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45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4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50號決議
1979年6月14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45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四日
第450(197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九日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決議,五月三日第427(1978)號決議和九月十八日第434(1978)號決議,以及安全理事會主席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的聲明(S/l2958),

又特別回顧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九日第444(1979)號決議,以及安全理事會主席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的聲明(S/13272)和五月十五日的聲明,

研究了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

響應黎巴嫩政府的要求,並關切地注意到該國政府於一九七九年五月七日、五月三十日和六月十一日給安全理事會的信中所提出的問題,

重申安理會要求嚴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的疆界以內的領土完整、統一、主權和政治獨立,

嚴重關切阻撓聯黎部隊充分部署的種種障礙依然存在,部隊的根本安全、行動自由以及其指揮部的安全受到種種威脅,使得「分階段行動計劃」無法完成,

深信目前的局勢對中東和平與安全有嚴重的後果,有礙於在該地區達成公正、全面、持久的和平,

1.強烈責備對黎巴嫩採取的暴力行為,這種行為造成了平民包括巴勒斯坦人民的流離失所,並造成了破壞和無辜犧牲;

2.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其侵害黎巴嫩領土完整、統一、主權和政治獨立的行為,尤其是停止侵入黎巴嫩,並停止對不負責任的武裝團體繼續提供援助;

3.又要求一切有關方面避免採取同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目標不符的行動,並提供合作以實現這些目標;

4.重申必須達成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第444(1979)號決議所載聯黎部隊的目標;

5.高度讚揚聯黎部隊的表現,並重申秘書長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九日的報告所規定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核准的聯黎部隊任務規定,特別是規定聯黎部隊必須能夠作為一個有效的軍事單位執行任務,必須享有行動和通訊自由以及為執行其任務所必要的其他便利,同時必須繼續能夠按照上述任務規定執行其職責,其中包括自衛的權利;

6.重申按照安理會有關的決定和決議訂立的《以色列和黎巴嫩全面停戰協定》是有效的,並促請各方採取必要的步驟,恢復混合停火委員會,並確保充分尊重聯合國停火監督組織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7.促請有此能力的所有會員國對有關各方施加影響力,使聯黎部隊能夠充分而順利無阻地執行其職責;

8.決定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延長六個月,即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為止;

9.重申如果聯黎部隊的任務繼續受到阻撓,決心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研究實際的方法和手段,使第425(1978)號決議得到徹底執行;

10.決定繼續處理這個問題。


第二一四九次會議以十二票對〇票,兩票棄權(捷克斯洛伐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 1


1 一個成員國(中國)沒有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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