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法釋〔202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9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於2021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3日



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5次會議決定,對《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作如下修改:

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數額標準不再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本決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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