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保護與考古處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精神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要求,為保障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順利開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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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周密組織部署,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二)總體目標。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範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三)目的意義。文物普查是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重大國情國力調查。開展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相關工作要求的重要行動;是堅定文化自信,建設更高水平文化強省的重要支撐;是進一步深化對文物的認識,確認廣東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量的重要舉措;是堅決落實保護第一要求,系統性加大文物保護力度的重要踐行;是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管理,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礎。

二、普查範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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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範圍。我省範圍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共六個類別、63個細分類別(詳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分類標準》)。

(二)普查對象。一是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三普所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二是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三普尚未登記、2012年以來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和本次普查實地調查階段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三)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三、普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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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查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準備階段,各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要全面歸集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文件、一般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逐處明確三普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級別、所屬文物保護單位名稱等信息,全面整理三普登記點的信息資料,建立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清單。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三普所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參考三普登記信息,按《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表》《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變更文物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核准、補充、完善相關信息,重點確認複查文物的當前保存狀況。

(二)調查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準備階段,各地級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門全面梳理2012年以來本轄區範圍內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等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清單,歷史建築名錄、相關行業已公布名錄,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對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逐一開展實地調查,加大文物新發現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調查。按本次普查登記表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重點做好文物核心價值載體部分的信息採集。結合廣東水下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的特點,由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牽頭開展水下文化遺產專項普查。

(三)依法認定、登記和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對於已完成三普複查,且尚未履行認定程序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補充認定。對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逐級上報到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於新發現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認定。經本次普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記,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的,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處理。對新發現的有一定保護價值但未達到文物認定標準的建築線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給歷史建築主管部門列入歷史建築線索,按程序組織評估認定。

(四)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健全名錄公布體系。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匯總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縣級人民政府應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籌考慮文物安全,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將普查成果作為相關領域、相關行業名錄公布的基礎依據。普查結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匯總普查成果。分級開展普查數據匯總,開展目錄匯總、圖件繪製、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與發展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錄成果、圖件成果、基礎數據、報告成果、數據庫成果。

(六)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並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基於遙感影像數據製作的正射影像圖為底圖,標註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關聯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包括普查對象名稱、地址、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信息,建立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相匹配的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等工作提供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

(七)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簡稱省普查辦)設在省文化和旅遊廳,下設綜合協調組、信息宣傳組、服務保障組和專業技術組等4個工作組。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要積極組織、調集文物系統及相關專業力量參與普查工作,建強普查機構,壯大隊伍力量。鼓勵文物系統年輕人、高校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普查。充分發揮各級文博單位、專家團隊的技術指導,開展普查培訓與業務指導,鼓勵以老帶新,培養鍛煉專業人員。通過普查,發展壯大文博人才隊伍,提升普查隊員專業素質,實現文物行業大練兵。

(八)開展普查宣傳,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普查過程中,各級普查機構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文物知識、法律法規、文物普查意義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文物的認知,對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有效溝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四、普查技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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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家統一開發的普查系統,充分利用三普、各類文物資源專項調查等已有成果,合理應用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基礎和先進技術,採取整體控制和地方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準確查清全省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經縣(市、區)級、市級、省級逐級檢查合格後,匯總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上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普查辦)。在此基礎上,開展普查成果匯總分析等工作。

(一)銜接國家普查系統。各地級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門統一提供本轄區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中的新發現成果,歷史建築名錄、相關行業已公布名錄等,會同所有已認定、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統一納入國家普查系統預置信息,作為普查線索。根據國家統一開發的普查系統,完成省級普查系統支撐環境搭建和省級普查系統的安裝、部署、調試,做好與國家普查系統和設區市、縣級普查終端的數據銜接,做好省級普查系統的運行保障。

(二)執行普查標準規範。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標準、登記表和著錄說明(試行)》要求,統一執行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分類、定名、年代、計量標準以及不可移動文物信息採集、數據處理、數據匯總、目錄編制、工作報告編制及建檔備案工作規範。

