的分公司,現有客運車輛120佘輛。

(六)相關企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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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錦遠客運汽車站(以下簡稱錦遠汽車站)為豫C88858號大客車8月9日從河南省洛陽市發車的車站,由原洛陽一運於2005年8月出資成立,為洛陽長運站務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實際由洛陽交運集團託管經營並負責日常各項安全工作。該車站為二級站,占地面積12000平方米,現有進站車輛400餘輛、客運線路80餘條,日均發車400餘班次、日均客流5000餘人次。

2.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汽運成都公司)為被事故車輛頂班的川AE0611號客車所屬單位,於1987年12月29曰成立,註冊資本15415.08萬元,現有各類營運車輛1000餘輛。具體負責川AE0611號客車日常管理的公司為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屬於四川汽運成都公司的分公司,現有客運車輛150餘輛。

3.四川富臨運業集團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臨運業成都公司)為豫C88858號大客車8月10日從四川省成都市發車的車站城北客運中心的上級公司,於1984年4月16日成立,註冊資本1293萬元,現有客運車輛150餘輛。城北客運中心於1988年4月25日成立,為一級站,占地面積2萬餘平方米,現有進站車輛600餘輛、客運線路100餘條,日均發車500餘班次、日均運送旅客8000餘人次。

4.陝西省高速公路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陝西高速集團)為事發高速公路的運營企業,由原陝西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於1996年9月24日登記註冊成立,註冊資本20億元,由陝西省人民政府授權陝西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為國有獨資企業。該集團公司在建高速公路規模300餘公里,養管里程2000餘公里,企業資產總額逾1900億元,員工1.37萬名。陝西高速集團西漢分公司(以下簡稱陝西高速西漢公司)是具體負責事發路段運營管理的企業,屬於陝西高速集團的分公司,於2009年2月20日成立,承擔着西漢高速公路西安至洋縣金水段的運營管理工作。

5.西安公路研究院為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施工圖的設計單位。該院原名西安公路研究所,始建於1960年,隸屬於陝西省交通運輸廳,2000年底轉制為國有科技型企業,是一家集科研、勘察設計、試驗檢測、軟件開發、監理、機電設計施工、儀器研發生產、路用材料開發銷售、技術諮詢為一體的科研機構,現有員工300餘名。

(七)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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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駕駛人派車情況。

2017年8月8日,川AE061.1號臥鋪客車由成都城北客運中心發車前往洛陽市,出站時該車駕駛人為王百明和馮公浩。

經查,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2017年8月8日填寫的川AE0611號臥鋪客車《四川省超長線路客運派車通知單》上顯示,該車駕駛人為王百明和秦喜偉,與實際出站的駕駛人不符。

2.事故車輛申請臨時客運標誌牌情況。

2017年8月9日,川AE0611號臥鋪客車到達洛陽後因故障需要維修,不能繼續發車。當日8時許,聶電周在未將相關情況報告給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和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的情況下,私自找到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經理助理兼經營科長高水立,申請將自己承包的豫C88858號大客車頂班發車,填寫了臨時客運標誌牌申請表並提供了相關證件材料明確頂班駕駛人為聶電周、張海波、董雙全。高水立在未與全部3名駕駛人見面的情況下,直接提供了一張有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經理李海濤簽名的空白駕駛人安全責任書並加蓋六公司公章,3名駕駛人均未在責任書上簽字。此後,張海波攜帶申請材料,前往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客運處蓋章,之後再提供給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駐錦遠汽車站監督員雪繼鋒,為豫C88858號大客車辦理了臨時客運標誌牌。

3.事故車輛頂班發車情況。

2017年8月9日10時許,張海波攜帶臨時客運標誌牌、缺少3名駕駛員簽名的安全責任書以及相關證件到錦遠汽車站辦理了報班發車手續。8月9日12時,豫C88858號大客車在錦遠汽車站發車。經查,該車出站時僅有王百明和秦喜偉兩名駕駛人的簽名,秦喜偉簽名系偽造。

