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8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83(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84(2009)號決議
2009年8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618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85(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問題的所有決議,尤其是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第1559(2004)號第1680(2006)號第1701(2006)號第1773(2007)號第1832(2008)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
回應黎巴嫩政府在黎巴嫩外交部長2009年7月4日給秘書長的信中提出的關於在不修改聯黎部隊任務的情況下將其任期再延長一年的請求,並欣見秘書長在2009年8月6日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09/407)中建議予以延長,
重申安理會承諾全面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所有規定,並意識到安理會有責任幫助達成該決議所設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辦法,
呼籲有關各方加大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所有規定的力度,
所有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的行為,特別是秘書長2009年8月6日的信中所述最近的嚴重違反行為,深表關切,並強調必須在藍線與利塔尼河之間建立一個區域,該區域除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部署的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外,沒有任何其他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為此鼓勵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進一步協調,
呼籲有關各方尊重包括穿過蓋傑爾的線段在內的整條藍線,鼓勵各方同聯黎部隊進一步協調,明顯標出藍線,
回顧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相關原則,
讚揚聯黎部隊人員、尤其是部隊指揮官的積極作用和獻身精神,對向聯黎部隊提供捐助的會員國深表謝意強調聯黎部隊必須有可供其使用的執行其任務所需一切必要手段和裝備,
回顧黎巴嫩政府關於部署一支國際部隊以協助其在整個領土行使權力的要求,重申授權聯黎部隊在其部隊行動區內採取其認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動,確保其行動區不被用來進行任何敵對行動,挫敗任何以武力阻止其執行任務的企圖,
欣見秘書長為密切審視包括聯黎部隊在內的所有維持和平行動所作的努力,強調安理會有必要對維持和平行動的部署採取嚴格的戰略性辦法,
籲請會員國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向黎巴嫩武裝部隊提供所需的援助,使其能夠履行其職責,
認定黎巴嫩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決定將聯黎部隊目前的任期延長到2010年8月31日;
2.讚揚聯黎部隊發揮的積極作用,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一起進行部署有助於在黎巴嫩南部建立一個新的戰略環境,欣見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擴大其協同開展的活動,並鼓勵進一步加強這種合作;
3.強烈呼籲所有有關各方遵守停止敵對行動協議和整條藍線,並同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認真履行其尊重聯黎部隊人員和聯合國其他人員安全的義務,包括避免採取任何危及聯合國人員安全的行動,確保聯黎部隊在其行動區內享有充分的行動自由;
4.敦促所有各方同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充分合作,達成第1701(2006)號決議所設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辦法,並強調需要在這方面取得更大進展;
5.欣見聯黎部隊正作出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確保其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的行為守則,請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並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預防和懲戒行動,確保對涉及本國人員案件中的這類行為進行認真調查並給予應有的懲處;
6.秘書長繼續每四個月,或在他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向安理會報告第1701(2006)號決議的執行情況;
7.在這方面歡迎儘快收到聯黎部隊行動能力(包括部隊結構、資產和需要)審查結論,據秘書長2009年8月6日的信中所述,該審查將在今後幾個月中進行,以便根據維持和平良好做法,努力確保該特派團的資產和資源配置得當,以完成其規定的任務;
8.強調按照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和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9.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18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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