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優化行政審批條例

淮南市優化行政審批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南市優化行政審批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淮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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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優化行政審批條例

(2014年6月27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行政審批流程,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審批的實施、評價和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賦予其特定權利或者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優化行政審批,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清單制度。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事項不得實施或者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本市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實施條件、審批時限等,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公布。

第四條 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

(一)設定的依據已經修改,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經調整的;

(二)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審批,可以實行並聯審批的;

(三)市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縣、區行政機關實施更方便、有效的;

(四)不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五)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省級以上開發區(園區)、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實施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六條 行政審批機關(包括部門、單位,下同)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政務服務機構設立窗口,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因涉密、場所限制等原因,不能在政務服務機構集中辦理的,由有關行政審批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接受同級政務服務機構的監督、考核和指導。

政務服務機構設立諮詢服務台,免費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服務。

第七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實行統一辦理、送達,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等環節拆分實施。

第八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將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申請書示範文本,在政務服務窗口和網上公示。

第九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平台,實行行政審批標準化服務。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逐步實行行政審批網上受理、審查、審批、繳費、查詢,並實行電子監察。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實行管理信息互通共享、辦理流程提示,保證審批快捷、規範、透明。

第十條 行政審批的申請和受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免費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辦事指南、申請書的格式文本及填寫說明,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行政審批標準規定以外的資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接受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即時辦理的申請可以口頭告知。

第十一條 同一申請人提出的、在一定時間內需由同級人民政府兩個以上行政審批機關分別辦理的兩個以上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並聯審批。並聯審批由一個行政審批機關統一接收,組織實施。

並聯審批的事項及審批流程,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審批項目需要多份相同內容材料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一份完整材料,其他由行政審批機關自行複印留存。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實施中需要規劃、設計、評價、評估、測繪、檢測、檢驗、檢疫、鑑定等中介服務的,實行目錄清單管理。

中介服務目錄清單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未列入目錄清單的,不得在實施行政審批中增加中介服務。

對具有區域性共性特點的服務,實行同一區域一次評估或者評價,評估報告在一定時期內共享。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監督,建立項目單位自主委託、中介機構公平競爭、政府項目擇優推薦的管理模式,推動中介服務機構規範、公開、高效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 依法由不同行政審批機關分別實施的現場踏勘、技術檢測、聽證、論證等,可以由政務服務機構在並聯審批啟動之前組織相關機關聯合實施,並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機關辦理行政審批,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實行統一收繳,一次繳清。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特定機構承擔中介服務和其他與行政審批有關的服務。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審批機關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行政審批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同時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每年組織行政審批機關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分別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予以保留、調整。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機構負責本級政務服務平台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服務窗口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選派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從事行政審批窗口服務工作;對政務服務機構窗口工作人員的獎懲、調整、使用,應當事先徵求政務服務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審批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郵箱,並健全舉報、投訴、查處機制和保護舉報人制度。

行政審批實施情況納入年度機關效能建設考核內容。

監察機關對行政審批的實施進行監察,及時調查處理行政審批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實施或者變相實施沒有納入目錄清單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未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需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申請書示範文本等有關信息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四)未依法當場作出決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五)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與行政審批有關服務的;

(六)擅自收費或者未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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