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002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二

 元總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延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二則 順

 帝至正二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九則 宣宗宣德二則 代宗景泰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

  治二則 世宗嘉靖一則

官常典第二卷

官常總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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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詳「設《職官禁令》。」

按《元史刑法志》:「諸官府印章長官,掌收次官封之差, 故即以牒發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 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等文字,非有故並須圓署 行之。諸職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內,公參百里之外 者,免上司輒非理徵會稽失公務者,禁之。諸內外百 司呈署文字,並須由下而上,論定而後行之。」諸省府 以下百司,凡行公務,置《朱銷簿》,按治官以時考之。諸 職官公坐,同職者以先到任居上,輒越次而坐者,正 之。諸有司公事,各官連銜申稟其上司者,並自書其 名。有故,從對讀首領官代書之,具述其故於名下,曹 吏輒代書其名者,罪之。諸職官受代聽除之處,從所 便具載解由,私赴都者,禁之。諸職官承上司他委所 治闕官者,許回申,不得擅令首領官吏攝事。諸官吏 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禮應追往之人追往者聽,餘並 禁之。諸職官頻入茶酒巿肆及倡優之家者,斷罪罷 職。諸內外官吏疾病滿百日者作闕,期年後仕。諸行 省以下大小司存長官,非理折辱其首領官者,禁之。 首領官有過失,聽申「上司,不得擅問。長官處決不公, 首領官執覆不從,許直申上司。諸隨朝官無故不公 聚者,坐罪《選待》。」諸受命職官闕期已及,或有辨證勾 稽喪葬疾病,公私諸務,妨阻不能之任者,許具始末 詣本處有司自陳保勘,給據再敘,並任元注地方。有 司保勘不實者,並坐之。諸受除官員闕次未及,輒先 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從本管上司究之。諸外任官員 謁告,應有假故,具曹狀報所屬,仍置籍以記之,有托 故者,風憲官糾而罪之。諸內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 各守定製,惟執政出典外郡,申部公文,書姓不書名, 諸人臣口傳聖旨行事者,禁之。諸郡縣版籍,所司謹 庋置之,正官相沿掌之。諸職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 會,並同見任。其婚姻田債諸事,止令子孫弟姪陳訴, 有司輒相侵陵者,究之。諸職官告吏民毀罵非親聞 者,勿問,違者罪之。諸職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記 過追顧,直給其民。諸在任官斂屬吏俸贈去官者,笞 四十七,還職。諸職官於所部非親故及理應往復之 家,輒行慶弔之禮者,禁之,違者罪之。諸出使官員所 至,輒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輒相邀請,並從《風憲》糾察。 諸使臣所過州縣,無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於 公館安宿,輒宿於官民之家者,從《風憲》糾之。諸使臣 所至之處,有親戚故舊禮應追往者聽。諸官吏公差, 輒受人贐行禮物者,隨事論罪。官還職吏發鄰道貼 補。諸職官同僚相言者,並解職,別敘記過。諸內外應 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傔,從佩服者,禁之。諸官員朝 會,服其朝服,私致敬於人臣者罰。諸職官居見任,雖 有善政,不許立碑。已立而犯贓污者,毀之。無治狀以 虛譽立碑者,毀之。

世祖中統二年夏四月乙卯命宣撫司官職官污濫者量輕重議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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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三年春,講定中外官條格。冬,詔「總管兼萬戶者 止理民事。」又詔「軍民官各從所管,不相統攝。」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春二月辛卯,始定中外 官俸,命大司農姚樞講定條格。冬十二月癸亥,詔各 路總管兼萬戶者,止理民事,軍政勿預,其州縣官兼 千戶百戶者仍其舊。戊寅,詔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 軍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統攝。」

中統四年春二月甲子,車駕幸開平。三月壬寅,「關東 蒙古漢軍官未經訓敕者,令各乘傳赴開平。」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始立諸路行中書省新立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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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秋八月「乙巳。立諸路行 中書省。以中書左丞相耶律鑄、參知政事張惠等行 省事。詔新立條格省併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 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月日以考殿最。均賦役,招流移。 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進獻。勿借易官錢。勿擅科 差役。凡軍馬不得停泊村坊。詞訟不得隔越陳訴。恤 鰥寡,勸農桑,驗雨澤,平物價,具盜賊囚徒起數月,申 省部。」又頒陝西、四川、西夏、中興、北京三處行《中書條 格》。定立諸王、使臣驛傳、稅賦、差發不許擅招民戶,不得以銀與非投下人為斡脫禁口傳敕旨,及追呼省 臣官屬。

至元二年,定府州縣赴任公參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赴任公參,二 年定散府州縣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內者公參,百 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擾,失誤 公事。」

至元七年春正月丁卯,定省、院、臺文移體式。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春二月戊申,詔「以治事日程諭中外官吏。」 冬十一月辛酉朔,敕「品官子孫儤直。」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分別外官犯罪處治審問之例。定行省 以下公務限期,以撫恤百姓,申諭軍民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夏五月甲午,諸職官犯罪, 受宣者聞奏,受敕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 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姦邪非違,及文移案牘,從本道 提刑按察司磨刷。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 察司審覆無冤,依例結案,類奏待命。自行中書以下 應行公務,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三十日。」秋 八月辛巳,詔諭軍前及行省以下官吏,「撫治百姓,務 農樂業。軍民官毋得占據民產,抑良為奴。」

至元十七年。冬十月丙申,命「在官者任事一月,後月 乃給俸,或廢事者斥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八年。秋八月乙亥,申嚴大都總管府兵馬司 左右巡院斂民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夏,申「敕百官立限決事。」秋,以定官吏贓 罪,詔諭天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六月壬子,申敕中外百 官,立限決事。秋九月壬戌,敕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 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中外官吏贓 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贓者一體論 罪,仍詔諭天下。」

至元二十年春二月辛丑,立《官吏贓罪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頒行《至元新格》,使百司遵守。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夏五月丁巳,何榮祖以 公規、治民、禦盜、理財等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 格》,命刻板頒行,使百司遵守。」

