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29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二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九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三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五

  明憲宗成化二十四則

祥刑典第二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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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成化元年令妄舉貞節孝行及虛造牌冊者治罪申明渾河大峪山煤窯禁約又令凡問囚犯一依大明律科斷定代抱本狀罪及總兵出師臨陣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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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偷礦」之禁。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凡旌表貞節孝行,里老呈 告到官,掌印官親自研審,坐令有職官關保,備開實 跡具奏,禮部行勘覈實,類奏旌表。如有扶同妄將夫 亡時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 甲舉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覈勘得出,就將原保 各該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又令各處撫按等官禁約各該司府州縣等衙門官 吏人等,今後遇有詔書及朝覲之年,一應錢糧課程 等項、明開已未完若干數目,以憑查究。不許預先作 完,虛造牌冊。違者依律究治。

又令都察院申明渾河大峪山煤窯禁約:「錦衣衛時 常差人巡視,敢有私自開掘者,重罪不宥。」

又令:凡問囚犯,一依《大明律》科斷,昭例運磚做工納 米等項發落。所有條例並宜革去,及不許深文妄加 參語,濫及無辜。其有奉旨推問者,必須經由大理寺 審錄,毋得徑自參奏,致有枉人。

又令凡天下軍民人等、代抱本狀、除道路極邊、與事 情迫切、及老弱婦人、依律問罪、遣回聽理、其餘皆遞 送押解

又令總兵官出師臨敵,軍士有違犯號令者,聽以軍 法從事。尋常出哨等項不許。

又奏准:「凡偷掘銀礦,不問軍民舍餘旗校人等、依律 問罪、仍枷號三箇月發落。」

成化二年,禁舉人懷挾等弊。令「漏報戶下舍人者;侵 欺賑濟銀糧者;駕使大船興販私鹽者;造軍器,侵欺 物料造不如法者;強占官民地土者;私造斛斗秤尺 行使者;濫受軍民詞訟,聽信下人撥置者,俱依律參 問究治。」又准「貴州稅糧不完或侵欺者,管糧官員目 把人等均治罪。」又定納馬贖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令舉人不許懷挾並越舍互錄, 及浼托軍匠人等夾帶文字。其軍匠人等亦不許替 帶。縱容懷挾互錄文字,違者各治以罪。」

又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方立功三年。 又奏准: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或將官銀假以煎 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者,一體解京 發落。

又令軍民人等、有駕使遮洋大船、擺列軍器、興販私 鹽者、邊衛充軍

又令天下衛所,照依原定則例,督匠按季成造軍器, 完日會同原辦物料有司掌印官查點試驗,堪中用 油漆調硃,於背面書「某衛某所、某年某季成造」字樣。 候至五年,本部通行巡按御史查盤。敢有仍前侵欺 物料,及造不如法者,指揮千百戶各一等敘用。不許 管事旗軍人等,各撥極邊衛分充軍。

又題准:公侯駙馬伯及勳戚大臣之家,有將官民地 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及令家人伴當用強侵占者, 行移法司,先將抱本奏告人挐問。如律干礙主使,教 令人員,奏請挐問,仍追究報地投獻之人。該府州縣 官阿附權勢,容令占種,不即具奏者,事發一體究治。 又題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問罪。兩鄰知而」 不首者、事發、一體究問

又題准:「各處軍民人等一應詞訟,悉要自下而上陳 告,若軍衛有司斷理不公,方許赴合幹上司訴告。若 內外鎮守總兵參將等官,濫受軍民詞訟,及聽信跟 隨頭目人等撥置,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其軍衛有司 阿附順受,許巡撫都御史及按察使並分巡官,應問 者就便挐問,應奏者奏請定奪。」

