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糧油市場管理的布告

郎溪縣人民委員會布告
糧字第264號
1966年8月25日
郎溪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的通告

為了加強糧油市場管理,保證秋糧徵購工作順利進行,堅決打擊私商投機販運,有利於農村社員生活安排,根據省人委歷年來對集市貿易管理工作的有關指示精神,結合我縣情況,特布告如下:

一、凡屬秋季糧油徵購的品種(不分新陳),一律不准進入集市貿易;隔季的糧油,屬於社員自留地生產的,少量的可以進入集市貿易,在國家糧油市場組織餘缺調劑,不准場外交易,更不准私商插手。對於生產隊的集體糧油,不論任務完成與否,不論當季的和隔季的,一律不准進入集市貿易。生產隊集體的糧油,只能賣給國家或留作儲備。

二、農村社員、城鎮居民和幹部、職工乘車、船攜帶糧油產品探親、訪友或自食自用,不得超過以下限額:糧食十五市斤、食油二市斤、油料三市斤。如超過以上數量,社員需持有人民公社或生產大隊證明,城鎮居民和幹部需持有國家糧食機關證明,超過規定數的糧油而無證明文件的由市場管理委員會交由國家糧食部門按牌價收購。

三、城鎮飲食行業、作坊需要的糧食和油脂、油料由國家糧食部門按計劃安排供應,不准私自收購或者到農村社隊和社員那裡套購。

四、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集體經營的麵坊、粉坊、豆腐坊、油坊只能接受群眾來料加工或以料換取成品,不准自購原料,自銷成品,進行商業活動。

五、糧油徵購任務完成以後,生產者與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少量的糧油品種交換和餘缺調劑都由當地國家糧油市場負責辦理,嚴禁場外交易。

六、對於私設牙行,投機倒把,套購販運國家糧油徵購品種,一經發現,都要依法辦理,根據不同情節給予沒收、罰款處分,情節嚴重的,送司法機關嚴加懲處。

七、機關團體和個人向交通運輸部門辦理糧油託運時,必須持有縣糧食局的證明信,否則一律不得辦理託運手續。

八、加強糧油市場管理,打擊和制止投機倒把活動是當前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爭,全縣人民應當響應政府號召,模範地遵守政府市場管理規定,積極檢舉投機倒把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粉碎資本主義勢力的猖狂進攻,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縣長 石英魁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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