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14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十四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四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四

  晉武帝泰始三則 咸寧一則 太康六則 惠帝永平一則 永興一則 元帝一則

  元帝太興二則 成帝咸和三則 咸康一則 穆帝永和一則 哀帝隆和一則 孝武帝

  寧康一則 太元五則 安帝義熙一則

  宋武帝永初一則 文帝元嘉十二則 孝武帝孝建二則 大明六則 前廢帝景和一

  則 明帝泰始三則 後廢帝元徽四則 順帝昇明二則

  南齊高帝建元四則 武帝永明九則 明帝建武三則 永泰一則 東昏侯永元一

  則 和帝中興一則

  梁武帝天監五則 普通三則 大通一則 大同四則 中大同一則 太清一則 元

  帝承聖二則

  陳武帝永定二則 文帝天嘉一則 宣帝太建七則 後主至德一則 禎明一則

食貨典第一百十四卷

賦役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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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泰始六年秋七月丁酉復隴右五郡遇寇害者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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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泰始七年閏五月詔「《交趾三郡》南中諸郡無出今年 戶調。」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泰始八年。六月。景申。詔復隴右四郡。遇寇害者田租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咸寧元年二月以將士應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給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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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康元年克吳詔將吏渡江復十年百姓及百工復二十年又除五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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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太康元年二月,孫皓降。五月辛亥, 封孫皓為歸命侯,拜其太子為中郎,諸子為郎中。吳 之舊望,隨才擢敘。孫氏大將戰亡之家,徙於壽陽。將 吏渡江,復十年,百姓及百工復二十年。冬十月丁巳, 除五女復。」

太康三年冬十二月景申詔「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 租。」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康四年秋七月景寅,兗州大水,復其田租。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康五年秋七月戊申,任城、梁國、中山雨雹,傷秋稼, 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一。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康六年春正月庚申朔,以比歲不登,免租貸宿負。 八月景戌,減百姓綿絹三分之一。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康 年,詔王公田立限有差。又制戶調之式,官以 貴賤占田,蔭衣食客及佃客,皆以品之高卑為差。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平吳之後,有司 又奏「詔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 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槁之田。」 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大 國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 者,皆聽留之。」又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 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 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 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 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 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 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 老小,不事。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 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 各以貴賤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 頃,第三品四十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 第六品二十五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 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 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 之。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 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 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殿中武 賁、持椎斧武騎武賁、持鈒冗從武賁、命中武賁、武騎 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 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 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是時,天下無 事,賦稅平均,人咸安其業而樂其事。

惠帝永平元年五月壬午除天下戶調綿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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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惠帝本紀》云云

永興元年十二月丁亥詔戶調田租三分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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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惠帝本紀》云云。

元帝   年令州郡縣任土所出以為徵賦而丁男女及田畝賦役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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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元帝寓居 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並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 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 水耨,土地卑濕,無有蓄積之資。諸蠻陬俚洞霑沐王 化者,各隨輕重收其賧物,以裨國用。又嶺外酋帥,因 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饒雄於鄉曲者,朝廷多因而 署」之,以收其利。歷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其軍國所 須雜物,隨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恆法。定令列 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徵賦。其無貫之人,不樂 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准所 輸,終優於正課焉。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 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 石。丁女並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男年 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女以嫁者為 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為丁。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 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其田畝稅米二斗, 蓋大率如此。其度量,斗則三斗當今一斗,稱則三兩 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太興三年優復瑯邪國人準漢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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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三年秋七月丁亥,詔曰:『先公 武王、先考恭王臨君琅邪四十餘年,惠澤加於百姓, 遺愛結於人情。朕應天符,創基江表,兆庶宅心,繈負 子來。瑯邪國人在此者近有千戶,今立為懷德縣,統 丹陽郡。昔漢高祖以沛為湯沐邑,光武亦復南頓,優 復之科,一依漢氏故事』。」

太興四年,免中州良人為僮客者以備征役。

按《晉書元帝本紀》,「四年五月庚申,詔曰:『昔漢二祖及 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復 籍,此累代成規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 僮客者,以備征役』。」

成帝咸和元年春二月丁亥大赦改元賜京師百里內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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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咸和四年秋七月。詔「復遭賊郡縣租稅。」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咸和五年六月癸巳,初稅田畝三升。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五年。成帝始度 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

咸康二年二月算軍用稅米空懸五十餘萬石尚書褚裒已下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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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咸康初,算度田 稅米。空懸五十餘萬斛。尚書褚裒以下免官。」

穆帝永和元年皇太后詔常調非軍國所急者停之按晉書穆帝本紀永和元年九月景申皇太后詔曰今百姓勞弊其共思詳所以振卹之宜及歲常調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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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國要急者,並宜停之。

哀帝隆和元年春正月甲寅減田稅畝收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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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哀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同。

孝武帝寧康二年除遭水郡租布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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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寧康二年夏四月壬戌,皇太后 詔曰:『頃元象忒愆,上天表異,仰觀斯變,震懼於懷。夫 因變致休,自古之道,朕敢不剋意復心,以思厥中。又 三吳奧壤,股肱望郡,而水旱併臻,百姓失業,夙夜惟 憂,不能忘懷,宜時拯卹,救其彫困。三吳、義興、晉陵及 會稽遭水之縣,尢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聽除半』」 年。受振貸者,即以賜之。

太元元年除度田收租之制口稅三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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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元年秋七月乙巳,除度田 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稅米三斛,蠲在役之身。」按 《食貨志》同。按志系二年今從本紀

太元四年春正月辛酉。赦郡縣遭水旱者。減租稅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太元五年,蠲逋稅。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五年六月甲子,以比歲荒儉,大 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皆蠲除之。」

太元八年十二月庚午。始增百姓稅米。口五石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八年。又增稅 米。口五石。至於末年。天下無事。時和年豐。百姓樂業。 穀帛殷阜。幾乎家給人足矣。

