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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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深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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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有關電梯使用安全的活動適用本規定,但是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是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建設、交通運輸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確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未確定電梯使用管理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確定。

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依法履行電梯使用管理職責,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第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向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管理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電梯報廢的,或者遷移但是未在深圳經濟特區內重新安裝的,應當在報廢或者遷移後三十日內,向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職責:

(一)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檔案;

(二)指定專人負責電梯安全管理,並由其管理和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電梯運行期間有值班人員在崗;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標誌、維護保養標誌、警示標誌、應急救援標誌、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年限屆滿日期以及電梯故障和異常情況投訴電話號碼、網址等;

(五)制止不規範乘用電梯行為,並在人員密集使用電梯時,採取有效疏導措施;

(六)對電梯轎廂內、機房、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其出入口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個月,並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七)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或者委託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委託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應當對其履行維護保養義務情況進行監督、記錄。

第八條 電梯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立即停止電梯使用並設置停用標誌、組織全面檢查,消除隱患。

發生前款情形的,電梯使用管理人還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原因、處理計劃,直至電梯恢復正常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電梯安全監管部門。

第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制定電梯困人故障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

電梯發生困人故障時,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在接到緊急呼救或者發現困人故障後三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並根據需要予以配合。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在發生電梯困人故障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故障原因和處理情況報告電梯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條 電梯在使用和停用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由電梯使用管理人根據需要先行墊付應急救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整機或者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因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停止使用的;

(四)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管理人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並經所有權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使用管理人應當在使用年限屆滿之前完成安全評估;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使用管理人應當在電梯恢復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評估。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應當委託專業機構實施。

受委託實施安全評估的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設備註冊代碼、實施時間、實施地點事先書面告知電梯安全監管部門;

(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的要求,對電梯質量狀況、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進行全面檢查;

(三)在實施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書面報告電梯安全監管部門;

(四)評估結束後出具電梯安全評估報告,並報送電梯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五)按照相關規定對評估活動實施過程進行全程視頻記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電梯安全評估報告可以作為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經費申請的依據。住宅區老舊電梯依據電梯安全評估報告進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自電梯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至少每五年實施一次載荷試驗,對電梯承重性能等安全性進行測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三年實施一次載荷試驗:

(一)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十年的;

(二)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實施電梯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管理人與維護保養單位有合同約定實施載荷試驗的,由維護保養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實施;沒有合同約定的,由電梯使用管理人委託專業機構實施。

載荷試驗實施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嚴格按照實施方案進行載荷試驗,並做好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維護保養職責:

(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制定實施電梯維護保養方案,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維護保養質量;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並確保即時應答;

(三)維護保養時,採取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四)在維護保養工作完成當日向電梯使用管理人出具維護保養標誌,並將維護保養記錄以數據電文形式告知電梯安全監管部門;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後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並迅速採取應急救援措施;

(六)為維護保養電梯數量超過五十台的單個物業管理區域提供駐點服務;

(七)在許可範圍和期限內從事維護保養業務;

(八)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鼓勵電梯相關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制定電梯維護保養團體標準。

鼓勵維護保養單位開展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

鼓勵優先選用符合團體標準、主動開展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的維護保養單位提供維護保養服務。

第十六條 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應當對其銷售並在深圳經濟特區內使用的電梯承擔保修責任,最低保修期限為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滿三年或者自電梯出廠之日起滿五年,時間以先屆滿者為準。

未明確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保修責任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不得對其製造、銷售的電梯設置限制電梯正常使用或者維護保養的裝置、程序。

第十八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範,安全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停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電梯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

(四)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拆除、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七)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進入電梯;

(九)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利人士乘用電梯應當有專人陪同。

第十九條 因非故障原因需要停用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即時切斷電梯動力電源,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停用標誌並做好停用記錄。停用超過十五日的電梯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口岸和其他公共交通場所初次安裝或者更新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符合公共交通型產品相關標準。

第二十一條 公共交通場所以及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賓館、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配置雙迴路供電系統、備用電源或者自動平層裝置等停電應急設施設備,並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配置電梯停電應急設施設備和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屬於維護保養合同約定範圍的,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發生電梯轎廂、曳引系統、門系統、安全保護系統損壞或者失效等緊急情況,需要對電梯進行緊急修理的;

(二)需要對電梯實施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

(三)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經電梯安全監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的;

(四)投保電梯專項財產保險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情形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可以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但是屬於電梯質量保修範圍且在該保修有效期內的修理事項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電梯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建立全市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開展下列工作:

(一)設立專用求助電話號碼96333,受理電梯安全求助;

(二)開展電梯安全信息監測和統計分析;

(三)在監測到求助信息或者接到求助電話後,通知故障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應急救援。

故障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接到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的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並及時反饋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電梯安全監管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者違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行為的,應當責令電梯使用管理人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可能導致人員傷亡的,應當立即採取緊急封停措施至事故隱患消除為止。

第二十五條 電梯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電梯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追溯和評價體系,開展電梯全生命周期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六條 電梯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收集、整合、分析監管業務關鍵信息,實現監管全鏈條協調運作、監管資源合理分配、監管需求智能響應、政務服務便捷高效,協同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實施電梯安裝、使用管理、維護保養、修理、改造、安全評估、載荷試驗、檢驗檢測等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數據歸集規則向電梯安全監管部門提交電梯安全相關數據,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將未確定電梯使用管理人的電梯投入使用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採取緊急封停措施至確定電梯使用管理人為止。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辦理電梯相關登記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辦理註銷登記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公告註銷。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履行日常管理職責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未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或者明知其委託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維護保養未及時糾正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立即停止電梯使用並設置停用標誌、組織全面檢查,消除隱患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原因、處理計劃,直至電梯恢復正常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電梯安全監管部門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開展電梯困人故障應急救援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按時將故障原因和處理情況報告電梯安全監管部門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開展電梯安全評估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二萬元罰款。

受委託實施電梯安全評估的機構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開展電梯安全評估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實施載荷試驗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按照每台電梯二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是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第三十五條 載荷試驗實施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施載荷試驗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履行電梯維護保養職責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其相應的許可證書。

第三十七條 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未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台電梯五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未明確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保修責任的電梯投入使用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

第三十八條 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其製造、銷售的電梯設置限制電梯正常使用或者維護保養的裝置、程序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每台電梯五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電梯乘用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即時採取電梯停用相關措施或者停用超過十五日的電梯重新投入使用前未進行維護保養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配置雙迴路供電系統、備用電源或者自動平層裝置等停電應急設施設備,並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由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銷售的電梯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罰款幅度的,電梯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處罰標準。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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