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400號

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400號——營運管理
財會〔2017〕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9月29日
有效期:2017年9月29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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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加強營運管理,提高營運效率和質量,實現營運目標,根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營運管理,是指為了實現企業戰略和營運目標,各級管理者通過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激勵等活動,實現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物料供應、產品生產和銷售等環節的價值增值管理。

第三條 企業進行營運管理,應區分計劃(Plan)、實施(Do)、檢查(Check)、處理(Act)等四個階段(簡稱PDCA管理原則),形成閉環管理,使營運管理工作更加條理化、系統化、科學化。

第四條 營運管理領域應用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一般包括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邊際分析和標杆管理等。

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管理需要等,選擇單獨或綜合運用營運管理工具方法,以更好地實現營運管理目標。

第五條 企業應用營運管理工具方法,一般按照營運計劃的制定、營運計劃的執行、營運計劃的調整、營運監控分析與報告、營運績效管理等程序進行。

第二章 應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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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營運管理的應用環境包括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流程、信息系統以及相關外部環境等。

第七條 為確保營運管理的有序開展,企業應建立健全營運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各管理層級或管理部門在營運管理中的職責,有效組織開展營運計劃的制定審批、分解下達、執行監控、分析報告、績效管理等日常營運管理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營運管理的制度體系,明確營運管理各環節的工作目標、職責分工、工作程序、工具方法、信息報告等內容。

第九條 企業應建立完整的業務信息系統,規範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和使用等,有效支持管理者決策。

第三章 營運計劃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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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營運計劃,是指企業根據戰略決策和營運目標的要求,從時間和空間上對營運過程中各種資源所做出的統籌安排,主要作用是分解營運目標,分配企業資源,安排營運過程中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營運計劃按計劃的時間可分為長期營運計劃、中期營運計劃和短期營運計劃;按計劃的內容可分為銷售、生產、供應、財務、人力資源、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設備投資等營運計劃。

第十二條 制定營運計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系統性原則。企業在制定計劃時不僅應考慮營運的各個環節,還要從整個系統的角度出發,既要考慮大系統的利益,也要兼顧各個環節的利益。

(二)平衡性原則。企業應考慮內外部環境之間的矛盾,有效平衡可能對營運過程中的研發、生產、供應、銷售等存在影響的各個方面,使其保持合理的比例關係。

(三)靈活性原則。企業應當充分考慮未來的不確定性,在制定計劃時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和彈性。

第十三條 企業在制定營運計劃時,應以戰略目標和年度營運目標為指引,充分分析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規律以及競爭對手情況等內外部環境變化,同時還應評估企業自身研發、生產、供應、銷售等環節的營運能力,客觀評估自身的優勢和劣勢以及面臨的風險和機會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制定營運計劃時,應開展營運預測,將其作為營運計劃制定的基礎和依據。

第十五條 營運預測,是指通過收集整理歷史信息和實時信息,恰當運用科學預測方法,對未來經濟活動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發展趨勢做出科學合理的預計和推測的過程。

第十六條 企業應用多種工具方法制定營運計劃的,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單獨或綜合應用預算管理領域、平衡計分卡、標杆管理等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同時,應充分應用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邊際分析等管理會計工具方法,為營運計劃的制定提供具體量化的數據分析,有效支持決策。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科學合理地制定營運計劃,充分考慮各層次營運目標、業務計劃、管理指標等方面的內在邏輯聯繫,形成涵蓋各價值鏈的、不同層次和不同領域的、業務與財務相結合的、短期與長期相結合的目標體系和行動計劃。

第十八條 企業應採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或上下結合的方式制定營運計劃,充分調動全員積極性,通過溝通、討論達成共識。

第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營運管理流程,對營運計劃進行逐級審批。企業各部門應在已經審批通過的營運計劃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各自的業務計劃,並按流程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 企業應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進行充分的預估,在科學營運預測的基礎上,制定多方案的備選營運計劃,以應對未來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與挑戰。