太元十七年。春正月。己巳朔。大赦。除逋租宿債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安帝義熙八年宋公詔租稅調役以見戶為正餘悉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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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按《宋書武帝本紀》,義熙八 年十一月己卯,公至江陵,下書曰:「夫去弊拯民,必存 簡恕,捨網修綱,雖煩易理。江荊彫殘,刑政多闕,頃年 事故,綏撫未週,遂令百姓疲匱,歲月滋甚,財傷役困慮不幸生,凋殘之餘,而不減舊,刻剝徵求,不循政道, 宰蒞之司,或非良幹,未能菲躬儉,苟求盈給,積習生 常,漸不知改。近因戎役,來涉二州,踐境親民,愈見其 瘼,思欲振其所急,卹其所苦。凡租稅調役,悉宜以見 戶為正。州郡縣屯田池塞,諸非軍國所資,利入守宰 者,今一切除之。州郡縣吏,皆依《尚書》定製,實戶置臺。」 調《癸卯梓材》、庚子皮毛可悉停省,別量所出。巴陵均 折度支依舊兵運,原五歲刑已下。凡所「質錄賊家餘 口,亦悉原放。」

武帝永初元年詔復彭沛下邳三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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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元年八月戊辰,詔曰:「彭、沛、下 邳三郡,首事所基,情義繾綣,事由情獎,古今所同。彭 城桑梓本鄉,加隆攸在,優復之制,宜同豐沛。其沛郡、 下邳可復租布三十年。」

文帝元嘉元年八月丁酉即位大赦天下逋租宿債勿復收己酉詔減荊湘二州今年租布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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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三年,遣使巡行四方,令郡縣言「損益、徐豁。」上表 陳課民三事,上嘉之。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徐豁傳》,「元嘉初為始興 太守。三年,遣大使巡行四方,並使郡縣各言損益。豁 因表陳三事,其一曰,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 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米三十斛,一戶內隨 丁多少,悉皆輸米。且十三歲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 無相兼通,年及應輸,便自逃逸,戶口歲減,實此之由。 謂宜更量課限,使得存立。今若減其米課,雖有交損, 考之將來,理有深益。」其二曰:「郡領銀民三百餘戶,鑿 坑採砂,皆二三丈,功役既苦,不顧崩壓,一歲之中,每 有死者。官司檢切,猶致逋違,老少相隨,永絕農業,千 有餘口,皆資他食。豈唯一夫不耕,或受其饑而已。所 以歲有不稔,便致甚困。尋臺邸用米,不」異於銀,謂宜 准銀課米,即事為便。其三曰:「中宿縣俚民課銀,一子 丁輸,南稱半兩。尋此縣自不出銀。又俚民皆巢居鳥 語,不閑貨易之宜,每至買銀,為損已甚。又稱兩受入, 易生姦巧。山俚愚怯不辨,自申官所課甚輕,民以所 輸為劇。今若聽計丁課米,公私兼利,在郡著績。」太祖 嘉之。

元嘉四年,蠲丹徒今年租布。

按《宋書文帝本紀》,「四年二月乙卯,行幸丹徒,謁京陵。 三月丙子。詔曰:丹徒桑梓綢繆,大業攸始。踐境永懷。 觸感罔極。昔漢章南巡,加恩元氏。況情義二三,有兼 曩日。思播遺澤,酬慰士民。其蠲此縣今年租布。 元嘉 年以民十五六歲為半丁,十七歲為全丁」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王弘傳》,太祖即位五年, 弘為衛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後上言:「舊制,民年十三 半役,十六全役。當以十三以上能自營私及公,故以 充役。而考之見事,猶或未盡,體有強弱,不皆稱年。且 在家自隨,力所能堪,不容過苦。移之公役,動有定科, 循吏隱恤,可無其患。庸宰守常,已有勤劇,況值苛政, 豈可稱言。乃有務在農役,增進年齒,孤遠貧弱,其敝 尤深。至令依寄無所,生死靡告,一身之切,逃竄求免, 家人遠討,胎孕不育,巧避羅憲,實亦由之。今皇化惟 新,四方無事,役召之應,存乎消息。十五至十六宜為 半丁,十七為全。」從之。

元嘉八年閏六月,揚州旱。乙巳,遣侍御史省獄訟,申 調役。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十二年八月乙亥,原遭水郡諸逋負。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十七年,詔「寬百姓賦役,如有不便,令即依事別 言。」

按:《宋書文帝本紀》,十七年十一月「丁亥,詔曰:前所給 揚、南徐二州百姓田糧種子,兗、南豫、青、徐諸州比年 所寬租穀應督入者,悉除半,今半有不收處,都原之。 凡諸逋債,優量申減。又州郡估稅,所在市調,多有煩 刻,山澤之利,猶或禁斷,役召之品,遂及稚弱。諸如此 比,傷治害民。自今咸依法令,務盡優允,如有不便,即」 依事別言,不得苟趣一時,以乖隱卹之旨。主者明加 宣下,稱朕意焉。

元嘉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亥,大赦天下。「諸逋債在十 九年以前,一切原除。去歲失收者,疇量申減。」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二十四年春正月甲戌,蠲建康、秣陵二縣今年 田租之半。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二十六年,駕幸丹徒,蠲租有差。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六年「二月己亥,車駕陸道幸 丹徒,謁京陵。三月丁巳,詔復丹徒縣僑舊今歲租布 之半,行所經縣,蠲田租之半。乙丑,申南、北沛、下邳三 郡。復元嘉二十八年蠲,復流寓江淮者稅調。」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八年「二月丙辰,索虜自盱眙 奔走。癸酉,詔曰:『玁狁孔熾,難及數州,睠言念之,寤寐 興悼。凶羯痍挫,迸跡遠奔,彫傷之民,宜時振理。凡遭 寇賊郡縣,令還復居業,封屍掩骼,賑贍饑流。東作方 始,務盡勸課,貸給之宜,事從優厚。其流寓江淮者,並 聽即屬,並蠲復稅調』。」

元嘉三十年。孝武帝即位。蠲逋租併今年租稅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三十年四月己巳。即皇帝位。大 赦天下。逋租宿債勿復收。五月甲午曲赦京邑二百 里內。並蠲今年租稅。閏六月甲申。蠲尋陽西陽郡租 布。三年九月壬戌。新亭戰亡者。復同京城。」

