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無償援助物資進口免稅問題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於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無償
援助物資進口免稅問題的通知

署稅發〔2005〕150號
2005年2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文件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英文簡稱UNDP)無償援助我國項目進口物資的減免稅管理,經商財政部、商務部,現就海關辦理上述援助項目進口物資免稅手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無償援助項目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無償援助我國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由捐助方捐助、由會員國繳納或由受援國政府分攤等形式。根據我國政府規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要求我國政府為受援項目提供的相應配套資金,由受援項目單位自行支付。

  對納入項目統一使用的我國受援項目單位提供的配套資金,作為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無償援助款項的組成部分,其進口物資准予列入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範圍辦理免稅手續。

  三、商務部委託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交流中心)負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援華項目的執行和管理工作。交流中心根據我國政府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簽署的協議,具體辦理項目的篩選、確認和實施等相關手續。

  四、各受援項目單位應在項目文件簽署後將配套資金匯入交流中心賬戶,由交流中心集中匯入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賬戶,並實施統一管理。項目實施期間所需費用和購買設備的資金,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審核後,分批撥入交流中心的項目專用帳戶,由交流中心根據計劃撥付並實施監督。

  五、受援項目單位應在設備進口前,向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申請時須提交以下單證和文件:

  (一)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出具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進口物資證明》(格式見附件1,交流中心印章式樣見附件2)。

  (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出具的《申請聯合國援助物資免稅證明》(格式見附件3,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印章式樣見附件4)。

  (三)有關項目文件(協議、協定等)。

  六、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負責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進口物資證明》和《申請聯合國援助物資免稅證明》進行審核,按規定辦理免稅手續。

  七、上述證明為一次性使用,不能更改,複印件無效,有效期為6個月(可跨年度使用)。

  八、凡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統一撥付使用的項目援助資金之外,由受援項目單位另行出資進口的物資應照章徵稅。

  以上請遵照執行。

  附件:1.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進口物資證明(格式)(略)

     2.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印章印模樣本(略)

     3.申請聯合國援助物資免稅證明(格式)(略)

     4.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章印樣(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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