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提供註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提供註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提供註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6年3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

提供註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

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1996年3月27日 法復〔1996〕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號《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提供註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否承擔公司資不抵債的還款責任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金融機構根據行政機關出具的註冊資金證明,為該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公司因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除應退出收取的驗資手續費外,還應當在該註冊資金範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金融機構按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查核實,公司註冊登記後又抽逃資金的,金融機構不承擔退出驗資手續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