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
民優字〔1989〕34號
1989年8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關於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公布施行後,一些省、市來函來電詢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現作如下通知: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及評殘辦法予以評殘。其評殘條件與範圍、傷殘撫恤(保健)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係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符合批准為革命烈士條件的,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予以審批。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死亡性質的確定,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軍人死亡的撫恤標準發給(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具體標準的計發,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需經縣級以上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批准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按照規定發給《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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