又奏准:「貴州所屬府州縣及宣慰等司稅糧,行巡按 並按察司比較實收通關。如年終不完,管糧官員照 例住俸,目把人等依律擬斷。若有侵欺等弊,從重究 治。」

又令在京文武官吏軍民人等,犯該徒流等罪,有力 者送兵部估筭運灰腳價納馬。徒二年約腳價銀一 十三兩三錢,二年半約一十六兩六錢,俱納馬一匹, 三年約二十兩,三流約二十三兩三錢,俱納馬二匹雜犯死罪約銀三十五兩六錢,納馬三匹。每馬一匹 准銀十兩外剩腳價銀兩。不勾買馬一匹者追收。在 官、會太僕寺委官、隨時買馬

成化三年定「越境販鹽及《役占軍士律》。」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奏准,凡越境夾帶興販官私鹽 至二千斤以上者,不拘軍民舍餘俱充軍。舍餘係腹 裡者發邊衛,係邊衛者發鐵嶺衛,其經過官司及四 鄰里老,俱照例問罪。」

又令坐營把總以下官,役占軍士,自一名至五名,俱 降一級;五名以上降二級,甚者罷職充軍,仍發邊衛 守禦。

成化四年,禁占中鹽引,令各處師生朔望講《大明律》。 又禁官草場私自討獻,及馬快船附帶私鹽客貨,官 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令內外官員之家,不許占中鹽 引。其報中客商引數不許過多,並轉賣與人,及聽人 包攬。如違,在內從戶部並戶科參奏,在外從巡撫巡 按等官究治。准奏,馬快糧船夾帶私鹽二十斤以上 者,民發附近衛,軍舍餘丁發邊衛,原係邊海衛者,發 遼東鐵嶺衛,各充軍。」

又奏准各處有司每遇朔望詣學行香之時、令師生 講說《大明律》及御製書籍、俾官吏及合屬人等通曉 法律倫理。違者治罪

又令北直隸京師附近係官草場,不許內外官豪勢 要妄指求討、託故投獻。違者、許科道糾劾、及各該衙 門追究治罪。

又奏准:「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若於關文外多 索一夫一軍,及分關前驅,逼取錢物者,巡河御史按 察司官將隨從人役並附船各商拏問,民解口外,軍 發邊衛,鹽貨入官。」

又令官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以致馬匹瘦死者,巡 綽官緝拏並買主送問。

成化五年奏准:「庫夫隱占頂替者,駕快船列軍器販 賣私鹽者,四川地方軍民偷採白銅者,俱依律例治 罪。」又令:「監生原學肄業者,提官嚴加約束,抽分局毋 得越例擅取,及皇親公主並內外官員毋得自立抽 分,違者均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五年奏准各庫夫俱照原額著役,盤 運錢糧,遇夜輪宿看守。如有隱占及令解戶雇倩小 腳頂替者,俱治罪。」

又奏准:販賣私鹽,但係駕使多櫓快船,擺列軍器,及 聚至五隻以上者,不能見獲,許根訪的確坐址、姓名, 告官挨挐追取船隻軍器入官,俱照三年例問發。 又奏准:四川地方軍民偷採白銅者,為首枷號一箇 月,依律問罪。官軍原管事者帶俸,原帶俸者守哨。 又令依親監生例,該原學肄業者,提官嚴加約束,違 者罪之。

《父令》「京城九門並通州等處抽分局廠,例不該抽之 物,不許擅取。」

又令順天保定河間等府,凡皇親公主並內外官員 名下管莊佃戶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勒取財物、 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衛永遠充軍。

成化六年,令「收草違例者,及管軍官將官馬私與人 騎,致令傷死者,俱問罪。」定官員改調罰贖例。又定馬 快船附載私貨,及偷掘銀礦人罪。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巡倉御史凡遇收草,督令該 場官攢草一束,務近十五斤之上,方許秤收,不許將 水濕小草一概充數,亦不許聽從兜攬之徒及勢豪 囑託,違例收受。如違挐問。」

