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405(201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406(2018)號決議
S/RES/2406 (2018)
2018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第2407(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第1996(2011)2046(2012)2057(2012)2109(2013)2132(2013)2155(2014)2187(2014)2206(2015)2223(2015)2241(2015)2252(2015)2302(2016)2304(2016)2327(2016)2392(2017)號決議,以及S/PRST/2014/16S/PRST/2014/26S/PRST/2015/9S/PRST/2016/1S/PRST/2016/3S/PRST/2017/4S/PRST/2017/25號主席聲明,

重申對南蘇丹共和國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回顧互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日益嚴重憂慮和關切南蘇丹自2013年12月以來因該國政治和軍事領導人而出現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危機和隨後發生的暴力,強調南蘇丹局勢沒有任何軍事解決辦法,

南蘇丹各地不斷擴大的暴力深表震驚,強烈譴責涉及蘇丹人民解放軍(蘇人解)、蘇丹人民解放軍反對派(蘇人解反對派)、蘇人解反對派(塔班)以及各武裝團體的武裝衝突和暴力,還最強烈地譴責違反2017年12月21日《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持續交火,歡迎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機制(監測機制)迅速評估這些違反協定的行為,鼓勵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迅速與安全理事會分享有關報告,

各方無視安理會2017年3月23日和2017年12月14日主席聲明,特別是無視關於遵守永久停火和准許將人道主義援助不受阻礙地送達所有需要幫助的人的規定深感遺憾,回顧南蘇丹民族團結過渡政府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成員發表的2016年9月4日聯合公報,對南蘇丹政府沒有執行該公報感到遺憾,

歡迎伊加特、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非洲聯盟(非盟)、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非盟和安會)和聯合國承諾並努力繼續與南蘇丹領導人互動協作以解決當前危機,鼓勵它們繼續積極主動地參與,

表示注意到2015年《關於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的協議》(《協議》)、伊加特主導的重振協議高級別論壇和《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促請南蘇丹各方展現和平解決衝突的政治意願,強調指出伊加特重振協議高級別論壇既是獨特的機會之窗,也是各方實現南蘇丹可持續和平與穩定的最後機會,注意到應當修訂《協議》執行時間表的時間安排,以反映創造過渡後選舉有利環境的需要,

表示注意到2017年6月12日伊加特第三十一屆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特別會議的公報、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7年9月20日部長級會議、伊加特部長理事會關於南蘇丹局勢的第60次特別會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8年2月8日關於解決南蘇丹衝突協議振興進程情況的會議、2018年1月12日非洲聯盟主席和聯合國秘書長關於南蘇丹局勢的聯合聲明,以及2018年1月27日非盟、伊加特和聯合國南蘇丹共和國問題協商會議的聯合聲明,還表示注意到非盟、伊加特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要求必須追究各方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責任,

回顧其2017年12月14日主席聲明,其中表示必須讓那些損害重振協議高級別論壇進程的人付出代價和承擔後果,為此還回顧可對那些負責、共謀或直接或間接參與威脅南蘇丹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動或政策的個人或實體,包括參與襲擊聯合國特派團、國際安全存在、或其他維和行動或人道主義人員的個人進行指認,對其實行第2206(2015)2271(2016)2280(2016)2290(2016)2353(2017)號決議所規定的定向制裁,回顧安理會有意實行定向制裁,

讚揚聯合國南蘇丹共和國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的工作,強調指出必須在保護平民場所內外,切實與地方社區以及人道主義行為體保持接觸和聯繫,包括定期交流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包括計劃中的行動和能力、安全威脅和相關信息,以使南蘇丹特派團完成保護平民的任務,

認識到不攜帶武器的保護平民工作往往可對建立保護環境,特別是阻止針對平民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起補充作用,鼓勵南蘇丹特派團在可能時適當探討如何利用保護平民手段,提高保護平民的能力,

