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其醫療機構之指定辦法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交通部

  1.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103712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1020146239號令、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202101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2、4、6~10條,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施行(原名稱: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其醫療機構之指定辦法;新名稱: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2.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02071號令修正發布第6、7、9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交通部交航(一)字第10698002941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
  4.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010352號令、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 1090200306 號令、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091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