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1777號民事判決書

王鵬與王愛國、王詩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9)豫0105民初11777號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終12958號民事判決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豫0105民初11777號

原告王鵬,男,漢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鄭州市。

委託代理人王麗麗,上海市海華永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和燕紅,上海市海華永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愛國,男,漢族,1948年9月4日出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

委託代理人趙波,河南麟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詩晴,女,漢族,2011年5月21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

法定監護人被告王愛國,男,漢族,1948年9月4日出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系其外祖父。

被告陳衍椒,男,漢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住長沙市嶽麓區。

被告熊亮一,女,漢族,1949年6月29日出生,住長沙市嶽麓區。

原告王鵬訴被告王愛國、王詩晴、陳衍椒、熊亮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鵬委託代理人王麗麗,被告王愛國及其代理人趙波,被告王詩晴法定監護人王愛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衍椒、熊亮一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王鵬訴稱,被告陳衍椒系陳東父親,被告熊亮一系陳東母親,被告王詩晴(原名陳筱蔓)系陳東之女,王詩晴的法定代理人為王愛國,被告王愛國系陳東妻子王冉的父親。2011年底,經中間人吳情異介紹,原告認識陳東,陳東表示他要到南方發展事業,有意出售其名下位於鄭州市××小區××樓××單元××西戶的房屋。2012年2月25日,原告與陳東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陳東將其名下位於鄭州市××小區××樓××單元××西戶的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總價款為686300元,購房款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後,原告向陳東支付了購房款55萬元人民幣後,陳東將房屋交付於原告。因為陳東所售的天佑小區的房產系單位福利房,當時尚不具備辦理登記的條件,陳東承諾將在條件允許時,配合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2012年3月,公安機關對陳東出售給原告房屋的配套地下室進行偵查,原告才得知自己購買的房產是陳東在殺害妻子和岳母后出售給原告的,原告也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進行了配合。2013年6月1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鄭刑一初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查明:陳東於2012年2月24日凌晨將妻子王冉和岳母秦寶蓮殺害後,將房屋出賣給原告逃離鄭州。同時判令陳東賠償被告王詩晴和被告王愛國經濟損失15151.5元。被告陳筱蔓系陳東與王冉之女,現名王詩晴,被告王愛國系陳東妻子王冉的父親。(2013)鄭刑一初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生效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5日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立案執行,並於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5)鄭執一字1440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預查封被執行人陳東名下的位於位於鄭州市××區××路、××(英協路天佑小區)5號樓3單元4樓西戶(商品住房預售合同號:10640308)的房產。預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得知涉案房屋預查封後,原告以案外人身份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3日作(2017)豫01執異137號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認定中載明:涉案房屋預售合同備案信息顯示在被執行人陳東名下,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預查封,案外人原告不是本案權利人,其異議請求不予支持,裁定駁回案外人原告的異議請求。原告於2017年4月26日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解除對涉案房屋的預查封以及確定原告與陳東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2018年6月1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民初396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原告王鵬購買的該房屋系陳東與王冉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東個人不具有完全處分權,且該房屋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原告亦未交付全部購房款,原告王鵬未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故駁回原告王鵬的訴訟請求。原告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為善意第三人,因涉案房產的契證顯示,該房產納稅人為陳東,並按照當時的市場價購買陳東名下的房屋,原告和陳東的房屋轉讓合同時合法有效的。現因陳東已經被執行死刑,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且本案被告也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原告請求本案被告在繼承的範圍內返還原告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以及相關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陳東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2、判令四被告在繼承範圍內返還原告購房款550000元以及利息損失273471.45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從2012年2月28日起至實際返還付款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2月10日利息損失為273471.45元),以上兩項金額共計823471.45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愛國、王詩晴辯稱,第一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本案王愛國不是本案當事人,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三本案應當是無效合同,應當確定依法無效;第四原告違法依據無效合同非法占有王冉與陳東的房子,應該還給繼承人,同時原告應當占有房屋的租金345000元,應當由原告予以返還。本案中沒有必要確定合同無效,鄭州中院已經有生效判決駁回原告王鵬的訴訟請求,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不存在繼承合同權利義務問題,如果有繼承,我們只繼承陳東的遺產,不繼承合同,我們繼承的財產可以承擔相應債權債務,因為合同無效,不存在債權債務,所以不存在在繼承範圍內賠房款的問題,據我所知,王鵬交的55萬房款,王鵬2012年2月28日拿了20萬現金,35萬元轉賬,關於20萬元,陳東在刑事案件中承認其拿了,他說給他哥陳前了,公安部門詢問過陳前,詢問筆錄里有,陳前承認拿了,陳東說這20萬元是讓陳前幫其養女兒的,陳前說他將20萬元存到鄭州晚報附近某工商銀行儲蓄所了,陳東母親熊亮一說不要房子了,房子都給王詩晴,但是其還說當時買房子時借了其12萬元,所以其認為陳東給的20萬元是還其借款,這20萬元與王詩晴、王愛國沒有關係,其餘35萬元公安會追繳,原告如果要,可以去向公安要求追繳。第一天殺人第二天簽合同,如果合同合法,法律起了什麼作用。原告貪圖房子才簽合同給了20萬元,陳東才逃跑有費用,也許會自首,也許我們會諒解不至於判死刑,其買房行為害了3個人。