孝武帝孝建元年秋七月丙辰大赦逋租宿債勿復收是歲始課南徐州僑民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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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孝建三年五月辛酉制「荊徐兗豫雍青冀七州統內 家有馬一匹者蠲復一丁。」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三年蠲荊州租布又以竟陵王反蠲王畿下貧之家與行頓所由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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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三年二月,荊州饑。三月甲 申,原田租布各有差。夏四月,竟陵王誕據廣陵城反。 秋七月己巳,斬誕。辛未,大赦,王畿下貧之家與近行 頓所由並蠲租一年。」

大明四年,原除逋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四年春正月乙亥,躬耕藉田,大 赦天下。尚方徒繫及逋租宿債,大明元年以前,一皆 原除。」

大明五年制「天下民戶歲輸布四匹。」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五年二月癸巳,詔伐蠻之家蠲 租稅之半。夏四月戊戌,詔南徐兗二州逋租未入者, 可申至秋登。十二月甲戌,制天下民戶歲輸布四匹。」 大明六年,除南兗州、雍州逋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六年四月庚申,原除南兗州大 明三年以前逋租。八月癸亥,原除雍州大明四年以 前逋租。」

大明七年制聽受雜物當租。又蠲諸州郡租稅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七年二月甲寅。車駕巡南豫南 兗二州。壬寅詔行幸所無出今歲租布。其逋租餘債 勿復收。又詔蠲歷陽郡租輸。三年十一月丙子曲赦 巡幸所經。詳減今歲田租。壬寅聽受雜物當租。十二 月丙午行幸歷陽。甲寅蠲郡租十年。」

大明八年閏五月庚申,前廢帝即位。冬十月庚辰,原 除揚南徐州大明七年逋租。

按:《宋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前廢帝景和元年八月丙戌原除吳吳興義興晉陵瑯邪五郡大明八年以前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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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丙申制使東土經荒流散並各還本蠲眾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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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泰始三年五月丙辰宣太后崇寧陵禁內墳屋瘞遷 徙者給葬直蠲復家丁。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泰始四年夏四月己卯,復減郡縣田租之半。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後廢帝元徽元年詔察輸違舊令役非公限者蠲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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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後廢帝本紀》,元徽元年九月壬午,詔曰:「國賦 氓稅,蓋有恆品。往屬戎難,務先軍實,徵課之宜,或乖 昔准。湘、江二州,糧運偏積,調役既繁,庶徒彌擾,因循 權政,容有未革,民單力弊,歲月愈甚,永言矜歎,情兼 宵寐。可遣使到所,明加詳察。其輸違舊令,役非公限 者,並即蠲改,具條以聞。」

元徽二年,蠲停課役。又詔節省。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二年五月戊戌,原除江州逋債, 其有課非常調役為民蠹者,悉皆蠲停。詔曰:「頃國賦 多騫,公儲罕給。近治戎雖淺,而軍費已多,廩藏虛罄, 難用馭遠。宜矯革淫長,務在節儉,其供奉服御,悉就 減撒,彫文靡麗,廢而勿修。凡諸游費,一皆禁斷外,可 詳為科格。」

元徽三年,詔「蠲貧民課調。」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三年夏四月,遣尚書郎到諸州 檢括民戶,窮老尤貧者,蠲除課調,丁壯猶有生業,隨 宜寬申,貲財足以充限者,督令洗畢。」

元徽四年。七月丙申。原京邑二縣元年以前逋調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云云。

順帝昇明元年蠲雍州稅調又元年以前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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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順帝本紀》,「昇明元年七月,雝州大水。八月壬 子,遣使賑卹,蠲除稅調。丁卯,原除元年以前逋調。

昇明二年二月戊子,蠲雝州緣沔居民前被水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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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布三年。」

按:《宋書順帝本紀》云云。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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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帝建元元年赦逋租又蠲復南蘭陵武進減二吳義興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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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元年,夏四月甲午,上即皇 帝位,詔大赦天下,逋租宿債勿復收。秋七月丁巳,詔 南蘭陵桑梓本鄉,長蠲租布。武進王業所基復。十年 九月辛丑,詔二吳、義興三郡遭水,減今年田租。 建元二年,詔蠲流民租稅。丹陽等四郡遭水尢劇之 縣,詳所除宥。又詔檢校黃籍。」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二年二月甲午,詔江西北民避 難流徙者,制遣還本土,蠲今年租稅。單貧及孤老不 能自存者,即聽番籍,郡縣押領。六月癸未,詔昔歲水 旱,曲赦丹陽、二吳、義興四郡遭水尢劇之縣。元年以 前,三調未充,虛列已畢,官長局吏,應共償備外,詳所 除宥。」按《虞玩之傳》:「玩之遷驍騎將軍,黃門郎,領本 部」中正。上患民間欺巧,及即位,敕玩之與驍騎將軍 傅堅意檢定簿籍。建元二年,詔朝臣曰:「黃籍,民之大 紀,國之治端。自頃氓俗巧偽,為日已久,至乃竊注爵 位,盜易年月,增損三狀,貿襲萬端。或戶存而文書已 絕,或人在而反託死板,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 疾,編戶齊家,少不如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 雖卻籍改書,終無得實。若約之以刑,則民偽已還;若 綏之以德,則勝殘未易。卿諸賢並深明治體,可各獻 嘉謀,以振澆化。又臺坊訪募,此制不近,優刻素定,閒 劇有常。宋元嘉以前,茲役恆滿;大明以後,樂補稍絕。 或緣寇難頻起,軍蔭易多,民庶從利,投坊者寡。然國 經未變,朝紀恆存,相揆而言,隆替何速!比急病之洪 源,晷景之切患,以何科算,革斯弊邪!」玩之上表曰:「宋 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 始也。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猶手自書 籍,躬加隱校。隆何必有石建之慎,高柔之勤,蓋以世 屬休明,服道修身故耳。今陛下日旰忘食,未明求衣, 詔逮幽」愚,謹陳妄說。「古之共治天下,唯良二千石。今 欲求治取正,其在勤明令長。凡受籍縣不加檢合,但 封送州,州檢得實,方卻歸縣。吏貪其賂,民肆其姦,姦 彌深而卻彌多,賂愈厚而答愈緩。」自泰始三年至元 徽四年,揚州等九郡,四號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 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神州奧「區,尚或 如此,江湘諸部,倍不可念。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 籍為正。民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 一聽首悔,迷而不反,依制必戮,使官長審自檢校,必 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為正。若有虛昧,州縣同咎。」今 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板籍頓闕,弊亦有以。自孝建 已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 焉。勳簿所領,而詐注辭籍,浮游世要,非官長所拘錄, 復為不少。」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嶠《永勳簿》,而嶠不 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尋物之懷私,無世不有。 宋末落紐,此巧尢多。又將位既眾,舉卹為祿,實潤甚 微,而人領數萬。如此二條,天下合役之身,已據其大 半矣。」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 人。又生不長髮,便謂為道,填街溢巷,是處皆然。或抱 子並居,竟不編戶,遷徙去來,公違土斷。屬役無滿,流 亡不歸,寧喪終身,疾病長臥。法令必行,自然競反。又 四鎮戍將,有名寡實,隨才部曲,無辨勇懦,署位借給, 巫媼比肩,彌山滿海,皆是私役,行貨求位,其塗甚」易; 募役卑劇,何為投補?「坊吏之所以盡,百里之所以單 也。今但使募制明信,滿復有期,民無逕路,則坊可立 表而盈矣。為治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 不久。」上省玩之表納之,乃別置板籍,官置令史,限人 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於是貨賂因緣,籍注雖正,猶 強推卻,以充程限。

