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地區行政公署關於鼓勵外商、港澳台胞來延投資的優惠政策

延安地區行政公署
關於鼓勵外商、港澳台胞來延投資的優惠政策

延署發(1995)27號
1995年3月15日

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外商、港澳台胞來延安投資,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條 歡迎外商、港澳台胞來延以下列形式進行投資:

  (一)獨資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

  (二)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來樣加工,合作生產;

  (三)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

  (四)購買國有、集體、個體企業和企業的股票、債券;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片開發經營;

  (六)興辦或合辦商業、旅遊信息諮詢等第三產業;

  (七)開發房地產和註冊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

  (八)開發旅遊區和國家法律允許的其它雙方商定的項目。

  第二條 鼓勵外商、港澳台胞對農業、煤炭、水、電、路等基礎工作和基礎設施,對高新技術產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對興辦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進行投資,並給予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三條 外商、港澳台胞在延安的投資、購置的資產、工業產權、投資所得利潤和其它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四條 生產性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除了石油、天然氣等資源開採項目,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能源、交通等其它重要生產性項目,按國務院規定,給予更長期限的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依照上述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待遇期滿後,經批准,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15%至30%。

  第五條 凡外商、港澳台胞投資在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廠址在符合我區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可優先安排並按合同有關時限的要求,徵用土地和拆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可以降低20%繳納。屬於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選擇有利於生產發展的場地和建築,予以租賃或轉讓使用權。租賃、轉讓費從優協商。在城鎮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也可按租賃、轉讓方式,一事一議,從優商約。

  第六條 外商、港澳台胞從事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利用和經營,包括開發、經營開發區,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最長為七十年。在使用期內,對已開發的土地,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交換、繼承,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手續,費用從優,可按應收費用標準的50%至80%收取。

  第七條 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通訊等公用設施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優先供應。

  第八條 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可加速折舊。

  第九條 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所需生產物資,享受國有企業同等價格。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的電話初裝費、公路養護費和供水、供電、供氣、貨物運輸、工程施工、設計、諮詢服務及廣告、醫療費,實行與國內企業同等標準。

  第十條 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稅、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向其攤派和收取費用。法律、法規以外的收費和攤派,外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十一條 在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港澳台胞和其家屬,持有長期居留證或省、地經貿委出具的證明的,以及應邀來我區考察洽談項目的外商、港澳台胞,在延安地區內的食宿、交通、旅遊費,可按照中國公民的收費標準收費,可用人民幣支付。在區外、省內的上述費用收取標準,按陝西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在生產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周轉資金,經開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審核同意,予以優先貸款。允許其以現匯或固定資產作抵押,向專業銀行申請借貸人民幣資金,允許其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發行債券,籌措資金。

  第十三條 外資、港澳台資企業原則上要自求外匯平衡,如暫時難以平衡,允許進入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與其它外資企業互相調劑外匯餘缺,還可以經過批准推銷區內產品出口或委託區內有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實行綜合補償。

  第十四條 外商、港澳台胞在延安舉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其利潤所得在按投資比例分配的基礎上,再增加10%;凡是產品出口型企業,界定產品由西安市出口,產品由企業運往西安的運雜費,超過外商所增加10%的利潤所得時,超出部分,由延安合資方在其分配的利潤中給以適當補貼,補貼數額由企業各方在合營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

  第十六條 外商、港澳台胞可以委託在國內的親友作為其代理人。代理人應執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若代理人是國家幹部、職工,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對在延安的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胞,應聘在延安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港澳台胞專家,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即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

  第十八條 對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自用的汽車和生活用品,免辦控購手續。

  第十九條 外商、港澳台胞投資企業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條 對引薦、介紹外商、港澳台胞來我區投資並取得成功的引薦、介紹單位和個人,按照外商、港澳台胞實際投資數額的一定比例發給獎金;屬於投資性企業,按實際出資額3%發給;屬於補償貿易項目,按實際履行合同率3%發給。驗資後一月內,由使用外資單位一次付清。

  對引進外資、港澳台資金興辦醫院、學校和其它事業的引薦、介紹單位和個人,比照上述獎勵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海外僑胞在延安地區內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優惠政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區此前有關涉及外商、港澳台胞投資的優惠政策、辦法、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優惠政策由延安地區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解釋。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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