(三)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國家統一下發的普查底圖、採集軟件,結合文物保護管理相關資料,開展實地調查。對於複查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的基礎信息,逐一核准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現狀情況,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重點是掌握當前最新狀況,了解三普以來變化情況。對於2012年以來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線索信息,逐一實地開展現場調查,採集文物基礎信息;對於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採集文物基礎信息,採集信息應重點突出文物價值載體部分,為開展文物認定提供依據。

(四)逐級審核上報普查數據。普查隊完成現場數據採集後,縣級普查辦基於普查系統對普查內容進行初審,市級普查辦進行二審,省普查辦進行三審。市、縣級普查辦要嚴格把關,逐一審核校對,合格後方可上報省普查辦,省普查辦審核合格後上報國家普查辦進行終審。

(五)開展普查成果質量抽查。各級普查辦要按照國家制定的普查質量控制標準,制定抽查方案,開展抽查樣本的抽選、任務包製作、實地調查、內業審核、結果測算等工作,抽查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準確性、規範性,客觀評價普查質量。市級普查辦要定期向省普查辦報告本轄區內普查質量控制情況。省普查辦將對各市普查質量控制情況進行定期抽查。

(六)開展普查成果總結應用。普查成果經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相關成果與相關部門共享,充分發揮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務行業名錄認定公布、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城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面向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不同層級的數據服務,滿足各行各業對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發揮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的綜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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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錄成果。建立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目錄。市、縣級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本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匯總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

(二)圖件成果。基於普查數據成果,以縣域為基本單元,逐級匯總生成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匯總生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一張圖」。分類生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類文物空間分布專題圖。

(三)基礎數據。各市、縣(市、區)要形成本轄區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數據,包括登記表信息、測繪數據、圖像及相關文件等;形成本轄區不可移動文物數量、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相關統計數據。匯總形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數據和相關統計數據。

(四)報告成果。各市、縣(市、區)編制本轄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編制本轄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分析報告,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評估、發展態勢分析等內容。匯總形成全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和分析報告。

(五)數據庫成果。建立集普查數據、圖件和文字成果的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普查期間及普查結束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基礎,並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等實現資源數據共享。

六、普查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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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方式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方式組織實施。

成立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協調解決普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任組長,省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文化和旅遊廳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23個部門。其中,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與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落實相關工作。省統計局加強普查數據統計分析的指導支持。省軍區後勤保障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文物普查工作。省委統戰部、省委黨史研究室、省委軍民融合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族宗教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林業局、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文物資源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做好普查工作,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及時準確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關信息,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已經公布行業名錄的部門,將普查成果作為公布行業名錄的基礎依據。

領導小組不作為省級議事協調機構,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普查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和旅遊廳,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領導小組決策的建議方案,督促落實領導小組議定事項,加強與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溝通協調,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辦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和旅遊廳分管負責同志兼任。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文物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參照國家、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構成,成立本級普查機構。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普查工作的領導和宣傳動員。各市、縣(市、區)級普查機構要制定本轄區的普查實施方案,報上一級普查機構備案。在對口支援、定點幫扶任務的地區,可將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有關任務納入對口支援、定點幫扶內容。

各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依法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行政管理區,由所在地級市普查機構統籌協調普查實施工作,確保普查範圍全覆蓋。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調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參與普查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文化站、基層文保員力量作用。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承擔普查任務的,要加強監管、確保質量;聘用或商調編制外普查人員的,應嚴格規範普查行為,嚴肅普查紀律。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報送與通報機制,省普查辦編發工作簡報,及時通報各部門、各地普查工作進展。

(二)實施步驟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依據國家確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開發的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開展培訓、試點工作。

(1)開展動員部署。建立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落實經費和人員。召開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普查實施方案和宣傳工作方案,部署普查工作。

(2)建立市縣級普查機構。各市、縣(市、區)組建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和普查機構,組建普查隊伍,落實經費和人員。