建元三年。六月壬子。大赦。逋租宿債。除減有差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云云。

建元四年,「蠲復建元以來戰亡之家租布二十年,雜 役。」十年。武帝即位,詔免城直積逋。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四年春正月癸亥詔曰:「比歲申 威西北,義勇爭先。殞氣寇場,命盡王事。戰亡蠲復,雖 有恆典,主者遵用,每傷簡薄。建元以來,戰亡賞蠲租 布二十年,雜役十年。其不得收屍,主軍保押亦同此 例。」二月庚辰詔元年以前逋責皆原除按《武帝本 紀》,「四年三月壬戌,太祖崩,上即位,大赦。癸酉詔曰:城 直之制,歷代宜同,頃歲逋㢮,遂以萬計,雖在憲宜懲, 而原心可亮。積年逋城,可悉原蕩。自茲以後,申明舊 科,有違糾裁。」六月戊戌,吳興、義興遭水縣蠲除租調。

武帝永明三年詔蠲今年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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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三年五月乙未,詔曰:「氓俗 凋弊,於茲永久,雖年穀時登,而歉乏比室。凡單丁之 身及煢獨而秩養養孤者,並蠲今年田租。」

永明四年,詔「定揚、南徐今年戶租、見布及來歲以後諸州布直之制。」又竟陵王啟除逋租猥役。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四年五月癸巳,詔揚、南徐二州, 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來歲以後,遠近 諸州輸錢處,並減布直,匹准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 制。按《竟陵王子良傳》,永明四年,進號車騎將軍。是 時上新親政,水旱不時,子良密啟曰:「臣思水潦成患, 良田沃壤,變為汙澤。農政告祥,因高肆務。播植既周, 繼以旱虐,黔庶呼嗟,相視褫氣。夫國資於民,民資於 食,匪食匪民,何以能政?臣每一念此,寢不便席。本始 中,郡國大旱,宣帝下詔除民租。今聞所在逋餘尚多, 守宰嚴期,兼夜課切新稅,力尚無從,故調於何取給, 政當相驅為盜耳。」愚謂逋租宜皆原除,少降停恩,微 紓民命。自宋道無章,王風陵替,竊官假號,駢門連室。 今左民所檢,動以萬數,漸漬之來,非復始適,一朝洗 正,理致沸騰。小人之心,罔思前恩,董之以威,反怨後 罰,獸窮則觸,事在匪輕。齊有天下日淺,恩洽未布,一 方或饑,當加優養。愚謂自可依源削除,未宜便充猥 役。且部曹檢校,誠存精密,令史奸黠,鮮不容情。情既 有私,理或枉謬。耳目有「限,群狡無極,變易是非,居然 可見,詳而後取,於事未遲。」明詔深矜獄圄,恩文累墬。 今科網嚴重,稱為峻察,負罪離愆,充積牢戶。暑時鬱 蒸,加以金鐵,聚憂之氣,足感天和,民之多怨,非國福 矣。頃土木之務,甚為殷廣,雖役未及民,勤費已積,炎 旱致災,或由於此。皇明載遠,書軌未一,緣淮帶江,數 州地耳,以魏方漢,猶一郡之譬,以今比古,復為遠矣, 何得不愛其民,緩其政,救其危,存其命哉!湘區奧密, 蠻寇熾彊,如聞南師未能挫戮百姓,齊民積年塗炭, 疽食侵淫,邊虞方重。交州敻絕一垂,實惟荒服,恃遠 後賓,固亦恆事。自青德啟運,款關受職,置之度外,不 足絓言。今縣軍遠伐,經途萬里,眾寡事殊,客「主勢異, 以逸待勞,全勝難必。又緣道調兵,以足軍力,民丁烏 合,事乖習銳。廣州積歲無年,越州兵糧素乏,加以發 借,必致恇擾。愚謂叔獻所請,不宜聽從,取亂侮亡,更 俟後會。雖緩歲月,必有可禽之理,差息發動,費役之 勞。」劉楷見甲,以助湘中,威力既舉,蟻寇自服。詔折租 布二分取錢。子良又啟曰:「臣一月入朝,六登玫陛,廣 殿稠人,裁奉顏色,縱有所懷,豈敢自達。比天眚亟見, 地孽亟臻,民下妖訛,好生噂𠴲,穀價雖和,比室饑嗛; 縑纊雖賤,駢門裸質。臣一念此,每入心骨。三吳奧區, 地惟河、輔,百度所資,罕不自出,宜在蠲優,使其全富。 而守宰相繼,務在裒剋,圍桑品屋,以准貲課,致令斬 樹發瓦,以充重賦,破民財產,要利一時。東郡使民,年 無常限,在所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臺使命,切求懸 急,應充猥役,必由窮困。乃有畏失嚴期,自殘軀命,亦 有斬絕手足,以避徭役,生育弗起,殆為恆事。守長不 務先富民,而唯言益國,豈有民貧於下,而國富於上 邪?又泉鑄歲遠,類多翦鑿,江東大錢,十不一在。公家 所受,必須輪郭。」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猶求請無地, 棰革相繼,尋完者為用。既不兼兩,回復遷貿,會非委 積,徒令小民,每嬰困苦。且錢帛相半,為制永久,或聞 長宰,須令輸直,進違舊科,退容奸利。八屬近縣,既在 京畿,發借徵調,實煩他邑。民特尢貧,連年失稔,草衣 藿食,稍有流亡。今農政就興,宜蒙「賑給,若逋課未上, 許以申原。」兗豫二藩,雖曰舊鎮,往屬兵虞,累棄鄉土, 密邇寇庭,下無安志,編草結庵,不違涼暑,扶淮聚洛, 靡有生向,俱稟人靈,獨絕溫飽,而賦斂多少,尚均沃 實,謂凡在荒民,應加蠲減。又司市之要,自昔所難,頃 來此役,不由才舉,並條其重貲,許以賈衒。前人增估 求俠,後人加稅請代,如此輪回,終何紀極?兼復交關 津要,共相脣齒,愚野未閑,必加陵誑,罪無大小,橫沒 貲載。凡求試穀帛,類非廉謹,未解在事,所以開容。夫 獄訟惟平,畫一在制,雖恩家得罪,必宜申憲,鼎姓貽 愆,最合從網。若罰典惟加賤下,辟書必蠲世族,懼非 先王立理之本,尚書列曹,上應乾象。如聞命議所出, 先「諮於都,都既下意,然後付郎,謹寫關行。」愚謂郎官, 尢宜推擇。宋運告終,戎車屢駕,寄名軍牒,動竊數等, 故非分充朝,資奉殷積。廣越邦宰,梁益郡邑,參差調 補,實允事機。且此徒冗雜,罕遵王憲,嚴加廉視,隨違 彈斥,一二年間,可減大半。

