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9 國際組織的參加

附件8 特別仲裁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9 國際組織的參加

附件9 國際組織的參加

第1條 用語

  為第205條和本附件的目的,「國際組織」是指由國家組成的政府間組織,其成員國已將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的權限,包括就該等事項締結條約的權限轉移給各該組織者。

第2條 簽字

  一個國際組織如果其過半數成員國為本公約簽署國,即可簽署本公約。一個國際組織在簽署時應作出聲明,指明為本公約簽署國的各成員國已將本公約所規定的何種事項的權限轉移給該組織,以及該項權限的性質和範圍。

第3條 正式確認和加入

  1.一個國際組織如果其過半數成員國交存或已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即可交存其正式確認書或加入書。

  2.該國際組織交存的這種文書應載有本附件第4和第5條所規定的承諾和聲明。

第4條 參加的限度和權利與義務

  1.一個國際組織所交存的正式確認書或加入書應載有接受本公約就該組織中為本公約締約國的各成員國向其轉移權限的事項所規定的各國權利和義務的承諾。

  2.一個國際組織應按照本附件第5條所指的聲明、情報通報或通知所具有的權限範圍,成為本公約締約一方。

  3.這一國際組織應就其為本公約締約國的成員國向其轉移權限的事項,行使和履行按照本公約其為締約國的成員國原有的權利和義務。該國際組織的成員國不應行使其已轉移給該組織的權限。

  4.這一國際組織的參加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應導致其為締約國的成員國原應享有的代表權的增加,包括作出決定的權利在內。

  5.這一國際組織的參加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將本公約所規定的任何權利給予非本公約締約國的該組織成員國。

  6.遇有某一國際組織根據本公約的義務同根據成立該組織的協定或與其有關的任何文件的義務發生衝突時,本公約所規定的義務應居優先。

第5條 聲明、通知和通報

  1.一個國際組織的正式確認書或加入書應包括一項聲明,指明關於本公約所規定的何種事項的權限已由其為本公約締約國的成員國轉移給該組織。

  2.一個國際組織的成員國,在其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或在該組織交存其正式確認書或加入書時(以後發生的為準),應作出聲明,指明關於本公約所規定的何種事項的權限已轉移給該組織。

  3.締約國如屬為本公約締約一方的一個國際組織的成員國,對於本公約所規定的尚未經有關國家根據本條特別以聲明、通知或通報表示向該組織轉移權限的一切事項,應假定其仍具有權限。

  4.國際組織及其為本公約締約國的成員國應將第1和第2款規定的聲明所指權限分配的任何變更,包括權限的新轉移,迅速通知公約保管者。

  5.任何締約國可要求某一國際組織及其為締約國的成員國提供情報,說明在該組織與其成員國間何者對已發生的任何特定問題具有權限。該組織及其有關成員國應於合理期間內提供這種情報。國際組織及其成員國也可主動提供這種情報。

  6.本條所規定的聲明、通知和情報通報應指明所轉移權限的性質和範圍。

第6條 責 任

  1.根據本附件第5條具有權限的締約各方對不履行義務或任何其他違反本公約的行為,應負責任。

  2.任何締約國可要求某一國際組織或其為締約國的成員國提供情報,說明何者對特定事項負有責任。該組織及有關成員國應提供這種情報。未在合理期限內提供這種情報或提供互相矛盾的情報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7條 爭端的解決

  1.一個國際組織在交存其正式確認書或加入書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應有自由用書面聲明的方式選擇第287條第1款(a)、(c)或(d)項所指的一個或一個以上方法,以解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2.第15部分比照適用於爭端一方或多方是國際組織的本公約締約各方間的任何爭端。

  3.如果一個國際組織或其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國為爭端同一方,或為利害關係相同的各方,該組織應視為與成員國一樣接受關於解決爭端的同樣程序;但成員國如根據第287條僅選擇國際法院,該組織和有關成員國應視為已按照附件Ⅶ接受仲裁,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議。

第8條 第15 II部分的適用性

  第15 II部分比照適用於一個國際組織,但對下列事項除外:

   (a)在適用第208條第1款時,國際組織的正式確認書或加入書應不計算在內;

   (b)(i)一個國際組織,只要根據本附件第5條對修正案整個主題事項具有權限,應對第312至第315條的適用具有專屬行為能力;

    (ii)國際組織對一項修正案的正式確認書或加入書,在該國際組織根據本附件第5條對修正案整個主題事項具有權限的情況下,為了適用第316條第1、第2和第3款的目的,應將其視為作為締約國的每一成員國的批准書或加入書;

    (iii)對於其他一切修正案,該國際組織的正式確認書或加入書適用第316條第1和第2款不應予以考慮;

   (c)(i)一個國際組織的任一成員國如為締約國,同時該國際組織繼續具備本附件第1條所指的資格時,不得按照第317條退出本公約;

    (ii)一個國際組織當其成員國無一為締約國,或當該國際組織不再具備本附件第1條所指的資格時,應退出本公約,這種退出應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