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2〕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5日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2001〕176號《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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