成宗元貞二年冬十月壬子車駕至自上都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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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二年春三月丁亥朔申禁官吏受賂詣諸司首者不得輒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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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三年,諭「六部官各欽乃職。」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三年春二月丁巳,完澤等奏 「銓定省部官,以次引見。帝皆允之,仍諭六部官曰:『汝 等事多稽誤,朕昔未知其人為誰,今既閱視,且知姓 名,其洗心滌慮,各欽乃職。復蹈前失,罪不汝貸』。」 大德七年,嚴選守令,定贓罪十二章。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三月甲辰,詔定贓罪為十 二章。按《哈剌哈孫傳》,「七年進中書右丞相,嘗言治 道必先守令,近用多不得其人,於是精加遴選,定官 吏贓罪十二章,及丁憂、婚聘、盜賊等制,禁獻戶及山 澤之利。」

大德八年。詔禁軍民官不赴任。及軍官擅離所部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春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 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軍官擅離所部者。 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

武宗至大二年詔戒飭百官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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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仁宗本紀》,武宗即位,詔 立帝為皇太子。至大二年八月,立尚書省,詔太子兼 尚書令,戒飭百官有司,「振紀綱,重名器,夙夜以赴事 功。」

至大三年,敕「省部官晨集暮退。」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冬十月辛酉,三寶奴言,「省部 官不肯勤恪署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必 以聞,便宜罪之。」

仁宗延祐三年夏六月己卯詔諭百司各勤其職毋隳廢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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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英宗敕百司「日勤政務。」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夏五 月甲辰,敕百司日勤政務,怠者罪之。」

英宗至治三年泰定帝諭百司借名器各遵世祖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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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至治三年八月癸巳,即皇帝位。 冬十二月乙酉,諭百司借名器,各遵世祖定製

泰定帝致和元年春正月乙亥詔諭百司凡不赴任及擅離職者奪其官避差遣者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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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以臣僚職掌宣諭諸司趣內外官速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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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明宗本紀》:天曆二年四月「乙未,特命孛羅等 傳旨宣諭燕鐵木兒、伯荅沙、火沙哈八兒、禿八、即剌 等曰:『世祖皇帝立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及百司庶 府共治天下,大小職掌已有定製。世祖命廷臣集律 令章程,以為萬世法。成宗以來,列聖相承,罔不恪遵 成憲。朕今居太祖、世祖所居之位,凡省臺百司庶政, 詢謀僉同,摽譯所奏以告於朕。軍務機密樞密院當 即以聞,毋以夙夜為間而稽留之。其他事務果有所 言,必先中書院臺,其下百司及暬御之臣毋得隔越 陳請。宜宣諭諸司,咸俾聞知』」按《文宗本紀》:二年冬 十二月辛亥,趣內外已授官者速赴任。

至順元年從臺臣請以十二章計官吏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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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冬十月壬申,御史臺臣 言,「內外官吏令家人受財,以其干名犯義,罪止四十 七,解任。今貪汙者緣此犯法愈多,請依十二章,計贓 多寡論罪。」從之。

至順二年夏,敕百司「勤事」詔諭諸官吏在職役為人 行賕之罪。冬,命議朝官省覲之制。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夏五月丙申。敕在京百司日 集公署。自晨及暮毋廢事。六月癸亥。詔諸官吏在職 役或守代未任,為人行賕關說。即有所取者官如十 二章論贓吏罷不敘。終其身雖無所取訟起滅由己 者,罪加常人一等。冬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道廉訪 副使僧家奴言:「自古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今官於」 朝者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親之心,實由朝廷 無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之禁。《古律》,「諸職官 父母在三百里,於三年聽一給定省假二十日;無父 母者,五年聽一給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 百里以至萬里,宜計道里遠近,定立假期。其應省覲, 匿而不省覲者,坐以罪。若詐冒假期,規避,以掩其罪, 與詐奔喪者同科。御史臺臣以聞,命中書省、禮部、刑 部及翰林、集賢、奎章閣議之。

順帝至正九年定守令督攝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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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九年夏五月丙辰,定守令督 攝之法,路督攝府,府督攝州,州督攝縣。」

至正二十年。詔權攝官非朝廷允許不得之任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十年秋八月甲辰。詔諸處所在 權攝官員。專務漁獵百姓。今後非朝廷允許。不得之 任。

