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設置行政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規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設置行政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規定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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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甘肅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6年3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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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新設置行政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

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6年3月8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依法召開我省新設置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建立地方國家機構,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准新設置的設區的市,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人選,成立籌備委員會,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經國務院批准新設置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人選,成立籌備小組,在上一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

經省人民政府決定新設置的鄉、民族鄉、鎮,由縣人民政府決定人選,成立籌備小組,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

新設置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由本行政區籌備小組同有關方面協商,成立選舉委員會,在籌備小組領導下,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鄉、民族鄉、鎮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須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二、新設置行政區的籌備組織,工作到本級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大會主席團為止。

新設置的行政區,在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地方國家機構以後,宣布成立。在未宣布成立以前,其所轄屬區域的行政工作和審判、檢察工作,仍由原行政區管轄。

三、恢復原建制的行政區,按上述規定執行,但其人民代表大會屆次可以按原建制的屆次連續計算。

四、由縣改為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或者由鄉改為鎮,沿用原地名的,由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原鄉人民政府主持,可以採取換屆的方式,選舉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成立新的地方國家機構,也可以採取不換屆的方式,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事項,成立新的地方國家機構。

五、隨着行政區劃的變動,有些地方改變了轄屬關係,原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隨之自行終止。這些地方應當按照新的轄屬關係參加新屬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於行政區劃變動引起原行政區的人民代表減少過多的,可以根據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新審批的代表名額,補選部分代表。

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成立選舉委員會,由縣、市、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鎮的人民政府主持,按已有的選區分配名額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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