8月10日8時46分,王百明駕駛豫C88858號大客車到達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此後,王百明在沒有進行車輛例檢的情況下辦理了報班發車手續。當日14點01分,該車由馮公浩駕駛從城北客運中心出發。出站時,城北客運中心出站安檢員秦波上車進行了檢查,但沒有嚴格檢查相關證件、沒有認真核對出站乘客人數,駕駛人馮公浩、王百明也沒有在出站登記表上簽字確認。該車出站時實際為41人,其中19人未購票上車。

經查,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8月10日上午發現川AE0611號臥鋪客車因故障壞在洛陽,但沒有就車輛頂班事宜與線路對開公司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及城北客運中心進行溝通協調。

4.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情況。

洛陽交運集團設客運總公司動態監控中心和分公司動態監控中心,同時承擔對車輛違法違規行為的監控、提醒職責。

經查,洛陽交運集團動態監控平台未設置分段限速報警閾值,高速公路超速報警閾值統一設置為90公里/小時,動態監控記錄顯示該車事發前有多次超速報警提示。此外,8月10日18時04分至20時44分期間(車輛由馮公浩駕駛),動態監控平台共收到豫C88858號大客車疲勞駕駛報警16次,處理方式為平台自動向車輛發送短信提示。

5.事發路段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2015年2月10日,京昆高速公路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包含本次事故地點1164公里867米處)被公安部列為2014年度「全國十大高危路段」。對此,陝西省公路局於2015年3月20日下發通知,要求陝西高速集團儘快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單位,對高速公路事故多發路段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實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經查,陝西高速西漢公司於2015年底完成了安全隱患整治工作,但未在事故地點採取治理措施。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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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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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車輛駕駛人王百明行經事故地點時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致使車輛向道路右側偏離,正面衝撞秦嶺1號隧道洞口端牆。具體分析如下:

一是駕駛人疲勞駕駛。經查,自8月9曰12時至事故發生時,王百明沒有落地休息,事發前已在夜間連續駕車達2小時29分。且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時間裡,王百明只休息了一個趟次(2天),其餘時間均在執行川AE0611號臥鋪客車成都往返洛陽的長途班線運輸任務,長期跟車出行導致休息不充分。此外,發生碰撞前駕駛人未採取轉向、制動等任何安全措施,顯示王百明處於嚴重疲勞狀態。

二是事故車輛超速行駛。經鑑定,事故發生前車速約為80公里/小時至86公里/小時,高於事發路段限速(大車為60公里/小時),超過限定車速33%至43%。

另經技術鑑定,排除了駕駛人身體疾病、酒駕、毒駕、車輛故障以及其他車輛干擾等因素導致大客車失控碰撞的嫌疑。

(二)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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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事故現場路面視認效果不良。經查,事發當晚事發地點所在橋梁右側的5個單臂路燈均未開啟,加速車道與貨車道之間分界線局部磨損(約4〇米),寬度不滿足要求(實際寬度為20厘米)。在夜間車輛高速運行的情況下,駕駛人對現場路面的視認情況受到一定影響。

二是車輛座椅受衝擊脫落。經對同型號車輛座椅強度進行靜態加載試驗表明,當拉力超過7000牛頓時(等效車速約為50公里/小時),座椅即會整體脫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車衝撞時速超過80公里/小時,導致車內座椅除最後一排外全部脫落併疊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擠壓在座椅中間。

三是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洛陽交運集團和四川汽運成都公司道路客運源頭安全生產管理缺失,沒有嚴格執行頂班車管理、駕駛人休息、車輛動態監控等制度,違法違規問題突出;洛陽錦遠汽車站和成都城北客運中心在車輛例檢、報班發車、出站檢查等環節把關不嚴,導致事故車輛違規發車運營。陝西高速集團未認真組織開展事發路段的道路養護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是地方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洛陽市、成都市交通運輸部門未嚴格加強道路客運企業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檢查,對相關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督促整改不力;洛陽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運輸企業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未及時全面查處;事故車輛沿途相關交通運輸部門對站外上客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公安交管部門對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陝西省公路部門對事發路段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問題審核把關不嚴。