明太祖御製《到任須知》,令官員關領赴任。

按《明會典關給須知》, 太祖高皇帝御製《到任須知》, 冠以敕諭,令凡除授官員,皆於吏部關領赴任,務一 一遵行,毋得視為文具,蓋示人以入官之法也。 敕 諭授職到任,須知士人未官,不可不知受任應行之 事。但肯於閒中先知到任須知明白,為官之道,更有 何加。若提此綱領,舉是大意以推之,諸事無有不知 辦與「不辦。若人懶於觀是綱領,雖是聰敏過人,為官 之事亦不能成。若能善讀勤觀,則永保祿位,事不勞 而疾辦。」此書所載,學生及野人輩,皆可預先講讀,以 待任用。且《五經》《四書》,修身為治之道,有志之士固已 講習,此書雖麤俗,實為官之要機,熟讀最良。故茲敕 諭, 授職到任須知目錄:一祀神,二恤孤,三獄囚,四 田糧,五制書榜文,六吏典,七吏典不許那移,八承行 事務,九印信衙門,十,倉庫十一,所屬倉場庫務十二, 係官頭匹。十三,會計糧儲,十四,各色課程,十五魚湖, 十六,金銀場十七,窯冶,十八,鹽場,十九,公廨,二十,係 官房屋。二十一,書生員數二十二,耆宿二十三,孝子 順孫,義夫節婦二十四,官戶二十五、境內儒者,二十 六、起滅詞訟,二十七、好閒不務生理,二十八、祗禁弓 兵,二十九、犯法官吏,三十、犯法民戶,三十一、警跡人。 凡到任,那一日便問先任官、首領官、六房吏,典要諸 物,諸事明白件數,須知 祀神有幾,各開 祭祀,國 之大事,所以為民祈福。各府州縣,每歲春祈秋報二 次,祭祀有社稷、山「川、風雲雷雨、城隍諸祠,及境內舊 有功德於民,應在祀典之神,郡厲、邑厲等壇。」到任之 初,必首先報知祭祀日期,壇場幾所,坐落地方,周圍 壇垣,祭器什物,見在有無完缺。如遇損壞,隨即修理, 務在常川潔淨,依時致祭,以盡祀神之誠。 養濟院 孤老若干,各開 養濟院。見在孤老,月支糧米,歲支 布匹,逐「一開報,須親自點視給賜,毋致失所,以副朝 廷存恤之意。」 見在獄囚若干,已未完,各開 刑獄 者,死生所係,實維重事,報祀神之次,即須報知本衙 門,「見禁罪囚議擬已完若干,見問若干。」其擬議已完 者,雖係前官之事,亦宜詳審決放。見問者到任,尤宜 究心。中間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體重輕,何者事證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須歸結,涉疑者更宜 詳審,期在事理獄平,不致冤抑。 《入版籍》「官民田地 若干,官糧民糧若干」,各開 版籍,田糧政事之大故, 祀神理獄之次,即須報知。此件中間須要分豁軍民 匠、竈、僧、道醫儒等戶各若干,官田地若干,民田地若 干,每歲民間夏秋二稅糧若干,官田租「糧若干,各分 款項開報,以備度量支用。 節次聖旨制書及奉旨 榜文諭官民者若干,曾無存者若干,各開 為官之 道,政治禁令,所當先知,須考求節次所奉聖旨制書 及奉旨意出給榜文曉諭官民事件,逐一考究講解 立法。旨意已未施行,中間或有損缺不存者,須要採 訪抄寫,如法收貯,永為遵守。」 本衙門吏典若干,各 開 分科辦事。在吏典之能否,必須先報吏典總數 若干,然後分豁六房某房司吏幾名,典吏幾名,備細 開報。所該房分,須令常川掌管,考其所辦事務,驗其 能否勤怠,以示懲勸。 各房吏典,不許那移管事,違 者處斬。 凡有司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專掌 刑名,戶房專管錢糧,該「吏承管日久,則知事首尾容 易發落。近有司多聽從吏員計囑,將所管房分時常 遷調,以致所管事務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後各房 若有仍前那移管事者,吏處斬,官別議。若一房事更 過十名、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時, 都著拏來要處斬。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承 行事務已」完若干,已施行未完若干,未施行若干,各 開 六房吏典各將節次承受上司來文及照行事 件,分豁已完若干,已作施行,未曾完結若干,未作施 行若干,各另開報。除已完外,未完事件要分事體急 緩重輕,先後催併完結。其未施行者,即作施行,毋致 沉匿稽遲,以致耽誤公事。 在城印信衙門若干,各 開 除本衙門外所屬衙門如一府所轄州縣學巡 檢司、水馬驛、河泊遞運所、倉場庫務、凡有印記衙門 若干、逐一開報庶知所轄處所及所理庶務州縣所 屬印記衙門一體開報。 倉庫若干。各開 凡本衙 門所有倉庫須分豁報知某倉見儲某年收到官糧 若干、民糧若干、幾年官糧若干、民糧若干、已「支若干, 見存若干,其庫分依上分豁金銀錢貨什物某件若 干,逐一開報,以憑稽考支用,無致侵沒。 所屬境內 倉場庫務若干」,各開 除「本衙門倉庫已報外,所屬 境內應有倉場庫務某倉儲某年所收官民糧米見 在若干,某場所收竹木等項若干,某庫盛貯金銀錢 貨什物各若干,某稅課司局歲收錢鈔若干,逐一開 報。庶知境內所產所稅錢糧物貨數目, 係官頭匹 若干,各開 本衙門。或有係官頭匹,及所屬驛分所 有馬驢孳畜等項頭匹數目,務要逐一取勘見數,或 有孳生,隨即報知作數,以憑稽考。 會計糧儲,每歲 所收官民稅糧若干,支用若干,各開 量入為出。國 家經費重事,須要開報每歲所收到入官租糧若干, 民間稅糧若干,或漕運鄰境,或折收布匹錢鈔貨物 各若干,及每歲官吏俸給、軍士月糧等項支用若干, 各另開報,庶知每歲所收及支用數目,以候經度。」 「各色課程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出產貨物及各色 課程,酒醋茶礬等項,各別開報每歲所收數目,以憑 稽考支用。」 「魚湖幾處,歲課若干,備開各湖多少。 所屬境內,若有魚湖,須報總計幾處,歲辦魚課若干, 內某湖坐落某處,歲辦若干」,逐一開報,以憑稽考。 「金銀場分若干,坐落何山川,所在若干,各開 所屬 境內,有出產金銀場分,須知總計若干,分豁坐落某 處金場額辦數目若干,某處銀場額辦數目若干」,須 要稽考實辦數目,以革侵欺隱匿之弊。 窯冶各開 是何伎器,及甎瓦名色, 所屬境內,若有窯冶去處, 須要各另開報某窯出產,或銅鐵錫,「歲辦若干」,燒窯 去處,所燒是何器物,或甎或瓦,碗碟什物等項名色, 逐一開報。 近海郡邑煮海場分若干,各開 國用 所需,多資鑄山煮海之利,以省民租。所轄境內,或係 邊海郡邑,須將所有煮海場分某場竈戶若干、該工 本錢若干、歲辦鹽課若干,所有場分逐一開報,以憑 稽考。 公廨間數、公用器皿、裀褥之類若干,各開 署事公廳及住歇房屋、公用器皿,皆民間所辦,須分 豁公廳左右兩廂、門屋後堂等項間數內公用什物、 椅桌、裀褥等項逐一開報。遇有缺壞,隨即修理。務「在 整治灑掃潔淨,相沿交割。其有毀壞者,必須究治,庶 令愛護使用,免致重勞民力。 邑內及鄉村係官房 舍,有正有廂若干,各開 係官房舍。若不以時整點, 恐致頹敝埋沒。必須逐一開報某處官房幾間,正房 幾間,廂房幾間,其有便於民間租賃者,約量租賃,從 便住歇。須令時加葺理,免致頹敝。 書生」員數若干, 各開 「培養生員,所以作成人才,以資任用。如一府 所屬本府學肄業生員幾名,中間通經成才者幾名? 年幼及未成才者幾名,時加考試,勉勵勸勤,懲怠,遇 有缺員,隨即選補。其有入學已久,不遵教養者,隨即 黜退,罰充令典。若建言實封告訐,把持公事者,照依已行榜文內事理治罪。所屬州縣依前開報,考試勉 勵,務求實效,以稱善俗良才之意。」 耆宿幾何?賢否 若干?各開 設耆宿,以其年高有德,諳知土俗,習聞 典故,凡民之疾苦,事之易難,皆可訪問。但中間多有 年紀雖高,德行實缺,買求耆宿名色,交結官府,或蔽 自己差徭,或說他人方便,蠹政害民。故到任之初,必 先知其賢否,明注「姓名,則善者知所勸,惡者知所戒, 自不敢作前弊矣。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境內若干, 各開。 如前官未明,到任後須當日訪以開之。」 「移 風易俗」,在於激勸善良。「所屬境內,或有孝子順孫,義 夫節婦,孝行可稱,節操顯著,已行旌表者,必須報知 數目。其有未經旌表者,必須親自體訪的實,申請旌 表,以勵風俗。 境內士君子在朝為官者幾戶, 所 屬境內,有士人君子在朝為官及任府州縣事者,須 逐一開報幾戶及見任是何職事。其有仕於朝廷,年 老致仕還鄉者,一體開報。 境內有學無學儒者若 干,各開 所屬境內之民,賢愚不等。其間儒者,或有 精通經典,或有長於文章,或有牧民馭眾之能,或有 幹辦」小才之用,皆當察其能否,記其姓名。一可訪問, 以補政治。二可充貢,以資任用。 境內把持公私,起 滅詞訟者有幾,明注姓氏。 為政之要,必先除姦去 惡,則良善得安。所轄境內,或有把持公私事務,說事 過錢,教唆起滅詞訟,騙詐良善者,著令備細開報。但 恐到任之初,一時吏典人等訪尋不實,以善為「惡,反 害忠良。