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3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37(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38(2008)號決議
2008年10月7日安全理事會第598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39(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決議,
嚴重關注近來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大幅增多,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依照國際法從事的捕撈活動,都構成嚴重威脅,
又關切地注意到海盜行為的暴力程度愈演愈烈,動用了較重型的武器,其在索馬里沿海水域的出沒範圍也越來越大,使用了諸如母船等多種遠程資產,其組織更為嚴密,攻擊方式更加詭秘,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中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讚揚一些國家自2007年11月以來為保護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計劃署)海運船隊作了貢獻,讚揚歐洲聯盟成立了一個協調單位,負責為歐洲聯盟一些成員國在索馬里沿海從事的警戒和保護活動提供支助,並讚揚目前正在為歐洲聯盟可能採取海上行動而進行的規劃,以及為執行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決議而實施的其他國際或國家舉措,
注意到最近的人道主義報告指出,到年底,多達350萬索馬里人將依賴人道主義糧食援助,而且如無海軍艦隻護送,糧食計劃署的海運承包商將不會向索馬里運送糧食,表示決心確保糧食計劃署運往索馬里貨物的長期安全,回顧安理會曾在第1814(2008)號決議中請秘書長支持為保護糧食計劃署海運船隊而作的努力,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注意到2008年9月1日索馬里總統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其中表示過渡聯邦政府感謝安全理事會提供的協助,並表示過渡聯邦政府願意考慮與其他國家以及與區域組織開展協作,依照第1816(2008)號決議第7段,在現有基礎上更多地進行事先通報,以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
回顧其2008年9月4日主席聲明(S/PRST/2008/33)中表示歡迎在吉布提簽署和平與和解協議並讚揚負責索馬里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艾哈邁杜·烏爾德-阿卜杜拉先生一直從事的工作,強調促進在索馬里達成全面、持久解決辦法的重要性,
又回顧其9月4日主席聲明(S/PRST/2008/33)中表示注意到雙方在《吉布提協議》中要求聯合國在120天期間內授權和部署一支國際穩定部隊,期待秘書長將在該聲明通過後60天內提交的報告,尤其期待其中提供關於一支可行的多國部隊的詳盡綜合說明,並提出關於一支可行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詳細行動構想,
強調必須建立和平與穩定,加強國家體制,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尊重人權與法治,從而為完全消除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創造條件,
認定索馬里領海和沿岸公海的海盜和武裝劫船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譴責並痛斥索馬里沿海的一切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
2. 籲請關心海上活動安全的國家根據《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積極參與打擊索馬里沿岸公海的海盜行為,尤其是部署海軍艦隻和軍用飛機;
3. 籲請在索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有本國海軍艦隻和軍用飛機活動的國家按照《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在索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採用必要手段,取締海盜行為;
4. 敦促有能力的國家與過渡聯邦政府合作,依照第1816(2008)號決議的規定,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5. 又敦促各國和各區域組織依照第1814(2008)號決議的規定,繼續採取行動保護世界糧食計劃署海運船隊,因為這對於向索馬里境內受影響民眾運送人道主義援助至關重要;
6. 敦促各國依照國際海事組織第A-1002(25)號決議的要求,視需要向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提供諮詢和指導,使其了解它們在索馬里沿海水域行駛時,應採取哪些適當防範措施以保護自己免遭襲擊,或在遭受襲擊或遇到襲擊威脅情況下應採取哪些應對行動;
7. 籲請各國和各區域組織根據上文第3、4和5段彼此協調行動;
8. 申明本決議各項規定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任何局勢中根據國際法所具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責任,包括《公約》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尤其強調不得將本決議視作確立習慣國際法;
9. 期待秘書長提出第1816(2008)號決議第13段所要求的報告,並表示打算審查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的有關情況,以便特別是在過渡聯邦政府提出請求時再度延長第1816(2008)號決議第7段所規定授權的期限;
1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98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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