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五五

決議案二五五(一九六八)
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九日


  安全理事會,

  備悉甚多國家願參加防止核武器蕃衍條約,從而擔允不自任何讓與者,直接或間接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或此種武器或爆炸器械之控制之讓與;不製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亦不索取或接受製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之任何協助,至深感慰,

  計及其中若干國家之關懷,卽對於其參加防止核武器蕃衍條約,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其安全,

  鑒於使用核武器之任何侵略將危及所有國家之和平與安全,

  一.確認對非核武國家以核武器從事侵略或作進行此種侵略之威脅,將造成安全理事會,尤其理事會中擁有核武器之常任理事國,不得不依其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承擔義務立卽採取行動之情勢;

  二.歡迎若干國家表示意向,對參加防止核武器蕃衍條約任何非核武器當事國之受使用核武器侵略行爲之害或爲此種侵略威脅對象者,將依憲章規定提供或支持卽刻協助;

  三.特別重申憲章第五十一條所確認於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得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第一四三三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五(阿爾及利亞、巴西、法蘭西、印度及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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