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6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9〕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9月6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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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1999年9月6日 |
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高價、 變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 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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