被告陳衍椒、熊亮一未到庭未答辯。

根據原告的訴辯主張和原告舉證及本庭審明的情況,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1、2012年2月25日,原告王鵬與陳東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陳東將位於鄭州市金水區英協路256號院天佑小區5號樓3單元4層西戶,建築面積89.29平方米,房屋轉讓價格686300元,支付方式為分期支付,原告支付購房款550000元,剩餘136300元待房屋產權證辦理到原告名下在全部支付到陳東名下;2012年2月27日原告王鵬通過建設銀行取款200000元,2012年2月28日原告委託其母親姜愛玲向陳東轉款350000元,2012年2月28日,陳東向原告出具收條一張,載明「經收到王鵬()付第一批房款總計55萬:其中現金20萬元和銀行卡轉賬35萬元」;

2、2016年12月2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鄭執一字第1400號之一裁定書,因被執行人陳東未履行判決義務,預查封被執行人陳東名下位於鄭州市××區××路、××(英協路天佑小區)5號樓3單元4樓西戶房屋;後原告作為第三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面異議,請求解除對陳東名下位於鄭州市××區××路、××(英協路天佑小區)5號樓3單元4樓西戶房屋的查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豫01執異137號執行裁定書,因涉案房屋預售合同備案信息顯示在被執行人陳東名下,案外人王鵬不是本案權利人,駁回案外人王鵬的異議請求;後原告王鵬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解除對鄭州市××小區××樓××單元××西戶的房產預查封;依法確認原告王鵬與陳東簽的購房合同有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01民初3962號判決書,因原告王鵬購買的該房屋系陳東與王冉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東個人不具有完全處分權,且該房屋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原告亦未交付全部購房款,原告王鵬未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駁回原告王鵬的訴訟請求;

3、庭審中查明陳東除本案被告王愛國、王詩晴、陳衍椒、熊亮一再無其他繼承人;

本院認為,本案中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已確定不能繼續履行,原告訴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系陳東與王冉的夫妻共同財產,合同解除後涉案房屋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本案被告王詩晴、陳衍椒、熊亮一為陳東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應在陳東遺產範圍內返還原告購房款55萬元。原告訴求利息,涉案房屋自合同簽訂後即由原告占有、使用並收益,原告該項訴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2012年2月25日,原告王鵬與陳東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

二、被告王詩晴、陳衍椒、熊亮一在被繼承人陳東遺產範圍內承擔返還原告55萬元購房款的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35元,首先由被告王詩晴、陳衍椒、熊亮一在被繼承人陳東遺產範圍內負擔,不足部分由原告王鵬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提交副本10份,上訴於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並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長  張 艷

人民陪審員  張美榮

人民陪審員  張繼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沙士航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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