必須到任之後,詳細究問的實,注其姓名,以 候再犯。則惡者知懼,不敢為非矣。毋得縱令吏典人 等指此為名,遍行取勘,以致擾民 好閒,不務生理, 異先賢之教者有幾?」 民有常產,則有常心。士農工 商各居一業,則自不為非。或有遊手好閒,不務生理, 及行邪術左道以惑人視聽。扶鸞禱「聖、燒香結會,夜 聚曉散,並不孝不弟、好飲賭博、不遵先賢之教者,須 採訪姓名注於簿籍,以示懲戒。其人畏懼更改則止。 若仍前不悛,則治之以法。毋得縱令吏典人等指此 為名遍行取勘,以致擾民。 本衙門及所屬該設祗 禁弓兵人等若干,各報數目。 本衙門見設祗從禁 子弓兵人等,令報數目若干,分豁額設定數,到役日 月,毋令容留濫設作弊。 境內士人,在朝為官作非 犯法,黜罷在閒幾人,至死罪者幾人。 所屬境內有 為官作非犯法,斷發他所工役,遷徙安置,家不存者, 及罷閒在家住坐者,須逐一開報。其已犯死罪,家小 見存者,一體開報。 境內民人犯法被誅者幾戶, 境內民人,有作犯非」為,已經誅戮者,逐一取勘數目 及所犯是何罪名。 境內警跡人若干,各開 所屬 境內充警跡人若干,逐一開報。 《供報式樣》。 凡新 官到任,其先任首領官六房吏典,限十日以裏將各 房承管應有事務,逐一分豁。依式攢造文冊,從實開 報。如有隱漏不實,及故不依式,繫文紊亂,並十日以 裏遷延不報者,「該吏各以《違制律》論罪。有所規避,從 重論。」 吏房司吏張甲,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 報於後: 各房合設吏典計幾十幾名?司吏幾十幾 名?典吏幾十幾名? 吏房司吏幾名一名。張甲,年幾 十幾歲,開封府祥符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 俸幾十幾月一名。李乙,年幾十幾歲,開封府陳留縣 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典吏幾名? 一名陳丙,年幾十幾歲。開封府杞縣民籍某年某月 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一名王丁,年幾十幾歲。開 封府杞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 戶、禮、兵、刑、工五房,照吏房開寫 所屬印信衙門計 幾十幾處,各州縣計幾處。縣官止開本縣所屬 「州 幾處。」 陳州官四員:知州陳戊,由秀才,某年月日到 任。同知趙己由人材,某年月日到任。判官錢庚,由聰 明正直,某年月日到任。吏目孫辛,由吏員,某年月日 到任。「餘州照開 縣幾處。」 祥符縣官四員:知縣李 壬,由孝弟力田,某年月日到任。縣丞吳甲由人材,某 年月日到任。主簿鄭乙由幹濟,某年月日到任。典史 王丙由吏員,某年月日到任。餘縣照開。 學幾處? 府學一處?教授一員。馮丁明《易經》,某年月日到任。訓 導四員?陳戊明《書經》,某年月日到任。各名照開。州縣 學幾處?學正幾員?教諭幾員?訓導幾員? 稅課司局 幾處?官幾十幾員? 稅課司幾處?本府稅課司一處? 城南稅課司一處?稅課局幾處?陳州「稅課局幾處,本 州稅課局一處,某稅課局一處,餘州照開。」「杞縣稅課 局,本縣稅課局一處,某稅課局一處,餘縣照開。 倉 幾處,官幾員? 本府倉幾處?永豐倉、軍儲倉各州縣 照開。 巡檢司幾處,官幾員? 鄭州巡檢司幾處?河 陰巡檢司一處,各州照開。封丘縣巡檢司幾處?中欒 巡檢司一處,各縣照開。」 「水馬驛幾處,官幾員? 本 府驛幾處?大梁水驛一處,大梁馬驛一處?陳州驛幾 處?本州驛一處?杞縣驛幾處?餘州縣照開。 河泊所 幾處,官幾員? 陳州幾處?本州河泊所一處?項城河 泊所一處?祥符縣幾處?本縣河泊所一處?餘州縣照開。」 「金銀場、鐵冶所幾處,官幾員? 某處金場,某處 銀場某處鐵冶所 遞運所幾處,官幾員? 本府幾 處?祥符遞運所一處?陳橋遞運所一處,餘照開。陳州 遞運所幾處?本州遞運所一處,餘州照開。中牟縣遞 運所幾處?本縣遞運所一處,餘縣照開。 閘壩幾處, 官幾員? 本府幾處?青陵閘一處?廣惠閘一處?州縣 幾處?某處閘一處?某處壩一處? 僧官衙門幾處?官 幾員? 僧綱司幾處?僧正司幾處?僧會司幾處? 道 官衙門幾處官幾員? 道紀司一處?道正司幾處?道 會司幾處? 雜造局一處? 織染局一處? 永益庫 一處? 司獄司一處? 批驗所幾處? 惠民藥局一 處? 境內士君子為官者, 任朝官者幾員一員?」胡 惠「見任某官一員?」林輔見任某官,任外郡者照開,「致 仕官幾戶,計官共幾員一員。」李義「原任某」官一員,吳 善原任某官。 未完事件一件為起取人材等事。某 年月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天字幾百幾十號, 勘合起取人材蔣忠等幾十幾名,經今幾月未完祥 符縣幾十名,如縣官則寫都隅已起送蔣忠等幾名, 未起送沈信等幾名,餘州縣照開一件為起取吏員 事。某年月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地》字幾百幾 十號,勘合起取吏員史仁等幾十幾名,經今幾月未 完?杞縣幾十幾名,已起送史仁等幾名,未起送楊樂 等幾名餘州縣照開。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 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 原額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 甲所報合屬印信衙「門各房吏典等項數目,及當該 未完事務。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 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司 吏張甲」畫字。典吏周丁畫字。 戶房司吏王庚今將 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戶口數:戶幾十幾 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戶?口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 幾口?男子「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成丁幾萬 幾千幾百幾十幾口,不成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 口,婦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大口幾萬幾 千幾百幾十幾口,小口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一 民》戶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戶,《一軍》戶幾千幾 百幾十幾戶,一醫戶幾百幾十幾戶,一儒戶幾百幾 十幾戶,一竈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一僧戶幾百幾 十幾戶,一道戶幾百幾十幾戶,一匠戶幾千幾百幾 十幾戶。」 田糧數:「官民田地計幾十幾萬幾千幾百 幾十幾頃,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地幾萬 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夏稅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 幾斗幾升?秋糧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 幾升;官田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畝幾分;夏 稅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秋糧幾萬幾 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官田幾萬幾千幾百幾 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 幾石幾斗幾升;官地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 幾分,該稅糧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民田地 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夏稅 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秋糧幾十幾萬幾千 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民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 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萬幾千幾百幾 十幾石幾斗幾升;民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 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 幾升。 