又令管軍官將官馬撥送與人跟隨迎送,或識字人 騎占聽候,並賃借與人,致令傷死者問罪,照例罰馬 入官。在外各邊,例亦如之。

又奏准、官員除事干情重、照例改調、若違限失錯、犯 笞杖等罪、免其問斷,止令罰贖還職。

又奏准:「馬快船附載私貨者,本船小甲並附船之人, 俱發口外充軍。其空身附搭者,以違制論。」

又令偷掘銀礦,初犯照舊例枷號發落。仍發遼東衛 分充軍。其有資給衣糧器具及走報事情者,照初犯 例。

成化七年定「流民潛住山場,團聚為非」,及逃囚軍匠 人等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襄陽、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 舊禁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 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 發問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 於餘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 籍當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 軍。

成化八年令「福建、浙江有犯偷礦者,浙江發福建,福 建發浙江沿海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成化九年定邊軍遇賊畏避及私自淨身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九年令邊軍遇賊,如曾率眾對敵及 眾寡不敵者,雖失利不罪。其閉門坐視見賊先退者 乃坐失機。

又令私自淨身希求進用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 地面充軍。」

成化十年,定「解馬兜攬、攙雜、通同收買」罪例。令陝西 榆林等處,有盜耕越界者,及南京馬快船到京私回 者,又故決湖岸阻絕泉源者,船隻過閘爭鬥,閘夫勒 索錢物者,俱按律治罪。又禁都城外沿河居民越牆 偷魚草磚石,犯者及縱容者同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年奏准,各處解馬赴京,有兜攬價 值,將老馬攙雜驗印者,俱問罪,發邊衛充軍。其起解 馬,除例應折納外,有齎價赴京通同收買者問罪。 又令: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 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 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 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分充軍。係本處者,發甘 肅衛分充軍。」有損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 發落

又奏准:「南京馬快船到京,有順差兵部給印信揭帖, 備開船數及小甲姓名,付與執照,預行整理。河道郎 中等官,督令沿途官司查帖驗放。若無官帖,而擅投 勢豪之人,坐回及私自回者,治罪。」

又令:「凡故決南旺昭陽湖堤岸、及阻絕泰山等處泉 源者、為首之人發充軍、軍人發邊衛。凡侵占河岸牽 路為房屋者、撤去治罪」

又《令》:「凡閘,惟進鮮船隻隨到隨開,其餘務待積水。若 豪強擅開,走洩水利,及閘開不依幇次爭鬥者,聽閘 官挐送管閘並巡河官究問。因而閣壞船隻,損失進 貢官物,及漂流官糧並傷人者,各依律例從重問罪。 干礙豪勢官員,參奏究治。其閘內船已過,下閘積水 已滿,而閘官夫牌故意不開,勒取客船錢物者,亦治」 以罪。

又令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牆垣偷 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諒情懲治,重則參奏挐 問,枷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 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栽 種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一體治罪。

成化十一年,定指揮以下、都指揮以上宿娼奸盜罪 例,禁刑官擅用法外獄具。又定「管糧官運糧不到罪, 及衛所編造軍冊不完罪。」

按:《明會典》:「凡犯罪問調。」成化十一年令指揮以下、都 指揮以上宿娼,俱調別衛帶俸差操。犯奸盜和買樂 婦娶有夫之妻同。

又《申明禁約》,除人命、強盜、竊盜並犯該死罪者須用 嚴刑究問外,其餘有犯輕罪,刑官擅用法外獄具,照 例挐問。

又令各司府州縣正官並守巡、管糧等官,將原會兌 軍糧米徵完,俱限十二月以裡運赴原定水次倉交 兌。不完者,各管糧官住俸。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 帶,經該官吏、管糧委官俱挐問,管兌官亦照例革去 冠帶住俸。若民糧已到,領兌官軍來遲或刁蹬者,領 兌官一體候兌完日參問。

