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

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9年12月16日
有效期:2019年12月16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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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國家事權,規範和加強職業院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課堂和實習實訓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視頻資源、圖冊等)。

第三條 職業院校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和創新成果。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紮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和高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以及其他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民族、宗教等內容的教材,實行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統一使用。專業課程教材在政府規劃和引導下,注重發揮行業企業、教科研機構和學校的作用,更好地對接產業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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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分級管理,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行業、學校和企業等多方參與。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職業院校教材建設的統籌規劃、宏觀管理、綜合協調、檢查督導,制定基本制度規範,組織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職業院校專業教學標準等國家教學標準,組織編寫國家統編教材,宏觀指導教材編寫、選用,組織國家規劃教材建設,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出版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教材管理有關工作,加強對教材出版資質的管理,依法嚴厲打擊教材盜版盜印,規範職業院校教材定價和發行工作。

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下,參與教材規劃、編寫指導和審核、評價等方面工作,協調本行業領域的資源和專業人才支持教材建設。

第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國家關於職業院校教材建設的相關政策,負責本地區職業院校教材的規劃、管理和協調,牽頭制定本地區教材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市、縣和職業院校課程教材工作。

第八條 職業院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選好用好教材。在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職業院校可根據本校人才培養和教學實際需要,補充編寫反映自身專業特色的教材。學校黨委(黨組織)對本校教材工作負總責。

第三章 教材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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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國家、省(區、市)兩級規劃制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重點組織規劃職業院校公共基礎必修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根據需要組織規劃服務國家戰略的教材和緊缺、薄弱領域的教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重點組織規劃體現區域特色的公共選修課程和國家規劃教材以外的專業課程教材。

第十條 教材規劃要堅持正確導向,面向需求、各有側重、有機銜接,處理好落實共性要求與促進特色發展的關係,適應新時代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新要求,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產業轉型升級、技術技能積累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一條 國家教材建設規劃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在聯合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進行深入論證,聽取職業院校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明確國家規劃教材的種類、編寫要求等,並根據人才培養實際需要及時補充調整。

省級教材建設規劃程序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規劃完成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四章 教材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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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教材編寫依據職業院校教材規劃以及國家教學標準和職業標準(規範)等,服務學生成長成才和就業創業。教材編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有機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法治意識和國家安全、民族團結以及生態文明教育,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弘揚精益求精的專業精神、職業精神、工匠精神和勞模精神,努力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範疇、理論範式和話語體系,防範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的影響,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內容科學先進、針對性強,選文篇目內容積極向上、導向正確,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公共基礎課程教材要體現學科特點,突出職業教育特色。專業課程教材要充分反映產業發展最新進展,對接科技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及時吸收比較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規範等。

(三)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和學生認知特點,對接國際先進職業教育理念,適應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和優化課程體系的需要,專業課程教材突出理論和實踐相統一,強調實踐性。適應項目學習、案例學習、模塊化學習等不同學習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實生產項目、典型工作任務、案例等為載體組織教學單元。

(四)編排科學合理、梯度明晰,圖、文、表並茂,生動活潑,形式新穎。名稱、名詞、術語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範。倡導開發活頁式、工作手冊式新形態教材。

(五)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別、職業、年齡歧視等內容,不得有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第十三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單位編寫制。編寫單位負責組織編寫團隊,審核編寫人員條件,對教材編寫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

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高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編寫。其他教材由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組織編寫: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相關領域有代表性的學校、教科研機構、企業、出版機構等,單位法定代表人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熟悉相關學科專業教材編寫工作的專業團隊,能組織行業、企業和教育領域高水平專業人才參與教材編寫。

(三)有對教材持續進行培訓、指導、回訪等跟蹤服務和研究的專業團隊,有常態化質量監控機制,能夠為修訂完善教材提供穩定支持。

(四)有相應的經費保障條件與其他硬件支持條件,能保證正常的編寫工作。

(五)牽頭承擔國家規劃教材編寫任務的單位,原則上應為省級以上示範性(骨幹、高水平)職業院校或重點職業院校、在國家級技能競賽中成績突出的職業院校、承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職業院校和普通高校、行業領先企業、教科研機構、出版機構等。編寫單位為出版機構的,原則上應為教育、科技類或行業出版機構,具備專業編輯力量和較強的選題組稿能力。

第十四條 教材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並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公示。編寫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四個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沒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職業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本學科專業有比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業企業發展與用人要求。有豐富的教學、教科研或企業工作經驗,一般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技術資格),新興行業、行業緊缺技術人才、能工巧匠可適當放寬要求。

(三)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

(四)有足夠時間和精力從事教材編寫修訂工作。

編寫人員不能同時作為同一課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編。

第十五條 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主要負責教材整體設計,把握教材編寫進度,對教材編寫質量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學術導向,政治敏銳性強,能夠辨別並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

(二)在本學科專業有深入研究、較高的造詣,或是全國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有在相關教材或教學方面取得有影響的研究成果,熟悉相關行業發展前沿知識與技術,有豐富的教材編寫經驗。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新興專業、行業緊缺技術人才、能工巧匠可適當放寬要求。