倉庫數:「一軍儲倉見儲各色糧米」幾十幾萬 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糧米幾十幾萬幾千 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某年幾十幾萬幾千幾百 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某年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 幾石幾斗幾升。雜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 幾升。某年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某年幾千 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各倉照開 《永益》庫見儲 金銀錢鈔等項、金幾百幾十幾兩。銀幾千幾百幾十 幾兩。錢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文。鈔幾萬幾千幾百 幾十幾錠。黃銅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觔。鐵幾萬幾 千幾百幾十幾觔。錫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觔?黃麻 幾千幾百幾十幾觔,綿幾千幾百幾十幾觔幾兩?絲 幾千幾百幾十幾觔幾兩。 稅課司局計幾處歲辦 課程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本府稅課司一處, 歲辦課程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陳州稅課局 一處,歲辦課程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祥符縣稅課 局一處,歲辦課」程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各州縣照 開 魚湖計幾處、歲辦課程、寶鈔幾千幾百幾十錠、 銅錢幾萬幾千幾百文、糧米幾千幾百幾十石。一乍 浦河泊所一處,坐落海鹽縣某處。歲辦課程、寶鈔幾 千幾百幾十幾錠、銅錢幾萬幾千幾百文、糧米幾千 幾百幾十石。各湖照開 鹽場計幾處、歲該工本、糧 米幾「萬幾千幾百石,歲辦鹽幾萬幾千幾百引。一鳴 鸐場,坐落慈谿縣鳴鸐鄉,歲該工本糧米幾千幾百 石,歲辦鹽幾千幾百引。各場照開 金銀場:一金場 一所坐落某處,歲辦金課幾百幾十幾兩。一銀場一所坐落某處,歲辦銀課幾千幾百幾十幾兩。 各色 課程依本處原辦課額開報。」一酒醋課程:一商「稅,一 契本錢,一門攤錢,一房地租賃錢,一《水磨課程》,一椒 課,一油柞課,一紙課,一水碾課,一薑課,一水銀課,一 缸課,一礬課,一漆課,一硃砂課,一皮硝課,一棕毛課, 一鑄瀉課,歲辦各幾百幾十幾錠。一窯課,歲辦幾百 幾十幾石。一蜂蜜課,一黑錫黃丹課,歲辦各幾百幾 十幾錠。一竹山租,歲辦米幾百」幾十幾石。一蒲葦網 門課、一苶子油課、一蓮子課、一石膏課。歲辦各幾百 幾十幾錠。 農桑藍靛一桑株共計幾萬幾千幾百 株。一藍靛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觔。一絲一綿歲辦 各幾百幾十幾觔。 《會計糧儲》:一各倉總計見儲各 色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糧米幾十幾 萬幾千幾百幾石;雜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歲 用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官吏俸給等項幾千幾 百幾石?軍士月糧幾萬幾千幾百幾石?折收布匹幾 千幾百幾十幾石?漕運鄰境幾萬幾千幾百幾石,見 在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足支幾年幾月? 係官 房屋幾所,正屋幾十間,廂屋幾十間? 鄉都幾處?府 不必開。里」長幾百名,坊長幾十名, 未完事件一件。 改造黃冊事,係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天字幾百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某州 縣幾本計幾件各州照開」一件。稅糧事,係某年夏稅 秋糧過違限期幾月未完,計欠納稅糧幾百幾十幾 石。祥符縣如縣官,則寫都隅已納幾萬幾千幾百幾 十幾石未納幾百幾十石各縣照開。 各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 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 由生事擾民。 右庚等所報本房承管戶口田糧課 程等項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 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 無詞。」年月日戶房司吏王庚畫字,典吏陳辛畫字。 禮房司吏余乙等。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 後: 祭祀壇場、社稷壇共幾所本府社稷壇一所,坐 落某處。祭器什物、牲匣四,案桌十四,竹籩四,木豆四, 簠二,簋二,酒尊二,爵六,鉶一,香鑪三,盥洗尊一,杓一, 盆一,帨巾一,鍋五,口桶四隻各「州縣社稷壇幾所。一、 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幾所本府風雲雷雨山川城 隍壇一所,坐落某處。祭器什物亦照社稷壇開。」「各州 縣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幾所。一郡厲邑厲壇幾所 本府郡厲壇一所,坐落某處。祭器什物照前開。」「各州 縣邑厲壇幾所。」應祀神祠,一、某州某神坐落何處?一、 某縣某神坐落「何處 存恤孤老。」「一本府養濟院孤 老幾名。每名月支糧米幾斗。每名歲給布幾匹。各州 縣照開 奉到《制書》榜文幾十幾道。一見在幾十道 一道為禁治事。某年某月某日降到各道照開。」一損 壞共幾道一道為某事。某年某月某日降到各道照 開。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已旌表者幾十幾名。一名 林真、一名胡大 書。生員數:本府儒學生員四十名, 通經成材者幾十名?年幼未成材者幾名?各州縣照 開 境內儒者一名王戎,一名陳中。 耆宿幾名?年 高有德,可以訪問民情者幾名?一名陳期,年六十幾 歲。某都隅民籍,有無公私過犯餘件照開, 「未完事 件一件,曆日紙劄事係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 該」關填內府黃字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計 幾萬幾千幾百張已起解幾千幾百張未起解幾千 幾百張一某州縣該幾千張如縣則開都隅已起解 幾千張未起解幾千張一件歲貢生員事某年某月 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宇字幾十幾號勘合 經今幾月未完、計幾十名已起送幾名未起,送幾名。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

