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雷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6)粵03民終79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雷。

委託代理人:吳龍,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黃坤和,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亞芳,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彭小坤,廣東瀚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建雄,廣東瀚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雷與上訴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因工傷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5)深龍法勞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李雷於2010年10月25日入職華為公司,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工傷保險。

2012年,李雷被華為公司派往匈牙利布達佩斯擔任備件交付工程師。2014年2月27日晚,李雷在匈牙利布達佩斯宿舍摔倒導致膝蓋受傷。李雷先在當地接受治療,後返回國內接受治療。2015年4月13日,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作出《人身意外傷殘鑑定報告》,鑑定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評定為七級傷殘。

李雷受傷後,華為公司未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但為其申請了商業保險理賠。2015年6月17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李雷於2015年6月16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受理期限,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李雷未就此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7月1日,李雷以華為公司作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請求:1、華為公司立即支付工傷待遇,其中醫療費142132.35元、護理費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24元、停工留薪工資126664元、交通費、食宿費18800元、已付康復治療費135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79992元、康復治療費36000元及4次更換人工膝關節的費用800000元,小計1537512.3元;2、華為公司在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時支付李雷工傷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9165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89996元,小計981646元;3、華為公司支付代理費6000元。勞動仲裁委以申請人李雷未能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其申請的仲裁時效已過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2015年7月6日,李雷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訴訟請求與其勞動仲裁請求相同。

本院認為,李雷與華為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履行。本案中,華為公司已為李雷辦理工傷保險,李雷在派往外國工作期間在宿舍受傷,現雙方就李雷的傷害是否構成工傷及華為公司是否應向李雷支付工作保險待遇等問題存在爭議。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由,本院評判如下:

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能否直接認定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的問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當事人對認定不服,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程序予以救濟,故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不宜直接就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的問題作出認定。

李雷在本勞動爭議案中能否向華為公司主張其工傷待遇的問題。首先,華為公司已為李雷辦理工傷保險,在正常情況下,李雷應可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現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李雷是否還可以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當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徑處理。其次,如果最終結果是李雷已不能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李雷可就其所受傷害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但其損失的大小如何確定,何人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及責任人過錯大小如何確定等問題,屬普通民事案件的審理範圍,而非本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範圍。第三,還應指出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上述第四款規定所指的相關費用並不是指勞動者全部的工傷待遇,而是指勞動者遲延取得工傷待遇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故原審援用該條文在本案中對李雷的訴求直接作出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李雷在本案中請求法院直接認定其傷害屬於工傷並判令華為公司支付其工傷待遇費用,原審法院以勞動爭議作為案由受理本案並直接作出判決,處理不當,本案應裁定駁回李雷的起訴,李雷相關訴求由其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5)深龍法勞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李雷的起訴。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予退回當事人。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冼  朝  暾

審 判 員 陳  雅  娟

代理審判員 沈    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曉露(兼)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裁判,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