又題准:凡衛所編造軍冊,每年限五月以裡差有職 役人員送部。違者照官軍馬騾文冊例罰米,當該官 吏論日住俸問罪。若造冊三分不完者,官罰俸一月, 該吏提問。如官吏依限發冊,而所差人自違誤者,止 坐本人。

成化十二年,定「官旗不恤軍士,及軍人自行逃躲罪。」 又令長安左右門毋得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令漕 運漂流,照例問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二年題准,凡在京存恤等官,及在 外清軍御史,督同委官,每年十月終,查有官旗不行 鈐束撫恤軍士,致令在逃者,量其多寡,扣筭參究挐 問。若軍人畏懼差操,自行逃躲者,並以軍政條例問 究。」

又奏准:每日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 項。官吏進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 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賣買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又,凡漂流補除腳價,俱要當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 管運衛所官員通行住俸,糧完方許關支。管運官旗 雖經補完,仍照例查送法司問罪。

成化十三年定《私鑄銅錢律令》:法司贓罰金銀,敢有 減色抵換等弊,及運糧回船,於臨清、儀真二處委官 搜撿,仍蹈前弊者,俱問罪。又奏准,官員凡坐馬快船, 遇有夾帶私鹽者,存留幫軍,分撥差操。有隱瞞不報 者,指揮千百戶作弊者,俱依律參究。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奏准,私鑄銅錢,為首並匠人 依律論罪,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民 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又令法司贓罰金銀俱要會官煎成足色,送庫交收。 其承行該吏敢有增減成色、抵換侵欺者,查究治罪。 又令沿河軍衛有司,應該巡捕官兵,止許緝捕本處 地方私煎私販及窩藏寄囤者,不許拘留馬快、運糧 船隻,擾軍誤事。其運糧並馬快回船,照舊於臨清、儀 真二處委官搜檢,不許仍前乘機偷搶盤纏食米等 項。違者挐問

又奏准:內外官員,凡坐馬快船隻,如有夾帶私鹽,不 分有無知情,俱照例問罪。各糧船夾帶私鹽,該管指 揮千戶等官問罪,減半給俸。

又奏准:「凡各官舍餘,各清軍御史嚴查清審,存留幇 軍,分撥差操。若隱瞞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指揮千百 戶有受財包占私役、辦納月糧者,聽清軍御史參奏 挐問。」

成化十四年奏准、府尹府丞、聽納米贖罪。又定遼東 馬市販詐偷盜透漏事情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較馬政,兩京府尹、府 丞聽納米贖罪。」

又令遼東馬市,許海西並朵顏三衛彝人賣買。《開原》 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 彝止將馬匹並土產貨物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 齎有貨物者,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 各彝欺負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 彝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 彝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 者在內過宿,規取市利,透漏邊情,事發,俱發兩廣煙 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

成化十五年,嚴鳳陽皇陵、皇城並泗州祖陵所在,伐 木取土及耕牧作踐之禁。又令「置造斛、斗、秤、尺、天平 等」違制者,城內外容留淨身人潛住者,容情起送;詐 匿喪官員者,詐稱丁憂起復以圖僥倖者,及官吏丁 憂起復文移開寫不明,及那移洗改月日者,軍政急 缺者,俱按例定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鳳陽皇陵、皇城並泗州祖 陵所在,應禁山場地土,巡山官軍務要用心巡視,不 許諸色人等伐木取土石,開窯燒造燒山,及於皇城 內外耕種牧放作踐,有犯者,正犯處死,家口俱發遠 邊充軍。巡山官軍有科斂銀兩,饋送不行用心巡視, 及守備留守官貪圖賄賂,不嚴加約束,以致下人恣」 肆作弊、不能禁治者,一體治罪。

又令京城內外、並順天府所屬地方,凡諸色貨物,行 人依式置造平等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較勘印 烙,方許行使。違者如律治罪。兩鄰知情,扶同隱匿、互 相借用者,事發一體究治。