永明五年,原丹陽屬縣逋租,蠲吳興、義興租調。又詔 蠲調和市。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五年「秋七月戊申,詔丹陽屬縣, 建元四年以來至永明三年所逋田租,殊為不少。京 甸之內,宜加優貸,其非中貲者,可悉原停。八月乙亥, 詔今夏雨水,吳興、義興二郡,田農多傷,詳蠲租調。九 月丙午,詔曰:善為國者,使民無傷而農益勸。是以十 一而稅,周道克隆,開建常平,漢載惟穆,岱畎絲枲,浮」 汶來貢,杞梓皮革,必緣楚往。自水德將謝,喪亂彌多, 師旅歲興,饑饉代有,貧室盡於課調,泉貝傾於絕域。 軍國器用,動資四表,不因厥產,咸用九賦。雖有交𧵍

之名,而無潤私之實,民咨塗炭,實此之由。昔在開運
考證
星紀未周,餘弊尚重,農桑不殷於曩日,粟帛輕賤於

當年,工商罕兼金之儲,匹夫多饑寒之患。良由圓法 久廢,上幣稍寡,所謂民失其資,能無匱乎?凡下貧之 家,可蠲三調二年。京師及四方出錢億萬糴,米穀絲 綿之屬,其和價以優黔首。遠邦嘗市雜物非土俗所 產者,皆悉停之。必是歲賦攸宜,都邑所乏,可見直和 市,勿使逋刻。

永明六年,詔免北兗等八州逋租。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六年「閏十月乙卯,詔曰:『北兗、北 徐、豫、司、青、冀八州,邊接疆場,民多懸罄,原永明以前 所逋租調』。」

永明七年,詔免雍州逋租。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七年「春正月戊申,詔曰:『雍州頻 歲戎役,兼水旱為弊,原四年以前逋租』。」

永明八年,詔原諸州逋租。又詔「自宋昇明以前,皆聽 復注黃籍,謫戍者各許還本。」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八年秋七月癸亥,詔司、雍二州 比歲不稔。雍州八年以前司州七年以前逋租悉原, 汝南一郡復限更申。五年冬十月癸巳,原建元以前 逋租。按《虞玩之傳》,至世祖永明八年,謫巧者戍緣 淮各十年,百姓怨望。世祖乃詔曰:「夫簡貴賤,辨尊卑 者,莫不取信於黃籍,豈有假器濫榮,竊服非分。故所 以澄革虛妄,式允舊章。然舋起前代,過非近失,既往 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其有謫役 邊疆,各許還本。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永明 年,定公田秩俸及佃客之數。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齊武帝時, 豫章王嶷上表曰:「宋氏以來,州郡秩俸及雜供給,多 隨土所出。無有定準。夫理在夙均,政由一典。伏尋郡 縣長尉俸祿之制,雖有定科,而其餘資給,復由風俗。 臣謂宜使所在各條件公田秩俸。迎送舊典之外,守 宰相承,有何供課。尚書精加勘覆。務存優衷。事在可 通。宜頒四方,永為恆制。」帝從之。

按鄭樵《通志》:「武帝時,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 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一第二,佃 客無過四十戶,每品減五戶,至第九品五戶,其佃穀 皆與大家量分。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 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參軍、殿中監、監軍長 史、司馬、部曲督、關外侯材官議郎以上一人,皆通在」 佃客數中。官品第六以上,並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 八,二人第九品。舉輦跡禽、前驅、強弩司馬,羽林郎,殿 中虎賁,持椎斧武騎虎賁,持鈒冗從虎賁,命中武騎 一人。其客皆注家籍。

《永明十年原》,七年前逋負。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十年「春正月戊午,詔諸責負眾 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貲不在例。

