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對證券、期貨專業報紙和期刊加強管理的通知

新聞出版署關於對證券、期貨專業報紙和期刊加強管理的通知
1994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證券主管部門:

  經與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商定,為了對報紙和期刊對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的披露加強管理,實現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特對提供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的專業報紙和期刊(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報刊」)的管理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對公開發行的證券期貨報刊的管理。

  (一)證券期貨報刊的出版條件:

  1.符合《報紙管理暫行規定》、《期刊管理暫行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2.報紙必須為日報,期刊為周刊(出版周期不允許超過一周),但理論性刊物不在此列。

  3.總編輯、主編及主要編採人員必須具有5年以上專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期貨業務(不熟悉的須經過專業培訓)。有違法違約或受刑事關押記錄的不允許任用。

  4.根據證券、期貨市場特點,實行證券、期貨市場利益主體不辦報刊的原則。下列單位不能成為證券期貨報刊的主管、主辦、或合辦、協辦、聯辦、參股、參與、資助單位:

  國家和地方證券、期貨管理部門(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上市公司;其他有關利益主體。

  上述單位的在職人員不得在證券期貨報刊任職或兼職,也不得擔任顧問或各種名譽職務。

  (二)證券期貨報刊的辦報辦刊宗旨及報道內容必須做到:

  1.正確宣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

  2.客觀、及時、準確地(對不同內容的消息和評論要完整、充分地)傳播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的信息;

  3.重視教育和提高投資者的法制觀念和自主決策能力;

  4.發行證券、期貨市場中存在的危害國家利益和投資大眾根本利益的問題時,及時向國家有關證券、期貨管理部門反映;

  5.嚴格審查股評專欄或文章內容、慎重採用,不為股評造市提供版面;實際存在着觀點對立或完全不同的股評時,在同一專欄同時刊登;

  6.從事證券、期貨新聞報道的記者及股評分析人員須填寫《買賣股票、期貨登記表》。有關辦法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另行規定。

  7.遵守國家對報紙期刊及新聞事業制定的原則、方針及法規規章。

  8.遵守新聞出版署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共同制定的其他規定。

  對違反上述規定者,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章進行查處。同時,證券管理監督機構有權責成證券期貨報刊或通過其他新聞媒體公布案情,也可以建議、參與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共同與國家其他有關部門一起查處。

  二、原則上不再批准辦證券、期貨專業內部報刊。已辦的此類內部報刊,依據《內部報刊管理原則》及有關規定施行管理。內容有市場信息和股評的一律停辦。其他必須要辦的,內容僅限於理論範圍。

  三、對已公開發行的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證券期貨報刊的處理:

  (一)地方證券、期貨管理部門,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已創辦、委託創辦或指定的公開發行的證券期貨報刊,須在半年內(起始時間為本通知發文時間)與這些報刊脫鈎,改由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單位辦。脫鈎後無主管部門的必須停辦。

  (二)上述單位與報刊社脫鈎時必須做到:

  1.撤回投入的資金;

  2.上述單位的在職人員應辭去在報刊社所兼任的一切職務,包括各類名譽職務;

  3.報刊上不得再註明由上述單位主辦、合辦、協辦、聯辦、資助、指定等字樣。

  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脫鈎工作的證券期貨報刊,予以停辦或註銷登記,並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新聞媒體向全國公布。

  四、證券期貨報刊不宜多辦,具備創辦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必須遵照新聞出版署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申辦手續,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會簽後才可批准創辦。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實施,各項內容由新聞出版署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共同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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