(三)有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語言風格,能夠熟練運用中國特色的話語體系。

審核通過後的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如有特殊情況,編寫單位應報相應的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教材編寫團隊應具有合理的人員結構,包含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專家、教科研人員、一線教師、行業企業技術人員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七條 教材編寫過程中應通過多種方式徵求各方面特別是一線師生和企業意見。教材編寫完成後,應送一線任課教師和行業企業專業人員進行審讀、試用,根據審讀意見和試用情況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八條 職業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後,應根據經濟社會和產業升級新動態及時進行修訂,一般按學制周期修訂。國家統編教材修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其他教材修訂由編寫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

第五章 教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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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堅持凡編必審。

國家統編教材由國家教材委員會審核。

國家規劃教材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建的國家職業院校教材審核機構負責審核;省級規劃教材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建的職業院校教材審核機構負責審核,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還應送省級黨委宣傳部門牽頭進行政治把關。

其他教材由教材編寫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委託熟悉職業教育和產業人才培養需求的專業機構或專家團隊進行審核認定。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為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

第二十條 教材審核人員應包括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專家、教科研專家、一線教師、行業企業專家等。審核專家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二)(三),第十五條(一)(三)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迴避原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規劃教材送審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部署。省級規劃教材審核安排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教材審核應依據職業院校教材規劃以及課程標準、專業教學標準、頂崗實習標準等國家教學標準要求,對照本辦法第三條、十二條的具體要求,對教材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進行全面把關。

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標準要有機融入教材內容,不能簡單化、「兩張皮」;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能通過;選文篇目內容消極、導向不正確的,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或社會形象負面的、有重大爭議的,必須更換;教材編寫人員政治立場、價值觀和品德作風有問題的必須更換。

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

除統編教材外,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審核一般按照專家個人審讀、集體審核環節開展,重點審核全套教材的編寫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容。應由集體充分討論形成審核結論。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具體審核程序由負責組織審核的機構制定。

其他規劃教材審核程序由相應審核機構制定。

實用技能類教材可適當簡化審核流程。

第二十四條 新編或修訂幅度較大的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應選聘一線任課教師進行審讀和試用。審讀意見和試用情況作為教材審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通過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納入相應規劃教材目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公開發布。經審核通過的教材,未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更改。

國家建立職業院校教材信息庫。規劃教材自動進入信息庫。非規劃教材按程序審核通過後,納入信息庫。

第六章 出版與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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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根據出版管理相關規定,教材出版實行資質准入制度,合理定價。國家出版管理部門對職業院校教材出版單位進行資質清單管理。

職業院校教材出版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應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於3名具有相關學科專業背景和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在編專職編輯人員。

(二)具備教材使用培訓、回訪服務等可持續的專業服務能力。

(三)具有與教材出版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規模。

(四)最近5年內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門的處罰,無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承擔教材發行的機構應取得相應的資質,根據出版發行相關管理規定,最近5年內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門處罰,無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各級出版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教材發行機構,健全發行機制,確保課前到書。

第七章 選用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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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宏觀指導職業院校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職業院校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制定各類教材的具體選用辦法。

第二十九條 教材選用須遵照以下原則:

(一)教材選用單位須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專業教師、行業企業專家、教科研人員、教學管理人員等,成員應在本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

(二)教材選用過程須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照程序選用,並對選用結果進行公示。

第三十條 教材選用應結合區域和學校實際,切實服務人才培養。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三科,必須使用國家統編教材。高等職業學校必須使用國家統編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

(二)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國家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職業院校專業核心課程和高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教材原則上從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

(三)國家和省級規劃目錄中沒有的教材,可在職業院校教材信息庫選用。

(四)不得以崗位培訓教材取代專業課程教材。

(五)選用的教材必須是通過審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未按照規定程序取得審核認定意見的教材不得選用。

(六)不得選用盜版、盜印教材。

職業院校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使用教材。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教材選用實行備案制度。教材選用單位在確定教材選用結果後,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將本地區職業院校教材選用情況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服務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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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職業院校教材建設。國家重點支持統編教材、國家規劃教材建設以及服務國家戰略教材和緊缺、薄弱領域需求的教材建設。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持教材建設。

第三十三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規劃公共基礎必修課和專業核心課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對承擔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編審任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並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職務(崗位)晉升方面予以傾斜。落實國家和省級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牽頭建立職業院校教材信息發布和服務平台,及時發布教材編寫、出版、選用及評價信息。完善教材服務網絡,定期開展教材展示,加強教材統計分析、社會調查、基礎文獻、案例集成等專題數據庫的建設和應用。加強職業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 評價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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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別建立教材選用跟蹤調查制度,組織專家對教材選用工作進行評價、對教材質量進行抽查。職業院校定期進行教材使用情況調查和分析,並形成教材使用情況報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教材工作納入地方教育督導評估重要內容,納入職業院校評估、項目遴選、重點專業建設和教學質量評估等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教育、出版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職責對教材編寫、審核、出版、發行、選用等環節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負面清單制度,通報有關機構和學校。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嚴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響,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寫者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必須及時更換。

第三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教材停止使用,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由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教材內容政治方向、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所含鏈接內容存在問題,產生嚴重後果。

(四)盜版盜印教材。

(五)違規編寫出版國家統編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

(六)用不正當手段嚴重影響教材審核、選用工作。

(七)未按規定程序選用,選用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國家規劃教材標識,或使用可能誤導職業院校教材選用的相似標識及表述,如標註主體或範圍不明確的「規劃教材」「示範教材」等字樣,或擅自標註「全國」「國家」等字樣。

(九)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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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所屬職業院校教材管理的實施細則。作為教材使用的講義、教案和教參以及數字教材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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