永明十一年,原除三調眾逋。鬱林王即位,詔除諸逋, 減關市征賦。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十一年五月戊辰,詔曰:「水旱成 災,穀稼傷弊,凡三調眾逋,可同申至秋登。」秋七月丁 巳,詔曰:「水旱為災,實傷農稼,江淮之間,倉廩既虛,遂 草竊充斥,互相侵奪,依阻山湖,成此逋逃。曲赦南兗、 兗、豫、司、徐五州,南豫州之歷陽、譙、臨江、廬江四郡,三 調眾逋宿債,並同原除。其緣淮及青、冀新附僑民,復」 除已訖,更申五年。按《鬱林王本紀》,十一年,立為皇 太孫,居東宮。世祖崩,太孫即位,八月壬午詔曰:「朕以 寡薄,嗣膺寶政,對越靈命,欽若前圖。思所以敬守成 規,拱揖群後。哀荒在日,有懵大猷,宜育德振民,光昭 睿範。凡逋三調及眾債,在今年七月三十日前,悉同 蠲除。其備償封籍,貨鬻未售,亦皆還主。『御府諸署,池 田邸冶,興廢沿事,本施一時,於今無用者,詳所罷省, 公宜權禁,一以還民。關市征賦,務從優減』。」

明帝建武元年冬十月癸亥即皇帝位詔逋租宿債換負官物在建武元年以前悉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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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云云。

建武二年,蠲免諸州郡賦役。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二年三月戊申,詔南徐州僑舊 民丁,多充戎旅,蠲今年三課。己未,司州刺史蕭誕與 眾軍擊虜,破之。詔雍、豫、司、南兗、徐五州遇寇之家,悉 停今年稅調。丙寅,停青州麥租。五月甲午,寢廟成,詔 監作長帥可賜位一等役身,遣假一年,非役者蠲租 同假限。十二月丁酉,詔吳、晉陵二郡失稔之鄉,蠲三」 調有差。

建武四年,蠲「民產子及新婚者調役一年,減所在結 課宅田舊價。」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四年春正月壬寅,詔民產子者, 蠲其父母,調役一年,又賜米十斛,新婚者,蠲夫役一 年。」

按:《冊府元龜》:四年詔「所在結課屋宅田桑,可詳減舊 價。」

====永泰元年蠲遇虜縣租布東昏侯即位復除戰死將====士有差。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永泰元年三月丙午,蠲雍州遇 虜之縣租布。按《東昏侯本紀》,「元年七月己酉即位, 八月丁巳,詔雍州將士與虜戰死者,復除有差。」

東昏侯永元元年六月甲子詔原雍州今年三調八月乙巳蠲京邑遇水資財漂蕩者今年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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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東昏侯本紀》云云。

和帝中興元年復除東討眾軍及諸嚮義之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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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和帝本紀》,中興元年,夏四月戊辰,詔曰:「荊、 雍義舉所基,實始王跡,君子勞心,細人盡力,宜加酬 獎,副其乃誠。凡東討眾軍及諸嚮義之眾,可普復除。」

武帝天監元年夏四月丙寅高祖即位大赦改元詔逋布口錢宿債勿復收辛未詔復南蘭陵武進縣依前代之科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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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天監二年,詔量蠲東陽、信安、豐安三縣課調。

按:《梁書武帝本紀》:「二年六月丁亥,詔以東陽、信安、豐 安三縣水潦漂損居民資業,遣使周履量蠲課調。」 天監十六年,詔「尢貧之家,勿收今年三調。」

按《梁書武帝本紀》:「十六年春正月辛未,輿駕親祀南 郊。詔曰:『朕當扆思治,政道未明,昧旦劬勞,亟移星紀。 今太皞御氣,勾芒首節,升中就陽,禋敬克展。務承天 休,布茲和澤,尢貧之家,勿收今年三調。其無田業者, 所在量宜賦給。若民有產子,即依格優蠲。孤老鰥寡 不能自存,咸加賑卹。班下四方諸州郡縣,時理獄訟, 勿使冤滯』」,並若親覽。

天監十七年,詔「流移之民蠲課三年,若有不樂還者, 准舊課輸。」

按《梁書武帝本紀》:「十七年春正月丁巳,詔凡天下之 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監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開 恩半歲,悉聽還本,蠲課三年。其流寓過遠者,量加程 日,若有不樂還者,即使著土籍為民,准舊課輸。」 天監 年,以黃籍不上,納沈約言,詔改定《百家譜》。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武帝時,所司 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帝納尚書令沈約之 言,詔改定《百家譜》。約上言曰:「晉咸和初,蘇峻作亂,版 籍焚化。此後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並皆詳實,朱筆 隱注,紙連悉縫。而尚書上省庫籍,唯有宋元嘉中以 來者。晉代舊籍,並在下省左人曹謂之晉籍。自東西 二庫既不係尋檢,主者不復經懷,狗牽鼠齧,雨濕沾 爛,解散於地,又無扃縢。此籍精詳,實宜保惜,位高官 卑,皆可依按。」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既立 此科,苟有迴避,姦偽互起,歲月滋廣,以至於齊。於是 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凡 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姦貨。落本早注,更 書新籍。通官榮祿,隨意高下,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 許錢。昨日卑微,今日仕伍。凡此姦巧,並出愚下。不辨 年號,不識官階,或注義熙在寧康之前,或以崇安在 元興之後,此時無此府,此年無此國,元興唯有三年, 而猥稱四年,又詔書甲子,不與《長曆》相應。如此詭謬, 萬緒千端。校籍諸郎,亦所不覺,不才令史,更何可言。 且籍字既細,難為眼力,尋求巧偽,莫知所在,徒費日 月,未有實驗。假令兄弟三人,分為三籍,卻一籍父祖 官其二,初不被卻同堂,從祖以下,固自不論,諸如此 例,難可悉數。或有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所卻既 多,理無悉當,懷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辭請訴,充曹牣 府,既難領理,交興人怨,於是悉聽復注,普停洗卻。既 蒙「復注,則莫不成官,此蓋核籍不精之巨弊也。臣謂 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自元嘉以 來,籍多假偽,景平以前,既不係檢,凡此諸籍,得無巧 換。今雖遺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驗,可得信實。其《永初》 《景平籍》,宜移還上省。」竊以為晉籍所餘,須加寶愛,若 不留意,則還復散失矣。不識胄裔,非謂「衣冠,凡諸此 流,罕知其祖,假稱高曾,莫非巧偽,質諸文籍,姦事立 露,徵覆矯詐,為益實弘。又上省籍庫,雖直郎題掌,而 盡日料校,唯令史獨入。籍既重寶,不可專委群細。若 入庫檢籍之時,直郎、直都應共監視,寫籍皆於郎都 目前,並皆掌置,私寫私換,可以永絕。事畢郎出,仍自 題名。」臣又以為巧偽既「多,並稱人士,百役不及,高臥 私門,致令公私闕乏,是事不舉。宜選史傳學士諳究 流品者為左人,即左人尚書專共校勘。所貴卑姓雜 譜,以晉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對共讎校。若 譜注通籍有卑雜,則條其巧謬,下在所科罰。」帝以是 留意譜籍,詔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譜》,由是有 令史書吏之職,譜局因此而置。始晉大元中,員外散 騎侍郎賈弼好簿狀,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 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無遺闕,其子孫代傳 其業。宋王弘、劉湛並好其書,弘日對千客,不犯一人 諱。湛為選曹,始撰《百姓譜》以助銓序,傷於寡略。齊王 儉復加得繁省之衷,僧孺為八十卷,東南諸「族別為一部,不在百家之數。」 按魏、晉以來,最重世族,公家 以此定選舉,私門以此訂婚姻。寒門之視華族,如冠 履之不侔。則夫徭役賤事,人之所憚,固宜其改竄冒 偽,求自附流品,以為避免之計也。然徭役當視物力, 雖世族在必免之例,而官之占田有廣狹,澤之蔭後 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限之,不勞而定矣。不此之務, 而方欲改定譜籍,雖曰「選諳究流品之人為郎,尚書 以掌之」,然偽冒之久者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誰肯澄 汰?如楊佺期並韶,至以恥憤構逆亂,則澄汰亦豈易 言哉!