又令「淨身人、巡城御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 回原籍。若該城內外容留潛住者,並火甲鄰佑人等, 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個月,滿日決打一百押回。如 再來京者,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又令詐匿喪官員,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發 覺正犯,悉照見行事例發落,經該官吏以枉法從重 論。

又凡被論為事、及考察去官、詐稱丁憂起復,以圖僥 倖者,事發、本衙門枷號一月。《已除授者,發口外》。《未除 授》者,不論致仕閒住,俱發原籍為民

又凡官吏丁憂起復文移,不開父母病故並聞喪服 滿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稱病不開得患與痊可 日期,及無所在官司印信明文者,俱問罪。或咨申不 黏連原籍官吏人等執結,或新除未任及給由官中 途聞喪,無所在官司執照,或未任官聞喪不將原憑 告繳,或給假在籍遇喪無原籍預申,或限內外為事 無招,雖有招,開還職役不明者,俱行查。或丁憂內曾 經考察,被劾降調,公文隱匿者,送問降級。

又令:凡軍政急缺,在外從撫按定委奏保,兩京從各 衛軍政首領官保舉。五府覆勘,係親軍者,兩京兵部 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等罪,連坐舉主。 成化十六年奏准各處額解絲綿折絹戶口食鹽鈔 錢,有不堪者,依律問罪。又令:京城錢法通行,敢有揀 錢及偽造者,俱挐問。

按《明會典》:「成化十六年奏准,各處額徵絲綿折絹戶 口食鹽鈔錢,司府掌印官務嚴加督責各該州縣官 監收本處織造絹匹堪中錢鈔,責令大戶領解,委官 管押。仍先於內混取絹一匹,鈔五十貫、錢五十文,包 封印記,順附公差人役,送部收候比驗仍作正數送 納。其解到錢鈔絹匹,比驗以十分為率,如一分不堪 者,罪坐州縣;三分不堪者,罪坐本府;五分以上不堪 者,罪坐布政司。各經該官吏,若委官大戶抵換者,依 律問罪;不堪,錢鈔絹、匹,盡數沒官。」

又奏准:「京城九門及都稅宣課司等衙門收錢,照律 除破碎並偽造錫錢不使外,其餘不拘年代遠近,但 係囫圇錢即便行使,不許刁難挑揀,阻滯錢法。仍出榜禁約,及令兩廠並巡城御史等官,用心緝訪,如有 揀錢並偽造之人,挐送法司枷號,滿月究問。」

成化十七年定《阻壞錢法》,「私販銅貨出境,及武職冒 襲」之律。又嚴《支用在官錢糧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令:京城內外軍民人等買賣 交易,止許行使歷代及洪武、永樂、宣德舊錢。每錢八 文折銀一分,八十文折銀一錢,不許將私造新錢攙 和阻壞錢法。如違及販賣並私造之人,枷號依律照 常發落,有能告捕者,官為給賞。鄰里人等知情不首 者,事發連坐。」仍行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等布政司、 府「行錢地方通禁。」

又令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場,免徵銅課,其私販銅貨 出境,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又奏准、「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如已襲者、不許再襲。 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又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修理等項,止許 設法措置。其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務,賑濟饑民,及 奉勘合應該支給者,方許會官照卷挨次支給,年終 查算明白,造冊繳部。若不應支給並那移出納者,經 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歸結。

成化十八年,禁興販私茶私鹽。

按:《明會典》:「成化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 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又令巡捕官員、興販私鹽,至二千斤以上、發邊衛充 軍

成化十九年定官吏軍民人等《訴冤律》令「客商典當 賣賃引目與人,有冒頂影射等弊者,又或偽造印引 者,遺留空引作弊者,俱依律輕重究治。」

按《明會典》:「成化十九年題准:兩京法司及各處撫按 按察司等問刑衙門,問發官吏軍民人等,有冤枉者, 止許將實情伸訴,以憑隔別,委官勘理,不許倚恃刁 潑,妄捏別項贓私,不干己事,混誣原問官員。敢有故 違,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分,原問為民者,發口外軍 職。有犯監候,奏請定奪。」

