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12月11日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官方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三十八條中「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證照」的內容。

二、刪除第四十四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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