普通元年春正月乙亥朔改元大赦賜尢貧之家勿收常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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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普通二年親祠南郊詔「尢窮之家勿收租賦。」

按《梁書武帝本紀》,二年「春正月辛巳,詔曰:春司御氣, 虔恭報祀,陶匏克誠,蒼璧禮備,思隨乾覆,布茲亭育。 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縣咸加收養,贍 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於京師置孤獨園,孤 幼有歸,華髮不匱,若終年命,厚加料理,尢窮之家,勿 收租賦。」

普通六年三月丙午賜新附民長復除。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大通元年詔流移之民蠲役五年其尢貧者勿收三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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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大通元年「春正月辛未,輿駕親祀 南郊。詔曰:奉時昭事,虔薦蒼璧,思承天德,惠此下民。 凡因事去土,流移他境者,並聽復宅業,蠲役五年,尢 貧之家,勿收三調。」

大同元年十一月癸亥賜梁州歸附者復除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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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大同四年八月甲辰詔「南兗、北徐、西徐、東徐、青、冀、南 北青、武仁潼睢等十二州既經饑饉,曲赦逋租宿責, 勿收今年三調。」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大同七年,詔「流移之民及失桑梓者,蠲課。」五年,又詔 「所在勿役使女丁,並赦逋負。」

按《梁書武帝本紀》,七年「春正月辛巳,輿駕親視南郊, 赦天下。其有流移及失桑梓者,各還田宅蠲課。」五年 十一月丙子,詔停在所役使女丁。丁丑,詔曰:「民之多 幸,國之不幸,恩澤屢加,彌長姦盜,朕亦知此之為病 矣。如不優赦,非仁人之心。凡厥愆耗逋負,起今七年 十一月九日昧爽以前,在民間無問多少,言上尚書」 督,所未入者,皆赦除之。

大同十年,幸蘭陵,蠲所經縣邑租賦,又停蠲稅課。 按《梁書武帝本紀》,「十年三月甲午,輿駕幸蘭陵,謁建 寧陵。辛丑,至修陵。壬寅詔曰:『朕自違桑梓,五十餘載, 乃眷東顧,靡日不思。今四方款關,海外有截,獄訟稍 簡,國務小閒,始獲展敬園陵,但增感慟。故鄉老少,接 踵遠至,情貌孜孜,若歸於父,宜有以慰其此心。並可 錫位一階,並加頒賚。所經縣邑,無出今年租賦,監所 責民蠲復』。」二年。秋九月己丑,詔曰:「今茲遠近,雨澤調 適,其獲已及,冀必萬箱,宜使百姓,因斯安樂。凡天下 罪無輕重,已發覺未發覺,討捕未擒者,皆赦宥之。侵 割耗散官物,無問多少,亦悉原除。田者荒廢水旱不 作,無當時文例,應追稅者,並作田;不登」公格者並停。 各備《臺州》,以《文最逋》殿,罪悉從原。其有因饑逐食,離 鄉去土,悉聽復業,蠲課五年。

中大同元年詔流亡民復業蠲課五年停其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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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中大同元年三月乙巳,大赦天下。 凡為事逃叛流移,因饑以後,亡鄉失土,可聽復業,蠲 課五年,停其徭役,其被拘之身,各還本郡。舊業若在, 皆悉還之。」

太清元年正月辛酉親祀南郊詔大赦天下尢窮者無出今年租調流移他鄉聽復宅業蠲課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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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元帝承聖元年冬十一月丙子詔逋租宿責並許弘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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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元帝本紀》云云。

承聖二年二月庚午,詔「力田之身在所蠲免。」

按:《梁書元帝本紀》云云。

武帝永定元年冬十月乙亥大赦改元詔逋租宿債皆勿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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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武帝本紀》云云。