第四章 營運計劃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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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經審批的營運計劃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達執行。企業應逐級分解營運計劃,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分解落實到各所屬企業、部門、崗位或員工,確保營運計劃得到充分落實。

第二十二條 經審批的營運計劃應分解到季度、月度,形成月度的營運計劃,逐月下達、執行。各企業應根據月度的營運計劃組織開展各項營運活動。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配套的監督控制機制,及時記錄營運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差異分析與糾偏,持續優化業務流程,確保營運計劃有效執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在月度營運計劃的基礎上,開展月度、季度滾動預測,及時反映滾動營運計劃所對應的實際營運狀況,為企業資源配置的決策提供有效支持。

第五章 營運計劃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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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營運計劃一旦批准下達,一般不予調整。宏觀經濟形勢、市場競爭形勢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營運狀況與預期出現較大偏差的,企業可以適時對營運計劃做出調整,使營運目標更加切合實際。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營運計劃執行過程中,應關注和識別存在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分析和評估其對企業營運的影響,適時啟動調整原計劃的有關工作,確保企業營運目標更加切合實際,更合理地進行資源配置。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做出營運計劃調整決策時,應分析和評估營運計劃調整方案對企業營運的影響,包括對短期的資源配置、營運成本、營運效益等的影響以及對長期戰略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營運計劃調整的流程和機制,規範營運計劃的調整。營運計劃的調整應由具體執行的所屬企業或部門提出調整申請,經批准後下達正式文件。

第六章 營運監控分析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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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為了強化營運監控,確保企業營運目標的順利完成,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日、周、月、季、年等頻率建立營運監控體系;並按照PDCA管理原則,不斷優化營運監控體系的各項機制,做好營運監控分析工作。

第三十條 企業的營運監控分析,是指以本期財務和管理指標為起點,通過指標分析查找異常,並進一步揭示差異所反映的營運缺陷,追蹤缺陷成因,提出並落實改進措施,不斷提高企業營運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營運管理監控的基本任務是發現偏差、分析偏差和糾正偏差。

(一)發現偏差。企業通過各類手段和方法,分析營運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計劃執行中的問題。

(二)分析偏差。企業對營運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原因進行研究,採取針對性的措施。

(三)糾正偏差。企業根據偏差產生的原因採取針對性的糾偏對策,使企業營運過程中的活動按既定的營運計劃進行,或者按照本指引第五章對營運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企業營運監控分析應至少包括發展能力、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財務指標,以及生產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非財務內容,並根據所處行業的營運特點,通過趨勢分析、對標分析等工具方法,建立完善營運監控分析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 企業營運分析的一般步驟包括:

(一)明確營運目的,確定有關營運活動的範圍;

(二)全面收集有關營運活動的資料,進行分類整理;

(三)分析營運計劃與執行的差異,追溯原因;

(四)根據差異分析採取恰當的措施,並進行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將營運監控分析的對象、目的、程序、評價及改進建議形成書面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按照分析的範圍及內容可以分為綜合分析報告、專題分析報告和簡要分析報告;按照分析的時間分為定期分析報告和不定期分析報告。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預警、督辦、跟蹤等營運監控機制,及時對營運監控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通報、預警,按照PDCA管理原則督促相關責任人將工作舉措落實到位。

第三十六條 企業可以建立信息報送、收集、整理、分析、報告等日常管理機制,保證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和可靠性;建立營運監控管理信息系統、營運監控信息報告體系等,保證營運監控分析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七章 營運績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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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企業可以開展營運績效管理,激勵員工為實現營運管理目標做出貢獻。

第三十八條 企業可以建立營運績效管理委員會、營運績效管理辦公室等不同層級的績效管理組織,明確績效管理流程和審批權限,制定績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可以以營運計劃為基礎,制定績效管理指標體系,明確績效指標的定義、計算口徑、統計範圍、績效目標、評價標準、評價周期、評價流程等內容,確保績效指標具體、可衡量、可實現、相關以及具有明確期限。

第四十條 績效管理指標應以企業營運管理指標為基礎,做到無縫銜接、層層分解,確保企業營運目標的落實。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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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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