五是洛陽市人民政府落實道路運輸安全領導責任不到位,沒有有效督促指導洛陽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

(三)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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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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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陽交運集團及相關分公司。

(1)錦遠汽車站未嚴格落實車輛報班發車制度,在駕駛人未全部到場、相關證件材料不全的情況下,違規為豫C88858號大客車辦理了報班手續;違反規定,沒有對出站檢查人員進行培訓;違反規定,出站檢查人員未認真核對豫C88858號大客車駕駛人信息,出站登記表記錄存在代簽字問題。

(2)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及其分公司違反規定,未組織監控人員開展崗位培訓,相關人員未經考核即上崗工作;動態監控平台未按規定設立超速行駛限值,對動態監控系統發現的客運車輛多次超速、長時間疲勞駕駛等報警信息未及時按規定糾正並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頂班車輛申請材料審核把關不嚴格,在豫C88858號大客車辦理頂班手續過程中未按規定與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及錦遠汽車站進行溝通;駕駛員日常安全教育流於形式,安全責任和意識不強。

(3)洛陽交運集團未有效組織下屬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該公司2017年發生福建三明福銀高速「2•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後,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訓並切實落實整改措施。

2.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未嚴格按有關規定加強對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對洛陽交運集團長期存在的車輛出站檢查流於形式、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錦遠汽車站不按規定進行出站檢查等問題檢查和督促整改不力。未按有關規定對客運企業動態監控工作進行監督,對洛陽交運集團未按規定設置衛星定位監控報警值,不按規定糾正並查處GPS監控發現的大量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臨時線路牌審核發放工作不夠重視,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

3.洛陽市交通運輸局。

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檢查全市道路客運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公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職責,在組織的客運市場安全檢查抽查中未發現洛陽交運集團違規處理動態監控信息、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等問題。

4.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工作,未及時查處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發現的洛陽交運集團車輛多次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並督促企業整改。對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工作不力。

5.洛陽市人民政府。

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的領導,未有效督促指導洛陽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

陝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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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陝西高速集團及下屬單位。

(1)秦嶺管理所未按照要求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沒有經過專項論證的情況下,憑經驗長期關閉事發路段引道照明燈。

(2)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對秦嶺管理所未開啟事發路段引道照明燈的問題失察;在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中,未發現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問題;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全隱患,未按照標準在隧道入口與橋梁連接部位增設防護導流設施。

(3)陝西高速集團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規定未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對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對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

7.西安公路研究院。

在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施工圖設計時,未按標準設計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沒有對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是否符合標準開展符合性核查。

8.陝西省公路局。

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規定,對陝西高速集團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改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全隱患的問題審核把關不嚴。

9.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

違反有關規定,未及時維護更新測速設備,導致2015年底以來京昆高速安康段無正常使用的測速設備,無法有效查處超速違法行為。對所屬秦寧中隊違反有關規定和上級通知、暫停夜間聯勤聯動巡查的問題失察,對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間巡邏管控力度不足。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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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富臨運業成都公司及相關分公司。

(1)城北客運中心未按規定對進站發班客車進行車輛安全例檢;未嚴格執行車輛頂班制度,為非本站發車的豫C88858號大客車錄入車輛信息並允許其頂替川AE0611號臥鋪客車報班發車;沒有認真對進站乘車旅客的身份進行查驗,允許未購票乘客進入發車區;出站口門檢人員未按規定查驗駕駛人身份,未認真清點乘客人數,駕駛人出站簽字存在代簽等問題。

