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毛旦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趙毛旦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豫1724刑初288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豫1724刑初288號

公訴機關正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毛旦,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漢族,小學畢業,農民,住河南省正陽縣。因涉嫌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020年3月13日被監視居住。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一部刑訴(2020)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毛旦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淑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毛旦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毛旦於2020年1月20日由武漢市返回正陽縣。2020年1月25日至1月27日,趙毛旦因咳嗽在正陽縣付寨鄉衛生院就診,趙毛旦在就診期間故意向就診醫生隱瞞其從武漢返鄉的事實。2020年2月2日,趙毛旦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並造成數十人隔離的後果。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趙毛旦的供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毛旦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毛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趙毛旦自務工的武漢市返回正陽縣。2020年1月25日至1月27日,趙毛旦因咳嗽在正陽縣付寨鄉衛生院就診,趙毛旦在就診期間故意向就診醫生隱瞞其從武漢返鄉的事實。2020年2月2日,趙毛旦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因其隱瞞武漢返鄉的事實造成數十人隔離的後果。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趙毛旦的供述與辯解:2020年1月19日夜,我從武漢市漢陽區乘坐一輛私家車返回正陽,之後我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2020年2月11日治癒出院。我到家之後感冒了,我去付寨衛生院看病期間,我害怕會被隔離,我隱瞞了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在我被確診後,我在衛生院看病期間解除的醫護人員和看病患者都被隔離了。

2、證人趙某1的證言:我父親趙毛旦從武漢回家後身體出現了不適症狀,天天流鼻涕。我開車帶着我父親去付寨鄉衛生院檢查,我父親在醫生詢問時隱瞞了從武漢回來的事。我問我父親為什麼不說實話,他說害怕被隔離。

3、證人高某的證言:我是高閣村村支部書記。我村在2020年1月25日上午召開會議要求排查從武漢及湖北其它地方返鄉人員,次日趙某2將武漢務工返鄉的趙毛旦報到村委。

4、證人趙某2的證言:我是熊莊村村民組的組長,我接到高閣村委安排後就開始排查我村的武漢返鄉人員。2020年1月25日下午,我去趙毛旦家問趙毛旦是否是從武漢返鄉,趙毛旦說是,我就上報村委了。

5、證人王某的證言:我是高閣村村醫,2020年1月26日,我村從武漢及湖北其它地方返鄉人員的名單交給了我。2020年1月27日我打電話問趙毛旦是否發燒,趙毛旦告訴我不發燒。2020年1月28日下午,趙毛旦給我打電話說已經輸液三天還在發燒,想去縣醫院檢查。之後我打電話與縣醫院取得了聯繫,趙毛旦被送至正陽縣人民醫院檢查。

6、證人邱某的證言:我是付寨鄉衛生院的醫生。2020年1月25日13時許,趙毛旦到門診看病,說他發燒、咳嗽。我問趙毛旦是否從武漢返鄉,趙毛旦說他是廣州回來的。我給趙毛旦測量體溫,趙毛旦不發燒,我準備給趙毛旦開點治療咳嗽的藥,但是趙毛旦堅持讓我給他輸液。我就給趙毛旦開了藥,並安排趙毛旦在衛生院輸液。第二天、第三天趙毛旦都到醫院找我要輸液,我都給趙毛旦輸液了。我又問了趙毛旦是否是從武漢回來的,趙毛旦說不是,之後趙毛旦就沒有再去過衛生院。

7、證人付某1的證言:我是付寨鄉衛生院的院長。我在2020年1月25日在衛生院一樓藥房門口碰見了趙毛旦,我問趙毛旦是否是從武漢返鄉,趙毛旦是他是從廣州回來的。

8、證人付某2、劉某的證言,該兩名證人均系付寨鄉衛生院的工作人員,其在工作期間均接觸過被告人趙毛旦,證實在趙毛旦被確診後,其同事做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的情況。

9、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毛旦在案發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10、前科證明:證實經被告人趙毛旦戶籍地派出所查詢,未發現其有違法犯罪記錄。

11、到案證明:證實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趙毛旦主動到偵查機關接受處理。

12、付寨鄉衛生院處方箋:證實了被告人趙毛旦在2020年1月25日至27日在付寨鄉衛生院接受治療的情況。

13正陽縣人民醫院病歷:證實了證人邱某於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1日在該院治療觀察的情況。

14、從湖北(武漢市)疫區返正人員登記表:證實了被告人所在的高閣村委登記返鄉務工人員信息的情況。

15、關於嚴格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患者密切接觸者聯防聯控工作措施的通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登記表:證實了在被告人趙毛旦被確診後,防疫部門採取相關防控措施和與趙毛旦密切接觸者43人登記隔離的相關情況。

16、視聽資料:證實了偵查機關對被告人趙毛旦訊問的過程。

上述證據,經當庭出示、質證,被告人趙毛旦無異議,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毛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有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趙毛旦主動到偵查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趙毛旦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經司法機關評估其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毛旦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向東

審 判 員  王 鵬

人民陪審員  喬 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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