認識到該國許多地區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和嚴重的糧食無保障狀況,在這方面,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必須通過與人道主義行為體、流離失所群體和主管當局協調,推動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安全、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創造條件,以使他們可以恢復生計,包括耕種農田,生產糧食,

強烈譴責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和反對派團體繼續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包括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嚴重限制行動自由、攻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限制特派團行動,秘書長報告的其中許多行為都違反了《部隊地位協定》,

要求各方特別是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和蘇人解反對派,消除一切阻撓南蘇丹特派團的行為,特別包括阻撓特派團執行人權監測和調查任務的行為,

回顧安理會強烈譴責一切襲擊平民包括暴力侵害婦女兒童和弱勢群體、族裔暴力、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的行為,還表示深為關切,正如防止滅絕種族罪行問題特別顧問阿達馬·迪昂所指出的那樣,起初屬於政治衝突的事件可能進而轉化為一場徹頭徹尾的族裔戰爭,

強烈譴責一切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等各方實施的法外處決、族裔暴力、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拘留、實施暴力以便在平民中造成恐慌、以民間社會成員作為攻擊目標以及襲擊學校、宗教場所、醫院、醫療設施和運輸工具、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行為,以及煽動實施這些侵權違法行為,還譴責騷擾民間社會、人道主義人員和記者、以他們為攻擊目標並進行檢查的行為,強調必須追究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並強調南蘇丹民族團結過渡政府負有保護民眾不受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危害的首要責任,

表示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關於南蘇丹表達自由問題的報告,譴責利用媒體傳播仇恨言論和散布消息煽動對特定族裔實施暴力,這種做法可能產生惡劣影響,助長大規模暴力和加劇衝突,促請南蘇丹政府立即譴責和打擊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論和族裔暴力,通過正義和問責進程等途徑,促使南蘇丹人民實現和解,

表示嚴重關切負責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調查結論,即衝突各方作為戰術手段普遍和有系統地對南蘇丹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女童實施性暴力,

強調指出迫切需要結束南蘇丹境內的有罪不罰現象,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人的責任並將之繩之以法,還強調指出,問責、和解和癒合創傷對於結束有罪不罰現象和確保可持續和平十分重要,為此與非盟和安會一起對南蘇丹混合法庭遲遲未能成立表示關切,

表示感興趣地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和秘書長發布的關於南蘇丹人權狀況的報告,以及非洲聯盟南蘇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和個別意見,表示嚴重關切,根據一些報告、包括2015年10月27日發布的非洲聯盟調查委員會關於南蘇丹問題的報告,有合理理由認為有人犯下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南蘇丹人權委員會2018年2月23日發布的報告也指出,有人可能犯下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強調安理會希望這些報告和其他可信的報告都能得到南蘇丹過渡期正義與和解機制、包括《協議》設立的機制的適當考慮,強調指出必須收集和保留證據,最終供南蘇丹混合法庭使用,鼓勵為此做出努力,

表示嚴重迫切關注400多萬人流離失所,人道主義危機不斷惡化,包括按照2018年1月糧食安全階段綜合分類報告的估計有530萬人面臨嚴重糧食不安全,比2017年1月增加40%,還有700萬人需要生存援助,關注全國一半兒童無學可上,強調指出衝突各方都對南蘇丹人民遭受的巨大痛苦,包括毀壞或破壞謀生手段和生產資料負有責任,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夥伴和捐助方努力為民眾提供協調一致的緊急支助,並促請國際社會繼續努力滿足南蘇丹人民的人道主義需求,