(2)富臨運業成都公司違反規定,將城北客運中心安全管理機構與富臨運業成都公司的安全管理機構進行精簡合併,導致城北客運中心無安全管理機構、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輛報班、安全例檢、進站驗票等關鍵崗位人員配備不足、設置不合理。

11.四川汽運成都公司及相關分公司。

(1)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對公司所屬的超長班線客車包而不管,沒有按規定與駕駛人簽訂勞動合同,未按規定認真組織開展出車前安全告誡,對車輛承包人使用非本公司駕駛員的問題失管,未合理安排運輸任務防止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

(2)四川汽運成都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足,對超長班線客車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缺失,對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失管。

12. 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管理所。

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未認真落實對城北客運中心的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對城北客運中心長期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違反規定,未按職責收集並向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上報城北客運中心長期允許未經安全檢查車輛發車、旅客進站驗票不規範等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問題。

13. 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在組織開展全市道路運輸市場監管過程中,沒有及時發現城北客運中心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問題。未按規定責令城北客運中心限期改正長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環節漏洞。對四川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及其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失察。對所屬客運管理科、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管理所日常監督檢查流於形式的問題失察。

14. 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未按職責監督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依法履行對道路客運企業和場站的監管職責,未認真督促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向成都交通執法總隊移交城北客運中心站內需要給予處罰的證據材料,對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日常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未認真履職造成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

15. 成都市新都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大隊。

違反規定氣對轄區內長期存在的高速公路過境客車不按批准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

16. 德陽市羅江縣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所。

違反規定,對轄區內長期存在的高速公路過境客車不按批准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

17. 綿陽市涪城區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

違反規定,對轄區內長期存在的高速公路過境客車不按批准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

(四)事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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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認定,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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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發生以來,司法機關已對28人立案偵查。其中,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15人,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13人。對檢察和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的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具備條件的及時按照管理權限作出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暫不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中共黨員,由有管轄權限的黨組織及時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根據調查事實,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等規定,建議對14個涉責單位的32名責任人員(河南省13人、陝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給予黨政紀處分。在32名責任人員中,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9人,記過處分4人,行政記大過處分9人;行政降級處分6人,降低崗位等級處分1人,均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撤職處分1人,撤職處分1人,均同時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人。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有關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並對相關企業責任人員給予內部問責處理。