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 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乙等所報本房承 管祭祀、恤孤、榜文、學校等項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 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 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禮房司吏余乙畫 字典吏吳丙畫字 兵房司吏陳午今將本房當該 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一、本衙門弓兵祗禁幾十名, 弓兵幾十名,祗候幾十名,禁子幾十名。 一、水馬驛 幾處,水驛幾處?大梁驛一處,坐落某處,船幾十隻,水 夫一百幾十名,各驛照開。馬驛幾處,雍丘驛一處,坐 落某處,馬幾十匹,騾幾十匹,驢幾十匹,馬夫幾十名, 各驛照開。 一、遞運所幾十幾處?」「中牟遞運所一處, 坐落某處,車幾十輛,牛幾十頭,船幾十隻,遞運夫一 百幾十名。各所照開」: 「一、巡檢司幾十處,河陰巡檢 司一處,坐落某處,弓兵幾十名。各巡檢司照開: 『一、 係官頭匹,馬幾匹,騾幾匹,驢幾匹,牛幾頭,羊幾隻。 一、急遞舖幾十處,舖兵幾百名。 一、烽堠幾處, 未 完事件一件,為軍務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 該關填「內府『元』」字幾號,勘合勾取軍人李大等幾百 幾名。經今幾個月未完、已勾解李大等幾十名、未勾解張三等幾十名。一件為僉補馬夫事。某年某月某 日某衙門坐下。經今幾箇月未完計幾十名。已僉補 幾十名、未僉補幾十名。一件為取選力士事。某年某 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黃字幾號,勘合起 取力士幾名,經今幾箇月未完,已起送李四等幾名, 未起送於五等幾名?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 載,或有不盡者,照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 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 午等所報,本房承管水馬驛遞運所係官頭匹等項 事務,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不 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年月日兵房司吏陳午」,畫字。典吏張巳,畫字。 刑房 司吏葉七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見 禁罪囚計幾十起,犯人幾百幾十幾名,議擬已完一 十起,計囚人幾百幾十名,見問三十一起,計囚人幾 百幾十幾名,議擬已完。「一起張大等告人命事」:「某年 某月某日入某禁,經今幾月?一干幾十人?原告張大 等幾名?被告李乙等幾名?干連王二等幾名?有招幾 十名?死罪幾名?流罪幾名?徒罪幾名?杖罪幾名?笞罪 幾名?無招?」合疏放王二等幾名?一起李小一告詐偽 事,照前開。一起沈五告爭婚事,照前開:「見問。」一起「王 小二告欺隱田糧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經今幾月, 一干幾十幾人。原告王小二等幾名,被告陳四等幾 名,干連陸二等幾名。一起戴辛告房屋事照前開:「一 起沈旺告被盜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經今幾月,一 干幾十幾人。原告沈旺一名,被告牛二等一十幾名, 已獲牛二等十名,未獲張小等幾名、干連楊大等幾 名? 境內警跡人計十幾名。一名某人、一名某人。 未完事件。一件贓罰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 該關填內府「宙」字二十幾號。勘合追徵犯人高小二 等贓鈔。經今幾月未完計幾十錠已納幾錠、未納幾 錠。一件錢三告詐偽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 該關填內府「洪」字十幾號,勘合緝捕犯人蔡由等幾 名,經今幾月未完,計幾名已勾解蔡由等幾名,未勾 解呂午等幾名。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不 盡者,照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不必開 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七等所報本 房承管見禁罪囚並警跡人數目,及當該未完事件, 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 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刑房司吏葉 七,畫字。典吏周三,畫字。刑房司吏葉七。今將境內起 滅詞訟之人並犯法被刑官吏民人開報於後: 境 內起滅詞訟之人一名張乙,係某縣人,某年某月誣 告某人某事,某衙門斷決。一百一名孔丙,係某縣人, 某「年某月某日教唆人告某事,某衙門斷決幾十。」境 內為官犯法被刑罷閒在家,計幾名,一名某人,一名 某人。斷發他所工役,遷徙安置,計幾名,一名某人,一 名某人。犯死罪家小見存,計幾名,一名某人,一名某 人。境內民人犯法被誅者幾名,計幾十名,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右件開報本房事務外,將境內起滅詞 訟之人,並犯法被刑等項官吏民人,照依後限開報。 止許於原承文卷內牽查見數,並不許妄行所屬及 各都隅取勘,以致驚擾人民。違者治以重罪。初限十 日不完,杖六十;次限十日不完,杖八十;終限十日不 完,罪止杖一百。年月日,刑房司吏葉七,畫字典吏周 三,畫字。 工房司吏趙壬。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 開報於後: 「公廳間數計幾百幾十幾間,公廳幾間, 左右兩廂幾間,官員房屋幾十幾間,吏舍幾十間, 公用什物計幾十幾件,交椅幾十幾把,桌幾十張,裀 褥幾件,器皿幾十件, 歲造緞匹紵」絲幾千幾百匹, 綾幾千幾百幾匹,羅幾千幾百幾匹,紗幾千幾百幾 匹,絹幾千幾百幾匹,紬幾千幾百幾匹, 輪班人匠 幾千幾百幾名,金銀匠幾十名,鐵匠幾十名,銅匠幾 十名,錫匠幾十名,戧金匠幾十名,木匠幾十名,竹匠 幾十名,石匠幾十名,瓦匠幾十名,鋸匠幾十名,刊字 匠幾十名,漆匠幾十名,絡絲匠幾十名,繡匠幾十名, 織匠幾十名,絛結匠幾十名,弓箭匠幾十名,艌船匠 幾十名,搭材匠幾十名。五墨匠幾十名。釘鉸匠幾十 名。 打捕戶幾百幾十名。歲辦翎毛幾萬幾千幾百 幾十幾根。皮貨幾千幾百張。 鐵冶幾處,歲辦生鐵 幾萬幾千幾百觔。 未完事件一件,為起取人匠事、 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元字幾號。 勘合:起取人匠李四等幾十名,經今幾月未完,已起 解李四等幾十名、未起解姚乙等幾十名。一件為歲 造緞匹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 黃字幾號。勘合:「歲造緞絹幾百匹,經今幾月未完。已 起解幾百匹、未起解幾百匹 餘件照開。」 右中間 各項該載不盡者照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 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壬等所報本房承管歲造緞匹人匠等項,及當該 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工 房司吏趙壬畫字。典吏張三畫字。