譴責各方阻撓平民通行並阻撓人道主義行為體前往救助需要援助的平民,表示關切特別立法、新徵稅項和許可證日趨增多,妨礙在全國各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回顧衝突各方需要根據國際法有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原則,允許並協助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及時向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譴責一切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的襲擊,包括2016年7月11日對特倫大院的襲擊以及對醫務人員和醫院的襲擊,自2013年12月以來,這類襲擊已導致至少98人死亡,震驚地注意到騷擾和恐嚇人道主義人員現象日趨增多,並回顧對人道主義人員和平民生存必需物體的襲擊可能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表示深切讚賞南蘇丹特派團維和人員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行動,在嚴峻環境下執行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包括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外國人,並穩定南蘇丹特派團營地內外的安全局勢,強調指出,秘書長不應接受任何對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的國內限制條件,並重點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襲擊平民行為作出反應、裝備不足和財政拮据等因素可能對共同負責有效執行任務造成不利影響,

歡迎秘書長嚴格實行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已採取各種措施消除性剝削和性虐待,但仍表示嚴重關切最近關於南蘇丹境內維和人員據報實施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指控,強調指出部隊派遣國迫切需要、適當時南蘇丹特派團也需要以可信和透明方式迅速調查這些指控,還要追究這類犯罪或不當行為責任人的責任,還強調指出需要根據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這類剝削和虐待,並改進處理這些指控的方式,

認識到南蘇丹特派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面臨資源和能力方面的巨大挑戰,表示讚賞南蘇丹特派團不斷努力,確保在其營地內尋求保護的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安全,同時認識到必須按照《關於境內流離失所問題的指導原則》,為境內流離失所者找到可持續的解決辦法,在這方面,着重指出需要通過預防性部署和巡邏等辦法,將特派團的存在擴大到流離失所、回返和就地安置地區,

強調只有通過堅定承諾增強婦女權能、婦女參與和人權、統一領導、信息和行動一致和提供支持,使婦女更多地參與各級決策,以及通過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地參加和投身政治與和平進程的所有領域和層面,才能消除長期阻礙全面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和其後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各項決議、包括第2242(2015)號決議的障礙,

表示嚴重關切對石油設施、石油公司及其雇員的威脅,敦促各方確保經濟基礎設施的安全,譴責對石油設施、石油公司及其雇員的襲擊以及這些設施周圍的任何交戰行為,敦促各方確保經濟基礎設施的安全,

回顧其第2117(2013)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對南蘇丹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強烈譴責政府和反對派部隊及其他團體對聯合國和伊加特的人員和設施發動的襲擊,包括2012年12月蘇人解擊落一架聯合國直升機、2013年4月對聯合國車隊的襲擊、2013年12月對南蘇丹特派團阿科博營地的襲擊、2014年8月身份不明的武裝團體擊落一架聯合國直升機、2014年8月逮捕和拘留伊加特監測和核查小組成員、2015年10月反對派部隊在上尼羅州拘留和扣押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裝備、2016年2月對馬拉卡勒保護平民地點的襲擊、2016年7月對朱巴保護平民地點的襲擊、對特倫大院的襲擊、拘留和綁架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對南蘇丹特派團博爾、本提烏、馬拉卡勒和梅盧特營地的多次襲擊,以及據稱蘇人解部隊在上尼羅州造成人員失蹤以及3名聯合國所屬南蘇丹工作人員和1名南蘇丹承包商死亡,促請南蘇丹政府迅速全面完成對這些襲擊的調查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按照第2304(2016)號決議第16和18段和第2327(2016)號決議第31和32段的要求提交的報告及其中所載建議,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要求各方立即在南蘇丹全境停止戰鬥,還要求南蘇丹領導人執行《協議》宣布的永久停火、他們分別於2016年7月11日和2017年5月22日呼籲實行的停火以及2017年12月21日簽署的《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准入協議》,確保其後頒布的、指示指揮官管束部隊並保護平民及其財產的法令和命令得到充分執行;

2. 要求南蘇丹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履行南蘇丹政府和聯合國簽署的《部隊地位協定》規定的義務,立即停止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還要求民族團結過渡政府立即停止阻撓國際和本國人道主義行為體援助平民,為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機制的行動自由提供便利,促請民族團結過渡政府採取行動,阻止任何妨礙南蘇丹特派團或國際和本國人道主義行為體的敵對行動或其他行動,追究這些行動責任人的責任;