又令客商典當引目與人,名為「夥支」,或典賣有勢之 人名為「賣支。」及以假引賣與商人,冒頂真引,並以舊 引轉賃與人,影射私鹽者,俱問罪,引目鹽貨入官。 又令客商偽造印引,詭名貨賣者,梟首示眾。久住鹽 場撥置害人者,遞發原籍當差。

又令客商派定場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場。若無見鹽 者,止許於本場買補。若將已完鹽課捏作未完,遺留 空引,侵盜,影射私鹽者,鹽貨價錢並入官。官吏縱容, 以枉法論。

成化二十年令大小獄情,有失關防,以致透漏者,雲 南寧州等處,有偷掘銀礦,販賣出境者,戶部該庫關 支俸糧,刁蹬留難,強准折私債者,俱按律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年令一應大小獄情,俱要嚴密 關防,不許透漏,及受人囑託,本衛堂上官不許干預, 有故違者,指實奏聞,治以重罪。」

又令「雲南寧州等處軍民客商,有偷採銅礦,私煎及 潛販賣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

又令兩京各衛關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糧,俱自戶部 比號日為始,定限三箇月,以裡務委官依數赴該庫 關出,送衛所給散,具數報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難,及 用強准折私債,聽委官與被害之人指實呈告,依律 追究。如委官通同包買折債,不行給散,或違限不赴 該庫關領,有贓者以贓論,無贓者參問畢,俱帶俸差 操。其積年買頭包買之人,照包攬錢糧例發落。 成化二十一年議准,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軍糧,朦 朧作弊者,問罪。奏准,各處賊情隱蔽不報者,挐問。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議准,今後管軍官吏總小 旗關支逃故等項軍糧,與承委放糧官員人等,將應 扣還官錢糧朦朧關支者,俱照常人盜倉糧擬斷。其 承委收糧官員人等,侵欺應放官軍俸糧者,仍依「監 守自盜倉糧」論。若管軍官吏冒支見在軍糧一名,不 拘糧數多寡,照依律例科斷。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 盜倉糧問罪。

又奏准:「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 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 如有隱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 挐問,應參奏者奏請挐問。」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戶部該司看驗各處解到錢鈔 等物,有刁蹬留難者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奏准,各處解到錢鈔絹匹, 戶部該司揀驗堪中之數,該庫不許重復看驗,刁蹬 留難。其餘闊布皮張物科等項,但係十庫錢糧,俱會 同科道部官辨驗,果係地道真正本色物件,即與收 完,出給批單通關,不許推調延挨。及供用庫所收糧, 如有多收盜賣虛出,及包攬作弊者,挐送法司問罪。」 成化   年毀《會定見行律》。

按《春明夢餘錄》:「巡撫南直隸都御史王恕言,我太祖
考證
高皇帝酌歷代律條,定為《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條,頒

示天下。而《名例律》有云:『律命該載不盡,若斷罪無正 律,比附應加應減擬罪名以上。近刊行《大明律》後,有 會定見行律百有八條,不知從何年會定。如兵律多 支廩給,刑律罵制使及本管長官條,皆輕重失倫,不 可行法。官諳刑名者,必不依此而流傳四方,有誤筮 任入官之士,非細故也。乞追版焚毀』。」旨下,言《會定律》 紕謬可焚,諸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論。

成化   年,禁鍛鍊成獄。

按《春明夢餘錄》:「成化時,給事中白昂言,大理寺審錄 有詞稱冤人犯,駁回,在外衙門再問,多偏執己見,不 與辯明,或用非法重刑鍛鍊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 加酷刑,雖有冤枉,不敢再言。今後有問招不明,擬罪 不當者,俱乞改調相應官員問理,不許鍛鍊成獄。違 者雖無贓,亦依律問罪。」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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