洪武四年定上官答僚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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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凡揖禮,下見上,躬身舉手齊 眼為敬。上官隨坐隨立無答。其次下官舉手齊口,上 官舉手齊心答之。」

洪武五年,定僚幕屬吏見長官禮。

按:《明會典》「五年令:凡內外掾史、令史、書吏、宣使、奏差 人等,晨謁長官,必序立階下,一揖乃退。長官不答禮, 幕官拱手。」

洪武十六年,令教官生員見上司,遵憲綱行禮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教官生員見上司,一遵憲綱行 禮。如有出郭迎送,及妄行跪禮,過為稱呼者,聽巡按 御史按察司官、依律究問。若上司故違憲綱者,亦行 糾奏。

洪武十八年,定「有司受職赴任禮儀。」

按《明會典》,凡官員到任。十八年定一有司新官受職 赴任者,於未到城一舍二三十里而止。即先令人報 知禮房吏,告示官屬及父老人等,相率出城來會,令 灑掃合祀神祗祠宇,備牲醴祭儀,以候謁告。比至城 外,齋宿三日。第四日清晨,父老人等導引入城,遍詣 諸神祠,如儀致祭。其祝文曰:維某年月日,某官奉命 「來官,務專人事,主典神祭。今者謁神,特與神誓。神率 幽冥,陰陽表裏。予有政事未備,希神默助,使我政興 務舉,以安黎民。予倘怠政姦貪,陷害僚屬,凌虐下民, 神其降殃。謹以牲醴致祭,神其鑒之。尚饗。」 一、祭神 之禮。新官到任之日,詣神廟祭祀禮房,先備牲酒等 物陳設。禮生父老人等導引新官同僚屬官吏詣廟。 贊禮唱「排班」;班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贊唱「行初獻 禮。」引贊引新官詣神位前。贊唱「跪、新官跪。」贊唱「眾官 皆跪。」贊唱「獻爵」,執事者捧爵於左跪;新官獻畢,仍授 執爵者以爵奠於神位前。贊唱「讀祝」,執事者取祝跪。 讀畢。贊唱「俯伏、興、平身。」贊唱「行亞獻禮。」執事以爵酹 酒奠於神位前。終獻如亞獻儀。畢,贊唱「鞠躬、拜、興;拜、 興、平身禮畢。」 一、新官到任之日、本衙門合備儀仗。 皂隸前期一日出城伺候。至日清晨、首領官率領各 房吏典併合屬生員人等、迎接入城。先詣神廟祭祀 畢、引至本衙門儀門前下馬、具公服從中道入。先於 月臺上望闕設香案。禮生引新官至香案前、行五拜 三叩頭禮。畢,上廳公座。皂隸排衙報時辰,抬書案至 前,吏房將公座呈押 「一參見禮」,先從皂隸,次吏典 各行兩拜禮,新官坐受。次合屬官參見,亦行兩拜禮, 新官拱手答禮。次首領官見,行兩拜禮,新官起身,拱 手答禮。次佐貳官行兩拜禮,新官出公座答禮。如是 佐貳官到任,先受所屬並首領官行禮,後至長官前 行兩拜禮。長官出公座答禮畢,諭僚屬曰:「朝廷設官 置吏,欲其敬神恤民,親賢遠奸,興利除害。某不敏,忝 茲重任,尚賴一二僚屬及邑中長者匡其不逮,庶免 後艱。其四境之內,利有當興,弊有當革者,某等當共 竭力為之,以安黎庶。」諭畢,署押公文,各房吏典將該 管應有已未完結事件施行等項,逐一開寫須知,呈 報新官。署押文書,如係長官,則交割印信。庫倉匙鑰 等件畢,照各房呈報須知事目,逐一發落。署判公事 畢,將所祭牲酒,與官屬父老享飲而退。其九年考滿, 仍具牲酒,率官屬父老人等,辭廟致祭,就以祭物出 郊餞別而去。其祝文及所諭之言,禮生代說亦可。 洪武二十年,定各官「相見禮儀。」

按《明會典》,凡官員拜揖。二十年定,「凡公、侯、駙馬相見, 各行兩拜禮。」一品官見公、侯、駙馬,一品官居右,行兩 拜禮;公、侯、駙馬居左,答禮;二品見一品、二品居右,行 兩拜禮;一品居左,答禮;三品見二品、三品居右,行兩 拜禮;二品居左,答禮;四品見三品,四品居右,行兩拜 禮;三品居左,答禮;五品見四品,五品居右,行兩拜禮; 四品居左,答禮。六品以下倣此。如三品見一品,四品 見二品,行兩拜禮。一品、二品官,答受從宜。餘品倣此。 如有親戚尊卑之分,從行私禮。 凡官員聚坐。二十 年定,凡文武官公聚,各依品級序坐。若資品相同者, 各照衙門次第序坐。若王府官屬與朝官坐立,各照 品級為序,俱在朝官之次。凡官員相遇迴避。二十 年,定凡駙馬遇公、侯,分路而行。一品、二品遇公侯、駙 馬,引馬側立,須其過。二品見一品、二品,趨右讓道而 行。三品遇公、侯、駙馬,引馬迴避;遇一品,引馬側立,遇 二品,趨右讓道而行。四品遇一品以上官,引馬迴避; 遇二品,引馬側立,遇三品,趨右讓道而行。五品遇二 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三品引馬側立,遇四品,趨右, 讓道而行。「六品」遇三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四品引 馬側立,遇五品,趨右,讓道而行。「七品」遇四品以上官 引馬迴避;遇五品引馬側立,遇六品,趨右,讓道而行。 「八品」遇五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六品引馬側立,遇 七品,趨右,讓道而行。「九品」遇六品以上官引馬迴避; 遇七品引馬側立。遇八品趨右,讓道而行,品級相等者分路而行。如有親戚尊卑之分,聽從迴避。 凡遇 王府將軍於道,駙馬、儀賓、公、侯讓左,文武一品至三 品官引馬側立,四品以下官下馬。 凡內官出入,遇 駙馬於道,必須下馬。遇公、侯、一品、二品官引馬側立, 遇三品、四品官分路而行。 凡公、侯、駙馬、一品、二品 官隨從火者人等,非跟隨本官而私自出入者,凡遇 文武百官,必須下馬,違者治罪。 凡所屬官遇上司 官引馬迴避。所屬官品級高者,遇上司官卑者,分路 而行。 凡官員應合迴避而路窄不可迴避者,則下 馬拱立,應分路者,不得占中道。 凡文武官員出入, 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 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凡街巿軍民人等 買賣及乘坐驢馬出入者,遙見公、侯、駙馬一品以下 至四品官過往,即便下馬讓道。 凡官員當避路者, 若承宣召及祠祭官詣祠所,並有捕逐者在道,雖遇 應避之官,不須迴避。 《凡屬官見上司,二十年令》,「凡 屬官見上司官,必序立於堂階之上,總」行一揖,上司 拱手,首領官答揖。其公幹節序,見上司官,皆行兩拜 禮,長官拱手,首領官答禮。 凡官員公座,二十年定, 「凡一應大小衙門官員,每日公座,行《肅揖禮》。」佐貳官 揖長官,長官答禮。首領官揖長官、佐貳官,長官、佐貳 官拱手。