3. 表示打算按照第2206(2015)2290(2016)2353(2017)號決議獲得通過所展現的意圖,考慮對危害南蘇丹和平、穩定和安全的行為人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強調指出聯合國的保護地點不可侵犯,尤其特別指出那些負責或共謀或直接或間接參與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房地和任何人道主義人員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可能符合指認標準,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8年2月20日關於延長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限的特別報告(S/2018/143),其中表示給予南蘇丹持續不斷的武器彈藥再補給直接影響到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能力,表示注意到非盟和安會2018年2月8日的公報表示應使《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准入協議》各簽署方無法繼續戰鬥,還表示打算考慮採取適當包括武器禁運在內的一切適當措施,使各方無力繼續交戰,並防止出現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准入協議》的情況;

4. 讚揚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主席費斯圖斯·莫哈埃2017年10月18日關於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協議》執行情況的報告,譴責《協議》關鍵條款特別是永久停火相關條款的執行工作沒有取得進展,特別指出,如果沒有停火和充分包容的和平進程,《協議》的其他特定條款包括制憲和過渡後選舉條款就無法得到執行,注意到青年、婦女、不同族群、宗教團體、民間社會都要充分有效參與和平進程,促請各方確保婦女代表充分有效地參與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努力,並發揮領導作用;

5. 決定將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至2019年3月15日;

6. 決定維持南蘇丹特派團部隊總人數,兵力上限為17000人,包括一個區域保護部隊,部隊人數由秘書長確定,但不得超過4000人,還決定將警力上限維持在2101名警察,包括單派警察、建制警察部隊和78名懲戒幹事,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加快部隊和資產組建,還表示感興趣地注意到秘書長打算開展軍事和警察能力研究,並表示準備考慮在此基礎上對南蘇丹特派團包括其區域保護部隊作出必要調整;

7.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如下,並授權南蘇丹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手段開展以下工作:

(a) 保護平民:
㈠ 在其能力範圍內保護部署區內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特別保護婦女和兒童,包括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和婦女保護顧問繼續開展工作;
㈡ 制止針對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的暴力,在衝突易發地區,並酌情在學校、宗教場所、醫院和石油設施,特別是在南蘇丹共和國政府無法或未提供保護時,預先進行部署,積極開展巡邏,巡邏時尤其注意境內流離失所者,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保護場所和難民營中的人、人道主義人員和人權捍衛者,發現針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包括定期同平民保持溝通並與人道主義、人權和發展組織密切合作;
㈢ 制定一項全特派團預警戰略,包括採用協調一致的方法來開展情報收集、監測、核查、預警和傳播工作和建立應對機制,包括應對針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可能還包括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機制,以及為聯合國人員和設施可能進一步遭受襲擊做好準備;
㈣ 維護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場所和場所內的公共安全和安保;
㈤ 按照秘書長2016年11月10日的特別報告(S/2016/951)第41段着重提出的要求,在其能力範圍內阻止和預防部署地區內發生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㈥ 開展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協助以支持特派團的保護戰略,特別是在保護婦女和兒童方面,包括[特別通過調解]協助預防、緩解和解決族群間衝突,以便在地方和國家一級促進持久和解,將其作為防止暴力和長期開展國家政權建設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
㈦ 協助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最終安全、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創造安全環境,包括監督和確保尊重人權,為此在符合和嚴格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與警察部門、安保和政府機構以及民間社會行為體協調開展相關重點保護活動,如關於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的宣傳活動,以及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提供國際人道主義法、調查起訴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其他嚴重侵犯人權行為方面的技術援助或諮詢,從而加強對平民的保護;
(b) 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
㈠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協助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的安全條件,讓救濟人員快速和安全無阻地接觸南蘇丹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及時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尤其是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回顧需要遵守國際法的相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原則;
㈡ 酌情確保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確保開展法定任務所需設施和裝備的安全;
(c) 監測和調查人權情況:
㈠ 監測、調查、核實並立即、公開和定期報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
㈡ 通過加快落實有關監測、分析和報告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安排和加強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監測和報告機制,監測、調查、核實和具體公開地報告侵害和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㈢ 與聯合國防止滅絕種族特別顧問合作,監測、調查和報告發表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事件;
㈣ 酌情與監測、調查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行為的國際、區域和國家機制進行協調,與它們共享有關信息並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d) 支持執行《協議》和和平進程:
在其能力範圍內開展以下工作,協助執行《協議》與和平進程:
㈠ 通過斡旋支持和平進程,特別是重振協議高級別論壇;
㈡ 參與並支持監測機制執行停火監測與核查任務,包括協助和支持監測機制監測和報告違反行為,全面有效地查明違反行為的責任人;
㈢ 積極參與並支持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的工作;