永定三年六月甲寅世祖即位詔「逋租宿債吏民𠎝 負可勿復收。」

按:《陳書文帝本紀》云云。

文帝天嘉元年蠲復民丁夫妻並於役不幸者妻子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元年二月己亥詔曰日者凶渠肆虐眾軍進討舟艦輸積權倩民丁師出經時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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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日久。今氛祲廓清,宜有甄被,可蠲復丁身夫妻三年於役,不幸者復其妻子。」三月丙辰,詔曰:「自喪亂以 來,十有餘載,編戶凋亡,萬不遺一,中原氓庶,蓋雲無 幾。頃者寇難仍接,算斂繁多,且興師以來,千金日費, 府藏虛竭,杼軸歲空。近所置軍資,本充戎備,今元惡 克殄,八表已康,兵戈靜戢,息肩方在,思俾餘黎,陶此 寬賦。今歲軍糧,通減三分之一。尚書申下四方,稱朕 哀矜之意。」

宣帝太建二年蠲都邑州鎮課役又蠲墾荒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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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二年八月甲申詔曰:懷遠以 德,抑惟恆典;去戎即華,民之本志。頃年江介,繈負相 隨,崎嶇歸化,亭候不絕,宜加卹養,答其誠心。維是荒 境,自投有在都邑及諸州鎮,不問遠近,並蠲課役。若 克平舊土,反我侵地,皆許還鄉,一無拘限。州郡縣長, 明加甄別,良田廢村,隨便安處。若輒有課訂,即以擾 民論。」又詔曰:「民惟邦本,著在《典謨》,治國愛民,抑又通 訓。朕聽朝晏罷日,昃劬勞,方流惠澤,覃被億兆。有梁 之季,政刑廢缺,條綱弛紊,僭盜薦興,役賦征徭,尢為 煩刻。大陳御㝢,拯茲餘弊,滅扈戡黎,弗遑創改,年代 彌流,將及成俗,如弗解張,物無與厝,夕惕疚懷,有同 首疾,思從卑菲,約己濟民,雖府帑未充,君孰與足,便 可刪革,去其泰甚。冀永為定準,令簡而易從。自今維 作田值水旱未收,即列在所,言上折除。」軍士年登六 十,悉許放還。巧手於役,死亡及與老疾,不勞訂補。其 籍有巧隱,並王公百司輒受民為程蔭,解還本屬,開 恩聽首。在職治事之身,須通相檢示,有失不推,當局 任罪,命長代換,具條解舍戶數,村度後人戶有增進, 即加擢賞。若致減散,依事准結。有能墾起荒田,不問 頃畝少多,依舊蠲稅。

太建三年原「太建元年以前諸逋。」

按《陳書宣帝本紀》:「三年三月丁丑,大赦天下。自天康 元年訖太建元年,逋餘軍糧祿秩,夏調未入者,悉原 之。」

太建四年停蠲諸州縣逋租繇賦。又詔「南州津安置 軍遣鎮將共刺史津主給地賦田。」

按《陳書宣帝本紀》,「四年八月乙未,詔停督湘、江二州 逋租,無錫等十五縣流民,並蠲其繇賦。閏十月辛未, 詔曰:姑孰饒曠,荊河斯擬,博望關畿,天限嚴峻。龍山 南指,牛渚北臨,對熊繹之餘城,邇全琮之故壘,良疇 美柘,畦畎相望,連宇高甍,阡陌如繡。自梁末兵災,凋 殘略盡,比雖務優寬,猶未克復,咫尺封畿,宜須殷阜。 且眾將部下,多寄上下,軍民雜俗,極為蠹耗。自今有 罷任之徒,許分留部下。其已在江外,亦令迎還,悉住 南州津裡安置。有無交貨,不責市估,萊荒墾闢,亦停 租稅。臺遣鎮監一人,共刺史津主,分明檢押,給地賦 田,各立頓舍。」

太建六年,詔申諸郡田租,給復北討行軍之所。 按《陳書宣帝本紀》,「六年三月癸亥詔曰:『去歲南川頗 言失稔,所督田租,於今未即。豫章等六郡,太建五年 田租可申半至秋,豫章又逋,太建四年檢首,田稅亦 申至秋。南康一郡,嶺下應接,民間尢弊,太建四年田 租未入者,可特原除,庶修墾無廢,歲取方實』。」十一月 乙亥,詔「北討行軍之所並給復十年。」

太建八年二月丁丑詔「江東道太建五年以前租稅 夏調逋在民間者皆原之。」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太建九年詔原逋租。

按《陳書宣帝本紀》,「九年五月丙子詔曰:『朕昧旦求衣, 日旰方食,思弘億兆,用臻俾乂。而牧守蒞民,廉平未 洽,年常租賦,多致逋餘,即此務農,宜弘寬省。可起太 建以來訖八年流移叛戶所帶租調,七年、八年叛義 丁,五年訖八年叛軍丁,六年、七年逋租田米粟、夏調 綿絹絲石麥等,五年訖七年逋貲絹皆悉原之。 太建』」十二年詔原諸郡田稅丁租之半。

按《陳書宣帝本紀》,「十二年十一月己丑,詔曰:『朕君臨 四海,日旰劬勞,思弘至治,未臻斯道。而兵車驟出,軍 費尢煩,芻漕控引,不能徵賦。夏中亢旱傷農,畿內為 甚,民失所資,歲取無託。此則政刑未理,陰陽舛度,黎 元阻饑,君孰與足?靖言興念,余責在躬,宜布惠澤,溥 沾氓庶。其丹陽、吳興、晉陵、建興、義興、東海、信義、陳留』」、 江陵等十郡,並謝署即年田稅祿秩,並各原半,其丁 租半申至來歲秋登。

後主至德二年詔蠲積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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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後主本紀》:「至德二年冬十月己酉,詔曰:耕鑿 自足,乃曰淳風,貢賦之興,其來尚矣。蓋由庚亟務,不 獲已而行焉。但法令滋章,姦盜多有,俗尚澆詐,政鮮 惟良。朕日旰夜分,矜一物之失所;泣辜罪已,愧三千 之未措。望訂初下,使彊蔭兼出。如聞貧富均起,單弱 重弊,斯豈振窮扇暍之意歟?是乃下吏箕斂之苛也。」 故云「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自太建十四年望訂租調, 逋未入者,並悉原除。在事百僚,辯斷庶務,必去取平 允,無得便公害民,為己聲績,妨紊政道

禎明元年二月丁卯詔至德元年望訂租調逋未入者並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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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後主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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