洪武二十三年,御製《責任條例》,頒行天下。

按《明會典》,高皇帝懲吏職之弗稱,親製《責任條例》一 篇,頒行各司、府、州、縣,令刻而懸之,永為遵守,務使上 下相司,以稽成效。今謹錄之於左:二十三年敕:方今 各省所用布政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係民間起取 秀才、人材、孝廉。各人授職,到任之後,略不以到任須 知為重。公事不謀,體統不行,終日聽信小人,浸潤謀 「取贓私,酷害下民以此仁義之心淪沒,殺身之計日 生。一旦繫獄臨刑,神魂倉皇至於哀告懇切。奈何虐 民在先。當此之際,雖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 相繼而犯。上累朝廷,下辱鄉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 有鑑其非而改過也哉?」《所有責任條例》列於後: 一, 布政司治理親屬臨府歲月稽求所行「事務,察其勤 惰,辯其廉能,綱舉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 少有頑慢及貪汙坐視,恬忍害民者,驗其實蹟,奏聞 提問。設若用心提調催督,宣布條章,去惡安善。倘耳 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 頑民,按察司方乃是清一府臨州治,亦體布政司施 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 無藉頑民,布政司方乃是清一州,臨縣治亦體府治 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 及無藉頑民,本府方乃是清一縣,親臨里甲,務要明 播條章,去惡安善,不致長奸損良。如此則上下分定, 民知所依,巨細事務,訴有所歸,上不紊政於朝廷,下 不銜冤於滿地,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 有所不至,遺下無藉頑惡之民,本州方乃是清。一、若 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縣,縣不能 去惡安善,遺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一、按察 司治理布政司、府州縣務要盡除奸弊,肅清一方,耳 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倘 有通同貪官汙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體究治。」一、《此 令》一出,諸司置立文簿,將行過事蹟逐一開寫,每季 輪差吏典一名,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 考州、州考縣,務從實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 擾。每歲進課之時,布政司將本司事蹟並府州縣各 齎考過事蹟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視不理、有違責 任者,罪以重刑。嗚呼!今之布政司不拏所屬貪贓官 吏,又不申聞,闒茸不才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問。府 文到司,並不審其為何,但知遞送而已。府亦以州文 如此,州亦以縣文如此。自布政司至府州縣,皆不異 郵亭耳。所以不治為此也。

洪武二十四年、定學官與雜職坐次。

按:《明會典》:「凡官員聚坐。」二十四年令凡學官位於雜 職之上。

洪武二十九年,定王府將軍、與駙馬、儀賓、公侯相見 之禮,及外官朝覲旌別之法。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王府將軍與駙馬、儀賓、公、 侯相見,將軍居左,駙馬等居右,皆再拜。與文武一品 至三品官相見,將軍居中,各官拜,將軍答禮。與四品 以下官相見,各官拜,將軍坐受。」 洪武初,外官每年 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為朝覲之期。朝 畢,吏部會同都察院考察,奏請定奪。其存留者,引至 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彈劾,責以怠職。來朝官 皆免冠,伏候上命。既宥還任,各賜敕一道,以申戒飭。」 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 具載於後。其有不時考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 陟之地,故附列焉。

洪武三十年,定百官相見禮儀,禁近侍官與外官交 接,各官見內府跪拜按《明會典》三十年令,「凡百官以品秩高下分尊卑。其 品級近者,相見,行禮則東西對立,稍卑者居西,高者 居東。其品秩相越二三等者,卑者居下,尊者居上。其 相越四等者,則卑者拜下,尊者坐而受禮,有事則跪 白。如一品與二品相見,二品居」西,行禮,一品居東,答 禮與三品四品相見。三品、四品居下,行禮,一品居中, 答禮與五品以下相見。一品坐受稟事則跪。餘倣此。

凡司屬官、品級亞於上。司官者、稟事則跪。凡近侍

官員難拘品級,行跪拜禮,亦不許與外官交接。凡同 僚官品級有高下者,不拘。凡大小官員於內府相見, 不許跪拜

宣宗宣德三年定科道坐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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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官員聚坐。宣德三年、令御史、給事中照 品級坐。」

宣德十年,更定「布政司以下新任祀神」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奏準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新官 到任,於本處城隍廟會請應祀諸神,用豬羊二牲總 祀。」

代宗景泰三年定科道序坐書銜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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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六科都左右給事中。內外序 坐書銜。俱居御史之左。

憲宗成化二年定總兵巡撫等官名位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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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奏準,凡鎮守總兵、巡撫等官列 坐,總兵係伯爵以上者居左,巡撫係僉都御史以上 者居右。若總督、提督軍務等官,自僉都御史以上,俱 坐於總兵官侯伯之左,列名於前。」

孝宗弘治十一年定王府長史三司相見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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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議准王府長史不許行走三 司中門。若相見之際,須以禮待。」

弘治十五年、定行太僕寺卿與御史相見禮儀。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陝西行太僕寺卿、與御史相 見。比遼東、山西等處例、出入行中門正道」

世宗嘉靖八年申巡按與守令官相接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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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於守令官不許作 威挫辱,知府相見不許行跪禮。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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