8. 強調指出只有各方作出充分承諾,才有可能實施和平進程,敦促各方真誠參與和平進程,以便為南蘇丹的和平與穩定達成必要的妥協,提醒各方注意南蘇丹特派團只應承擔第7(d)段所述與和平進程有關的任務;指出安理會打算根據重振協議高級別論壇可能得出的結論,不斷積極審查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和構成,

9. 為了與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合作加強南蘇丹人民的安全和安保,為了創造有利於執行《協議》的環境,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繼續包括一支區域保護部隊,回顧第2304(2016)號決議規定區域保護部隊有責任為朱巴市內和周圍地區、必要時也為南蘇丹其他地區提供安全環境,授權區域保護部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必要時採取強有力行動和積極進行巡邏,來完成區域保護部隊的任務,以便:

㈠ 協助為安全和自由地出入朱巴和周圍地區創造條件,包括保護進出朱巴城的途徑以及城內的主要交通和運輸線;

㈡ 保護機場,確保機場繼續運作,保護秘書長特別代表提出的朱巴人民生計不可缺少的朱巴地區關鍵設施;

㈢ 迅速有效地與被確認準備襲擊或參與襲擊聯合國平民保護地點、其他聯合國房地、聯合國人員、國際和本國人道主義行為體或平民的行任何為體接戰;

10. 申明南蘇丹特派團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所有基地包括但不限於通平基地執行任務的至關重要性,在這方面,促請南蘇丹政府履行義務,按照《部隊地位協定》保障南蘇丹特派團不受限制地進入聯合國房地;

11. 回顧2086(2013)號決議,重申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規定的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中立、除自衛和維護授權任務外不使用武力,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規定都是針對有關國家的需要和情況制訂的,安全理事會期望它規定的授權任務得到充分執行;

12. 強調在決定如何使用特派團的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必須以保護平民為優先,強調指出上文第7和9段規定的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包括有權動用一切必要手段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和設備以制止暴力行為,特別是開展預防性部署和積極巡邏,包括與平民定期開展互動,保護平民不受任何來源的威脅,為國際和本國行為體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協助執行《協議》與和平進程,強調指出此類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在南蘇丹特派團能力範圍內守衛部署區內的保護平民地點,在這些地點周圍劃定任何部隊都不能用於敵對目的的區域,包括將無武器區延伸至適當的南蘇丹特派團保護平民地點,消除對這些地點的威脅,搜查試圖進入這些地點的個人以及扣押地點內或試圖進入地點內的人持有的武器,將武裝分子從保護平民地點清除出去並禁止他們進入這些地點,在這方面,歡迎秘書長打算按照S/2018/143第52段所表達的意圖開展軍事和警察能力研究,指出應審查目前向保護平民地點提供安保的模式;

13. 要求並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綜合性南蘇丹特派團開展行動,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的所有活動,並開展斡旋,領導南蘇丹境內的聯合國系統協助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非盟、伊加特和其他行為體以及有關各方執行《協議》,促進和平與和解,在這方面,特別指出監測機制的關鍵作用和南蘇丹特派團支持該機制執行任務的重要性,為此重申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和其他行為體協調,為推進各方政治對話、促進實現持久停止敵對行動以及領導各方開展包容性和平進程所發揮的關鍵作用,

