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5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54(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55(2006)號決議
2006年1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536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56(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的所有決議,包括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決議及2005年7月29日第1614(2005)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尤其是2000年6月18日的聲明(S/PRST/2000/21),
又回顧2001年5月18日安理會主席給秘書長的信(S/2001/500),
還回顧秘書長的結論,秘書長認為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據第425(1978)號決議將其部隊撤出黎巴嫩,滿足了2000年5月22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0/460)內規定的要求,並回顧秘書長的另一結論,秘書長認為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基本完成了其三項任務中的兩項,現正集中執行餘留的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任務,
重申為確認以色列已按照第425(1978)號決議撤離的目的,安理會承認藍線是有效的,藍線全線必須得到尊重,
嚴重關切藍線沿線的緊張局勢和暴力持續不已,包括真主黨2005年11月21日發動的敵對行動及2005年12月27日從黎巴嫩向以色列發射導彈所引發的敵對行動,這些行動再度顯示局勢依然動盪不定、岌岌可危,且正如2006年1月18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6/26)所述,它們再次表明黎巴嫩政府迫切需要在全國境內全面擴展管轄權,控制和全盤掌管武力的使用,並關切黎巴嫩領空不斷遭受以色列侵犯,
回顧其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決議,
又回顧其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決議,
還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相關原則,
回應2006年1月9日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臨時代辦給秘書長的信(S/2006/15)中所提黎巴嫩政府關於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的請求,
1. 贊同2006年1月18日秘書長關於聯黎部隊的報告(S/2006/26);
2. 決定將目前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06年7月31日,同時強調聯黎部隊的臨時性質,並期望它早日完成任務;
3.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並在黎巴嫩政府擁有唯一、專屬管轄權之下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4. 譴責一切暴力行為,包括最近從黎巴嫩方面發動的跨越藍線並造成雙方人員傷亡的嚴重事件,表示極為關切嚴重違規及從海上、陸上和上述的不斷從空中侵犯撤離線的行為,並敦促各方停止這些侵犯行為,避免會使緊張局勢進一步升級的任何挑釁行動,嚴格履行其維護聯黎部隊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安全的義務,包括避免任何危及聯合國人員的行動;
5. 再次籲請各方繼續履行它們所作的承諾,充分尊重2000年6月16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0/590)所述、經聯合國確定的整條撤離線,並力行克制;
6. 再次籲請黎巴嫩政府在整個南部全面擴展並行使其唯一、有效的管轄權;
7. 歡迎黎巴嫩政府最近採取步驟,加強其武裝部隊與聯黎部隊的聯絡,包括在納庫拉聯黎部隊總部設立黎巴嫩武裝部隊聯絡處,任命駐聯黎部隊戰地營聯絡官,並任命一名與聯黎部隊聯繫的新的政府協調員,確認黎巴嫩政府決意維護安全,並為此目的加強其武裝部隊在南部地區的存在,同聯黎部隊協調活動;
8. 然而敦促黎巴嫩政府作出進一步努力,以便在南部確立其管轄權,控制和全盤掌管武力的使用,維持其全境的治安,防止從黎巴嫩發動跨越藍線的攻擊,包括按照秘書長在其報告中的建議,部署更多的黎巴嫩武裝部隊和國內治安部隊,採納聯黎部隊關於加強這些部隊與聯黎部隊的實地協調的建議,並設立聯合規劃小組;
9. 秘書長繼續同黎巴嫩政府合作,加強黎巴嫩政府在南部的管轄權,尤其是促進早日實行上文第8段所述的措施;
10. 支持聯黎部隊繼續努力,根據其餘留的任務,在撤離線沿線維持停火,同時強調各方在這方面負有首要責任,並鼓勵聯黎部隊也聚焦於協助黎巴嫩政府在南部確立其管轄權;
11. 歡迎聯黎部隊繼續為實地掃雷工作作出貢獻,鼓勵聯合國進一步協助黎巴嫩政府的地雷行動,支持它繼續發展本國的掃雷能力,並消除南部剩餘地雷和未爆彈藥所構成的威脅,讚揚捐助國通過財政和實物捐助支持這些努力,鼓勵國際社會進一步提供捐助,並強調必須向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提供任何其他現有的地圖和雷場記錄;
12. 籲請各方如秘書長報告所述,確保聯黎部隊在整個行動區享有充分行動自由,請聯黎部隊報告履行任務時遇到的任何阻礙,並再次籲請各方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13. 歡迎聯黎部隊正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確保其人員完全遵守聯合國行為守則,請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懲戒行動和其他行動,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14. 秘書長繼續就執行本決議一事,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關的其他各方進行協商,在本期任務終了之前向安理會報告有關情況,以及報告聯黎部隊的活動和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目前執行的任務,並在報告中對黎巴嫩政府在整個南部擴展其唯一的、有效的管轄權方面所取得的進展作出評估;
15. 表示打算定期審查聯黎部隊的任務和結構,同時考慮到當地局勢、部隊在行動區實際開展的各項活動、部隊對完成餘留的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任務所作的貢獻、黎巴嫩政府的意見、以及黎巴嫩政府為在南部全面擴展管轄權所採取的措施和這些措施可能涉及的問題,以便根據聯黎部隊的任務對其進行調整;
16. 強調根據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536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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