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以往關於阿富汗問題的各項決議,特別是2001年12月20日第1386(2001)號、2002年5月23日第1413(2002)號和2002年11月27日第1444(2002)號決議,
又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的堅定承諾,
還重申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號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決議,並重申支持根據《聯合國憲章》根除恐怖主義的國際努力,
認識到在阿富汗全境提供安全、維持法律和秩序的責任在於阿富汗人自己,並歡迎阿富汗過渡當局與國際安全援助部隊持續合作,
重申《波恩協定》的重要意義並特別回顧其附件1,其中除其它外規定安全援助部隊逐步擴展到喀布爾以外的其它城市中心和其它地區,
還強調必須將中央政府的權力擴展到阿富汗所有地區,使所有武裝派別全面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以及進行安全部門改革,包括重新組建新的阿富汗國家軍隊和警察,
認識到對阿富汗部分地區安全局勢的擔心使《波恩協定》的全面執行受到限制,
注意到阿富汗外交部長2003年10月10日來函(S/2003/986,附件)請求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在喀布爾以外的地區提供援助,
注意到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組織)2003年10月6日給秘書長的信(S/2003/970)中表示可能擴大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任務,
斷定阿富汗局勢仍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決心與阿富汗過渡當局及其後續機構進行協商,確保充分執行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任務,
為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授權擴大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任務,讓它在資源允許情況下支助阿富汗過渡當局及其後續機構在喀布爾及其周圍以外的阿富汗各地區維持安全,以便阿富汗當局以及特別是參與重建和人道主義工作的聯合國人員和其它國際文職人員能夠在安全環境中工作,並為支持《波恩協定》而執行其它任務提供安全援助;
2. 籲請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在執行部隊的任務時繼續與阿富汗過渡當局及其後續機構、秘書長特別代表以及「持久自由行動」聯盟密切協商,並向安全理事會報告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
3. 還決定第1386(2001)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授權延長12個月;
4. 授權參加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該部隊的任務;
5. 國際安全援助部隊領導人通過秘書長每季度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部隊任務的執行情況;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84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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