14. 南蘇丹特派團在整個任務期內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重申所有獲得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特派團都必須有適當的性別平等專門知識和培訓,還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措施,在特派團的軍事、警察和文職部分部署更多的婦女;

15. 南蘇丹特派團繼續在易發衝突、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高度集中的地區加強特派團的存在並積極開展巡邏,包括遵循其預警戰略,在所有地區和人口流動的主要路線上增派人員並積極開展巡邏,包括通過預防性部署和巡邏等方式,將特派團的存在擴大到流離失所、回返、重新安置和就地安置地區,以便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最終安全自願回返創造安全環境,並定期審查南蘇丹特派團在各地的部署情況,確保部隊處於履行任務的最佳位置;

16. 確認所有利益攸關方都有責任權衡若干關鍵因素,包括明確制定的合乎實際和可以實現的任務規定、政治意願、領導力、各級績效和問責制度、適足資源、政策、規劃和行動準則以及培訓等情況,有效執行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還確認維持和平行動的計量和監測應以按照清晰和妥善制定的基準確定的全面客觀方法為基礎,在這方面,歡迎規範聯合國維和績效文化,落實行動準備保障政策,對軍警和文職人員任務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利用維和能力和戰備系統,確保業績數據為維和人員部署決定提供依據,促請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作出努力;

17. 回顧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和第2272(2016)號決議,請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南蘇丹特派團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對特派團所有人員進行審查以確定他們在為聯合國服務時是否曾有性行為不端記錄,通過提交報告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南蘇丹特派團在這方面的進展,並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促進在涉及本國人員的不端行為案件中充分追究責任;

18. 南蘇丹特派團確保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任何支助都是嚴格按照《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提供的;

19. 南蘇丹特派團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協助第2206(2015)號決議第16段設立的委員會和同一決議設立的專家小組;又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同專家小組合作,還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人身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尤其是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入有關地點,以便專家小組執行其任務;

20. 最強烈地譴責對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聯合國設施以及伊加特人員和設施的襲擊和威脅,強調指出這些襲擊可能違反《部隊地位協定》並(或)構成戰爭罪,要求各方尊重聯合國房地的不可侵犯性,立即停止並不對聚集在聯合國設施的人施加暴力,重申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必須遵守《部隊地位協定》的條款,還要求立即安全釋放被拘留和綁架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

21. 譴責2016年2月在馬拉卡勒發生的衝突和2016年7月在朱巴發生的交戰,敦促聯合國不斷吸取經驗教訓,在整個南蘇丹特派團進行改革,提高它執行任務、特別是執行保護平民任務的能力,改進南蘇丹特派團的指揮系統,提高南蘇丹特派團的行動效力,加強人員安全和保障,提高南蘇丹特派團處理複雜局面的能力;

22. 再次要求南蘇丹特派團繼續酌情採取措施,確保它在南蘇丹的空中行動安全,並向安理會報告有關情況;

23. 最強烈地譴責襲擊和搶劫食物和藥品等人道主義援助物資,以及襲擊房地包括醫院、醫療設施和倉庫的行為,要求各方根據國際法相關條款和聯合國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的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原則,讓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能夠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及時把人道主義援助送到南蘇丹各地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手中,特別是送到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手中,強調指出有義務尊重和保護所有專門履行醫務職責的醫務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備,又強調指出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的回返或其他持久解決辦法必須在保障尊嚴和安全的情況下,自願知情地進行,注意到平民行動自由及其尋求庇護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

24. 還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追究違法施暴者的責任,以終止目前的有罪不罰現象循環往復的局面;