事故調查組建議責成河南省、陝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一)免於追責人員(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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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百明,豫C88858號大客車駕駛人,涉嫌犯罪,鑑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2. 馮公浩,豫C88858號大客車駕駛人,涉嫌犯罪,鑑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3. 席玉光,豫C88858號大客車乘務員,涉嫌犯罪,鑑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二)移交司法機關人員(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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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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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聶電周,豫C88858號大客車主要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 崔樂民,豫C88858號大客車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3. 張海波,豫C88858號大客車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4. 董雙全,豫C88858號大客車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5. 李學治,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駐成都城北客運中心調度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6. 高水立,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經理助理兼經營科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7. 閏紀爭,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安全科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8. 程濤,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分管安全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9. 李海濤,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0. 李仁偉,洛陽錦遠汽車站副站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曰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1. 龍兵徠,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分管安全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2. 雪繼鋒,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駐錦遠汽車站監督員,因涉嫌玩忽職守於2017年8月28曰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3. 董曉威,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管理科副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於2017年8月2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4. 安冰,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管理科負責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8月2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5. 王耀軍,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三中隊民警,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8月2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6. 王站普,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三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8月2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7. 尚聖,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黨委委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3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8. 闞傑,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陝西省(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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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洪雙傑,陝西高速西漢公司路政大隊秦嶺路政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0. 王德偉,陝西高速西漢公司秦嶺管理所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5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1. 穆榮芳,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副經理,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5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2. 王劍,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秦寧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6曰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四川省(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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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楊成勇,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駐城北客運中心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23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4. 秦波,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客車出站安檢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23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5. 任建,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6. 景川,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安全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7. 劉毅,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管理所駐站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8. 苟軍,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管理所駐站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8曰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三)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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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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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世敏,洛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交通運輸等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有效指導督促洛陽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張世敏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 李松民,洛陽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洛陽市交通運輸局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下屬部門未發現洛陽交運集團動態監控結果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失察;對該局相關科室和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問題失察。李松民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 樊立傑,洛陽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運輸市場、交通企業、安全管理等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組織檢查中未發現洛陽交運集團存在的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動態監控結果未按規定處理等問題;對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未按規定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樊立傑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4. 崔勝橋,中共黨員,洛陽市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科科長,負責全市道路運輸市場監管等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道路運輸市場監管不力,在組織檢查中未發現洛陽交運集團對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動態監控結果未按規定處理等問題;對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臨時線路牌管理、動態監控聯網聯控信息處理缺乏指導。崔勝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5. 吳立宏,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負責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疏於管理,對臨時線路牌管理制度缺失及相關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陽交運集團整改車輛出站檢查不嚴、不按規定處理動態監控信息、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等問題失察。吳立宏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6. 李政剛,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分管安全檢查、安全應急等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疏於管理,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對相關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陽交運集團整改存在的不按規定處理GPS監控信息、違規設置超速限值問題失察。李政剛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 孫張偉,中共黨員,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車輛信息管理中心負責人。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洛陽交運集團未按實際道路限速設置GPS監控報警值的問題疏於監督。孫張偉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 朱心怡,中共黨員,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管理科工人,負責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駐錦遠客運汽車站監督室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工作不力,未發現錦遠客運汽車站出站檢查不嚴等問題,對駐站監督員審核發放臨時線路牌工作疏於監督管理。朱心怡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9. 李亞凡,洛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支隊黨委副書記、支隊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交警支隊有關部門未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及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李亞凡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王民,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黨委委員、副縣級偵察員,分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大隊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大隊督導檢查車駕管三中隊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工作不力的問題失察。王民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 劉成偉,中共黨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大隊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督導檢查不力,對車駕管三中隊未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工作職責問題失察。劉成偉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2. 韓傑,中共黨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車駕管三中隊未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和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職責的問題失察。韓傑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 張督凡,中共黨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分管車駕管三中隊。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車駕管三中隊未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和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職責等問題失察。張督凡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陝西省(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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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登科,中共黨員,陝西省鐵路集團公司監事會主席。