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
人發〔1997〕3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1997年3月28日
有效期:1997年3月28日—2008年7月16日(不含本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規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應及時予以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第三條 予以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能夠較好完成工作任務,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第四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範圍、職數限額和職務對應的級別內進行。

   第五條 對錄用時已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按報考職位和德才表現任命職務,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條件,確定級別。

   對錄用時未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一般按以下規定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一)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人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可任命為辦事員,定為十五級。

   大學專科畢業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四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酶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三級。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十二級。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十一級。

   (二)新錄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根據本人德才表現、學歷、工作經歷和原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市(地)級以下行政機關錄用的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任命職務,可以在第(一)、(二)項規定的基礎上低一級任命職務,並比照上述第(一)、(二)項規定確定其級別。

   第六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情況作出總結。

   (二)所在單位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提出評鑑意見和擬任職、定級意見。

   (三)任免機關人呈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

   第七條 按國家規定下基層鍛煉和由於組織原因未能按期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其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時算起。

   第八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職定級,按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

   第九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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