25. 譴責衝突各方違反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以及侵犯踐踏國際人權行為,特別是侵害兒童行為,強烈敦促各方按照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2015年5月8日通過的關於南蘇丹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所提出的要求採取行動,包括立即釋放其部隊中的所有兒童,歡迎一些團體最近釋放了兒童,促請所有武裝團體迅速釋放其部隊中的其他兒童,強烈敦促南蘇丹政府立即全面執行2014年6月24日與聯合國簽署的停止和防止在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其及他侵害行為的行動計劃,還強烈敦促蘇人解反對派立即全面執行2016年1月7日與聯合國簽署的停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殺害和殘害兒童行動計劃,着重指出南蘇丹政府必須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重返社會和重新安置及時提供適當援助,同時確保女童和殘疾兒童的具體需要得到滿足,包括提供保健、心理輔導和教育課程,促進兒童身心健康,推動可持續和平與安全,促請國際社會協助開展這些工作;

26. 強烈敦促蘇人解、蘇人解反對派和其他武裝團體防止再次發生性暴力,敦促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和蘇人解反對派履行它們作出的防止衝突中性暴力的聯合和單方承諾及行動計劃,把重點放在預防、問責以及加強對受害者的援助上,強烈敦促蘇人解領導層明確下令防止衝突中性暴力行為,要求民族團結過渡政府表明已採取具體步驟追究部隊中性暴力犯罪行為人的責任;

27. 特別指出真相調查與和解對於南蘇丹實現和平至關重要,為此強調《協議》規定設立的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是南蘇丹建設和平進程的一個重要部分,目的是率先努力實現民族和諧,促進和平、民族和解和癒合創傷;

28. 表示注意到非洲聯盟為按照《協議》第五章的規定設立南蘇丹混合法庭採取的步驟以及聯合國迄今為止開展的工作,歡迎非洲聯盟正式邀請聯合國為設立南蘇丹混合法庭提供技術援助,請秘書長在設立南蘇丹混合法庭方面繼續為非洲聯盟委員會和民族團結過渡政府提供技術援助,並繼續為執行《協議》第五章的其他內容包括設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提供技術援助;

29. 表示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8年2月8日的公報,在這方面,促請南蘇丹政府毫不拖延地與非洲聯盟簽署設立南蘇丹混合法庭的諒解備忘錄,還促請國際社會為設立南蘇丹混合法庭提供支持;

30. 又促請南蘇丹政府迅速以透明方式進一步採取行動,按照其國際義務完成目前對侵犯和踐踏人權的指控進行的調查,鼓勵它公布這些調查的報告;

31. 還促請南蘇丹政府在顧及《協議》第五章第3. 2. 2段的同時,追究所有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平等獲得法律保護和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在此過程中平等尊重婦女和兒童的權利,注意到執行統籌過渡司法措施,包括問責、查明真相和進行賠償,是癒合創傷和實現和解的關鍵;

報告

32. 秘書長繼續每月報告違反《部隊地位協定》和阻撓南蘇丹特派團的行為;

33.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以後每隔90天在同一份綜合書面報告中向安理會報告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執行情況,以及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情況,特別指出,應在此種報告中說明:

  • 《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的執行進展情況,
  • 詳細具體報告南蘇丹特派團如何致力於履行保護平民職責,包括但不限於部隊及時響應和履行任務情況以及在新地區開展巡邏和預防性部署情況,
  • 執行任務過程中顧及跨領域性別平等問題的情況,
  • 婦女參與和平進程的情況,
  • 為加強聯合國人員的安全保障所採取的步驟,
  • 為應對第16段所述審查所反映的績效關切已經採取的步驟;
  • 加強關於南蘇丹境內人權問題的報告;
  • 建議採取哪些步驟按實地情況調整南蘇丹特派團;

34. 秘書長通過每90天提交的定期報告,報告按上文第28段提供技術援助的情況,邀請非洲聯盟與秘書長分享設立南蘇丹混合法庭的進展情況,供秘書長編寫報告時參考,表示安全理事會打算在收到秘書長的報告後,根據國際標準評估為設立混合法庭已開展的工作;

3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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