箕田圖說後語 (別下齋校本)

《箕田圖說》後語
作者:柳根 高麗
1607年
本作品收錄於《箕田考
別下齋校本   西坰 柳根

箕田在於含毬、正陽兩門之外者,區畫最分明,其爲

制皆田字形,分爲四區。區皆七十畝。界區之路,其廣

一畝;界田之路,其廣三畝。凡十六田、總六十四區,六

十四區之三旁又有九畆之路,由城門逹之江上。其

尖斜攲側不能成方處,或一二田、或二三區,隨其地

勢而爲之,鄉人至今傳之爲餘田,亦皆七十畝。噫!古

今人歷茲地、見斯田者何限,獨公生晚好古,欲求古

聖人分田制産之意,於千百載後作爲圖說,使人人

曉然知箕田一區爲七十畝,即與孟子所稱「殷人七

十」之說若合符節,豈非幸歟?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

百畝,其中爲公田。葢井字爲形,便成九區;八家皆私。

八區之百畝,就公田百畝之區。以二十畝爲廬舍,八

夫居之。其所耕公田皆十畝。此周制然也。」孟子曰:「殷

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

也;助者,籍也。孟子論周人百畝之制,固爲纎悉;至於

殷人,但稱七十。而助當時諸侯皆去周時之籍,况殷

制安保其猶有存者乎?朱夫子之生,去孟子之時又

遠矣,不得不因周制而推明之,釋之曰「商人始爲井

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爲九區,區七十畆,中

爲公田,其外八家各受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

而不復稅其私田。」又曰:「竊料商制亦當似此,而以十

四畝爲廬舍,一夫實耕公田七畝。是亦不過什一也。」

朱夫子旣未得考殷制,則以此度彼,其爲制自當如

此。昔韓退之賦《石皷》,葢歎孔子不到秦、不得見其文。

若使朱夫子見此圖,當復以爲何如?以今觀之,公田、

廬舍之制未敢臆度,即此田形而見之四區、四夫所

受之田也。或以爲箕城之田,稱之以井,葢久矣,井即

九區也,今不可輕言爲四區。是則不然。若論殷周田

制之同,則八區八家所受之田也,推此以往,雖千百

區皆然。就七十畝之中,以七畝爲公田,如朱夫子之

說,則亦不失爲什一也。至於廬舍,則周時制度大備,

猶就公田二十畝爲八夫廬舍,是一夫之居不過二

畝半也。若就一夫所受之區,以七畝爲公田而出力

助耕之,不復稅其六十三畝,則雖以一二畝爲廬舍

而居之,恐亦不害於什一之制也。其一夫所居在於

七十畆之內邪?或宅於邑而受田於野、來往耕治邪?

皆不可得而知也。若論殷周田制之不同,則七十畝、

百畝已不同矣,何必置疑於四區、九區之同異哉?所

貴乎同者,什一之制耳。孔子:「周因於殷禮,所損益,

可知也;其或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也。」百世可知

者,其不在於什一之制邪?去年曾隨詔使朱學士

給事中共觀箕田,恨未及知一區爲七十畝,未得求

正,遂書此以待後之覽者。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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