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504(202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505(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第8701次會議通過
2020年1月13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2506(202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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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05(2020)號決議

編輯

2020 年 1 月 13 日安全理事會第 8701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也門的第 2014(2011)2051(2012)2140(2014)2175(2014)2201(2015)2204(2015)2216(2015)2266(2016)2342(2017)2402(2018)2451(2018)2452(2019)2481(2019)號決議以及 2013 年 2 月 15 日、2014 年 8 月 29 日、2015 年 3 月 22 日、2016 年 4 月 25 日、2017 年 6 月 15 日和 2018 年 3 月 15 日安理會主席聲明,

審議了分別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12 日和 2019 年 10 月 14 日作為 S/2019/28、S/2019/485 和 S/2019/823 號文件分發的秘書長根據安理會第 2451(2018)和 2452(2019)號決議致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函,

重申對也門統一、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和支持也門人民的承諾,

重申贊同也門政府和胡塞武裝組織在瑞典就荷台達市以及荷台達港、薩利夫 港和拉斯伊薩港達成的協議(《荷台達協議》),再次促請各方執行該協議,

1.決定把聯合國支助荷台達協議特派團(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任務期延長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支持執行作為 S/2018/1134 號文件分發的《斯德哥爾摩協議》中《關於荷台達市以及荷台達港、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的協議》;

2.還決定,為支持各方根據《荷台達協議》履行承諾,荷台達協議支助團應承擔以下任務:

(a) 領導和支持重新部署協調委員會的運作,委員會由聯合國人員組成的秘書處提供協助,負責監督全省停火、部隊重新部署和排雷行動,

(b) 監測各方在荷台達省遵守停火的情況以及各自將部隊調離荷台達市以及荷台達港、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的情況,

(c) 與各方協作,使地方安全部隊根據也門法律確保荷台達市以及荷台達港、 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的安全,

(d) 促進和協調聯合國的支助,以協助各方充分執行《荷台達協議》;

3.重申核可秘書長在其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致安理會主席信函的附件中就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組成和業務方面所提建議,並注意到,該支助團將由助理秘 書長職等的重新部署協調委員會主席任團長,通過秘書長也門問題特使和主管政 治和建設和平事務副秘書長向秘書長報告;

4.着重指出在也門開展工作的所有聯合國實體之間必須密切協作和協調,以防止工作重複,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資源,包括秘書長也門問題特使辦公室、 駐地/人道主義協調員和聯合國也門國家工作隊、荷台達協議支助團和聯合國核查 和視察機制;

5.秘書長迅速地全面部署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促請《荷台達協議》各方按照 S/2019/28 號文件的規定支持聯合國,包括確保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人員的安全和安保,確保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人員和設備、供應品和基本用品不受阻礙地迅速進入也門和在也門境內通行和流動;

6.會員國,特別是鄰國,為使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任務得以執行而向聯合國提供必要支持;

7.秘書長每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進展,包括報告任何一方對荷台達協議支助團有效運作造成的任何障礙;報告第 2451(2018)號決議執行情況,包括任何一方的任何不守約行為;

8.還請秘書長在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任務到期至少一個月前向安理會介紹對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進一步審查情況;

9.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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