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民電〔2020〕18號
2020年2月7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網站
民電〔202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及全國民政系統疫情防控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要求,針對近期疫情防控新情況新問題,在總結各地經驗做法、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基礎上,民政部對1月28日發布的《養老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作出部分修訂,現予印發,並就做好落實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各級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緊緊依靠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做好養老服務領域疫情防控部署的落實工作。要在實戰中不斷總結經驗做法,提升疫情防控能力。要督促指導每家養老機構應知應會、逐項落實民政部《養老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及屬地相關防控要求。要通過建立技術指導組、防控工作交流微信群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和示範性養老機構作用,採取交流借鑑、互幫互學、對口支援等針對性措施,重點幫助防控力量薄弱機構,齊心協力,共渡難關。要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多採取網絡視頻會議、微信工作群、電話等方式開展工作。因工作需要進入養老機構的外部人員,要嚴格遵守養老機構內控措施,做好相應防護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養老機構出入管理,保障剛性服務需求

因家庭無力照顧等特殊情況確需返院的春節回家老年人、擬新入住老年人,以及返崗的養老機構工作人員,如果沒有疑似症狀、且沒有在15日內接觸湖北疫區逗留經歷人員等《指南》禁止進入的情形,可經醫學隔離觀察14天無異常後,收住入院或上崗工作。有條件開展醫學隔離觀察的養老機構,可以自行開展擬進入人員的醫學隔離觀察;不具備條件的,市或縣級民政部門要在本級聯防聯控機制統籌下,通過政府指定的集中醫學隔離觀察點、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或新設立的專門場所,對擬進入人員進行集中醫學隔離觀察。省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統籌指導。

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含社區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養老驛站、農村幸福院等)原則上暫停集中式服務和聚集性活動;有老年人全日托養的,按養老機構疫情防控要求管理。對空巢(獨居)、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親屬已接受隔離治療,或者子女親屬參加疫情防控一線工作無暇照顧的老年人等剛需群體,經與家屬協商一致,在安全防護前提下,充分發揮聯防聯控機制保障作用,動員村(居)民委員會、物業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等做好上門幫扶或接收入住養老機構。

三、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嚴防養老機構成為群體性感染爆發點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製發〔2020〕11號)要求,針對養老機構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物資緊缺和醫療資源不充分等情況,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精確掌握,第一時間向轄區聯防聯控機制反映,協調建立養老機構內感染病人救治綠色通道,給予相應防控物資和防控技術支持。省級民政部門要指導市縣級民政部門研究制定養老機構出現疫情後的應急處置預案,並納入本級聯防聯控機制。根據需要建立區域養老服務應急支援隊伍,對疫情防控中遇到突發緊急事件、無法自我處置的養老機構,給予支援。養老機構出現疫情的,轄區民政部門要即時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協調當地聯防聯控機制迅速收治確診或疑似病例,立即將密切接觸者轉入集中隔離點醫學觀察,並協調疾控機構開展病毒消殺等工作;情形嚴重的,要提請聯防聯控機制將該養老機構按照集中隔離點標準進行管理,防止疫情擴散。

四、充分應用信息手段,助力實現精準防控

各級民政部門要依託全國養老機構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掌握轄區每個養老機構落實《養老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困難、需求和總體情況,避免層層、多頭上報信息。各養老機構要通過全國養老機構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在2月15日前及時反映相關情況、需求,發生新情況要及時更新。各地前期已經開發應用相關信息系統的,可以繼續使用原系統,但要與全國養老機構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共享數據。

附件:養老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民政部辦公廳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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