2009年6月至2016年11月任陝西高速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在此期間,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陝西高速集團養護部、陝西高速西漢公司未全面排查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王登科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5. 楊榮尚,中共黨員,陝西高速集團副董事長。2008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陝西高速集團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任陝西高速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在此期間,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分管的養護管理部、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高危路段整治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楊榮尚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6. 原金國,中共黨員,陝西高速集團養護管理部部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2014年度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施工圖設計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未發現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原金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7.嚴釗,陝西高速集團公司黨委委員、人力資源部部長,陝西高速西漢公司黨委副書記。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任陝西高速西漢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負責陝西高速西漢公司運營管理全面工作。在此期間,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秦嶺管理所未開啟事發路段引道照明燈的問題,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工程養護科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監督指導不力。嚴釗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18.王林,中共黨員,陝西省公路局正處級調研員。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任陝西省公路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養護處。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有效督促養護處嚴格審核西漢高速事故多發路段治理工程設計施工圖,對陝西高速集團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王林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9.景宏偉,中共黨員,陝西省公路局計劃處處長。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任陝西省公路局養護處處長。在此期間,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對西漢高速事故多發路段治理工程施工設計的審查職責,對陝西高速集團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景宏偉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0.吳旬安,中共黨員,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兼高速公路交警大隊大隊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疏於督促管理,對指揮中心未嚴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測速設備的管理維護和違法信息收集處理職責失察,導致2015年底以來該路段測速設備長期無法有效正常使用,對通行車輛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對秦寧中隊暫停夜間聯勤聯動巡查,未嚴格履行對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間巡邏管控的職責失察。吳旬安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1.李寒陽,中共黨員,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副大隊長,分管指揮中心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疏於督促管理,對指揮中心未嚴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測速設備的管理維護和違法信息收集處理職責失察,導致2015年底以來該路段測速設備長期無法有效正常使用,對通行車輛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李寒陽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2. 彭龍靜,中共黨員,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副大隊長,監督指導交通管理治安科和秦寧中隊。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分管的秦寧中隊暫停夜間聯勤聯動巡查,未嚴格履行對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間巡邏管控的職責失察。彭龍靜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 高林,中共黨員,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副主任科員,負責指揮中心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嚴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測速設備的管理維護和違法信息收集處理職責,導致2015年底以來該路段測速設備長期無法有效正常使用,對通行車輛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高林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川省(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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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易傳斌,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分管道路運輸管理處。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監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成都運管處落實對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監管。易傳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黃明華,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黨總支書記、處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道路客運站及客運企業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重視不夠,督促整改不力,對相關部門和人員未按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黃明華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6.萬勇,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黨總支委員、副處長,分管客運管理科及城東、城西、城南、城北4個直屬運管所。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道路客運站及客運企業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重視不夠,督促整改不力,沒有及時協調解決客運站內行政處罰的移交問題,對分管的客運管理科和城北所未按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萬勇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7.肖靖,中共黨員,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科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嚴格按照「一崗雙責」要求開展客運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對四川汽運成都公司及其四公司源頭管理混亂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失察。肖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8.程斌,中共黨員,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運管所所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城北客運中心整改車輛安全例檢、報班發車、出站檢查以及旅客進站驗票等安全管理環節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城北客運中心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對駐站人員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流於形式等問題失察。程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9.任啟冰,中共黨員,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運管所副所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城北客運中心整改車輛安全例檢、報班發車、出站檢查以及旅客進站驗票等安全管理環節存在的問題,對駐站人員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流於形式等問題失察。任啟冰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0.李金,中共黨員,成都市新都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轄區新都、新都北收費站外長期存在的高速公路過境客車不按批准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線路行駛違法問題,組織查處不力。李金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1.雍芙蓉,綿陽市涪城區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區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金家林收費站外長期存在的過境客車不按批准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問題失察失處。雍芙蓉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2. 金文,中共黨員,德陽市羅江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副所長(主持工作)、工會主席。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金山收費站外長期存在的過境客車不按批准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問題失察失處。金文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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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河南省、四川省安全監管部門對洛陽交運集團、富臨運業成都公司和四川汽運成都公司處以罰款,對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以及長運站務公司、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城北客運中心、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愛科、馮濤、蒲仕勇、周波處以罰款,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建議河南省、四川省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責令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八公司、城北客運中心以及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停業整頓,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按規定予以關閉。企業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中,經司法機關審理免於刑罰的,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五)建議由企業給予內部問責處理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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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海波,中共黨員,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任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工程養護科科長。在此期間,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在2014年度全國「十大高危路段」治理中,對事發地點安全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2. 梁紀,中共黨員,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工程養護科副科長,協助科長完成養護管理工作。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3. 陳奇,中共黨員,陝西高速西漢公司秦嶺管理所副所長,分管機電、監控等工作。錯誤理解《陝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照明系統設計指導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未開啟事發路段橋梁東側已設置的5個引道照明路燈。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4. 王曉琴,九三學社社員,西安公路研究院運行管理部部長。2009年11月至2017年5月任道路養護所所長,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施工圖設計項目負責人。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設計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5. 刮俊,中共黨員,西安公路研究院道路養護所工作人員,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施工圖設計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設計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此外,建議河南省、四川省交通運輸部門督促相關道路運輸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對企業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問責處理。

(六)其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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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河南省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陝西省境內5年發生3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成河南省、陝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五、吸取事故教訓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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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略)

國務院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