(3)編印普查實施方案。編印全省普查實施方案和宣傳工作方案,明確全省普查工作的組織方式、隊伍組建、技術培訓、時間計劃、經費安排、宣傳計劃等,報國家普查辦備案。各市、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普查實施方案和宣傳工作方案,報上一級普查辦備案。

(4)銜接普查系統。利用國家下發的普查綜合管理系統、普查採集軟件,做好數據準備與系統銜接。

(5)開展試點工作。以韶關始興縣、江門開平市、潮州湘橋區、雲浮鬱南縣為省普查試點,在省普查辦指導下先行開展普查工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開展全省文物普查工作。

(6)開展普查培訓。組織各地普查骨幹參加國家各類普查培訓,根據需要按片區舉辦省級普查培訓班,實現市縣級普查隊伍培訓全覆蓋。普查隊員培訓合格後頒發普查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7)建立省普查專家庫。建立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專家庫,加強對各地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

2.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1)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各普查隊根據國家文物局確定的標準規範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對已掌握的新發現文物線索、普查過程中新發現文物進行調查。按普查標準規範採集填報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開展測量、繪圖、標本採集、拍照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

(2)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普查隊負責人負責審定,保證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

(3)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各市、縣(市、區)普查機構對轄區內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實地檢查。省普查辦定期抽查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加強技術指導,及時解決實地調查中的問題和困難。

3.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1)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逐級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審核結果開展普查數據補充完善工作。

(2)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普查數據質量審核通過後,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文物認定。

(3)建立資源目錄。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建立本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並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

(4)開展普查成果匯總驗收與成果公布。市、縣(市、區)級普查機構逐級開展檢查驗收,編制普查報告,匯總上報普查成果。省普查辦完成驗收,並報國家普查辦同意後,向省普查領導小組上報全省普查成果及總結,提請公布普查成果。

(5)召開總結會議。普查任務完成後,召開廣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市、縣(市、區)級普查機構在此之前適時召開本轄區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

七、普查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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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分級質量管理。省普查辦統一負責全省普查質量管理,組織全省的普查質量驗收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負責本轄區普查成果質量把控,認真執行普查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轄區內質量審核和驗收,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各市、縣(市、區)公布普查數據,需經上一級普查機構審核同意。

(二)加強普查質量控制。普查質量控制貫穿於普查全過程。各市、縣(區、市)普查機構對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加強質量控制。對文物認定標準執行情況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普查隊是否按普查實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認定標準等對符合條件的普查對象進行登記。對文物信息採集質量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登記信息是否完整、準確、符合實際,採集的文物信息數據、照片、圖紙等是否符合普查有關工作規範。對文物認定工作程序等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是否按要求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工作。省普查辦按照普查成果質量抽查方案,定期開展抽查。

(三)建立數據追溯機制。為保證普查成果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主觀人為干擾和弄虛作假,所有普查成果應全部留檔,確保全過程可溯源檢查。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所有普查登記對象,在完成文物認定前,一律不得拆除、遷移。所有已認定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實地調查期間,一律不得撤銷。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設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和此次普查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普查隊應及時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各級普查機構應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家普查辦。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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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本次普查由省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普查辦具體組織推進實施。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對本轄區普查工作的領導與組織實施,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好普查工作,確保各個階段的普查任務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按照統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本部門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文物普查相關工作對接、落實。

(二)做好經費保障。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公共文化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中央、省和市縣政府共同承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省和市縣財政主要承擔本級普查機構工作經費、編制內在職人員支出、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及相關工作支出等。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研究制定全省普查經費保障方案。普查經費由省、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分別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各級普查機構要按照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加強普查設備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積極宣傳引導。省普查辦制定宣傳工作方案,建立省級新聞發布會制度,經領導小組審定後發布實施。各級普查機構應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分別確定不同的重點內容,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宣傳文物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積極營造良好的普查氛圍,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普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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